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防范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行,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个人贷款业务指小额贷款公司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消费性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实行审贷岗位分离与“双签”制度。
实行审贷分离的,应当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目前暂不具备审贷分离条件的,必须实行信贷人员“双签”制度,必须明确“双签”信贷人员的职责以及相应的贷款责任(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五条除农户小额贷款(指纯农业的农户贷款)外,个人贷款业务应当实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
公司发放的个人贷款由贷款责任人负责管理和收回。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责任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申请贷款分支机构的服务辖区内。
(四)借款人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公司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发放个人贷款的限制条款:(一)一户家庭不得有二个或以上的借款人。
(二)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三)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公司不得为股东个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以贷还贷、以贷还息。
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

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房贷管理工作,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贷款资金安全,保证个人房贷业务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开展的个人房贷业务,包括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
第三条个人房贷工作原则上实行“谁放贷、谁管理”的原则,即由开展房贷业务的部门负责管理相应的个人房贷业务。
第四条个人房贷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诚信服务、利民利行的原则。
第五条房贷集中管理应当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等制度相衔接,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
第六条银行应当不断优化个人房贷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个人房贷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个人房贷申请及审批第七条个人房贷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定贷款条件,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有还款能力等。
第八条个人房贷申请人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明、收入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
第九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个人房贷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审批过程规范、公正。
第十条银行应当在合法范围内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房贷服务,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第三章个人房贷合同及放款第十一条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个人房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放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个人房贷还款管理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房贷还款管理机制,及时催收逾期款项,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第五章个人房贷风险控制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定期对房贷资产进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在客户违约情况下及时进行报告。
第六章个人房贷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房贷集中管理监督机制,确保个人房贷业务规范运作。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新都桂城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应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实施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四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经办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经办机构应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第五条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应严格执行“二到场、四核对”制度,即办理每笔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到场,认真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身份证件、贷款审批手续和贷款合同文本,并当场签字。
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必须严格执行本行授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授信。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分类管理:(一)根据贷款对象不同,个人经营性贷款可以分为个体工商户贷款、私营企业主贷款及其他自然人贷款。
私营企业主系指:(1)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3)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二)根据贷款用途不同,个人经营性贷款可以分为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两类。
个人经营专项贷款是指本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购建或租赁商用房和机械设备的贷款。
个人经营专项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应当是由经营产生的现金流。
个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经营的企业(泛指经营企业、承包项目、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八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三)借款人户籍或其经营的企业注册地址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地区;(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贷款额度、期限及币种合理;(六)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七)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信用记录逾期不得超过2期6次);(八)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措施;(九)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原则上应将借款人配偶列为共同借款人;视实际情况,可以将其成年子女、企业其他股东列为共同借款人,特殊情况下由审贷委员会审议并在决议中注明原因。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不含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一)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
(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
(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
(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
(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
(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
属地管理,专人经办。
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额度控制,权限管理。
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落实担保,防范风险。
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贷监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贷款市场秩序,加强个人贷款监督管理,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稳健的原则,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条银行应加强对个人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五条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第六条银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范围、贷款条件、贷款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业务审批流程,确保贷款审批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用途的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贷款发放、支付、使用、回收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分类和评估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应加强对个人贷款业务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相关信息。
第三章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评估,包括借款人的收入状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贷款担保制度,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确保贷款安全。
第十五条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控,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十七条银行应定期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贷款政策。
第四章个人贷款业务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银保监会负责对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银行遵守本规定。
个人贷款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强大,个人贷款在现代社会中扮演侧紧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管理个人贷款流程,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稳定,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在个人贷款申请及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三、申请条件1.员工须为公司在职员工,且已经完成试用期;2.员工在过去六个月内没有履行不良贷款记录;3.员工的个人信用情况良好。
四、申请程序1.员工在符合申请条件后,需填写个人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员工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3.若审核结果为通过,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表转交给财务部门;若审核结果为不通过,人力资源部门将向员工解释不通过的原因并告知员工可以再次申请的时间;4.财务部门收到贷款申请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财务评估,并依据员工的还款本领、负债情况等,确定放款额度;5.财务部门将审核结果及放款额度通知人力资源部门;6.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员工,并布置签署贷款合同和相关文件。
