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我国独立董事虽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我们的期望仍有较大差距。
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应有功效,必须进一步改进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使其逐步完善。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分析改进措施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5月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几年的实践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实际功效与我们引入这一制度的初衷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因此,独立董事制度的改进与完善仍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1、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不尽合理。
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是确保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键环节。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这一规定显然有欠妥当。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国内上市公司的统计,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总数占总股本的66.15%。
实际上,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本上是大股东推荐产生的,这样的独立董事既不可能独立于大股东,也不可能独立于经理层。
2、独立董事的知情权难有保证。
独立董事要发挥经营决策和监督作用,必须及时获取信息,而他们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完全依赖于上市公司提供的材料。
如果上市公司提供的材料不及时、或者材料内容中存在虚假或隐瞒事实的部分,那么独立董事所得出的结论就是片面的。
因此,期望独立董事切实担负起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只能是一厢情愿。
3、独立董事的兼职身份使其难尽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要履行监督经理不当行为的职责,必须付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但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他们都有繁忙的本职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加之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不甚重视,消极心理和惰性意识的萌生便在所难免。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摘要目前,在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监督董事会中的其他董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十分必要。
目前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开始实践的时间并不长久,还存在许多问题。
如何规范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健康发展的迫切课题。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分析说明目前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法律等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通过对相应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关的建议,以尽快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关键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完善AbstractAt present, listed companies independent directors is improving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an important system, Oversight Board to the other director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edium and small investors. This paper said that in China listed companies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mprove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is very necessary. Currently China's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 the beginning of practice time is not long, and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How the system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has become a complete listing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small investors. guarante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pressing issues. This paper will be passed on the existing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s analysis shows that in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the legal and other aspects flawed, the corresponding issue of the analysis, put forward relevant proposals. so as to improve China's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Key words: listed Companies,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problem, perfect.目录前言 0一、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 0二、国内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 (1)(一)国外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状况 (1)(二)我国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状况 (2)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3)(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5)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公司治理的意义 (6)(一)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作用 (6)(二)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 (7)(三)适应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的需要 (8)五、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8)(一)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8)(二)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9)(三)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独立” (10)(四)优化独立董事制度外部环境 (10)结束语 (11)致谢 (12)参考文献 (13)前言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体系。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是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关键部分,其作用主要是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与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小股东和公司利益。
然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情况常常受到一些立法缺陷的困扰,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定义不清独立董事作为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中介,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但是,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定义并不明确,对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以及任期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其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隐患。
二、任命程序不完善独立董事的担任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且须过监管部门的审核。
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导致很多公司股东大会在任命独立董事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也没有按照程序来进行,这给独立董事的身份和权利带来了不确定性。
三、制约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需要支持和保障的制约机制,如: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分工合作、独立董事与公司高管及大股东之间的关系等。
