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产税的现状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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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房产税是调节房地产各方利益博弈的重要手段,同时也在国民经济和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房产税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机制上探寻我国现行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这对于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扩大内需,积累,建设资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房产税对策税收立法行政法规

一、房产税及其实施目的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属财产税,主要对保有的房产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对于房产税,美国和西方大多数经济市场成熟的国家都早已征收,在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亚洲的日本、韩国、越南以及中国香港也都已经开征,虽然各个国家对房产税的名称不尽相同,但其性质确是大同小异的。在我国,房产税并非一个新的税种,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86年10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房产税只针对经营性用房征税,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目的是要建立公平的社会财富分配机制与有效率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它的意义首先是公平分配,实现“均占地价、地租共享”;二是资源的有效配置,一个人能够住在什么地方,主要取决于他在占有土地之外的财富创造能力。在房产税的作用下,中等收入者自能凭自身收入住上中等房(购买和租住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区别),政府只需救济孤寡废疾和一线城市必须的一部分低收入者,甄别成本低。

二、我国房产税的现状

房产税属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分析,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中的重要一项,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中占有很大比例。我国情况恰恰与之相反,各地方税种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都很低,房产税税收意识都比较薄弱,政策也相对混乱,往往过于注重税收计划,轻视税源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制度发展和经济提升逐步改变了收益分配方式、资金分配、结构产出结构以及社会财富分配方式。这种巨变实际上向我国的现行税制提出了威胁和挑战。由于现行我国房产税采取“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的税制,导致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背景下收费主体与收费行为的非均等化程度较高,特殊利益集团搞出了越来越多的超国民待遇,而另外一些处于明显无地位的状况,受到贬低和歧视。这种不合理的构建原则有

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税收收入受到影响,对创造我国公平市场竞争的影响是深远而巨大的。去年年底,重庆和上海双双宣布,将按年对当地部分住房开征房产税,其中上海从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重庆主城9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第二套房,将被征收房产税,其税率为0.5%-1.2%。两市都明确主要以增量住房征税为主,对存量住房触及较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表示,房产税为地方税,试点征收的收入属地方财政收入。为充分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改革试点征收的收入将用于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等,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民生问题。条件成熟时,在统筹考虑对基本需求居住面积免税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拥有的住房征收房产税。

三、我国现行房产税存在的问题

1、依法办税遵从度差,偷税漏税花样百出。有的房产所有者对房产税政策知识认识不够、缺乏了解,认为房产税属于可征可不征的选择性税种,并非一般性的常规税种涉及的问题也相对简单,不象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那样在国税机关引起足够重视。有的私营企业随意申报或虚报数据,但个体户不按规定期限纳税;有些企业将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产一直挂账在“在建工程”科目上,不转成本,过往来帐目瞒报或少报房产税。当前大量偷税、逃税的现象难以得到行之有效的根治,以至于加大了征收难度。

2、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监管体制不顺畅,征收管理工作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房产税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税源管理工作涉及到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和居委会等多家单位和机构,多方共享,加强合作,严格把关。但由于尚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和纳税评估信息系统,地税部门很难适时及时、有效的取得房产、土地的登记数据及变动状,

3、各项服务制度缺位,办事质量不够。由于基层税务部门上却面临“人手少、力量弱、群众参与差、可用人员选择性小的实际”,指导、检查,开展约谈和问责等方面存在管理漏洞,“跟进服务、跟紧服务、跟快服务、主动作为”服务不够,既导致房产税征管低效无序,社会上存在大量偷逃税行为。此外,个别税务机关习惯于强调税务机关的职权、突出纳税人的义务,长年习惯于“任务治税”,满足于财政支出需要的税收计划,房产税当作零星小税,重视不够,长期存在“重大税轻小税重主税轻附税”的征管倾向。

四、解决路径及建议构想

在房产市场中,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房产市场中的政府税收手段这只“有形之手”,全方位地规范房产市场,维护社会公正,确保经济安全。例如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倾向于将房产税纳入一般财产税(含净财富税)中课征,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其他各种财产合并在一起征收。这些发达国家的先进手段,值得我们借鉴。

1、优化合作机制,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部门联动,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构建以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为主体的协税护税体系,这是全面加强房产税税收管理,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要以互动协调、信息共享、考核监督“三个机制”为依托,以实现地方房产税的有效监控为核心,以强化奖惩为保障,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和居委会等多家单位和机构的定期会商机制,转变观念,构筑信息交流渠道,明确相关部门在社会,协税护税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构建一套完善的社会化征管网络体系。

2、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税收宣传主题,细化政策服务功能和对象。宣传工作是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收遵从度的基本保证。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信息传递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纳税服务,及时有效的告知房产税的依据,特点,房产税纳税的义务人,房产税征税对象等等,努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让纳税人知法、守法、用法。对个体企业,要采取沟通、交流、答疑、解惑等宣传模式,同时要着力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牢固树立“纳税人至上,服务为本”的理念。

3、充分发挥监控个人收入、强化征收管理的作用。把房产税征管质量考核和报表报送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强化申报严格审核,要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及时提醒,予以警示;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在调研指导、走访、交流、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少数行政事业单位甚至从未代扣代缴过房产税,要提醒对集中核算单位的房产税扣缴;对偷逃、拖欠房产税费拒不接受处理的,要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发挥法律应有的震憾作用。

五、总结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逐年扩大,新建的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企业逐年递增,骨干税源的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在房产税服务中,应构建一套完善的专业评估机构,政府设置督导机构,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房产评估方法体系,在税务系统内建立评税机构和专职评税人员,加大房产税收稽查力度,防止房产企业的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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