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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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收养制度收养制度是一种社会性的制度,通过这个制度可以让有需要的孩子得到一个温暖的家庭,实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

收养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孤儿、失依儿童无家可归的困境,同时也为那些无法生育的夫妇提供了一个领养孩子的途径。

在当今社会,收养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它涉及到家庭、儿童、亲情等多个方面,对社会稳定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收养制度的实施为那些无亲无故的孩子提供了一个新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一个家庭、父母的关爱,得到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

对于那些无法生育的夫妇来说,收养制度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他们可以通过领养一个孩子来满足自己对家庭和亲情的渴望。

收养制度为社会中的不同群体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机会,让他们在互助与关爱中共同成长。

1.2 问题引出收养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孤儿、流浪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存发展。

当前我国的收养制度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和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收养制度中存在着一些法律漏洞和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导致一些收养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和不法行为。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养制度进行人口贩卖活动,严重侵犯了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些领养家庭在收养过程中存在隐瞒真相、虐待儿童等不当行为,对被收养儿童造成了严重伤害。

现有的收养制度中存在着监管不到位和保障不足的情况。

一些收养机构对领养家庭的资格审核不严格,导致一些不符合资格的家庭通过程序领养儿童。

一些被收养儿童在领养后缺乏必要的心理和生活保障,导致他们生活困难,心理受创。

我国的收养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和问题,亟待加强监管和改革完善。

只有通过建立更健全的收养制度,加强监管和保障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和生存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及时出台改革措施,促进我国收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 正文2.1 收养制度的缺陷收养制度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指为孤儿、无人看护儿童或家庭困难儿童提供新的家庭的法律安排。

收养可以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关爱和教育。

收养制度并非完美,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围绕着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展开讨论。

我们来看看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其中最显著的问题之一是程序繁琐。

目前的收养程序通常需要经历繁杂的流程,包括审批、审核、考察、培训等。

这些程序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让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望而却步,导致本来可以给孩子提供温暖家庭的人放弃了收养意愿。

收养制度在配对机制上存在一些缺陷。

在一些地区,由于收养人口需求和儿童供给不平衡,导致一些孩子长期滞留在孤儿院或寄养家庭中,找不到合适的收养家庭。

一些有收养需求的家庭可能因为配对机制的不合理而无法成功收养,导致孩子无法融入一个温暖的家庭。

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些媒体报道和案例显示,一些收养家庭存在虐待、遗弃等问题,而有关部门对于这些情况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孩子受到伤害。

这说明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亟需加强,以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尽管收养制度存在这些缺陷,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正在进行的改善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立法的完善。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审议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收养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收养程序、收养条件、收养监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收养权利的行使和被收养儿童的权益,这对促进收养制度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些地区也在加强收养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通过增加收养机构的数量和提升服务质量,为更多的孤儿和困难儿童提供更多的收养机会和更好的服务。

加强收养机构的管理和监管,也可以减少一些不法中介机构的存在,保障收养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积极推动收养意识的普及和提升。

通过开展收养宣传活动、举办收养知识讲座等方式,提高社会对于收养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鼓励更多的有条件的家庭参与到收养行动中来,为更多的孤儿和无家可归的儿童提供温暖的家庭。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可以给孤儿、流浪儿、弃婴等无法得到父母教养和关爱的儿童一个新的家庭。

收养制度在各国都有不同的法律和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

这些缺陷可能会影响不仅收养孩子的权益,也会影响收养家庭的权益。

我们需要对收养制度进行完善,以实现更好的收养结果和收养家庭的满意度。

让我们来看一下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收养制度的第一个缺陷是程序繁琐。

在一些国家,收养的程序非常复杂,需要进行多次审核和审批,时间周期长,导致很多有爱心的家庭望而却步。

这样一来,很多孤儿和流浪儿就不能及时得到一个家庭,导致他们长期处于没有家庭和父母的状态。

第二个缺陷是收养费用高昂。

在一些国家,收养一个孩子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使得一些家庭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收养。

第三个缺陷是社会歧视。

在一些地区和族群中,收养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无法通过的收养程序,使得一些孩子无法得到家庭。