而目前我国法律对这些方面的规定并不充分、细致,导致这些制约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法律责任不清在我国公司治理体系中,独立董事承担着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责任。
但是在面对公司经营风险时,独立董事职责不清、分权不足、法律责任不明确,而独立董事本身也因自身能力和社会地位不同而面临诸多的谨慎考虑。
因此,独立董事在履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性质、责任范围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以发展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如下:一、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义和职责制定相关法律或文件,明确独立董事的身份、特征、权利和职责,加强对独立董事职责清单的细化制定和公开。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完善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规定独立董事的竞选、任免程序等事项。
并加强对独立董事资格审核和申请程序的质量控制。
三、细化独立董事的制约机制重视独立董事制约高管和大股东的作用,加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董事会、公司高管之间的制约和合作,为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更多的卫士和保障。
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中国证监会于20XX年8月16日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我以为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难担此重任。
理由是:1.完全的独立性使独立董事失去了勤勉履行其职责的内在动力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根本要求是独立董事必须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他们不仅应该独立于公司,而且应该独立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这就意味着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除了职务关系外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为什么要替一个与他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公司或者股东监督公司的董事和经理,维护他们的利益?利益趋向是人的本性,某事项与己的利害关系越是密切,人们就越是关心它,越是能够尽心尽职地办好它。
因此,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使他们不可能尽心尽力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独立性的要求不现实,独立董事难以保持其独立性首先,独立董事的一个根本任务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整体与中小股东是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
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有时是一致的,但有时两者的利益并不一致。
如某些关联交易虽然有利于公司,但却不利于中小股东。
这时,独立董事就必须在公司和中小股东之间作出选择,或者倾向于公司,或者倾向于中小股东,独立性难保。
其次,独立董事接受公司的聘请,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他从公司中获得的津贴是公司对其劳动而支付的酬金。
这就决定了独立董事不可能真正独立于公司,他更应该是一个公司利益的代言人。
再次,独立董事与公司的大股东以及董事会有着密切的关系。
大股东不仅拥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还在股东大会上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如果大股东不同意或者不支持其他股东或者机构的提名,根据大股东在公司的地位,以及公司法所规定的表决权原则,该候选人很难出任独立董事。
基于同样的原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通常不会举荐大股东不同意的人出任独立董事。
探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探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一个外来的制度,迁移的目的在于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和评估,降低管理层的代理成本,进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但是,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不够完备,使上市司股东权益的保护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倍受各方的关注。
本文主要从健全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构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协调机制、建立独立董事的组织等展开论述,希望对我国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治理体制有所助益。
关键词: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治理机构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及概念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由1940年到1990年,经历了一下几个阶段:第一个是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
第二个是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丑闻,它促使1977年纽约交易所引入一项新条例,要求在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用以审查财务报告,控制公司内部违法行为,以此加强监管。
第三阶段是在1980年,美国律师协会商法分会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并要求董事候选人的任命完全授权给由独立董事构成的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也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对公司事务的人的影响而进行独立客观的判断。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存问题的分析(一)独立董事制度上的不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存在时间不长,法律规则还不够成,制度上的不健全导致了许多问题的产生,主要有选聘机制、激励机制和责任认定等方面问题。
1.选聘机制存在的问题据我国证监会20XX《指导意见》,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的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产生。
[我国独立董事的冷思考]我国独立董事案例
![[我国独立董事的冷思考]我国独立董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fc74a27f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27.png)
[我国独立董事的冷思考]我国独立董事案例独立董事制度发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随后在英国和法国呈现出强劲发展势头。
我国从1997年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1997年12月,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以选择性条款的形式首次引入独立董事,“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2001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希望通过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8月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董事会中加入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独立董事,寄望独立董事能从客观、公正的立场监督上市公司经营者的业务有效执行。
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严重问题,从不服处罚的郑百文独立董事状告证监会,到乐山电力独立董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做专项审计,再到伊利股份独董风波,自从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推广以来,有关独立董事的负面风波不断。
与此同时,从伊利股份和乐山电力,到被严义明作为抨击目标的科龙电器,人们无奈地看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竟然是依靠个人的“良知”,而非有效的制度安排来保障的。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实施的缺陷就与公司经营者无重大利害关系,而能进行客观、公正的独立监督的设想来说,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其出发点是正确的,然而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环境及文化背景,而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在各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那么要保证其制度有效的实行就值得怀疑了。
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现阶段实施中存在以下的几点缺陷:1、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强成熟市场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独董制度,在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却遭遇“水土不服”。
这使得过去的5年中,关于“花瓶”的指责一直纠缠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们。
这种指责并非空穴来风。
