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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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人民代表大会在行政立法监督中的作用及不足-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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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在行政立法监督中的作用及不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根据四中全会精神,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目前,中国设区的市有284个,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

此次立法法修改之后,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范围实现扩围。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对地方立法权限进行科学的限定,保证良法的制定和防止公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直接影响到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

因此,切实发挥出人大在行政立法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将显得至关重要。

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政立法中的作用对法律法规进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尊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

自2015年新《立法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在不断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至今,我国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都已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经审查,发现有违反宪法法律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和纠正,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它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规、决定和命令,在整个行政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也有权监督其立法过程。

这样的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对行政立法主体的资格、立法内容的合法性、程序正当性进行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法规在实行过程中,对其合宪性、合法性产生怀疑而进行审查补救的过程①。

《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行政法规的撤销权,以及对行政规章的备案、审查权。

监督方式以备案制度为主,审查、撤销等多种方式为辅。

其中第八十九条也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自公布后三十天之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doc

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doc

简答题和论述题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答:(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是由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2、简述行政法的作用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 推动民主政治过程,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简述行政法的法源。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4、试着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1)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律预先规定的;(3)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发的行政争议,在解决方式与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5、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1)普遍性(2)基础性(3)特殊性6、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答:(1)行政法性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等特点。

其具体要求为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2)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不仅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

其具体要求为: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7、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概述1.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的行为。

三层含义:(1)从立法主体上看,行政立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我国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从立法权限和程序上看,各行政立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立法。

(3)从立法内容上看,行政立法只涉及国家的行政管理,这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可分为法律性和非法律性文性两大类。

法律性的行政文件,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构成,如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非法律性的行政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对指定的部门和管理对象具有影响力,如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指示、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件等行政措施。

2.行政立法的形式: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3.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1)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律限定性,即享有行政立法权主体是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首长(在我国,行政首长不享有完整的行政立法权),而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

(2)行政立法程序的法律限定性,即行政立法主体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严肃性超过其他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内容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事和人。

(4)行政立法结果具有规范性和反复适用性,其规范性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在被废止和撤销之前,一直具有效力,可以反复适用。

(5)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还有不可诉性,即对行政立法行为发生争议,一般不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即使如此。

(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

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就要确定行政立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立法权是指什么-行政立法的涵义是什么-

行政立法权是指什么-行政立法的涵义是什么-

行政立法权是指什么?行政立法的涵义是什么?关于行政立法的概念,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从行政立法的内容和实质来解释,认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可叫做行政立法。

另一种则是从行政立法活动的主体角度来解释,认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其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热门城市:乌达区律师元宝区律师通化县律师威海律师元宝山区律师通辽律师望奎县律师元氏县律师通辽市律师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特定的地方拥有宪法和法律给予的行使行政立法权的权利。

而大多数人对行政立法权都没有太大的概念,常常会疑惑行政立法权与立法权有什么样的区别。

将在本文为您介绍▲行政立法权是指什么。

▲一、什么是行政立法关于行政立法的概念,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从行政立法的内容和实质来解释,认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可叫做行政立法。

另一种则是从行政立法活动的主体角度来解释,认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其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立法的涵义▲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主体特指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制定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能够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但都不是这里所说的行政立法。

同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行政立法,根据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行政立法。

▲2、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做的行为立法权非行政机关固有的权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或权力机关的授权进行活动。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立法所要遵守的程序更加严格,必须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一系列立法程序。

如何区分全国人大四个职权论文

如何区分全国人大四个职权论文

谈如何区分全国人大的四个职权在高中思想政治课新教材《政治生活》第五课第一框《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的教学中发现,学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容易混淆,尤其是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四个职权即是高考考点,又是学生理解的难点,怎样让学生走出误区,现从三个方面浅谈一下:首先、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行使“立法权”,这个“立法权”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他们的共同点,但三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他们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是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里的“法”指的是地方性法规。

如青海省推行的地方性法规有《省政府出台三江源地区教育及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三个实施办法》、《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议等。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便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部分立法权只是普通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等)的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职权: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则是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法等)。

通过这几方面的对比得出一个结论:地方各级人大的“立法权”中的”法”是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行使立法权是普通法律的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真正意义上得立法权,基本法律的立法权。

其次、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法治建设的主要环节

行政法治建设的主要环节
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
的执法。
1.羁束的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依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分类。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的行政执法行为, 如税务机关收税; 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 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 自由斟酌采取自己认为是正确的决定。比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定,治安管理机关在法定的罚款和行政拘留幅度内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即 为自由裁量执法行为。
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 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地方政府规章是具有地方性质的表现一般国家意志的行为准则,其效
力低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只适用于特定的地区。
(三)行政立法的产生原因
1.行政事务量的增多使行政职权不断扩大
首先,行政事务量的增多使国家基本职能得到强化,20世纪 30年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使西方国家
的行使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它的基本职能就是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涵义 四点基本内容
1.行政执法的主体,即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必须是法定的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
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执法的依据,只能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和颁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里的行政法律规范, 既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但二者都必须是具有法定 效力的依据; 3.行政执法的性质,即行政执法本身的属性问题,它是一种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
2.行政执法对象直接指向具体的行政相对人

