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完善——以非法口供证明力的阻断为视角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不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以及非法证据的证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证据;范围;启动;证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以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规定的比较欠缺的部分虽然由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但是仍有许多有待探讨和商榷的地方。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有必要对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深入探究。
本文探讨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一)法律界定缺失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威胁、引诱、欺骗获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但是何为威胁、引诱、欺骗?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界定与阐明。
虽然威胁、欺骗对被讯问(询问)者合法权益造成的威胁和损害程度小于刑讯逼供肉体强迫获得供述的程度,但是,通过威胁、引诱和欺骗获得的证据很可能会因非法而改变收集过程的真实性。
由于法律对威胁等主观程度较大的术语缺少明确的界定与解释,导致人们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时会利用对方在讯问过程中暴露的缺陷和心理特点进行斗智斗勇从而获得有效的信息和证据。
欺骗、引诱性讯问与启发性、提示性发问等常规性讯问策略和方式难以区分。
由于法律比较抽象的规定了非法证据,缺少明确的规定,法官依据获得的案件事实去判断,很可能会导致法官依据其自由心证而加大主观任意性,可能会造成审判者知有其规定不知违规之后果[1],会损害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
应当运用刑诉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方式对于比较抽象的、在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把握的概念、规定等做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提高法律的统一适用性。
(二)一种界定尝试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描述不明确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明确解释威胁、引诱、欺骗等抽象概念,并且以举例子的方式等,使司法工作人员对抽象法律概念、规定等有着明确的认识,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口供排除——非法证据排除之路还有多远?

逼供则成 为实现其 目的的必然路径 。抛开刑讯逼供等不 良因素来 看, 作为刑事诉讼 的重要证 据 , 口供具有对案件和犯罪 心理 动机 的 直接证 明功能 以及 具有直接发现犯 罪工具和其他 物证 、 挖 掘漏嘴 和同案犯 的特殊功能 。因此, 适度 的 口供无 疑对案件 的侦破将 起
口供 也 是 排 除 的 重点 。
一
但必须要注意其仅限于死刑案件 , 对其他一般 刑事案件则不适 用。 从两个证据规定各 自重要性来看 , 显然基于特别法条 的《 关 于办理
死 刑案 件 审查 判 断 证 据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重 于普 适 的《 关 于 办理 刑 事 案件 排 除 非法 证 据若 干问 题 的 固定 》 。而两 者 问 篇 幅 的 长 短 也间
证 据排 除制度 采权利 保护说 。而我 国在 对待 非 法 口供 排 除 的态度 上 ,
了土壤 。口供 的 自愿性难 以得 到保障 , 导致庭 审过 程 中被 告人 翻 供 现象 屡 见 不 鲜 。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明 文 规 定 “ 严 禁刑讯 逼供 和 以威胁 、 引
大抵可视 为规 范和 约束警 察行 为 , 即事 后 的约 束或 制 裁机 制 。二 者之
间不 同的价值 取 向足 以让 我们 清楚地 看到我 国距 非法证 据排 除之 路还 有 多远 。 【 关 键词】 非 法 口供排 除; 预防 与制裁 ; 权利 保 障: 侦查 行为
诱、 欺骗以及其 他非法 的方法搜集证据” ; 最 高院、 最高检司法解释
除、 对于“ 毒树之果” 是否应予排 除 、 对 于严重侵犯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辩 护权 而获 得 的 口供 是 否 应 予 排 除 , 则 语 焉 不详 。 可 以 说 , 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中 图分 类号 : 9 5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 90 - 90 10 —5 220 )40 -2 4
司 法 实 践 中 采取 的 “ 惑 侦 查 ” 例 :诱 惑 侦 查 ” 常 会 设 置 所 谓 的 诱 为 “ 通
主体是特 定的人员, 即负有收集证据职责的侦查机关 的侦 查人 员 . 4 非法 证据 包括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实物证据。
二 、 国 在 非 法 证 据 的 排 除 规 则 问 题 上 的 立 法 及存 在 的 问题 我
据 。 笔 者 认 为 , 非 法 证 据 科 学 完 整 的 定 义 应 是 : 法 证 据 是 指 在 刑 对 非 事 诉 讼 中 , 律 规 定 的 享 有 调 查取 证 权 的 主 体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权 限 或 法
