学生荣誉制度奖励办法
學生「榮譽制度」獎勵辦法
民國八十四年九月訂定
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修訂
一、宗旨:為獎勵學生敦品勵學、追求卓越、激發榮譽心,特訂定本辦法。
二、目標:
1.在學業上─鼓勵學生〞肯定自我〞做到:你能我也能;你好我比你更好。
2.在學習上─鼓勵學生〞突破自我〞做到:今天比昨天好;明天比今天更
好。
3.在技能上─鼓勵學生〞超越自我〞做到:技能純熟,精益求精。
4.在行為上─鼓勵學生做到:守時守紀;整潔樸素;謙恭有禮;端莊大方。
5.在心理上─鼓勵學生做到:進步再進步,突破困難與瓶頸;日新又日新,充滿快樂與希望。
三、獎勵項目:分為敦品獎、勵學獎、技能獎等三項。
四、獎勵辦法
(一)敦品獎:
1.凡學生行為有左列優良表現者,由導師或其他教職員工,簡列具體事
實,發生地點及發生時間,予以獎勵:
a.禮貌週到
b.遵守校規
c.愛惜公物
d.熱心服務
e.熱心公益
f.其他優良行為
(二)榮譽卡發給標準:
1.凡符合前項優良事實者,每一優良事件,發給榮譽卡一張,另加操行
成績零點貳分,如在校外行為表現優良,足以增進校譽者,則加操行
成績零點參分。
2.榮譽卡累積張數及加給操行成績,每學期計算一次,於學期末結算,
由訓導處列冊登錄。
獎勵標準:
1.
加發圖書禮券一張,符合以上標準者,請持榮譽卡逕向訓導處領取。
2.凡累積榮譽卡達三十張者,另發給銅質獎章一枚,達六十張者,發
給銀質獎章一枚,達九十張者,發給金質獎章一枚,符合以上標準
者,由訓導處簽請校長頒發。
3.凡在學期間累積榮譽卡達九十張以上者,於畢業典禮時頒鉿〞宜寧
之光〞榮譽獎座一尊,以資鼓勵。
4.曾受記過處分,累積滿大過以上者,在同一學期內,不適用本辦法
之獎勵。
(三)勵學獎:
1.凡學生參加校內定期測驗或學藝活動成績優良,或個人學業成績有顯
著進步者,得依左列標準發給榮譽卡,以資鼓勵。
2.榮譽卡發給標準:
a.凡期中考試各科成績或總成績名列全班前三名者,由教務處發給榮
譽卡一張。若某科成績最優前幾名分數均相同時,則根據總成績擇
優前三名發給。
b.凡學期智育成績名列全班前三名者,由教務處發給榮譽卡二張。
c.學生個人學業成績有顯著進步,或日常認真向學者,得由導師或任
課老師提出相關證明簽請教務處審查後發給榮譽卡一張。但每位導
師或任課老師每學期最多以簽請五張為限。
d.凡參加校內外各項學藝活動成績優秀者,得由教務處依實際情況發
給榮譽卡一至二張。
獎勵標準:
1.
加發圖書禮券一張,符合以上標準者,請持榮譽卡逕向教務處領取。
2.凡累積榮譽卡達三十張者,另發給銅質獎章一枚;達六十張者發給
銀質獎章一枚;達九十張者發給金質獎章一枚,符合以上標準者,
由教務處簽請校長頒發。
3.凡在學期間累積榮譽卡達九十張以上者,於畢業典禮時頒給〞勤學
有恒〞榮譽獎座一尊,以資鼓勵。
(四)技能獎:
1.凡學生於學期中,經段落式評量或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校、內外技
藝競賽成績優異者,依左列標準發給榮譽卡,以資鼓勵。
2.榮譽卡發給標準:
a.凡期中、期末段落式評量,成績優異名列全班前三名者,由任課老師
發給榮譽卡一張。
b.凡通過丙級技術士檢定者由實習處發給榮譽卡一張,通過乙級技術士
檢定者,由實習處發給榮譽卡二張。
c.凡參加校內技藝競賽,在各職種獲得前三名者,由實習處發給榮譽卡
一張。
d.凡參加校際或區域賽之技藝競賽,成績優異獲獎者,由實習處發給榮
譽卡一張。
e.凡代表學校參加省賽(含台北市、高雄市)、台灣區賽、全國賽,參賽
者,各發榮譽卡二張。
獎勵標準
1.累積榮譽卡達四張者發給二00元圖書禮券一張,每增加二張,再加
發圖書禮券一張,符合以上標準者,請持榮譽卡逕向實習組領取。
2.凡在學期間累積榮譽卡達十五張以上者,於畢業典禮時頒給〞技藝超
群〞榮譽獎座一尊,以資鼓勵。
五、凡獲得前項敦品、勵學、技能等三項榮譽卡之張數於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得
分別累積計算。
六、凡積極協助推行本辦法之同仁,成效良好,由有關處室簽請校長核定後,
予以獎勵。
七、本辦法之應備表格,由教務、訓導、實習處三處自行訂定之。
八、本辦法係依照家長會第一屆第一次常務委員會議之決議訂定。並提交第三
次常委會議備查,所需經費由家長會專案支援之。
九、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