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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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佟星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疾病门诊、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得到经济补偿。

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疾病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得到经济补偿。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

按属地管理原则,分步实施,逐步覆盖。

下列单位和人员必须第一步参加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职工,中央、省和其他驻东莞企业、机构及其职工,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粤医保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加快完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制度,优化门诊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减轻参保群众“跑腿垫资”负担,现就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含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下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减轻参保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

2021年1月1日,韶关、汕尾、中山3市启动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其他地市在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后1个月内实现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各市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同时,推进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021年7月1日前,全省实现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规范便捷。

坚持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经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从参保地医保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二)全面推进。

坚持信息系统先行,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同时启动的原则,结合各市上线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情况,全面推进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东莞社保住院报销流程

东莞社保住院报销流程

东莞社保住院报销流程住院办理报销的流程是什么,办理报销需要哪些材料。

东莞社保住院报销的流程有哪些步骤。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东莞社保住院报销流程,希望你们喜欢!东莞社保住院报销流程1、社保入院登记(1)办理住院手续时,须确认是否为我市参保人。

(2)对我市参保病人,由病人或家属填写《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知情确认书》(以下简称“参保人住院知情确认书”)。

病人或家属同意以参保人身份住院且愿意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办完住院手续后,凭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未带社保卡的可持身份证,18岁以下城乡居民参保人持本人社保卡<有照片卡>,综合险职工的参保子女持本人社保卡<无照片卡>及父母一方的身份证,大中专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或带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证,下同)、《参保人住院知情确认书》等到医院住院登记处的社保窗口办理社保住院登记。

一般情况应在入院当天办理登记手续,急诊、抢救住院应在入院三天内补办。

病人或家属不同意遵守基本医疗原则及相关规定的、不同意以参保人身份住院或拒绝在《参保人住院知情确认书》上签字的,不办理社保住院登记,住院医疗费用自行承担,社保基金不予报销。

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应主动出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申请表》办理入院登记。

2、住院期间应注意的问题(1)参保人须主动出示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协助医疗机构完成身份核实工作。

(2)参保人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主诊医生按规定向参保人说明,参保病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确认使用的在《东莞市社会保险自费项目签字单》上签名确认。

(3)参保人提出超出基本医疗原则以外的检查或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额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承担。

(4)主诊医生根据参保人病情提出转院的,应填写《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申请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再由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审批加盖公章。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正文:----------------------------------------------------------------------------------------------------------------------------------------------------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东莞市社会保障局2000年4月)为加强参保人员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转院诊治医疗费的支付办法。

(一)转院诊治条件:1.经市内首诊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2.病人病情严重而市内首诊医疗机构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患者。

(二)转院诊治的程序:1.符合转院诊治条件的病人,先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申请表》(一式二份),经科主任签意见,由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审批并加盖公章,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电脑上录入备案资料),并向患者提供转院证明。

2.对于急、危重病例可视病情先行转诊,但应于3天内补办转院手续并及时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特殊病例或疑难病例可先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后转专科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三)转院诊治的要求: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和责任执行首诊负责制和等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属本等级医疗机构诊疗能力范围的病人不得转院,应严格按照转院条件及转诊程序审批把关。

2.参保患者就医时应首先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院时,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特殊原因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未提供转院证明或未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根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围按《暂行规定》执行,其中国家机关、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以及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中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可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二、《暂行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省和其他驻企业、办事机构(包括电信、邮政、海关、金融保险及其他驻我市的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

三、《暂行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退休人员是指经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参保人是指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劳动者、退休人员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就业)。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市社会保险卡”;《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所在镇区的社会保险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市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领取“市社会保险卡”后必须及时发给每位参保人。

(二)用人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及变更手续:1.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提供参保人(包括退休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3.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

4.领取“市社会保险卡”。

5.参保信息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于变动当月25日前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按以下办法参保:一个子女的,原则上随男方或公务员方(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系列的人员,下同)参保;两个子女的,父母各带一个参保;三个子女的,男方或公务员方带二个参保,另一方带一个参保。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doc 15页)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doc 15页)