了解了收养制度存在的缺陷之后,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

可以通过简化收养程序来解决程序繁琐的问题。

可以建立一个更加高效的审核和审批机制,加速收养程序的进行,使得更多孩子能够得到家庭。

可以通过降低收养费用来解决费用高昂的问题。

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降低家庭的收养压力,使得更多有条件的家庭愿意收养。

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来解决社会歧视的问题。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宣传,促进公众对收养的认可和支持,消除社会歧视,使得更多孩子得到家庭。

虽然收养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只要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合作,解决收养中的各种问题,就能够实现更好的收养结果和收养家庭的满意度。

希望各国都能够加强对收养制度的重视,促进收养事业的健康发展,让更多孩子得到一个温暖的家庭。

收养法律制度的典型案例(3篇)

收养法律制度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收养法律制度是保障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收养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收养法律案件为例,对收养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0年,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因个人原因无法生育,经过深思熟虑,决定收养一名孤儿。

张先生在了解了相关收养法律制度后,通过正规渠道,于2011年收养了一名5岁的孤儿李明(化名)。

收养手续齐全,李明也顺利地加入了张先生的家庭。

然而,在收养关系确立后不久,李明的亲生父母突然出现,声称他们并未放弃对李明的抚养权。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李明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三、案例分析1. 收养程序合法性本案中,张先生在收养李明时,遵循了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了收养登记,程序合法。

根据《收养法》第十条:“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男女平等、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张先生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收养条件符合性根据《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张先生具备收养条件,且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 收养关系稳定性张先生收养李明后,双方感情融洽,李明在张先生家庭中得到了良好的成长环境。

然而,李明的亲生父母突然出现,打破了原有的家庭稳定。

4. 抚养权争议本案中,李明的亲生父母主张他们并未放弃对李明的抚养权,而张先生则认为,他们已经与李明建立了稳定的收养关系,李明的抚养权应归其所有。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二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明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李明的亲生父母对李明的抚养权已不存在。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对于解决孤儿问题以及帮助无法抚养孩子的家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收养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收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出发,探讨其可能的完善方案,为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我们来看一下收养制度存在的缺陷。

最明显的问题之一就是制度执行的不完善。

在一些地区,由于政府管理不善或者相关法律执行不力,导致收养流程繁琐、周期长,甚至存在腐败现象。

这就给一些有意收养的家庭以及需要被收养的儿童带来了困扰和不公平待遇。

一些地区的收养机构设施和人力资源不足,导致收养程序的滞后和孩子们长时间生活在孤儿院里。

收养制度在合理性和公平性方面也存在不足。

一些家庭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生育自己的孩子,他们选择收养外来孩子来补充家庭。

在一些地区,由于歧视和偏见的存在,一些家庭可能会对被收养的孩子存在偏见,有的甚至会对收养的孩子不公平对待。

这对于被收养的孩子来说无异于又一次的伤害。

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家庭可能并不需要收养,但他们却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其他原因而选择去收养孩子,这就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的存在。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收养程序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政府应该对收养机构进行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支持,帮助他们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减少儿童在孤儿院里的等待时间。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审核和培训,确保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来照顾收养的孩子,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选择去收养孩子。

除了政府的努力,我们也需要从社会角度去完善收养制度。

我们需要加强对收养过程的宣传和教育,帮助更多的家庭了解收养的意义和责任,提高他们对被收养孩子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也需要加强对被收养孩子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帮助他们尽快融入新的家庭,并且获得与其他孩子一样的成长环境和机会。

收养制度是一个伟大而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制度,它对于减少孤儿数量、解决家庭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中国的收养制度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探讨中国收养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改善这一制度。

首先,值得称赞的是中国政府在发展收养制度上的巨大努力。

中国成为世界上收养最多儿童的国家之一,这是由于政府为了确保孤残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的关爱,创立了一系列鼓励收养的政策和程序。

政府设立了孤儿福利机构,以提供儿童的基本需求,并帮助他们找到新的家庭。

然而,现实情况表明,中国的收养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批程序相对繁琐,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

