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非法口供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高检规则第65条第2、3款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物证、书证高检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刑诉解释的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排除(一)物证、书证1、强制排除(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试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

法学研究试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杨睿孟庆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口供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刑事案件证据调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被称为“证据之王”。
本文首先明确了口供的含义及其价值,继而针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差的现状,对我国口供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06-02一、口供的含义及其价值口供一般指的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①也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我国法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之一。
由于犯罪嫌疑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其口供有着其它证据无法替代的价值,因而,历史上古今中外许多国家都将口供置于突出的地位。
在世界各国的早期司法实践中,口供曾经是查明案情的首要证据,甚至是唯一证据。
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已形成了以五声听狱讼的口供证据调查方法;在西方,口供在神示证据制度下受到高度重视,到法定证据时代,口供的地位已达到顶峰,西欧自古以来就把口供称之为“证据的女王”。
②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证据调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但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且是使用最为频繁的调查手段之一,通过讯问打开突破口,以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材料,从而成功的控诉犯罪嫌疑人成为我国当前侦破大部分案件的基本操作模式。
口供对于侦查机关全面分析研究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准确地处理案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首先,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实施犯罪行为,比其他任何人更为清楚。
因此,其所作的供述和辩解有利于帮助侦查人员迅速查明案情,节约诉讼成本,提高侦查效率。
其次,在办理一些无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如受贿案件、走私案件等)中时,口供往往是侦查工作的突破口,即所谓的“由供到证”模式,一旦不能获取有效口供,案件侦破工作就可能“流产”。
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

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法则”及其相关问题1、排除非法供述的“痛苦规则”概述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口供占有特殊的地位,实践证明,非法获取口供是造成错误定罪的主要原因。
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重点是非法取证。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认定非法供述的核心要求是“遭受严重痛苦或者身心痛苦”。
这一规则不同于“自愿认罪规则”,因此被称为“痛苦规则”或“酷刑规则”。
“痛苦法则”实际上限制了刑事诉讼法对非法供述的排除范围。
在刑事诉讼法确立排除规则的初始阶段,规则制定者强调以防止酷刑和限制排除范围为重点。
在实践中,痛苦规则适用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多重违法行为相同程度重叠以及严重威胁等情况。
是否以及如何排除通过其他非法方法获得的供词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例如,对于以非法、不适当的引诱、欺骗方法取得的供述,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必须核实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以违反客观真实性为由予以排除。
对于“供述”,应当视情况处理,以“供述“为非法证据,使用非法手段排除,或者以不可靠为由排除,或者因法律行为成立缺乏法律要求而认为供述不存在。
对于在非法时间或地点进行审判期间认罪的案件,在严重情况下不能排除非法作证的可能性。
非法证据监管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重复供述缺乏规定。
需要澄清的是,除了当庭供述和发现高度隐蔽的物证、书证外,重复供述应被视为受到影响效果的影响,并予以排除。
2、“疼痛规则”的具体规定“痛苦法则”是指中国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供述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排除在外。
这一规定反映了中国对人权保护的重视,也是中国司法制度进步的体现。
非法供述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里的非法刑讯逼供方法主要包括殴打、捆绑、非法使用约束物、非法使用警械、体罚、变相体罚、冷冻、饥饿、日光浴、烧烤和疲劳审讯。
新刑诉法解释口供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解释⼝供排除规则新刑诉法解释⼝供排除规则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对⾮法取得被告⼈供述的,确⽴了⾮法证据排除规则。
⽐如刑讯逼供、采取威胁、引诱、欺骗、违法使⽤戒具、⾮法拘禁等⾮法限制⼈⾝⾃由、冻饿晒烤变相⾁刑等⽅法获取的⼝供,应当予以排除。
主要原因是这类⾮法取证⾏为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唯有确⽴最严厉的程序性制裁,才有可能遏制⾮法取证⾏为。
此外,还规定了对严重违反法定的讯问程序获得的供述,这种情况下⽆法确认被告⼈供述的真实可靠性,继⽽也应当排除,例如2021刑诉法解释第94条。
主要原因是这类这类取证⾏为违反了法律明⽂规定的禁⽌性规定,⽆法确保这类证据的真实性,若要被法院采纳,很容易造成错案。
第九⼗四条被告⼈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核对确认的; (⼆)讯问聋、哑⼈,应当提供通晓聋、哑⼿势的⼈员⽽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语⾔、⽂字的被告⼈,应当提供翻译⼈员⽽未提供的;(四)讯问未成年⼈,其法定代理⼈或者合适成年⼈不在场的。
新刑诉法解释第94条第4项是2021年刑诉法解释新增的⼝供排除规则。
我国刑诉法对于未成年被讯问由可以通知法定代理⼈到场修改为应当到场,⽽且还赋予了法定代理⼈补充陈述的权利。
这主要考虑到未成年⼈⾯对审讯产⽣⼼理应激反应⽐成年⼈要强烈,法定代理⼈在场可以减轻未成年⼈的恐惧⼼理,可以形成对办案⼈员的有效监督。
如果法定代理⼈不在场,讯问未成年被告⼈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未成年供述的真实性缺乏保障,在这个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极易出现错误,因此该新增规定旨在对侦查机关违反程序的,进⾏程序性制裁,将讯问未成年⼈,其法定代理⼈或者合适成年⼈不在场之下获得的⼝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彻底否定此类供述的证明资格和证明⼒。
