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农民用水协会是指由农民自愿组成、依法登记、自治、互利、民间组织的法人,在利用水资源方面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技术服务和经济协作作用的农村水利组织。
农民用水协会在农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协会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和水资源管理的复杂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
下面将重点介绍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
一、农民用水协会的组成和管理机构农民用水协会的组成应由本村的水土流失治理会、经济发展合作社、农村水利站、农民代表和农村互助组成员等组成。
管理机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个层级。
成员大会是农民用水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章程、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济预算,决定重大事项等。
理事会是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和处理协会的各项事务;监事会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协会的合法性、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农民用水协会的资金管理农民用水协会作为一家法人组织,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管理能力。
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补助、会员缴纳会费、水资源利用收益等。
在资金使用方面,协会应及时、公开、透明地报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做到用款专户、用款件严格保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农民用水协会应当制定有关会费收取、财政补助及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程序,并对核算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审计,及时公布财务报告,确保各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公正、透明。
三、农民用水协会的水资源管理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协会会员的水资源利用,其管理内容包括水库、河流、水渠等水源。
协会应制定详细、科学、规范的水资源利用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的农民充分享受到水资源利用的权利,同时保护水资源,避免水污染。
协会还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做到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利用、排放和污染情况,加强对水资源的巡查和监测,以加强对农民用水的服务和保障。
四、农民用水协会的技术服务和培训农民用水协会作为一支承协会组织和政府技术扶持的农村技术服务队伍,应当加强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提升农民的技术水平,加快农村水利建设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农民用水户协会实施方案

农民用水户协会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农村用水管理问题也愈加凸显。
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民用水难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水资源,各地纷纷成立了农民用水户协会,倡导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用水。
那么,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会详细介绍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实施方案。
一、农民用水户协会概述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由具有相同或相近用水利益者自觉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法社会组织,是农户用水权益、用水监管、用水调配和用水管理的代表和组织者。
二、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建立1.成立宗旨和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成立前应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以明确协会的宗旨、行为准则、职务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正常运转和合法性。
2.筹备期在确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目标和规章制度后,应该组织筹备工作,筹备期可以通过召开筹备委员会会议、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协会运行的基本框架。
3.注册农民用水户协会注册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协会章程、组织成员名单以及其他必要的资质文件。
在提交申报材料后,协会需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并按照相关程序完成注册。
三、农民用水户协会运作模式1.会员管理模式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组织,会员管理是协会的核心。
农民用水户协会不仅要积极组织各会员参加相关的活动,还要积极引导会员学习和了解用水管理的相关知识。
2.用水调配管理模式农民用水户协会有义务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用水的调配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各个用水户的监督,对用水量超标的农户进行疏导和约束,确保用水合理用水,确保保证农田灌溉的需求。
3.代表农户参加相关联谊活动模式农民用水户协会还与其他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等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为农民代表参加各种交流和联谊活动提供机会。
这种方式可以引导农民更好地参与社会活动,增加对用水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的认识。
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优势1.维护农民权益农村用水远不如城市发达,农民用水问题尤其突出。
用水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水协会的组织与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协会名称]。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协会性质]组成。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用水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促进用水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职权包括:(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制定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六)聘请和辞退本协会工作人员。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协会。
第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会员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二)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五)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四)关心和支持本协会工作;(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经费第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第一条协会的名称农民用水协会是在本地区内以发挥农民在灌溉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农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性组织。
本协会的名称为“农民用水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农民用水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依法维护会员的权益,维护本地区的水源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组织会员进行水利防灾减灾工作、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集体灌溉管理,维护本地区的水源安全。
第三条协会的任务农民用水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履行授权的职责。
2.组织会员参与本地区水资源规划、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