更多资料请访问.(.....)一、参保了医疗保险后,生病住院时如何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非常重要)参保人参加了医疗保险两个月(个人参保六个月)后因生病住院(一般门诊治疗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报销金额是:参保人住院用的总医疗费-起付金-自费项目。

剩下的金额报销比例为95%。

参保人生病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时办理如下手续:(1)入院登记:在办理入院登记的同时,务必出示本人的社保卡和身份证(16岁以下参保人出示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到医院的入院登记处(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住院登记。

一般情况应在入院当天办完社保登记手续,急诊、抢救住院就在三天内持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补办社会保险登记住院手续。

(2)住院治疗期间:医生使用自费药或自费项目之前,需征求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参保人或其家属要在《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费项目签字单》上签名。

若医生未经病人的同意使用了自费药,病人可拒绝支付有关的医疗费。

(3)出院结算:参保人必须携带本人社会保险卡、身份证和出院诊断证明,到医疗出院结算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参保人付清个人就付费用后,领取《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完成住院医疗费现场报销手续。

参保不不需加社保局报销。

什么是起付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按市内、外医院等级确定为:市内三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一级及其它医院为400元;市外三级以上医院(含三级医院)为1600元,二级医院为1100元,一级及其它医院为600元。

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哪些项目属于自费项目?自费项目是指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各项规定医疗服务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具体地说,超出以下范围的都属于自费项目:1、国家及卫生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2、“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3、“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4、《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5、“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诊管理办法”6、“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例如:社保局规定的床位费为45元一天,超出的部分社保局不予报销,由参保人自付。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东社保[2000]10号2000年4月9日根据《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暂行规定》执行,其中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以及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中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可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二、《暂行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省和其他驻东莞企业、办事机构(包括电信、邮政、海关、金融保险及其他驻我市的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

三、《暂行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退休人员是指经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参保人员是指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劳动者、退休人员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就业)。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所在镇区的社会保险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后必须及时发给每位参保人。

(二)用人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及变更手续:1、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提供参保人(包括退休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3、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

4、领取"莞市社会保险卡"。

5参保信息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于变动当月25日前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东莞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五)因所住医疗机构缺乏某项检查设备而须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的,参保人须持该检查报告复印件、医疗收费收据、所住医疗机构的证明和“社保卡”复印件,在出院后30天内到社保部门办理待遇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 农医保的医药管理。
(一)农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或其家属。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须把参保人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须事先向参保人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特定门诊的年实际限额,以申报批准特定门诊的日期为起点按月计算,不跨年度,即当年实际限额等于该病种平均每月限额乘以当年剩余月份。
(三)抚恤金待遇。参保人身故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抚恤金。其中,按A档参保的抚恤金支付标准为1000元、按B档参保为2000元。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不得享受农医保医疗待遇:
(一)因本人故意行为(如自伤、斗殴、吸毒、酗酒,无证驾驶车辆、船舶等)或因本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伤病的;
(二)属生育、流产、节育,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交通伤害(包括本人和非本人责任)的;
(三)施行美容或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需要矫正治疗的;
(四)属预防保健、康复、疗养的;
村(居)民委员会每年6月须负责汇总下一农医保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下同)应参保人员名册等资料,及时向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办理参加农医保手续所需资料包括:1.应参保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2.应参保人员的免冠大一寸彩照(一张);3.填好的《东莞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一份)。

医院医保管理细则(职工、居民、离休)

XXXX医院医保管理细则(职工、居民、离休)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促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服务协议及离休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门诊就医管理(一)医保病人凭本人医保卡在门诊挂号就诊,接诊医生必须在处方上进行医保身份标识。

(二)门诊处方姓名、性别、年龄等填写正确清楚,门诊用药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药品和诊疗服务价格符合物价的收费规定。

(三)在为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和离休干部提供诊疗服务时,门诊开西药、中成药每次限30天内用量(精神病专科用药、异体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门诊处方每次用药量最长不超过3个月),门诊开中药饮片配方每次限7剂内用量。

