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谈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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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指以国有资本为主体,通过将其部分股权或资产划转至社保基金,用于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能力和资金储备,从而提升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

在我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改革措施。

2016年,中央政府提出了将国有资本划转至社保基金的政策措施,以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升级。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聚焦于国有企业重点领域,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深化产业升级,推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资源配置,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三是缓解养老保险基金压力。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峻,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化解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的压力,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任务愈加繁重。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向重要产业进行资金支持和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优化经济结构。

三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三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11月/23日/第005版新视点三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胡继晔从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研究把部分国有股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来已经“研究”了4年多,国有股划拨一直未能够真正实施。

随着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另一个让资本市场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随之浮出水面——全流通后的国有股如何充实社保基金?在2006年3月的“两会”期间,证监会、国资委的领导透露有可能按照10%的比例划拨,此后的消息是财政部牵头、国资委及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部门已经开始起草相关划拨国有股股权的文件。

眼看2006年即将过去,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还只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虽然早就在其内部成立了“股权部”,但一直也没有盼到划拨来的国有股股权,只能以真金白银去购买流通股股票。

3年多前,笔者曾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见本报2003年5月9日《新视点》),提出:对于国内新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股权属中央政府所有的公司,应统一划拨一定比例(比如20%)的国有股股权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半年多前,笔者再次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再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提出政府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推出国有股股权划拨给社保基金的具体操作方案,至少要赶在已经股改的G股公司国有股限制流通期内进行国有股股权划拨社保基金的工作,否则,现有的国有股股东流通以后,可供划拨股份基数就越来越少了。

流通之后的国有股股权有可能逐渐流失的情况绝不是杞人之忧。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规范股票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操作,严格禁止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买卖股票;清理和规范委托理财业务,对委托机构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或存在恶化迹象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或追收。

这个通知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的国有股,如果再不划拨一部分用于充实社保基金,本来可以用于充实社保基金的部分国有股股权有可能以各种名目逐渐流通出去,未来中国9万亿的社保基金缺口将面临极其严峻的局面。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1. 引言1.1 引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当前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

面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和社会保障体系亟需完善的现实挑战,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政策举措。

通过这一举措,可以有效改善社会保障水平,缓解养老金不足、医疗保障不完善等问题,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保障。

随着我国国有资本的积累和增值,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这不仅有利于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实现资本有效利用,也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国民生活水平。

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下,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这一举措能够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的改革举措。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划转国有资本这一务实举措将取得积极成效,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 正文2.1 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和健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提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水平,我国开始探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举措。

这一举措的背景是我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拥有资源丰富,国有资本也在不断增值。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传统的国有企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盈利能力不强、效率低下、经营不够灵活等问题。

将部分国有资本划转用于充实社保基金,可以有效优化国有资本的配置,提高国有资本的使用效率,同时又能够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更为稳健的资金保障。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不仅可以缓解社会保障基金的压力,还可以推动国有资本的有效流动和再利用,促进国有资本的增值和增效。

这一举措将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2 划转国有资本的意义划转国有资本的意义在于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家财政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推动国家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和转型升级。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指将国有企业的一部分资本从国有资本总额中划
转出来,用于充实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这一举措旨在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我国
社会保障水平。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解决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缺口的问题。

随着我国人
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社会保障需求的增加,社保基金面临巨大的压力。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
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有效缓解社保基金的资金不足问题,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的效益和效率。

国有资本作为
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运营管理,提高资本运作的效益。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实现国有资本的有效配置,提高国有资本的使
用效率,促进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增加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是
国家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应该保证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待遇。

通过划转部分国
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保障每个
人的基本权益。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当前我国社保体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这
一举措,可以解决社保基金缺口的问题,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增加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和保障水平,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这对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指将部分国有资本划入社保基金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保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但在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方面仍面临许多挑战。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的作用,提高社保基金的规模和效益。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增加社保基金的规模。

社保基金的规模越大,其发挥的作用就越大。

社保基金的增加可以提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项目的覆盖面,使更多的人受益。

通过充实社保基金,可以为社保基金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从而提升其收益水平,更好地增值保值。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提高社保基金的运营效益。