如何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

如何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

如何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人大的四项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不容易区分,在考试中,考生往往因此失分。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被文字表述中的“决定”“否决”等字眼所迷惑,想当然地认为是决定权,二是对四项职权停留在识记层次,未能真正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我们从定义上界定人大的四项职权:(一)立法权。

狭义的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广义上的立法权则指关于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权力。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不都是立法机关,不能把地方各级人大作为立法机关,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最高立法权。

(二)决定权。

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全国人大行使最高决定权。

(三)任免权。

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

全国人大行最高任免权。

(四)监督权。

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全国人大行使最高监督权。

其次、四项权力的区分关键是看内容,而不能看文字中有没有“决定”二字。

同样是“决定”,关于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关于国家干部人事变动的决定则是任免权;关于其他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工作报告的审查与批准的决定则是监督权;关于其他国家机关下年度工作计划或重大事项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的决定则属于决定权。

再次、主要区分决定权和监督权。

因为立法权是关于“法律”的职权,任免权是关于“人”的职权,这两项职权一区分比较明显,不会弄错。

但决定权和监督权都是关于“事务”的职权,较容易混淆。

一般而言,审议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是否批准下年度计划属于决定权。

第二节 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

第二节  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

第二节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根据享有立法权主体的类型与性质分类,立法权可以分为议会立法权(权力机关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立法权)。

在现代世界各个国家,除议会掌握国家重要的或主要的立法权以外,某些国家行政机关也获得一部分授权立法权或法定立法权,但立法权的性质与内容有很大差异。

一、议会立法权议会,也称“国会”,是国家代议机构的总称,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

现代议会的前身是封建贵族会议或封建等级代表会议,如英国13世纪出现的由贵族、僧侣、骑士、城市市民组成的封建贵族会议;法国14世纪初设立的一种名为Diete的会议;日本19世纪后半期明治时代建立的帝国议会等,这些议会大都属于封建统治者的咨询机构,但形式上也具有现代议会的雏形。

17世纪以后英国正式确立议会制度,被称为“议会之母”;美国国会起源于1781年的《邦联条例》,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行使最高立法权;法国1791年宪法设立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

世界各国议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院制和两院制。

一院制议会是个完整的代议机构,议员通常按人口比例普选产生。

实行一院制议会的国家有瑞典、葡萄牙、新西兰、希腊、芬兰、埃及等国。

两院制议会则是指议会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通称上议院、参议院、联邦院或贵族院等;另一部分称下议院、众议院等。

上议院议员有的国家由选举产生,有的国家由任命产生,有的国家由选举加任命、选派或指定,有少数是世袭的,下议院或众议院的议员多为选举产生。

世界各国议会的职权各自由其宪法规定,但议会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力则是国家的立法权。

宪法对议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有较为具体的规定。

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就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日本国宪法》第41条也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国民,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惟一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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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区别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区别、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对策小组成员:陈兆军、罗家林一:概述含义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应用的规则的活动。

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亦称“准立法”。

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的国家行政机关。

由于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增多和行政权力的相对扩大,单靠立法机关立法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立法机关以委托立法方式,赋予行政机关以立法权;同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也是一种行政立法活动。

内容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

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

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

全国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数都由国务院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多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由政府业务部门起草。

如涉及几个部门,则需共同协商起草,并经有关法制机构审查批准。

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

部、委规章经部务或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地方政府规章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长、主任或省长、市长签署。

重要的部门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然后公布,一般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行政立法的不同理解对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学界尚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是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其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属于行政部门法。

基于这种认识,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或称制定行政法的活动叫行政立法。

其定义的核心基础,是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别于刑事和民事立法,可谓广义之说。

就依法行政的实质来说.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准则。

另一种见解是,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简言之为行政机关立法。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规定,具体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

其定义的着眼点在于立法者,可谓狭义之说。

此说之“行政立法”,从“立法”性质上看,立法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并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体现法的基本特征。

就“行政”性质而言,立法者为行政机关;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其适用的程序是行政程序;目的是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在近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标准和规则。

狭义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权作用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所形成的关系结构来说的。

与其对应的有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它有别于立法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

三:与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的区别(1)立法主体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是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2)立法来源不同权力机关的立法权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授权,由宪法加以规定,而行政立法权力一部分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另一部分来源于法律或其他权力机关的授权(3)立法权力性质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其本质是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权的行为;而行政立法行为则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

但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有权进行行政立法,只有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

(4)立法规范的内容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与行政立法有其各自的调整范围。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实立法地位,赋予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会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力,确立了两级多层次的行政立法体制。