程序, 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具体含义应包括: . 1非法证据仅仅 产生于刑事诉讼中的收集过程 。2 非法是针对收集证据的方法和 程 . 序而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如何收集证据, 有相关的程序性要求, 如
“ 侦查 陷阱” 而这样一种侦查手段有 时会客观上造成没有犯罪意 图的 , 人 由于陷阱的引诱而犯罪 的结 果。由此 可见, 对于采取 “ 引诱” 或者
“ 欺骗 ” 段 获得 的证 据 , 不 能一 概 排 除 。 手 并
・
( ) 国现行有 关排 除非法证据 的法律规 定 一 我
我 国现 行 的 刑 事法 律 中并 没 有 明确 规 定非 法 证据 的排 除 规 则 , 但
论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的完善

论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的完善李永艳【摘要】口供补强规则是司法进步和保障人权的体现,可是在实践中并未充分实现其应有的价值,究其原因,是立法过于原则和抽象,如对以下关键问题未作明确的具体规定:法庭内外的口供是否均需要补强、口供补强的适用范围、口供补强的程度、共犯口供的适用效力等.立法未对此作明确规定,那么在实践中就不能形成统一的认识标准和操作标准.因此,迫切需要从相应几个方面对口供补强规则进行细化、规范和完善.【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15)004【总页数】3页(P40-42)【关键词】口供补强;缺陷;完善【作者】李永艳【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1.91口供补强规则,又称共犯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不得成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还需要由其他证据对口供进行补强后,才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和做出有罪判决。
其中,口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也称攀供[1]179。
口供具有较低的可靠性、主观性、易变性等特征,所以不能过度依赖口供,单凭口供定案。
但口供又具有对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明性,作为当事人的被告人,知悉案件发生的全部过程,获取真实的口供能够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上述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的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有利于确保被告人的口供真实有效,避免刑讯逼供和口供中心主义,防止被告人由于各种原因自我归罪,增强法官的心证,防止法官擅断,是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体现。
试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

法学研究试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杨睿孟庆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口供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刑事案件证据调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被称为“证据之王”。
本文首先明确了口供的含义及其价值,继而针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差的现状,对我国口供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06-02一、口供的含义及其价值口供一般指的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①也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我国法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之一。
由于犯罪嫌疑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其口供有着其它证据无法替代的价值,因而,历史上古今中外许多国家都将口供置于突出的地位。
在世界各国的早期司法实践中,口供曾经是查明案情的首要证据,甚至是唯一证据。
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已形成了以五声听狱讼的口供证据调查方法;在西方,口供在神示证据制度下受到高度重视,到法定证据时代,口供的地位已达到顶峰,西欧自古以来就把口供称之为“证据的女王”。
②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证据调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但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且是使用最为频繁的调查手段之一,通过讯问打开突破口,以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材料,从而成功的控诉犯罪嫌疑人成为我国当前侦破大部分案件的基本操作模式。
口供对于侦查机关全面分析研究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准确地处理案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首先,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实施犯罪行为,比其他任何人更为清楚。
因此,其所作的供述和辩解有利于帮助侦查人员迅速查明案情,节约诉讼成本,提高侦查效率。
其次,在办理一些无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如受贿案件、走私案件等)中时,口供往往是侦查工作的突破口,即所谓的“由供到证”模式,一旦不能获取有效口供,案件侦破工作就可能“流产”。
