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解读

存款保险制度解读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保障机制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解读,探讨其背后的意义和作用。
1.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或相关机构设立的保险机制,旨在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它通过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缴纳保险费用,为存款人提供一定额度的保险保障,以防止银行或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或无法偿还存款的情况。
2. 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提高人们对金融机构的信任。
由于存款人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险保障,即使遇到金融机构破产或违约的情况,也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这有助于增强人们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体系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与经济的稳定息息相关。
一旦发生金融机构的破产,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严重影响。
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能够减轻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存款人的利益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关注点。
在金融机构破产或违约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此遭受损失。
3.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监管和赔付。
对于立法而言,相关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范围、保险额度、保险费用等具体细则。
监管方面,监管机构需要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
赔付机制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即在金融机构破产或违约时,存款保险基金会向受损存款人进行赔偿。
4.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
一些先进国家在金融危机后积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提高金融稳定性和消费者保护水平。
然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赔付机制,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5. 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景展望存款保险制度在未来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保护银行存款人的权益,促进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
当前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
本文将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1. 覆盖范围不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相对较窄,只包括了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并未被纳入保险范围。
这导致了一些存款人的存款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2. 保险限额过低我国存款保险的每位存款人的保险限额只有50万元人民币,远低于国际上的标准。
尤其是对于个人高净值存款人来说,这一保险限额显然无法满足其保险需求,存在较大的风险。
3. 保险费用不够合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银行的保险费用不够合理,导致了一些银行对风险的重视程度不够。
如果保险费用不够合理,就无法形成足够的保险资金池,无法有效地承担风险。
4. 监管和制度规定不够完善在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中,监管和制度规定并不够完善,导致了一些银行利用制度漏洞进行违规操作,导致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漏洞和风险。
5. 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化竞争机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相对封闭,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化竞争机制,这将导致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率和效果受到限制。
二、改进建议2. 提高保险限额建议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限额提高至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更好地满足个人高净值存款人的保险需求。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改进。
为此,可以扩大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保险限额,合理确定保险费用,健全监管和制度规定,推动市场化竞争机制的形成。
这些改进建议有助于提高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促进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历史背景、运作机制和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建立的一种金融保险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在金融机构遭遇重大风险或破产时,通过向存款人提供赔付来保障其资金安全。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背景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金融市场开始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和变革。
为了防止金融危机对经济造成更大的冲击,保护民众的存款资金安全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我国决定引进存款保险制度并于1995年开始实施。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主要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三个方面构成。
1.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存款保险基金。
其职责包括筹集基金、定期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制定存款保险费率等。
该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
2. 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是直接承担存款保险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存款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当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或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将根据规定的赔付标准向受影响的存款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3. 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全力支持和监督。
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监管和检查,并确保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履行赔付义务。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益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效益。
1. 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存款保险制度确保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当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或风险时,存款人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不至于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2. 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稳定了金融市场,减少了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
存款人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增强,市场交易更加稳定,金融体系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报告: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目录:一、引言二、相关概念解析三、发展历程四、实际运行情况五、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六、案例分析七、结论与建议一、引言存款保险是一项自二十世纪初就已经在国外广泛实行的制度,是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商业银行的客户资金最终以存款的形式存在银行,一旦商业银行出现问题,客户的存款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有可能会造成个别存款人资产损失,进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和政治影响。