新刑诉法解释第94条第2项,讯问聋、哑⼈,应当提供通晓聋、哑⼿势的⼈员⽽未提供的,该被告⼈供述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个人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均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即存在刑事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一、定义刑事非法证据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包括:被害人不配合案件侦查人员,由案件侦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公务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定授权的机构人员)在未经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二、规则规定(一)法院准许规定(二)非法证据处理规定1、被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偿还损失的前提下,不予依法处罚;2、未经法院审理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涉嫌行贿等行为,应予依法采取追究刑责措施;3、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理,有权利要求法院披露此事;4、改变证据或影响取得证据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庭应当从被告人的证词,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查整理的文字资料,口供和讯问,及他们自行出示的没有经过法庭审核、采集的物证等,积极考察,综合分析比较,识别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二)未经法院审核,公安机关自行采集证据和法院授权采集证据,均应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出示证据,由法庭进行查验,排除非法证据;(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指控采集到的物证不能有效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罪名信息,法庭应当加以查验和确认;四、惩处机制(二)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案件侦办程序、事实掩盖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当地政府决定处罚程度;(三)针对刑事非法证据的处理应明确法院的审理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促使案件侦办人员牢记执法原则和审查仪表,保证犯罪侦办的透明守法,公平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Being with positive people can make us feel goo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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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就来简单介绍一下法院关于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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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要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提出,使得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和改进再度成为普遍关注的热点。
虽然2010年出台的《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已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让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不再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排除规则不尽相同。
但当前非法口供排除对获取非法口供所使用的非法手段界定并不明确;非法口供排除程序规定不明确;缺少与非法口供排除相关的配套制度;非法口供排除规定的效力还有争议等难题。
所以应该根据我国国情,考虑侦查水平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逐步发展和完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在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中进一步排除"毒树之果"获得的口供。
关键词:非法口供证据规则获取口供Abstract:Along with the revision law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 the criminal evidence exclusionary rule has been improved and again beca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on the illegal obtained evidence exclusionary rules" issued in 2010, white has already preliminaried formed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makes that the core country of 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can be summarized as" the weight of evidence,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and does not believe the confession easily, and prohibits to extract confessions". And it differs from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on exclusion rules. But the current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ary rule does not give a certain definition to the mean obtaining illegal evidentiary statement. The principles of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procedure is not clear;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is caking of related system to match with it;The effect of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is still a debatable problem. So it is need of society to gradually develop and perfect 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of illegal evidence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an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obtaining conf essions from the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can’t do exist in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Keywords:Illegal confession Evidence Rule Acquiring oral confession谈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一、关于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通说认为美国的非法口供证据排除规则发端于1914年的Week V. U.S案,通过该案,美国确立了非法口供排除规则。
但直到1961年该排除规则才在美国全境最终得以确立,确立标志就是Mapp V. Ohio案。
[1]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保障公民享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1791年联邦宪法的规定,表明国家承担追讯犯罪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同时还应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违法侵害的危险,保证公民尤其是被指控人做证明的自愿性。
经过多年发展,1966年还确立了“米兰达”规则,所以,美国有关非法口供证据排除的规定是以宪法修正案为依据的,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第六修正案、第五修正案和米兰达规则取得的口供证据是应当被排除,且适应的排除规则应当是强制排除。