五、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依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贷款政策而定;2.利率调整需经过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和批准;3.利率调整不得频繁且需提前通知员工。
六、还款方式1.员工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2.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员工每月需依照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3.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下,员工每月需依照还款计划渐渐减少贷款本金,并支出相应利息。
七、还款期限1.贷款还款期限依据员工的贷款额度和还款本领确定;2.还款期限不得超出30年,实在依据贷款金额而定。
八、提前还款与逾期还款1.员工如需提前还款,需提前向财务部门申请,并依据贷款合同规定支出相应的违约金;2.员工若逾期还款,财务部门将依照贷款合同规定的逾期利率进行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催收电话、催赶信函等。
九、贷款管理制度的更改与解释权1.公司保存对本贷款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与更改权;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订立与发布与本贷款管理制度相关的流程、规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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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防范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行,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个人贷款业务指小额贷款公司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消费性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实行审贷岗位分离与“双签”制度。
实行审贷分离的,应当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目前暂不具备审贷分离条件的,必须实行信贷人员“双签”制度,必须明确“双签”信贷人员的职责以及相应的贷款责任(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五条除农户小额贷款(指纯农业的农户贷款)外,个人贷款业务应当实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
公司发放的个人贷款由贷款责任人负责管理和收回。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责任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申请贷款分支机构的服务辖区内。
(四)借款人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公司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发放个人贷款的限制条款:
(一)一户家庭不得有二个或以上的借款人。
(二)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三)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公司不得为股东个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以贷还贷、以贷还息。
第三章授权授信管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所辖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管理水平等以书面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信贷人员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
信贷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不得越权办理。
超授权范围要上报审批。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贷审批小组。
对信贷审批小组工作规范的,可对信用良好的个人贷款户实行授信,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不得超授权办理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向个人借款户授信应当防止变相为法人企业融资。
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和用途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期限应当根据经济金融政策法规、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合理确定。
信贷人员应当在真实了解借款用途的前提下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采取保证方式的,一般贷款期限在半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个人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对确需展期的贷款应当实行审批。
个人汽车、住房等贷款期限应当执行人行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个人贷款利率确定应当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着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制定各类个人贷款利率。
要按照贷款期限、贷款类别确定利率。
第十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解决个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及其他合理资金的需求。
第五章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个人贷款应当以抵质押贷款方式为主,控制保证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采用信用方式。
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应当为具有中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65周岁)或企业法人,具有较强的代偿能力。
对大额保证贷款,原则上要实行多人保证。
采用抵押方式的,抵押物应当限于产权明晰的个人住房、营业用房(商铺或写字楼)。
变现能力差的房地产、权属不清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公司应当对允许办理抵押贷款的房地产的地段、位置坐落、街道名称等作出规定。
发放个人抵押贷款,应当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抵押物的作价应当经有关评估机构或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议确定。
抵押率应当根据当地房产市场风险评价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0%。
采用质押方式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一般为存单、国债、增值保险单等,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值的90%。
办理动产质押的个人贷款业务应当按权限上报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六章业务操作基本规定
第十七条贷款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贷前调查有关程序和要求,并对调查的真实性负责。
贷款调查人员应当对每一笔个人贷款申请做好内部信息的查询,了解借款人在金融系统的贷款、存款及信用情况,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有关信息,并要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贷款审核、审批人员应当对贷款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借款人以及担保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复审,保证质量。
必要时应当到实地核实有关资料情况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与个人客户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合同签订的借款人、担保人、信贷员要实行“三见面”,依法合规办理相关手续。
信贷调查岗和信贷审批岗应当有签署明确“同意”或“不同意”的贷款意见。
第二十条对超过个人贷款审批权限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并由最终有权贷款审批人员确定贷款金额、利率、期限。
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个人贷款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明确的贷款意见。
第二十一条每笔个人贷款到期前,有关经办信贷人员必须发送到期贷款书面通知书,并留一份借款人、担保人签收的存档。
对个人不良贷款信贷经办人员应当加强催收并取得催收回执,确需起诉的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实施,但必须注意确保诉讼时效。
第二十二条个人贷款户应当按照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个人贷款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
信贷人员应当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关生产经营、信用状况、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情况按规定要求做好记录;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更新,并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余额3万元(含3万元)以内小额农户贷款由公
司授权的信贷人员发放,具体由公司董事长掌握。
第七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单户最高限额管理。
公司应当根据自有资金、风险管理水平等确定最高贷款限额,对单个个人贷款户(含保证人的担保额度)确定单户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第二十五条制订明确的部门与岗位的监督职责。
实行信贷分离要明确制订各部门监督的职责。
实行“双签”的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职责。
由于信贷人员短缺不能实行“双签”的,信贷经办人员在其权限内发放的个人贷款,应当由财务人员负责监督,并制定财务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必须制定个人贷款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具体操作规程,保证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个人贷款检查制度。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对构成“三违”贷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制订风险处置方案。
大额个人贷款出现风险问题,应当督促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并落实信贷部门予以监督。
应定期上报风险处置进度,努力化解风险。
第二十九条对新增不良贷款要规定比例控制,对于超过比例的信贷人员必须暂停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对信贷经办人员不良贷款占比
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采取下岗清收或其他处罚措施。
第三十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发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消费性贷款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应当严格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制度》(人行、银监会令)、《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指引》(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应当执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并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补充细则,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