《上海证券报》2004年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三分之一的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从不说“NO”,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
我国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我国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的“花瓶”形象依旧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基本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的框架,逐步理顺了独立董事产生的机制和工作规范,但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并不明显,甚至有学者断言,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彻底失败了。
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并没有实质性的改观。
除了个别企业进行了一些制度创新(如民生银行),实行了独立董事上班制度以外,多数上市公司的独董亲自而非以通讯形式出席董事会的比例并不高。
不能充分了解企业的真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运作中能够发挥的实际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另外,由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机制始终停留在过去那种主要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名独立董事的机制上,独立董事的“出身”决定了其作用的局限性——不要与实际控制人形成对立。
因此,除了那些害怕公司出事而愤然辞职的独董以外,大多数“存活下来”的独立董事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可言,只是附和实际控制人的“傀儡”。
独立董事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对于加强董事会内部监督,促进科学决策,维护中小股东和员工的利益,创造公司的长远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不能勤勉尽责、有效到位,反映出我国的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存在着致命缺陷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缺陷和完善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缺陷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上世纪40年代,刚开始只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或管理层对公司进行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而设立的非执行董事。
而从到了70年代,由于欧美大量上市公司贿赂丑闻的爆发,公众对上司公司的高管持严重的不信任态度,理论界和实务界重新对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反思,并开始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和改革。
到现在,独立董事制度在欧美等国已基本确立和完善,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理论界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研究,并在2001年由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正式规定了要在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经过这十几年的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内已基本确立。
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和转型阶段,很多相关的制度并未得到或完善,这也导致了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体系上的一定缺失,以及运作的不顺畅。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内,独立董事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其作为公司的内部独立人,对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进行监管,解决“内部人控制”等问题,防止公司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并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以其专业目光对公司的各项经营决策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并对独立董事作出太多规定,在相关制度上也并不是很完善,导致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往往被公司大股东所操控或与之关系密切,这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运行都存在着巨大的隐患。
本文在此背景下也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一番研究和分析,采用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
通过对独立董事概念和特征的剖析,引出独立董事制度的来源和历史发展,而由于我国目前上司公司内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必须要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但由于体制和立法的缺失,导致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目前存在着相当多的缺陷。
因此,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提出了些许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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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中国证监会于20XX年8月16日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我以为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难担此重任。
理由是:
1.完全的独立性使独立董事失去了勤勉履行其职责的内在动力
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根本要求是独立董事必须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他们不仅应该独立于公司,而且应该独立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这就意味着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除了职务关系外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为什么要替一个与他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公司或者股东监督公司的董事和经理,维护他们的利益?利益趋向是人的本性,某事项与己的利害关系越是密切,人们就越是关心它,越是能够尽心尽职地办好它。
因此,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使他们不可能尽心尽力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独立性的要求不现实,独立董事难以保持其独立性
首先,独立董事的一个根本任务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整体与中小股东是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
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有时是一致的,但有时两者的利益并不一致。
如某些关联交易虽然有利于公司,但却不利于中小股东。
这时,独立董事就必须在公司和中小股东之间作出选择,或者倾向于公司,或者倾向于中小股东,独立性难保。
其次,独立董事接受公司的聘请,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他从公司中获得的津贴是公司对其劳动而支付的酬金。
这就决定了独立董事不可能真正独立于公司,他更应该是一个公司利益的代言人。
再次,独立董事与公司的大股东以及董事会有着密切的关系。
大股东不仅拥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还在股东大会上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如果大股东不同意或者不支持其他股东或者机构的提名,根据大股东在公司的地位,以及公司法所规定的表决权原则,该候选人很难出任独立董事。
基于同样的原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通常不会举荐大股东不同意的人出任独立董事。
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难保不会成为大股东或者其控制的董事会的附庸。
3.缺乏促使独立董事诚实勤勉履行其职责的外在压力
指导意见没有规定,如果独立董事不依法履行其义务,并且由此损害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时,他是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没有法律
责任的压力和约束,独立董事也就没有必要认真地履行那些可能得罪董事会的监督工作。
这也是实践中许多独立董事不出席董事会的一个原因。
4.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独立董事拥有重大关联交易认可权、提议权、发表独立意见权和知情权以及外部审计或者咨询机构聘请权等等职权。
但假定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提议的一项关联交易不利于公司,并因此作出了不同意的决定,而董事会依然决定进行这一交易,独立董事可能采取的所有措施:一是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是出具有关“不同意”的意见书,要求董事会予以公告。
但是,独立董事的这两项措施,无一不取决于董事会的合作。
若董事会不合作,不召集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的这些职权没有一项有实际意义。
独立董事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就不可能制止或者纠正公司董事、经理的有损于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