3.组织会员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维护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群众的合法权益。
4.组织会员进行有效的集体灌溉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效益,保证农业生产的发展。
5.组织会员进行水利防灾减灾工作,提高防灾抗灾的能力。
第四条协会的组织形式本协会为全体农民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无偿会员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经过民主选举,选出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理事会选出主席和秘书。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主席和秘书分别由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推荐1人,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的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享受本地区的水资源等福利。
2.会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本协会的决议执行,积极参加集体灌溉、水文测验、防灾减灾等工作。
3.会员要关心、管理和维护灌区的水资源,遵守灌区用水规定,不得违规用水。
4.会员要严守机密,保守本协会的机密资料,做到言行一致,维护本协会的利益。
第六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1.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负责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根据协会的经费支出预算审批协会的经费支出情况;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退出,制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选出协会主席和秘书,管理协会财务。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第一篇: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农民用水者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各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乡人民政府和卢氏县水利局及乡水利服务中心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卢氏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水平。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乡政府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未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1、用水户提出申请;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用水权;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按用水量交纳水费;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农民用水者协会基本知识

农民用水者协会基本知识农民用水者协会是农村地区的一种自组织形式,旨在维护农民水权、协调农业用水事务、促进农村发展。
本文将介绍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基本知识,包括定义、成立目的、组织结构以及主要职责等方面。
一、定义农民用水者协会是一个由农村地区的农民自主组织而成的机构,其目的是维护农民合法水权,促进农业用水的公平合理分配,并协调农业用水的相关事务。
二、成立目的1. 维护农民水权:农民用水者协会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农民的合法水权。
通过协会的组织,农民可以积极参与和维护自己的水权,使其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能够享受到合理的水资源分配。
2. 促进农业用水公平合理分配:农村地区的农民用水往往面临着资源分配不均等的问题。
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成立旨在通过合作与协商,推动农业用水的公平合理分配,确保每个农民都能够享有充足的水资源。
3. 协调农业用水事务:农民用水者协会作为农民与水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承担着协调农业用水事务的重要责任。
协会可以帮助农民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农业用水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
三、组织结构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组织结构一般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
1. 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一般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如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制定协会章程等。
2. 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行政机构,由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协调和管理协会的日常运作,制定执行方针和政策,并负责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
理事会成员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
3. 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具体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管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包括会员管理、信息收集和传递、组织会议等。
四、主要职责1. 维护农民水权:农民用水者协会应当协助农民维护和捍卫自己的合法水权,保障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分配。
2. 协调农业用水事务:协会应当与水资源管理部门协调沟通,解决农业用水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维护农民的权益。
农民用水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协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xxx区县xxx农民用水协会第二条本团体由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自愿联合发起成立,从事农村涉水管理,是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本,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各种矛盾,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水分生产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务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四条本团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xx区(县)水务局或xx乡(镇)政府的业务指导,接受xx区(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切实处理好各项涉水事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负责对分会的统一管理工作;(二)指导编制农村水务工程管理维护年度计划;(三)指导编制农村水务发展规划;(四)组织征收水费和农业生产用水水资源费;(五)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进行技术培训和推广。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水务站管辖范围内的用水户。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遵守社团各项规章制度;(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l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审查、通过用水协会的各项工作和各项管理制度;(六)审查用水协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七)协调解决分会的用水矛盾;(八)指导监督分会开展各项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5、用水户协会水价制定、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用水户协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省号文或通知)精神,依照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受益范围内的所有用水农户(个人)。
用水户有义务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自觉地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章水费征收标准第三条灌溉水价:地方政府规定应上交灌溉管理单位的水源费价格为(元/m3)。
