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
加装电梯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加装电梯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市民群众追求高品质生活的主观意愿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出行方便已经成为了群众关注的重点,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自然就成为改变出行方式的重大民生举措,但是随着近年来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数量越来越多,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电梯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安全事故责任承担、事故后续处置兜底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新的难点。
一、存在问题一是电梯安全管理员履职能力不足。
经调查,目前,我区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在建成投用后,注册登记时,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为业主或外聘持证人员。
这部分人群往往会由于其住所迁移、工作调动或其他生活、工作的问题,无法正常开展隐患排查、培训演练、记录运行情况等日常安全管理。
有的业主虽然经过培训,取得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件,因技能缺乏,无法履职。
有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甚至不知道或忘记自己还是承担着某个小区的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更谈不上认真履职。
二是电梯安全相关责任追究困难。
经查询,我区大部分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在投入使用后,注册登记时,使用单位均登记为电梯所在楼栋的其中一位业主或者是业主委员会,此种情况虽然不违反相关规定,但是造成了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的情况。
例如:我区万有广场小区加装了5台电梯,因未取得规划许可,无法完善电梯使用手续,但是电梯又在使用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面临上述问题,我局很难对涉事业主进行行政处罚,也不能贸然封梯、停梯,一旦发生了伤人、亡人事故,承担使用管理责任的业主无法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三是电梯维修经费保障力度欠缺。
据了解,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均是由业主自行集资建设,检验、维护保养、零部件更换等所产生的费用也是由牵头人向各业主收取,再行支付。
这期间,往往会由于不同业主的认知水平、经济能力等因素而影响电梯故障维修进度及质量。
按照《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817号)文件精神,电梯的部分重大安全部件可以使用业主大修基金进行紧急维修,但是部分老旧住宅小区因历史原因未缴纳大修基金,无法使用电梯紧急维修流程,导致部分电梯带病运行偶有发生。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黄政办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函〔2024〕28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1日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房管理,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售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保本微利原则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黄石市城区[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下同]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和配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管理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支持,企业主导、计划管理的原则。
筹集(建设)主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配售。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是配售型保障房筹集(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配售型保障房的计划下达、住房核查、配售备案、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人社、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城管、税务、人行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配售型保障房相关工作。
各城区政府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调查汇总和辖区申请人资格审核工作。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黄政办函〔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黄政办函〔2017〕4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妥善解决我市城区部分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市城区土地出让价款的征收工作,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房屋不动产登记及规范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处理范围(一)2016年7月1日前,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已颁发房产证但未颁发土地证的商品房。
(二)2016年7月1日前,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出售的国有土地上已颁发房产证但未颁发土地证的公房。
上述房屋不包括个人自建私房和小产权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房屋。
二、处理原则(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的原则。
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实际,结合我市发展稳定大局,优先保护广大群众的不动产权益,分类制定解决方案,客观公正地处理不动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群众办证与开发单位补缴税费相分离、违法必究的原则。
合理区分房地产开发单位与购房人责任,规范土地出让价款征收,积极稳妥解决房屋所有权人办证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督促开发单位补办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税费,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坚持合理合规、确保实效的原则。
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的工作理念,对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简化办证程序和要件,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处置,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办发[2004]16号【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2.17【实施日期】2004.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办发[2004]16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理顺各部门工作关系,明确责任,科学、规范化地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促进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各单位职能分工,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改善起着重要支撑、提升和促进作用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主干道及依附于主干道的雨、污排水管道;大中型市政桥梁、隧道;市级广场、公园、绿地;市级及市级以上燃气、供水、排渍、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库,每年予以更新。
城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从项目库中提取,由市政府审查确定。
第三条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建重点办)是我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机构,城建重点办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建重点工程的协调、督办工作。
第二章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职责划分第四条城建重点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五条城建重点工程业主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做好工程建设各项前期工作1、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申请立项;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请主管部门组织评定;3、委托规划设计,委托施工图设计;4、申办拆迁红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5、进行工程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办理施工许可、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
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2023年10月23日黄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第三章建设和维护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共同缔造,遵循业主自愿、社区协助、政府支持、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并将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推动、矛盾化解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联合审查、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装、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新闻媒体,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宣传工作,提升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老城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7〕36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老城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老城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7〕36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老城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7日黄石市老城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承载力、提高城市品位,全面提升黄石老城区(黄石港、西塞山、下陆、铁山所辖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体(扩大)会和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老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决定”的精神,加强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简称“城市双修”),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通过3年时间实施六大工程,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实现五大目标:一是通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和停车设施补缺工程,实现城市骨干路网和微循环的有机结合,基本解决老城区“三难”(行车难、停车难、行路难)问题;二是通过实施市政公用及环卫设施配套工程,实现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基本要求,提高老城区防洪减灾能力;三是通过实施公共绿地与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工程,实现城区居民与自然环境相融合,基本满足居民的生活与休闲需要;四是通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工程,实现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布局合理、配套齐全,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五是通过实施居住环境改造提升工程,完善配套设施,解决老城区“脏、乱、差”问题,打造生态环境优美、居民生活方便、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实现“幸福黄石”。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黄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1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30日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黄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政府规章项目(1件)黄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住建局牵头负责)二、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一)计划项目2件1.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市公安局牵头负责)2.黄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市城管委牵头负责)(二)调研项目2件1.黄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建局牵头负责)2.黄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市城管委牵头负责)三、立法项目实施要求(一)加强学习,提高立法工作政治站位。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决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对行政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立法项目,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完善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第三方起草、立法协商、广泛征求意见等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效。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立法后评估,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黄政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26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6日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为实现住有所居的发展目标,加大保障性住房筹集力度,引导保障性住房合理、科学布点,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法〔2011〕28号)、《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号)有关规定,经黄石市人民政府授权,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配建的范围和方式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不含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还建安置项目)均应按比例无偿配建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
按比例配建保障房是指本细则公布后,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不含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还建安置项目)均应无偿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
如特殊原因不能配建的,项目在土地招拍挂时,须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未经同意,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按比例配建标准为设计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的保障房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统一管理。
鼓励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建设用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房,或超出规定配建比例将商品房自愿纳入保障房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
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7]63号
【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05
【实施日期】2017.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7〕6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老旧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群众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五层及五层以上无电梯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时适用本意见。
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征收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支持和组织协调作用,突出业主主体地位,调动群众积极性,遵循“安全第一,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兼顾各方,公开透明,依法合规”的原则。
三、实施主体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应在街道、社区的指导下成立增设电梯自改委,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由其负责组织和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
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四、实施条件
(一)建筑物具备增设电梯的客观条件,所占用地在住宅原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