浅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责任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责任问题作者:虞岚晰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其中证据部分改革幅度之大、力度之强颇受法律界关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次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我国程序合法性审查时代的到来,人权保障时代的开启。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并没有在法律中得以明确规定。
究竟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证明责任究竟应该由哪方承担,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部分思考。
【关键词】刑诉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2012年3月14日上午1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此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价值上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体现在第49、53、54、55、56条,笔者认为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标志着我国程序合法性审查时代的到来,人权保障时代的开启。
要了解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就要先清楚什么是非法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
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泛指采用违法的方法所收集的一切言词和实物证据材料。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太过宽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应仅仅限于取证程序违法情况,因为别的的情况应属于诉讼法或证据法的其他领域。
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和“毒树之果”。
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通过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赵作海案等等都是非法证据的典型案例。
其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早具雏形。
在《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都有可以看到对非法证据的禁止性规定。
原《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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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出 现 在 案 卷 之 内 ,并 且 不 致 影 响 案 件 审 理 的 过 程 。
通 过对 两大法 系阻 断非 法 口供 证 明力 的 简单 比较
法证 据排 除规 定》 明确 了非 法 口供 的范 围,规定 了非
次供述 ,还是 将非法 获 取 口供之 后再 合 法 获取 的多
次重复 自白一 同排除 及依 据刑 讯 逼供 等手 段 获取 的非 法 口供为线 索查 获的 实物证 据 是 否一并 排 除 等问题 没
有规定 ,而 这些也往 往 实际 影 响着 非法 口供 能 否对 案 件事实产生 实质 的证 明作 用 ,决 定 着排 除规 则 能否 真
2 1 年 第 3期 01
武 汉公 安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2 1 N .3 01 O
论我 国非法 口供排除规则 的完善
以 非 法 口供 证 明 力 的 阻断 为视 角
林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军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北京
[ 摘 要]
10 3 ) 0 0 8
目前 的 非 法 口供 排 除规 则仅 能从 形 式 上 排 除 非 法 口供 ,非 法 口供 实质 上 已 经通 过 庭 前案 卷 移送 预
入 法官 的视 线 ,使法 官 在对 其他 证据 审 查 时按 照非 法
口供的内容 “ 按图索骥”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从而
非法 口供最终对 案件 事实 的认 定发挥 实质 的重 要作用 。
同时 , 《 法证 据 排除 规 定》 对 排除 的 非法 口供仅是 非
一
部联 合颁 布了 《 于办理 刑事 案件 排 除非 法证 据若 干 关 问题 的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法证据排 除规定》 。《 非 ) 非
在 国际社 会达 成 了共 识 。
所得 的被告 人 的 口供 不得作 为证 据使 用 ( 证据 力 ) 无 。
德 国的 司法实践 对 采用 上 述非 法方 法 得 到 口供 后 ,再
次讯 问时并 无非 法 所获 得 的 口供也 禁 止使 用 ,理 由是
由于 被告人 此 时的供述 仍受 往昔非法 讯问压 力的影 响 ,
虽然不 同法 系 国家 根据 各 自不 同 的诉 讼 传统 、诉 讼理 念及诉 讼模 式对 非 法证 据 的排 除采 用 不尽 相 同的 规 定 ,但对 采用 刑讯 逼 供等 手 段 取得 的被 告人 的 口供
被告人 口供 非法 取得 的证 据使 用禁 止 ( 称证 据 力禁 或 止) ,根 据 该 条 规 定 采 用 所 有 对 生 理 有 影 响 的 方 式 ( 例如 虐 待 、使 疲劳 、身体 侵 害 、施 打药 物)、所 有直
在 保证 了被告人 供 述 自愿 性 的情 况 下 ,美 国联 邦 最高 法 院基 于更好地 保 障被 告 人 的诉 讼 权 利之 目的 ,通过 米 兰达判 决形成 了著 名 的 “ 兰达 规则 ” “ 米 。 米兰 达规