这给想要领养孩子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便。

政府可以考虑简化审批程序,并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以使整个过程更加高效和顺利。

其次,收养费用过高,对一些有意收养儿童的家庭来说是一项巨大负担。

收养本身已经给家庭带来了经济和情感上的压力,而过高的费用只会使这种压力更加沉重。

政府应该考虑减少收养费用,并提供适当的补助,以鼓励更多家庭收养。

此外,收养后的监护机制也需要改进。

虽然中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但仍有报道称,有些被收养儿童在新家庭中经历了虐待和忽视。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审查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确保儿童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最后,中国应积极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

收养是一项关乎儿童福利和人权的重要事务,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护。

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并确保执行力度的增强。

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更多的收养机构,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支持,以确保儿童得到妥善的照料和监护。

综上所述,中国的收养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府应更加注重审批程序的简化,减少收养费用,并加强收养后的监护机制,同时积极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

只有这样,中国的收养制度才能更加完善,为更多的孤残儿童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

《民法典》在收养制度方面有哪些完善

《民法典》在收养制度方面有哪些完善

放宽年龄,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案例】周某的挚友陆某及妻子在一起事故中双双身亡,留下刚满14周岁的晓伟。

晓伟生活自理能力较差,为了使晓伟得到关爱和照顾,周某和妻子想把晓伟收养至膝下,但有人说法律不允许收养年龄太大的孩子。

那么,法律对被收养人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说法】原《收养法》将被收养人限制为不满14周岁的人,这就意味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被收养,而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尚未成熟,一旦面临意外的家庭变故就可能因欠缺收养法律制度保护而受到伤害,也可能增加社会不安定问题。

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将被收养人年龄放宽至“不满18周岁”,可以让更多孤儿能享受家庭的关爱,也能让有收养意愿的人享受天伦之乐。

因此,周某夫妇征得晓伟及其监护人的同意,并且符合收养的其他各项条件,完全可以收养已满14周岁的晓伟。

修改和增加收养的条件有子女者也可收养1名子女【案例】马先生与妻子育有一子,国家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后,二人渴望有个闺女。

但妻子年龄偏大,担心高龄生产危险,二人就想到儿童福利机构收养一个女孩。

那么法律允许他们再收养一个女孩吗?《民法典》在收养制度方面有哪些完善 潘家永收养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制度,是在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

《民法典》对收养法律制度作了必要的修改完善,除增加了最有利于收养人的原则性规定外,还有诸多亮点。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的规定与原《收养法》相比有三处变化,一是为了与二孩生育政策相一致,将收养人“无子女”修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试论儿童收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赵川芳

试论儿童收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赵川芳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青少年研究·2014年第5期试论儿童收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赵川芳(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北京101601)【摘要】目前,由于我国儿童收养法律政策不够完善,官办福利机构设施比较缺乏,民间收养合法性难以确认,造成了儿童权利难以有效落实,孤弃儿童的生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使得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流于形式。

需通过优化法律政策与体制环境,扩大民间收养空间,加强福利机构建设力度等举措,使需收养儿童和已被收养儿童能够得到最大保护,同时推动儿童收养向制度化、专业化方向更快迈进。

【关键词】儿童收养收养政策民间收养儿童收养应该是一个充满慈爱仁心的过程,收养方与送养方通过履行法定的收养程序达到对被收养对象的爱心传递的合法化,收养当事人的权益也通过这个程序得以保护。

笔者结合当前儿童收养立法政策及体制环境,秉承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对儿童收养制度设置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相关机构扩大收养范围,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在实践层面更好地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一、儿童收养相关立法政策1991年12月,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并积极践行公约规定,从法规政策、制度体制、机构设施、文化环境等方面实施了有效措施,以确保儿童各项权利能够实现,儿童各项权益不受侵害,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能够实现。

2005年4月27日,我国加入《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国内法律政策环境方面,1991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订,以下简称《收养法》),规范了儿童收养送养行为,以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自此,儿童收养有了法律依据。