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政策选择,以保障存款人资产安全,增强商业银行的信誉和稳定性。
本文旨在探究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实际运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并通过案例分析来深入了解存款保险的具体运作及影响。
二、相关概念解析存款保险:是指国家对存款人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实行抵御风险的保障措施。
商业银行:是指以经营存款、发放贷款、承担信用中介和支付结算等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
存款人:是指在银行中存款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保障额度:是指存款人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所受到的国家保障。
三、发展历程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05年,当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颁布了《商业银行存款保险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我国对商业银行客户存款实行法定保险制度,最高保障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2006年7月1日,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
实施后,我国商业银行已正式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2008年9月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发生山寨存单案的影响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迅速进行了修订。
根据《商业银行存款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立,并开始实施基于风险的保费制度。
2015年起,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最高保障额度由人民币10万元提高至人民币50万元。
四、实际运行情况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主要通过细化保险制度、强化风险评估、完善准备金制度、建立防范风险机构等方式来确保其运行的顺利。
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金融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
在实践中,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找到解决对策。
当前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较窄。
根据现行规定,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人民币存款。
这意味着大量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存款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为了提升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可以考虑将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纳入保险范围,以实现全面的金融风险防控。
存款保险基金规模不足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存款保险基金是支撑存款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关键,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现实中我国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相对较小,难以应对大规模金融风险。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个对策。
一是逐步增加存款保险基金的筹集额度,通过增加缴费比例、扩大基金投资范围等方式提升基金规模。
二是建立起与金融机构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基金缴费制度,通过差异化的缴费标准,将高风险机构纳入更高的缴费档次,以增加基金的筹集和积累。
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些运行机制上的问题。
目前,存款保险制度中仅设立了一个国家级的存款保险机构,缺乏地区性和行业性的保险机构。
这导致了在风险处置和理赔等方面缺乏灵活性和专业性,无法满足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殊需求。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建立一个辐射全国的中央存款保险机构,并下设地方性存款保险机构。
还可以设立行业性存款保险机构,专门针对特定行业的存款保险需求,提供定制化的保险服务。
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度相对较低,缺乏相关知识。
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进行诈骗和非法活动。
为了改善公众的认知度,可以加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还可以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存款保险制度的信誉和权威。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找到解决对策。
通过扩大保险范围、增加存款保险基金规模、改进运行机制和提高公众认知度等方式,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弹性。
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

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或其他机构设立的一种保险机制,旨在保障存款人的权益。
这个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市场正常运行方面具有一定的利弊。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利益是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存款安全。
当金融体系面临风险时,存款保险通过向存款人提供保险赔付,减少了存款人的损失。
这不仅保护了存款人的权益,还稳定了金融市场,维护了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加金融机构的可靠性和信誉。
存款保险制度让人们相信他们的存款是安全的,从而增加了他们对金融机构的信任。
这使得人们更愿意将资金存入银行,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存款量,提供了更多资金支持,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非常重要。
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或面临破产威胁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承担部分或全部亏损,避免了潜在的金融危机或连锁反应。
这有助于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存款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存款保险机构承担了存款人的风险,这可能导致道德风险的出现。
一些存款人可能会因为有保险而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付之一笑,进而选择高风险投资,这增加了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可能性。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和资源。
这些资金主要来自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金,金融机构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以保证存款人的保险权益。
然而,这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对于一些小型机构而言,可能会造成较大的负担和压力。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引起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一些存款人可能因为有保险而不再谨慎管理自己的财务,过度依赖保险赔偿,这会导致经济浪费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此外,存款人也可能会将全部资金集中在保险覆盖范围内的银行,这增加了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存款人权益和保护金融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利益。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道德风险、运行成本和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为了更好地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功效,需要制定合理的监管政策和制度规范,以平衡各方利益,保证其正常运行。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那么,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它又有哪些利弊呢?存款保险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