成证据 的禁 止 。法 国在 纠问 式诉讼 制度 下 ,通 过酷 刑
拷打 的 口供 经 常 使 无 辜 者 受 到 有 罪 判 决 ,因 此 早 在
《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定 》 虽 然 能 够排 除 非 法 口供 的 证 明
能 力 ,却 不 能 从 根 本 上 阻 断 刑 讯 逼 供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非
近年 来 ,我 国刑事 司法 领域 陆续 暴 露 出云南 杜 培 武案 、湖北余 祥林案 、河 南赵 作 海案 等 一系 列冤 错 案 件 。这 些冤错 案件形 成 的原 因不 尽 相 同 ,但 每个 案件 中都暴 露 出一 个 已经 成 为我 国刑 事诉 讼顽 疾 的共 同特 征,即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审判 阶段对 非 法取得 的被告 人 口供予 以采纳 。面对 学 界 和社 会上 高涨 的反 对刑讯 逼供 、对 非法 取得 的 口供 予 以排 除 的
先进入 审判者的视 线,并最终对案件 事实的认定发挥 重要作 用。同时非法 口供排除规则对是否排 除 “ 重复 自白”和 以非法 口供 为线索取得的物证是 否排除没有规定。这些 问题都会影响 非法 口供
排 除规 则 能 否 达 到彻 底 排 除 的 效 果 , 因此有 妊要 从 证 明 力 的 角度 对 非 法 1供 进 行 研 究 ,并 对 我 国 7 :
故此后 所 得 的相 同 的有 罪 供述仍 不 具有 证 据 能 力。德 国刑 事诉讼 法也 规 定 了被 告人 享有 沉 默权 、获 得 律师 帮助 的权利 ,并 且德 国联 邦 最高法 院通 过判 决 确立 了
警察讯 问时违背 告 知被告 人 享有 沉 默权 所做 的供述 不 能被采 纳作 为判 决 的依 据 ,对 未告 知 被 告人 享 有聘 请
非 法 口供 排 除规 则进 行 再 完 善 。
[ 键 词] 非 法 口供 ;证 据 排 除 ;证 明 力 关 [ 中圈分类号] D 0 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17 62—99 (0 1 3— 0 0— 4 30 2 1 )0 04 0
一
、
问题 的提 出
接对 心 理 造 成 影 响之 方 式 ( 如 欺 罔 、催 眠术 等 ) 例 、 违反刑 诉法 的强 制措 施 及有 损记 忆 力 、判 断力 的方 式
则都 规定 了 严格 的 “ 除 ” 或 “ 排 禁止 使 用 ” 。联 合 国
18 9 4年通过 的 《 止酷刑 和 其他 残 忍 、不人道 或 有辱 禁
18 7 0年 的刑事 诉讼 改革 中就废 除 了预审 中实行 的酷 刑
拷打 。现在 法 国规定 在预 审 法官第 一 次 讯 问受 审查 人
时就应 当告 知其 有权 获 得律 师 的帮 助 ,要保 障 受 审查 人在未 与律 师接 触之 前 不会 受 到讯 问 ,并 且 在第 一 次
则 ”确 立 了警察讯 问被 告 人前 必 须 告 知被 告人 享 有沉
裁措施 ,预 审行 为 的无 效 可 以 由当事 人 提 出 ,也 可 以
口供 的方式 进行 了 限制 。违 反 “ 兰 达规 则 ” 而 获得 米 的 口供必须 要排 除 ,使 口供 不 能在 正 式庭 审 中出 现在 陪 审团面前 ,排 除该供 述 是 在关 于 某 些 动议 的 听 审会 上 。在 听审 会上 ,证人 提 供 证 言 被 交叉 询 问 ,类似 于 正式 审判 ,但不 同 的是 由法 官 而非 陪 审 团决 定 事 实争
过 程 ,对 违 反 同 步 录 制 讯 问 过 程 的 ,法 官 则 排 除 所 获
得 的 口供 ,并宣 称 “ 则 中有 关 防止 逼 供 的条 款 应 该 守 被严格 遵守 ,与 同步记 录讯 问有关 的规 则无 论 怎 么强 调也不 过 分 ” 。在英 国 ,对非 法 口供 的 排 除 也 是 在 审
议 ,而且对 听审会 上 不 利 的裁 决 ,被 告人 可 以联 同对 庭审正 式判 决的不 服 ,一 起 提 出上诉 。 “ 在 1 早 8和 1 9
由预审 法官 、共 和 国检 察 官 、上诉 法 院起 诉 审查 庭 依
职权提 出 。当事人 提 出 申请 的时间 应在 收到 预 审终 结 通 知书 2 0日之 内 ,超 出期 限将不予 受理 ,上诉 法院 起
但 达并不 是现代 意 义上 的排 除规 则 ,而 是 基于 传 统 的
律师 、在讯 问前 与律 师 协商 的权 利 所 获取 的 口供 ,构
“ 自证 其罪 特权 ” 确 立 的 证 据 规 则 。不 自证 其罪 特 不 权 能防止 政府 以刑 求 或 其 他 残 暴 的方 式 向被 告 逼 供 ,
形下获 得时 ,才能 被采 纳 为 证 据 。为保 障被 告 人供 述 系合法 获得 ,英 国 《 留 、待遇 和 讯 问守 则》 详 细规 拘
诉 审查庭 可 以依 职权 在 任 何 时 候 宣告 预 审行 为 无 效 。 侦查过 程 中 ,上诉 法院 起诉 审 查庭 是唯 一 有权 宣 告 预 审行为 无效 的机构 ,预 审行 为 无效 的 事 由有 时 也可 以
在美 国 ,非法 口供 的排 除 与其 他证 据 的排 除 法则 的缘 起并 不相 同。美 国建 国之 初 没有 确 立 非法 证 据 的
排 除规则 ,不过 建 立 了针对 强 迫 、威 逼 等 手段 取 得 的
被 告 人 非 自愿 的 口 供 不 得 作 为 证 据 采 用 的 排 除 规 则 ,
前程序 中进 行 的 ,并 且 由法 官来 裁 决 ,可 采性 问题事 先解决 同时能够 减少 庭 审 中因 提 出证据 可采 性 的问题
而拖延 的情 况 。 德 国刑事 诉讼 法 第 1 6条 a中规定 了一 系列关 于 3
件 事实 的认 定发 挥潜在 的实质作 用 。
二 、两大法系阻断非 法口供证明力的比较研究
告人 带来 实际 的利 益 ,非法 口供排 除规 则 在我 国司法 实践 中能起 到多 少 作用 确 实令 人 堪 忧 。要 真正 实 现 非
法 口供排 除规则 所 欲求 的保 障被 告 人权 益 、遏 制 警察 违法 等功 能 ,必 须彻底 阻断 非 法 口供 对 案 件事 实 的证 明力 ,使非 法 口供不 能 进入 审 判 者 的 视线 ,不 能 对案
默权 、讯 问时律 师在 场 帮助 权 等 内容 ,对 取 得 被 告人
接受讯 问后 进行 的任 何 一次 讯 问 ,预 审 法官 都应 当事 先传 唤受审 查人 的诉 讼 辅佐 人列席 讯 问 ,除 非 受追 诉 人 明确 表示 放弃 此权 力 。对违 反讯 问 被告 人 法 律规 定 的 ,法 国刑 事诉 讼 法规 定 了法 定无 效 和实 质无 效 的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