英国奉行非任意性自白的排除规则,排除方式是强制排除和自由裁量相结合。
关于非任意性自由排除的最早的案件是1775年的The king V, Rndd一案。
[2]英国奉行非任意性自白的目的是排除虚假的供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诉讼追诉人的权利越来越多的得到更多的关注,该规则的价值就从发现实体真相转向保障和维护被追诉人的权利。
现代英国在实践中运用〈〈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来规定非法口供的排除。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非法口供证据排除规则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了,对被告人使用非法折磨、疲劳战术、妨碍身体、服用药品、拷问、欺诈或催眠方法、威胁、许诺以及使用损害被告人的记忆力和理解力的方法所得到的口供,即使被告人同意也不可以采用。
因此,通过非法方法获得的口供是绝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德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并且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还通过判决确定了,警察讯问时违背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所作的口供;对未告知被告人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和在讯问前与律师协商的权利所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3]日本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排除的依据是宪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判例,而排除的对象只限于取证程序违法的口供。
日本宪法,日本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不自愿供述”排除,但实践中,最高法院对于在其他非法程序中获得的供述的态度很不明确。
如,对在违反沉默权所得的供述,最高法院没有排除;对其他长期逮捕或者监禁后所获得的“不自愿”供述,或者基于允诺和引诱所作出的供述,最高法院的立场也不坚定。
在对待非法口供的排除上,各个国家的基本出发点和理论基础不尽相同,英美法系,以当事人主义为特征,较为注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推崇程序公正;大陆法系国家多奉行职权主义,追求实体真实是其永恒的目标,但并不愿意牺牲对被追诉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要求,来实现实体公正,因此,也建立了能够接受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
(三)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之所以能够在各国确立起来,与其具有很多的价值密不可分,该规则的价值,既是刑事诉讼法主体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需要达到的一种程度,也是判断该规则是否正当合理的标准。
[4]1、能使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一个政府怎样对待它的嫌疑人,就必然会怎样对待其他国家公民,也就是说,侦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不过是政府与个人之间法律上与现实中的关系在刑事程序中的延伸和具体体现。
”[5]设立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一个主要价值取向就是保障被追诉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以及隐私权等基本人权。
在刑事司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社会其他人员的人权。
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不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则有可能其他社会人员的权利也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2、能使司法尊严得到维护国家在追诉不法时,不应该再创造出新的不法,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禁止不择手段,不计代价,不问是非的方法来发现犯罪事实,而必须采取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价值体系的手段与方式。
倘若允许那些由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来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那么就是对非法取供行为的从容和怂恿,不利于维护司法尊严。
非法取得的口供能否被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最终取决于法院。
“如果法院在审判中使用侦查机关非法取得的口供,相当于在为警察执法机关的非法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也就在司法方面上宽容庇护了政府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
”[6]由于非法获取的口供被采纳而定罪判刑,最后被证明是冤假错案的事例给法院司法公正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根本怀疑。
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确立,给法官判断舍弃非法口供提供可予以遵循的标准,也明确确立表明了,法院不偏袒、不顺从侦察机关和起诉机关,体现了法院的中立性,使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免受非法取供行为的损害,在一定意义上维护和保护了司法的公正形象大大维护了司法尊严和廉洁。
3、有助于发现更为真实的案件事实“司法审判尤其是刑事审判始终必须以真实事实为基础,真实主义也仍然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要求。
”[7]在对待口供问题上,口供是否真实始终不可回避,也回避不了。
但相对于合法取得的口供而言非法取得的口供的不真实性更大。
因而确立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可以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排除在诉讼之外,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开虚假口供对事实裁判者心证形成的影响,从而避免了根据非法的、虚假的口供来对案件作出认定的情形,有助于促进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现。
4、对违法获取口供行为有抑制作用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设置初衷并不是为了排除而排除,其实质意义是通过排除非法口供来遏制侦查机关以非法获得口供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其主要目的在于控制代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
确立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对实务上遏制警察非法获取供述的行为的作用是立即而显著的,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他们将来消除违法获取供述的动机,不再进行非法获取供述行为。
因此,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最直接也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对侦查人员非法取供行为进行阻止,进而有利于促进侦查人员依法行事,增进公民对执法机关的公信度。
二、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现状(一)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建立在我国,《宪法》第33条、第37条、第39条对禁止非法取供行为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只为其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但当侦查机关的获取供述的行为侵犯到上述宪法权利时应当排除,所以公民的这些权利是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最根本的理论依据。
与宪法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也强调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口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