因此,本文所讲的行政立法概念,就是指享有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国务院,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依法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对我国开始出现行政立法的时间,理论界的专家有所争论,但毫无疑问行政立法的真正发展是在1978年拨乱反正、恢复法制建设以后。

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是一个比较短暂的过程,并且中间有一段停滞甚至倒退,因此在法制建设恢复的初期,从整体状况上看,是百废待兴,各个领域都存在空白,需要立法调整。

而权力机关每年开一次大会、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常委会,无论如何是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

因此,行政立法的出现极大地弥补了立法的不足,尤其是行政管理领域,行政立法迅速、灵活地占据了许多空白地带,使行政管理有章可循。

到2000年,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近800件,规章大致有28000多件,与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380件、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相比较,行政立法在整个法制体系中的数量和地位是举足轻重的。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立法包括行政立法的发展速度都是非常快的。

改革开放20多年,是行政立法非常兴旺的时期。

一方面,行政立法在弥补立法不足方面确实发挥着积极作用,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有法可依”目前可以说已基本实现,在这伟大的历史功绩中也有行政立法的份额。

实际上,行政立法不仅成为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的依据,而且还是不少民事经济活动的规则依据,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尽管就总体来说,行政立法权以确认政府职权(职责)为核心内容,但综观数量繁多的行政法规、规章,可以说,它们几乎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经济生产的各个环节,每一具体的法规规章基于其不同的目的和适用范围,通过落实政府管理职权(职责)以及规定其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体现其各具特色的内容和各自的侧重点。

另一方面,行政立法的特性使之成为政府推进改革开放、实现体制突破和创新的有力手段。

行政立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和特殊的立法行为,两种不同的属性兼容于一身,准确地讲,它是一种介于行政和立法之间的过渡状态、中间状态的国家管理活动。

通常认为,一般意义上的立法客体主要是规范和确立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及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基本制度,而行政立法的客体主要是使各种基本制度具体化,使法律增加可操作性。

但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行政立法恰恰还发挥了大量的制度创新作用,成为政府实施各项体制突破、体制转换、体制创新、体制整合的直接途径,在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忽视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行政立法具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然而它的大量运用确实也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

但是,讨论行政立法存在问题的根本目的不是开始重新反思行政立法存在的价值和作用,而是为了使行政立法活动更加规范,行政立法内容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从本质上看,行政立法也是一种生产活动(规则生产),其根本目的在于满足社会需求。

因此,讨论行政立法存在问题也应当是以当前的社会需求为指针的。

二、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两级多层次的行政立法体制基本上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但在行政立法工作的快速发展中还存在许多缺陷,其中有的属于体制上的不足,有的是实践中的问题,不少问题还存在相互关联。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立法中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的倾向明显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立法活动中难以避免的客观现实。

参与立法活动的主体拥有和追求自身利益本无可厚非,但在缺乏制约的情况下,就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目前,行政立法已成为一些行政机关扩张权力、一些地方搞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

在现行的行政法律规范中,普遍强调行政机关的审批权、处罚权、检查权、监督权,却很少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因管理不善或错管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更有甚者,有的行政机关修‘法”扩权,以“法”争利,“法”成了强化水位利益,推行“行政意图”的工具。

例如,水利部门和交通部门多年来就河道与航道的管理权问题争执不停,水利部门从河道管理的角度设定了行政管理措施,交通部门从航道管理的角度也要求设定了不少许可,但河道与航道的范围存在交叉,在一定范围内使得诸多管理措施对相对人同时适用。

又如,水利部门与海洋部门对“海域”与“河域”的管理权归属也长期存在争执,水利部门认为,河口是河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入海河口应作为水域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而海洋部门认为,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实践,江河入海口应当纳入海洋管理范畴。

双方之所以在江河入海口区域争夺管理权,原因在于这一区域经济活动频繁,滩涂资源的使用管理权蕴涵着很大的利益,管理机构都希望提高自己的管理权威。

此外,实际生活中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

乱评奖、乱设许可证项目、垄断性经营、不正当于预等等不合理的现象常常就是由行政机关以“法”的形式使其“合法化”的。

实践中,不仅有各部门争夺管理利益的现象,还有部门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推脱管理职责的现象,使得政府决策在立法层面往往得不到积极呼应,政令不通。

与部门利益膨胀“交相辉映”的是地方利益的凸显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

在原来全国整齐划一的局面下,各个地方都由中央统一安排,不存在多大差异,而且地方立法也没有显示出其意义和价值来(民族自治地方除外)。

但在改革开放以后,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被下放,地方的自主性显现出来。

健全和完善本地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法律制度,就成了许多地方改府的重要任务。

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各地法规相互矛盾、对立的情形时有发生。

很多资源都被浪费在相互内耗之中。

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建筑施工承包的市场准入问题,国家已经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规定了严格的资质审批条件,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事先取得相应的资质。

而不少地方为了保护本地建筑市场不被外地建筑企业分享,往往规定外省市施工企业要进入本地承揽业务,必须先向本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省(市)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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