国有资本使用的监管较为严格,相对来说更加稳健,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来说是一个较为稳定的来源。

通过将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降低社保基金的投资风险,提高其运营效益。

这样一来,社保基金可以更好地为参保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提高民众的满意度。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我国社保制度的完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增加社保基金的规模和效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减少贫困和不平等现象的发生,实现社会公平。

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也可以增强民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维护社会的稳定。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加社保基金规模和效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在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国有资本的监管和使用,确保划转的资本能够安全、稳健地运作,并实现最大的效益。

还应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资金的正当使用和民众的利益最大化。

只有这样,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2020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设置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和改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确保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稳定运行。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费、国债收益等。

此次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实施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手段、稳定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来源等多重考虑后,对社会保障事业参与国有资本管理调整的一个重要举措。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具体步骤是,国务院对央企、国有金融企业等中央属企业和部分地方国有企业进行划转,划转基数为企业上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10%。

划转的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专项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节约使用要求进行使用。

划转资本的比例决定于企业上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

如果上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大于全国工业增加值的平均增速,划转比例为10%;如果国有资本收益低于全国工业增加值的平均增速,划转比例不超过10%。

也就是说,对于表现好的国有企业,可以多划转更多资金,支持社会保障发展。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这次划转可以为社会保障事业提供更加稳定的、可持续的经费来源。

社会保障基金是我们现在的社会福利体系支撑,社会保障领域的资金难以长期保持稳定的拨款是很大的问题。

而通过划转国有资本,即使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社保基金的经济来源也可以得到更多保障,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划转国有资本还可以发挥压缩政府负债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政府负债问题较为突出,而对于政府要承担的社会保障方面,尤其需要较多的财政支持。

但如果通过划转国有资本进行社保支持,就可以减轻政府承担的相关财政负担,降低政府的借债压力。

再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再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3月/28日/第005版新视点再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胡继晔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国有股减持办法,同时,将研究把部分国有股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这一研究就是将近4年,全国社保基金一直也没有盼到划拨的国有股股权,只能以真金白银去购买流通股股票。

这样的情况也许今年能够有所好转。

在今年“两会”期间传出的信息是令人鼓舞的: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表示划拨国有股补充社保基金相关事项正在按计划推进,国资委副主任李伟则明确指出将按照10%的比例划拨。

更有人透露,财政部牵头、国资委及社保基金理事会等部门已经就相关文件起草完毕,划拨国有股股权已见雏形。

但对于到底是只在新上市的公司实行划拨,还是新、旧公司一起划拨,目前还不确定。

新上市公司的要划拨是没有问题的,对旧公司划拨还存在着不同意见,主要原因是很多已上市国有公司有着复杂的股权和财务结构。

3年前,笔者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一文提出:对于国内新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股权属中央政府所有的公司,统一划拨一定比例(比如20%)的国有股股权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从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由于首批股改公司的国有股即将进入流通期,使得国有股股权划拨增加了现实的紧迫性。

此前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一直没有实际进展,与各方面认识不统一有很大关系,比如质疑划拨国有股的合法性,质疑社保基金持股的性质等。

现在来看,很有必要就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两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均把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积累的透支作为补偿当期养老金隐性债务的来源,回避了国家偿还老职工养老金权益的问题。

因为社会统筹部分仍然不能满足当期支付的需要,还挪用了“中人”和“新人”的个人账户积累以补充不足,由此造成了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变得愈加重要。

为了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计划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来充实社保基金,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障需求。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发展,提升民生福利水平。

2. 原则:- 合法合规:划转国有资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 有序推进:划转过程中应按照有序、渐进的原则进行,避免对企业运营和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 公平公正:划转资金应公平、公正地分配到各个社会保障领域,并严禁任何形式的滥用、挪用资金。

三、操作步骤1. 确定划转比例: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状况、资金需求和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划转国有资本的比例。