当银行等存款机构面临破产倒闭等风险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保障存款人的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的好处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能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一旦有银行传出经营不善的消息,存款人可能会恐慌性地提取存款,这可能引发银行挤兑,进而导致更多银行陷入困境。
而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知道即使银行出现问题,他们的存款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从而减少恐慌,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对于规模较小的银行或新兴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它们在信誉和规模上与大型银行的差距。
存款人不再仅仅因为担心银行的风险而将存款集中于大型银行,这为各类银行提供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和活力。
再者,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为了降低保险赔付的风险,存款保险机构会对参保银行进行监督和审查,这会促使银行更加谨慎地经营,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自身的稳定性。
然而,存款保险制度也并非只有好处,它也存在一些潜在的弊端。
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
由于存款有了保障,存款人可能会减少对银行风险的关注,银行也可能会因此放松风险控制,采取更为冒险的经营策略,因为他们知道即使出现问题,也有存款保险机构兜底。
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成本。
这些成本包括存款保险机构的运营费用、保险基金的筹集成本等。
这些成本最终可能会通过银行转嫁到存款人或借款人身上,增加金融交易的成本。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额度设定也是一个难题。
如果保障额度过高,可能会进一步加剧道德风险;如果保障额度过低,又可能无法有效消除存款人的恐慌,达不到保障金融稳定的目的。
解读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

解读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一、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桥头堡,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从学术研究的文献来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有弊:存款保险的优势在于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著。
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付款箱,而是一种保持金融稳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储户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夯实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银行机构一旦发生倒闭,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清偿机制可以增强储户资产的安全性,防止部分银行危机肆意蔓延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在显性存款保险体制下,由于储户存款保险受到保护,储户不必根据银行资质来选择存款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就成为储户选择银行的唯一标准。
逆向选择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
道德风险表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但中国国情存在一定特殊性,与欧美情况不同的地方在于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将过去政府对存款隐性担保显性化了。
推出存款保险的意义反而是为了打破刚性兑付,弱化政府担保。
可见,存款保险是利率市场化的桥头堡,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
从影响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使得大额存款部分向经营稳健的大行和其他理财、信托、保险产品分流。
小行只能选择将资产质量下沉、发展中间业务或者直接面对利差收窄的事实。
二、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如何规避道?a href=“/luzuowen/”target=“_blank”class=“keylink”>路缦帐呛诵?/strong>存款保险制度条例,是围绕着如何确定投保机构范围、设定适当的保险限额、合理融资设计和存款保险定价以竟可能发挥存款保险优势,规避道德风险展开的。
投保金融机构范围是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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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分析及建议2014年05月29日 11:35 《债券》杂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无疑是建立和完善中国金融安全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的货币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规定金融机构强制或自愿地按照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进行投保,在金融机构出现偿付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投保者提供财务救援,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
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应对银行恐慌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金融风险是金融业的孪生兄弟,两者如影相随。
金融风险源于金融市场机制本身问题引起的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即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这正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一)金融机构内在脆弱性的长波解释商业周期理论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最终导致社会资本的所有者缺位,结果其本身内在地存在着周期性动荡力量,这些力量最终作用于金融体系当中,导致了金融体系不稳定。
美国的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明斯基基于资本主义经济繁荣的长波理论,从债务—通货紧缩的角度分析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提出了“金融不稳定假说”。
他认为,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人是私人信用创造机构,其内在特性使得它们不得不经历周期性危机和破产浪潮,而金融中介的困境又被传递到经济的各个组成部分,从而产生了宏观经济的动荡和危机。
(二)金融脆弱性理论的信息经济学解释——一个微观分析框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Asymmetry)理论的产生推动了银行理论的发展,为金融脆弱性的产生提供了微观的分析框架。
信息经济学对存款保险理论的分析仍然是使用委托—代理与信息不对称理论框架。
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与代理人无法在公平而又充分的信息环境下决定各自的行为,因而产生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等一系列问题。
从双向信息不对称的角度研究发现,银行无法观测到存款人资金的真实流动性需要,而存款人也不知道银行资产的真实状况。
当一部分存款人获得关于银行风险资产回报的不利信息时,银行挤兑就会发生。
因此,银行挤兑的一个基本的根源,就是银行的不良业绩。
(三)金融脆弱性理论的制度经济学解释——一个宏观分析框架金融制度学认为,金融脆弱性即金融制度的脆弱性,归根结底源于金融制度自身的特点和缺陷。
金融制度的脆弱性表现为金融体系的功能耦合,互相适应的稳健性状态受到破坏。
金融体系出现非均衡而导致风险积累,金融体系丧失部分或全部功能的金融状态,主要通过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三个子系统体现出来。
总而言之,旧的制度安排不适合新的金融环境,是金融脆弱性的根源。
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置疑与反思正如每个硬币都有正反两面,存款保险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
多年的运行实践也证明了存款保险制度有其负面作用,存在以下置疑。
(一)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置疑存款保险的质疑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增加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使得银行金融体系更加脆弱。
特别是自愿参与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会导致逆向选择的出现,从而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加大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即使对于可防止逆向选择的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与看跌期权十分类似,在实施过程中政府或存款保险公司为参保银行创造了额外的现金流,储户由于自身利益得到政府部分或全部的保护而不再关心和监督银行的投资决策,由此会激励银行增大风险投资,继而加大银行爆发危机的可能。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问题实践中,存款保险制度暴露出如下现实问题:1.存款人的“信任危害”问题由于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会产生依赖心理,对所选择金融机构的风险漠不关心,往往以利率为取向来决定将存款存入哪家银行,这不符合激励相容原则。