1999年5月,民政部发布《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对中国公民收养送养子女的流程、条件,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流程、条件以及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境内收养所需证件及证明材料作了规定,儿童收养在操作层面有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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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2013年1月兰考一场大火,夺去了7名孤儿的生命,更引发了对当下的收养制度深刻的反思和总结。

事件发生后,舆论抨击收养人袁厉害的这种民间收养是违法的,但那也不应完全是收养人的错,我们的收养法律也有责任,比如收养机构的发展没有跟得上时代发展,何将更多收养和救助漏洞补上,让民间收养成为常态化收养,修改收养制度,降低收养门槛,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收养制度;完善;救助
收养是指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全部或部分解除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关系的法律行为。

我国现行《收养法》在调整民间收养秩序,完善家庭成员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它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亟待通过修订得以完善。

第一,我们发现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人无子女的规定过于严格,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现代收养立法宗旨,也不符合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的“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响应我国计划生育的国策,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具有现实意义。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确定因素的增多,《收养法》对收养人无子女的规定应当在特定条件下适当松动,以更好地维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欠缺收养关系建立后的法律监督机制。

我国的《收养法》对收养成立的条件、程序、效力、解除等做了规定,而对于收养关系建立后如何进行法律监督却无一条文规定,对于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极为不利。

因为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是否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是否存在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行为,将直接影响收养立法目的的实现。

如果收养关系建立后欠缺法律的规范与监督,将不利于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收养立法的“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功能也无法发挥。

第三,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缺乏情感积淀环节。

收养是涉及公民身份关系的重大民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收养法》,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能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

所以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前,收养人往往要与被收养人进行多次接触,以决定是否建立收养关系。

虽然经过多次接触,但没有共同生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很难在情感上和心理上相互认同。

这将会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日后共同生活埋下矛盾隐患,从而使收养关系的建立陷于盲目和被动的境地,不利于收养目的的实现。

因此,必须对收养制度加以完善,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突出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赋予人民法院对收养行为的审查权。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一元化立法模式——登记程序,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为要件,履行的是行政程序,而不是司法程序。

目前收养立法是否应赋予人民法院对收养行为的审查权,是一个还未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

笔者建议,我国收养立法应当突出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赋予人民法院对收养行为的审查权。

(2)设置试收养期,增进收养关系的稳定。

所谓“试收养期”,是指收养人在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后,收养登记机关应对收养申请进行书面审查。

如初步确认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后,即可准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进入“试收养期”,该期间应为3个月或6个月。

在此期间内,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连续性地共同生活:收养登记机关应登门走访,实地考查收养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

待“试收养期”届满时,如收养人认真履行了抚育之责,且对收养子女的初衷不改时,收养登记机关即可确认该收养人实际具备收养条件,应予办理收养登记。

对在试收养期内,收养人未能履行抚育责任的,可确认其不具有充分的收养条件,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3)降低收养人条件扩大收养人范围。

笔者建议取消对收养人子女个数和收养子女个数的限制,通过在收养的审查程序中加强国家监督,加大审查力度,打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同时结合行政措施共同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而不是通过限制收养人子女个数和收养子女的个数来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这样很可能会适得其反。

(4)设立可撤销收养制度。

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养可以通过设立可撤销收养制度来调整具体可以对收养的无效以及撤销一律改用“单轨制”,涉及收养无效或撤销的争议应统一由各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决,取消收养登记机关宣告收养无效的权力。

另外应规定无效收养的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请宣告收养无效。

如果允许撤销因欺诈、胁迫而为之收养,则该项撤销请求权应赋予受欺诈或胁迫一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对家庭案件的审理中也可以依职权宣告收养无效。

最后,收养意思表示条件过于原则应细化。

在收养人的同意权方面,我国收养法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免除一方的同意权我国收养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如配偶一方丧失行为能力,无法表达意志,或因下落不明无法征询意见等。

这些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常遇到,因此我国收养法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夫妻一方的同意权。

即我国收养法可以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夫妻一方的收养同意权,而由夫妻另一方单独做出收养的同意:(1)夫妻一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不能找到;(3)夫妻一方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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