划转比例应在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分配资金。

2. 制定划转计划:各相关部门根据划转比例,制定划转计划。

计划应具体明确划转资金的用途、时间、途径等,并提前做好充分准备。

3. 落实划转事项: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计划,将划转的资金转移至社保基金账户。

转移过程中应确保资金安全、准确无误。

4. 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划转事项的审计监督。

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审计,确保划转资金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5. 资金使用和管理: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划转资金用途规定,合理使用和管理划转资金。

同时,加强资金监督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四、影响和挑战1. 社保基金充实水平的提高,将带来社会保障福利的增加,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2. 划转国有资本可能会对企业运营和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注意平衡好划转和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3. 划转资金的合规性和规范性是重要的挑战,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划转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五、结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中国政府为了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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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11月/5日/第005版新视点四谈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胡继晔2007年7月1日《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开始实施。

该办法除了对股票市场中60%以上的国有股转让产生规范作用外,还做出了国有股无偿划转的规定,社保基金将有制度性的资金来源。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当年10月被暂停、2002年6月被彻底停止实施5年后,终于有了符合资本市场内在规律的替代品,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终于盼到了曙光,社保基金在海外股票上市时“转持”国有股的模式有望在境内得到复制。

4年前,笔者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一文,提出:对于国内新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股权属中央政府所有的公司,应该统一划拨一定比例(比如10%-20%)的国有股股权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用于充实社保基金。

去年分别发表了再谈、三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目前《转让办法》的实施,为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办法设立了专门的第四章来规范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问题,在第四章第三十条里,明确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这里的“无偿划转”应该主要是为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而特别设立的条款。

国有股流通的监管“红线”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原来一直未流通的国有股获得了流通权,变为有限售条件的可流通股。

该部分股份在其限售条件解除后,可随时上市交易、进行大宗转让或协议转让。

由于原来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都是建立在国有股暂不流通的基础上的,国有股获得流通权后,与股权分置改革前相比,国有股的持有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定价依据、市场环境均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制定新的、符合市场化原则的相关监管制度,以规范国有股的持有者转让或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由于国有股的持有量巨大,其流通将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有不少公司还是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支柱企业,涉及国计民生,国家必须保持控股地位。

为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转让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两个条件的,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才不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而是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其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 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 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其二,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而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

由此可见,国有股并不是如原先设想的那样可以“自由流通”,而是设立了国有资产流通的监管“红线”。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股份,在时间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在价格和转让对象上具有不确定性,必须赋予企业一定的经营自主权。

同时,为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力,维护证券市场稳定,防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被恶意收购的风险,当国有股东转让股份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时,又必须进行有效监管。

这样,5%、3%这两个比例分别成为了国有股流通的监管“红线”,原先大家忧虑的国有股短期内变现而造成对股票市场的巨大冲击,应该不会发生。

但如果国资委的监管不到位,完全有可能造成国有股股票流通的“暗流”,但愿这样违规事件的发生是杞人忧天。

股权还是现金:划转方式争论的终结去年,分别代表不同部门利益的经济学家就利用国有股来充实社保基金的方式——减持还是划转展开了争论。

一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国有公司在上市时应划转10%的国有股给社保基金。

这样做有利于社保基金对这部分股权的价值实现优化;有利于国家保持对一些重点企业股权的长期持有;有利于避免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数量过快增加,使股票市场面临较大的抛售压力;此外,这样的方案在操作上也更加简便。

另一部分专家则建议国有股减持应以现金方式划转社保基金,认为社保基金的自然属性(流动性、盈利性)和社会属性(稳定市场)的天然矛盾,决定了它不适合代替国资管理部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社保基金持股不便于形成竞争机制,弊大于利。

在这场争论中笔者倾向于前者,也是多年来的一贯主张,那就是划转国有股股权充实社保基金。

《转让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这样,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国有股划转方式的争论终于随着《转让办法》的实施而尘埃落定,现金减持被否决,股权划转被接受,国资委接受了国有股股权划转而非现金减持,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终于有了结果。