本协会范围内的工程维修、改建、清淤、养护费用和协会工作人员、管水护渠人员的经费开支预算,按计划用水量分摊为(元/m3)。
本年度实际执行价格为(元/m3).第四条超计划用水水费:以分会或用水组为单位,凡是用水量超过所分配用水指标着,超用部分,加收%超计划用水费.第三章水费征收办法第五条水费实行预收与结零两次到位的征收办法。
第六条各用水组(或分会)在每次灌溉用水前(或后),按照本次申请水量的%和当年的实际执行水价计算,按时向用水户征收水费,上交执委会。
第七条用水结束后,由协会统一以三联单形式向用水户结算,做到水过帐清。
第四章奖惩办法第八条奖励(一)凡预交水费及时到位或前次灌水水费结零及时者优先供水。
(二)凡全年水费收缴及时,足额上交者,通报表彰,并评选先进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惩罚分停止、暂缓、减少供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供水:(1)经多次催缴,水费任务完成率仍在60%以下。
(2)灌溉前渠道工程(支、斗、农、毛)仍不能满足输水要求.(3)私自动闸、扒口、输水、抢水,安机泵者,除停水供水外,按情节轻重加罚%水费或移司法部门处理。
(4)对大水漫灌、跑水灌沟、淹地等严重浪费水源者,除停止供水外,加征%水费,并限时抽回弃水,用水灌溉.(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供水:(1)未按协会规定日期完成预缴水费任务,除暂缓供水外,每逾期1个月,加收滞纳金10%。
(2)工程任务未按协会规定日期达标者,暂缓供水,并责令其限期达标,否则停止供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少供水:(1)水费收取率达到80%,但未全部到位,按照所交付水费率限制供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
第一条协会名称:
仁寿县**镇农民用水者协会第二条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是一个由用水农户自愿组成的一个非营利性群众合作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
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增强群众商品水意识,积极推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安全用水,充分发挥工程最大效益,全面促进水利工程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第四条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水利、民政等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协会的住所:
仁寿县**镇镇政府驻地。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本村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
(二)负责水量统一分配与灌区服务;
(三)负责水费的征收与使用管理;
(四)负责协调解决用水户之间的争水纠纷,维护用水秩序。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本协会辖区内所有用水农户,且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或口头向协会申请;
(二)经用水小组会员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执委会审查通过;
(四)协会执委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水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或口头通知协会,并退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严重损害本协会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农民用水者代表大会,用水者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二)审议执委会的各项工作报告;
(三)审议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第十五条用水者代表大会
必须有2/3以上的用水者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赞成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用水者代表大会的代表(即用水户代表)由各用水小组组内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代表名额每个小组选举4名。
第十七条用水者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执委会是协会的办事机构,执委会由6人组成,由用水者代表大会直选产生,并直选主席、副主席各1名。
主席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办理协会的各项工作事务。
监事会是会员监督执委会的组织,监事会由9人组成,由用水者代表大会直选产生,各用水小组1人。
监事员不兼任执委会委员、用水小组组长。
第十九条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计划、用工计划、集资办水利的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
(二)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程建设、用水、工程维护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计划。
(三)审议主席、副主席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决定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事员议案、建议、质询。
第二十条执委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由执委会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执委会可要求用水者代表列席,广泛征求意见。
列席代表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用水者代表是各用水组的管水员,其职责是:
(一)参加用水组的会员代表大会;
(二)负责管理组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
(三)负责组内的灌溉用水调度;
(四)解决组内会员之间的水事纠纷,及时向执委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按标准在组内收齐水费,并及时上交执委会。
第二十二条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布置安排执委委员工作任务;
(二)检查各用水小组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广泛听取会员的意见,提出整改推进工作措施;
(三)代表本协会签订协会内外涉水事项合同、协议、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用水者代表和执委会的换届每三年举行一次,执委会成员和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支持、监督,保证协会与用水户按章办事,协调各方面联系,调解办理水事纠纷,并对执委会成员和协会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避免给协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监事会向协会提出的议案、建议、质询,可以由监事员1人提出,也可以由1名监事员提出,多名监事员附议。
第五章水量统配和水费征收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内集资办水利,本着谁受益谁负担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受益面积分摊。
第二十六条协会与会员(或用水户)双方核定灌溉面积数量,作为水费征收的
依据。
第二十七条水是商品,用水必须交费,水费的征收实行先交费后供水制度。
水费价格按会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的收费标准,一般每三年制订一次。
第二十八条水费按容量水费,计量(时)水费征收,容量水费实行按亩收费。
所收的水费用于支付协会办公经费、管水员
工资和工程日常维护、维修。
第二十九条对拒交水费强行放水的用水户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停止供水。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水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执委会须每年将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用水者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之内,经仁寿县**镇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用水者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注销登记。
(一)无法继续开展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协会合并;
(三)本协会2/3会员要求注销或重组。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决定注销时,应由用水者代表选举出5人的清查小组,对本协会的资产和债
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仁寿县**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各项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二0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