(四)开具的处方须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书写,处方须写明诊断、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等,不允许写“自服、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五)门诊收费室,主动询问有无医保卡,根据患者出示医保卡,确定患者类别。

(六)各科室要认真执行特殊病、慢性病相关政策,按定点服务协议履行好职责,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特殊病、慢性病的就医服务工作。

医生需根据参保人员的诊疗情况,按规定为申报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出具真实、有效的病情证明材料并相应填写《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申报审批表》上的有关内容,签署上医生的意见及加盖科室的公章。

二、住院就医管理(一)出入院管理1、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掌握入院指征,杜绝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患者收入院。

2、参保人员入院时,住院收费室及接诊的医务人员要认真核对医保IC卡(社会劳动保障卡)、身份证、单位证明是否与住院病人相符。

城镇职工须提供的资料:医保IC卡、身份证、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临沧市区内跨县、区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2日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统筹”和“社区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遵循城乡一体、全民医疗保障的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必须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本医疗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和支付标准等作相应调整。

市人民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步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险推动医药卫生体系完善,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并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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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时间:12/3/2009 9:45:57 AM 来源:东莞市塘厦医院
为加强参保人员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转院诊治医疗费的支付办法。

(一)转院诊治条件:
1.经市内首诊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病人病情严重而市内首诊医疗机构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患者。

(二)转院诊治的程序:
1.符合转院诊治条件的病人,先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申请表》(一式二份),经科主任签意见,由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审批并加盖公章,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电脑上录入备案资料),并向患者提供转院证明。

2.对于急、危重病例可视病情先行转诊,但应于3天内补办转院手续并及时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特殊病例或疑难病例可先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后转专科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三)转院诊治的要求: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和责任执行首诊负责制和等级医疗机构的有
关规定,属本等级医疗机构诊疗能力范围的病人不得转院,应严格按照转院条件及转诊程序审批把关。

2.参保患者就医时应首先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院时,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特殊原因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未提供转院证明或未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3.市外转诊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的应凭收治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同意并办理延期手续。

(四)转院就医费用的审批支付办法:
1.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批支付办法。

(1)市内转院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患者支付自付部分,其余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办法结算:在规定的转院率以内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规定偿付给收治医疗机构;在规定的转院率以外的,由转出医疗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各付定额减去参保患者自付金额后的50%。

(2)转市外医院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患者垫付,再将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转院申请表、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出院诊断证明书、“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
件等资料交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经审核确定的基本医疗费先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规定支付,然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和原转出医疗机构按《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分担结算。

2.市外转诊期间,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按《<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1项办理冲卡手续。

3.经审批转往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经审批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20%支付;未经审批转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者,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30%;未经审批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病情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诊治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30%,否则,不予支付。

未经审批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购药品、自行检查等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异地就医诊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支付范围:
1.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的基本医疗费;
2.本市单位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
3.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

(二)基本医疗费审批支付办法:
1.因公出差或休假(不含退休)外出期间患急病医疗费的支付办法。

(1)门诊医疗费。

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期间因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可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

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1项办理冲卡手续。

(2)住院医疗费。

因急、危重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者,须在住院后10天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可通过电话、传真或通过所在单位办理),出院后30天内凭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出院诊断证明书、“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等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待遇支付手续,起付金额按本市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

超期不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及待遇支付手续或不能按要求提供报销材料者,社会保险部门不受理其待遇申请。

个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欠缺有效价格资料的,其基本医疗费按我市医疗收费标准计算。

市外急诊住院者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在病情许可情况下应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若需转往当地医疗机构的,办理支付手续时还应提供由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病情摘要等资料。

2.长期驻市外机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的医疗费支付办法。

(1)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期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其个人帐户金额每月结转后由单位交给本人,用于门诊医疗费的开支,超支不补。

(2)长期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应在当地选定两家医院(一个三级医院、一个二级或一级医院),并将医院名单及级别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

(3)上述人员因病到选定的医院住院时,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地就诊登记及医疗费支付手续。

起付金额按市内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与《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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