这里一个区别是原先“划拨”与现在“划转”的一字之差。

其实,不管是“划拨”还是“划转”,讲的都是同样一个事实,就是无偿地把国有股归结到社保基金名下。

“划拨”更像计划经济下由政府主导的物资和资金的“调拨”,而“划转”必须经过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登记和确认,属于股权转让——只不过没有现金的收付而已。

也正因为如此,在《转让办法》中采用了“划转”而非过去采用的“划拨”。

一字之差,体现了政府管理由计划向市场过渡的最新进展。

国有股股权划转:走向充实社保基金之路国务院国资委目前掌控的160多家大型企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股票市场的中流砥柱,可以说这些企业的国有股股权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国家的主权信用担保的,其安全性不言而喻。

2006-2007年中国股票市场的超级大牛市已经让社保基金尝到了通过投资上市公司分享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成果的甜头。

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在2001年股票投资第一单——一级市场以4.22元/股买入中石化3亿股为例,如果社保基金一直持有到2007年9月30日,虽然在2002年其股价曾经跌到2.93元/股,但在长期持有接近6年的情况下,因获得11次现金分红、1次股权分置改革送红股,增值到25元/股,增值5倍。

中石化只是一个例子,收益率比它高的股票很多,低的也不少。

从长期历史来看,股票是所有投资工具中最佳的投资品种,可以分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尽管有下跌的风险存在,但正如同经济发展是总体上升的一样,股市也是总体上升的。

社保基金投资股市,特别是号称“大盘蓝筹股”的国有股股票,就等于投资了中国发展最稳定的企业群体。

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国务院国资委主要负责中央企业,经过这么多年的准备、磨合,首先划转央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国有股股权给全国社保基金应该是很快可以进行的。

《转让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由此可见,抛却单位利益、部门利益的小九九,把国有股股权从原先国家控制的公司手里划转到全国社保基金,国有股股权的变更东家并不可怕,国家这个最终的东家还保持着控制力,国有股股权的新股东——社保基金也不会不顾一切卖出股票来砸盘。

只要加强监管,杜绝上海社保大案那样的私下委托理财事件发生,社保基金即使在真正需要资金而减持的时候也是透明的、有序的市场行为,是股票市场正常的交易,不会对股票市场产生过大的冲击。

2005年以来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在香港上市时,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已经以持有国有股股权的形式成为股东,而不是现金减持再去购买股票了。

国内获得划转股票后的社保基金其持股行为会更像一个战略投资者,由于追求股权增值的目标相对单一、明确,在重新配置股票组合时会增加市场的流通性;由于其持股权重比一般的基金大,还能起到一般基金和散户起不到的作用。

同时,由于国有股股权资产是非常优良的资产,社保基金在其投资组合中还会增持国有股股权。

从近两年内超过300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单中已经多次出现了全国社保基金的身影,这些都是社保基金在二级市场拿真金白银买的股票。

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依然征途漫漫虽然2007年7月1日《转让办法》就可以实施了,社保基金获得划转的国有股股权还是征途漫漫。

《转让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股东无偿划转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主要材料:(一)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二)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所有这些,都需要社保基金与被划转企业进行一对一的长期谈判。

由于被划转企业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谈判的结果很难预料。

试想:一家超大型国有企业虽然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但国家和企业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必然使得企业管理层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国家利益、全民利益虽然会被他们喊得山响,但屁股指挥脑袋,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国家资产的代理人,因其对小团体利益的考虑,在“无偿”划转出自身股权的时候会设置诸多的障碍。

如果没有一个更高层级的国家主管机构的强力推行,国有股股权划转很难在被划转企业和证券投资基金之间达成协议。

即使达成了协议,《转让办法》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资委)才有审核批准权,国资委也有可能不予批准。

有鉴于此,在《转让办法》规定的国有股股权无偿划转之外,还应当设立能够协调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中央证券结算登记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部际联席会议机构,由国务院统一协调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进程。

2001年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就是以国务院的名义进行的,国有股股权划转也应当由国务院来协调安排,否则,国有股股权划转社保基金仍然是水中月,镜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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