2.无法消除系统性金融风险存款保险只能分散而并不能消除风险,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尤其是金融体系出现系统性风险以及系统性重要的大银行出现偿付风险时,存款保险机构可能也无法单靠自身的力量稳定金融体系,无法发挥正常作用。
一个现实的例子就是在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大量中小银行倒闭,美国联邦国民抵押协会(房利美)、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房地美)和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事实上破产,受此影响,花旗银行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也面临现实的破产危机。
美国政府通过股权结构重组和优先股注资等方式救助大型金融机构,避免了金融系统崩溃,否则,仅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自身的力量,是无力保障花旗集团等大型商业银行的存款安全的。
对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内容的分析及相关建议(一)职能界定从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来看,其主要有三大职能:(1)保护存款人利益;(2)金融监管;(3)在金融机构发生危机的时候提供金融援助,在金融机构破产时进行破产处理。
从发展趋势来看,其职能有从单一的保护存款人利益走向三大职能复合的趋势。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在金融市场化的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免于在金融机构破产清算之时受损,而并非主要担当金融机构救助职能,其不是维持“银行不倒”神话的工具。
显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首要职能也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尤其是个体存款人利益,在存款性金融机构发生破产倒闭无法偿还存款负债时对个人存款进行审查甄别,进行全额或限额偿付,以维护存款人利益和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从而保持金融稳定。
对于金融监管这一职能来说,笔者认为,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不宜具有独立的金融监管权力。
因为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下,人民银行[微博]和银监会行使着对境内金融机构审批管理、监督控制和风险监控的权力,所以不宜再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独立的监管职能。
但作为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应该具有对投保机构的风险监控权力,以便有效地对投保机构的风险行为进行约束。
并且这种权力的行使宜采取灵活的保险费率、与投保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等市场化方式而非行政方式来实现。
对于金融援助和破产处理职能,尤其是对发生暂时性流动性危机或紧急清偿困难的金融机构进行援助的职能,笔者认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该秉持审慎原则。
首先,严格鉴别援助对象,只援助那些仅仅是发生暂时性流动性危机或紧急清偿困难,但是整体资产状况优良并无破产清算之虞的金融机构;其次,存款保险机构不应在事前向投保机构作任何援助承诺或签订任何援助协议,以免增长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最后,存款保险机构应该有完全的自主权来决定是否对困难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援助,以及按照独立的评估体系来决定对哪些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援助,严格防止行政干预。
(二)机构设置目前,各国已经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由政府和中央银行出资设立的公营存款保险机构,这是完全国有的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存款保险机构;(2)由银行同业出资建立的带有民间色彩的行业性存款保险机构,这是完全商业化的民营存款保险机构;(3)由政府、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共同出资经营的混合型存款保险机构,各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以此种居多。
而这些存款保险机构大都为全国性,极少数为行业性的,基本没有地区性的。
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环境下,由中央银行和政府独资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不符合改变我国目前“金融风险财政化”现状的初衷,也难以避免行政干预而保持其独立性,因而,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该是一个由政府、央行[微博]、商业银行及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的,覆盖全国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专门的存款保险公司。
其性质应该属于政策性保险机构。
机构设置的另一个问题是设置一家还是多家存款保险机构。
这与投保金融机构的性质差别化有关,如果存款保险机构单一,则难以兼顾风险和盈利差别化较大的不同金融机构的利益。
日本等国针对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设置了两家存款保险机构。
在我国,当前吸收存款的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等存款性金融机构,其性质差别不大,可以设立单一的存款保险机构,这样有利于保险力量的集中。
(三)投保方式从投保方式来看,有的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了强制投保,如日本;有的国家则是自愿投保,如德国。
在市场机制健全的国家,银行间竞争激烈,存款保险可以提高银行自身信誉,因此银行有动力积极参加存款保险。
但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国有商业银行规模庞大,占有绝对垄断地位,而中小银行市场化竞争也很不充分,并且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中小金融机构都存在着不良资产率高和成本压力大等问题。
如果采取自愿投保方式,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大而不倒”效应不会积极参保;而中小银行参保又会增加其经营成本,更加不利于其与大银行的竞争。
因此,建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取强制参保方式。
(四)保险对象各国对存款保险对象的规定不尽相同。
首先,在存款保险的标的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微博]的调查研究报告显示:在其调查的67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中,9%承保所有类型的存款,29%承保大多数类型的存款,41%承保某些类型存款,21%承保主要的居民存款;明确不被承保的存款类型有外币存款(25个国家)、同业存款(53个国家)、政府存款(29个国家)、内部人存款(27个国家)、除居民存款外的所有其他存款(18个国家)。
其次,在存款保险的币种方面,德国、意大利、卢森堡等国对所有币种的存款均给予保险,而比利时、加拿大、法国、日本、英国等明确排除对外币存款提供保险。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存款保险立法中应当首选本币居民储蓄存款作为保险对象。
将来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不断成熟,在具备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修订存款保险立法,对外币存款、企业存款等给予保险。
(六)保险范围在存款保险的机构范围确定方面,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以机构所在空间地域为原则,即包括本国领土内的全部存款性金融机构,也就是按照“领土论”的原则来确定保险范围。
在现行的存款保险体系中,对于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除德国、日本、意大利、挪威和芬兰等少数国家提供存款保险外,一般不对其提供存款保险。
我国的存款保险对象也可限于境内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外资银行等。
(七)赔付标准赔付标准就是在某一金融机构倒闭时,对于一个存款人在一个银行所拥有的居民储蓄存款所赔付的最高限额。
确定赔付标准是在保护存款人利益和避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两个目标之间的权衡。
较高的赔付标准虽然可以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更加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也相应地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同时助长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也增加了投保金融机构的保费负担。
较低的赔付标准虽然有利于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的消耗和降低投保金融机构的负担,但由此导致更多的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倒闭时将蒙受更大的损失,同时也相应地降低了社会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和公众对存款保险机构的信任,因而是不利于金融体系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