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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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互联网保险业务资格备案办事指南

保险中介互联网保险业务资格备案办事指南

保险中介互联网保险业务资格备案办事指南----448e7752-6ea9-11ec-a28f-7cb59b590d7d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资网格归档指南一、申报条件(详见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一)保险代理机构、经纪公司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网络保险业务管理制度;(2)有合理的网络保险业务操作规程;(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不限于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以上及以下《办法》是指《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二、申报流程(详见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1.申报对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将报告材料寄送中国保监会或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材料一式两份),另外,需同时将报告材料报送一份到深圳保监局2.报告时间:自业务发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

3.具体材料要求:(详见下表)序号所需申报材料业务操作规程开展互运营模式联网保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险业务名单的报告从业人员配备情况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基本情况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保障措施需要符合的要求从业人员需持有资格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1234三、注意事项1.需要提供上表中的每一项“所需申请材料”,并提供完整的信息2、若属于通过第三方网站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申报时还需提供双方的合作协议,以及第三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第三方主体的营业执照等机构资质证明,以及第三方网站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的网站备案证明)3、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网站备案时,必须确保网站备案时所提供的主办单位名称与网站主办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4.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营业执照申请详情如下:详细情况请咨询深圳市通信管理局,电话:0755-********,地址:深圳市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18楼业务受理室。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管理第二节变更和终止第三章保险代理关系管理第四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活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各类机构。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对于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的保险代理业务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机关、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六条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同特点和性质,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范。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申请第九条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第十条申请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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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程序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具有独立从事保险业务资格的人员,可以兼业代理保险公司的产品。

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一般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在本文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为您介绍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并共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1. 芳龄要求:通常情况下,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人员芳龄需在18周岁以上,同时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学历要求: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一般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需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3. 资格考试:需要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且取得合格成绩。

这意味着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业务知识和技能。

4. 无不良记录: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人员不得有不良的信用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或者违规从业记录。

5. 其他条件:根据不同地区和保险公司的要求,可能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或相关工作经验。

二、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程序1. 报名参加考试:首先需要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报名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按要求缴纳报名费。

2. 参加考试并取得成绩:按照考试时间和地点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查询考试成绩。

3. 申请办理资格:考试合格后,需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4. 审核和颁发证书:相关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书。

5. 注册备案: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书后,需要到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注册备案,成为正式的兼业代理人员。

三、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并且还需要通过专业的考试。

保险兼业代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和良好的信誉,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

对于想要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人员来说,不仅需要具备相关的条件,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以应对日益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提出申请第二节资格更改第三节资格沿袭第四节资格中止第三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被保险人权益,保护市场秩序,推动保险业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缩写《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合法经营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许可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表示保险合法经营代理业务就是指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在专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许可范围内全权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代理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公司对所委托的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应负管理责任。

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许可全权办理保险业务的犯罪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为保险公司全权办理保险业务,存有打破代理权限犯罪行为,投保人存有理由坚信其存有代理权,并已签定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分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的责任。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注册并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兼业代理机构)。

第三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向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二)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合同订立等服务;(三)了解保险市场动态,反映保险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和意见。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准入第五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良好的商誉,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和专业人才;(二)有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信息系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三)公司章程或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四)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机构自接到兼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设立。

第三章经营行为的规范第八条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二)诚实守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勤勉尽责,保证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和职责,并确保其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代理销售活动。

保险兼业代理公司管理制度

保险兼业代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专业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代理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险兼业代理部门,负责保险代理业务的开展。

第五条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3. 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和规定,办理保险代理业务。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1. 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2. 保险费收付管理制度;3. 保险理赔管理制度;4. 保险信息管理制度。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公司应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公司应设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公司应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量、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

第十四条对考核不合格的业务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培训、调整岗位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保险兼业代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兼业代理公司管理制度通过以上制度,保险兼业代理公司可以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的业务行为和提升行业监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求,发挥保险兼业代理的作用,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以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主体。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严格遵循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分类开展业务,并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变更情况。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情况、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相关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保险企业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不得向保险企业索取不合理的费用或提供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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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代理险种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三)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代理险种的请示(附件7);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附件8);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9)。

(二)其他机构申请延续的,应向所委托的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9)。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申请延续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附件10);2.申请延续有效期申请机构清单(附件11)。

六、补发许可证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补发许可证的,应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和电子数据:1.关于补发许可证的报告(附件12);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二)其他机构补发许可证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报告表》(附件13);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申请延续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补发许可证的报告(附件14);3.机构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七、终止资格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或主动终止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应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关于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报告(附件15);(二)许可证原件。

八、其他事项(一)许可证由北京保监局统一打印。

(二)金融、邮政机构许可证由其法人机构或北京市级分支机构从北京保监局领取。

其他机构许可证由行业协会从北京保监局领取后交代为申报保险公司向相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放。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险种变更、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等事项,需要重新打印许可证的,在向北京保监局领取新许可证的同时,应交回原许可证。

(四)行业协会应妥善保管保险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保管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北京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机构或××等××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联系人:电话:申请机构名称:(公章)年月日注:1.本表由申请资格机构采取机打方式填写,并加盖本机构印章;2.货币单位为万元;3.说明文字较多时,可扩展表格。

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我公司近期收到(××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的(□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代理险种变更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补发许可证报告)材料。

我公司已对相关机构及材料进行初审,现提交协会代为申报。

(可增行增页)保险公司联系人:电话:保险公司名称:(盖章)年月日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北京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机构或××等××家机构)的名称(或地址)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特此报告联系人:电话:申请机构名称:(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应机打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2.货币单位为万元;3. 银邮机构无需填写“变更险种与主业的相关性说明”和“其他”中的第2项;4.说明文字较多时,可扩展表格。

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北京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代为(××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名称(或地址)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特此报告协会联系人:电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盖章)年月日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代理险种的请示北京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代为(××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申请变更代理险种的申报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联系人:电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盖章)年月日关于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文号)北京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机构或××等××家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申报材料,相关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联系人:电话:申请机构名称:(盖章)年月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注:1.本表由申请机构机打填写,并加盖本机构印章;2.货币单位为万元;3.银邮机构无需填写“其他”中的第2项;4.说明文字较多时,可扩展表格。

关于代为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北京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代为(××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申报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协会联系人:电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盖章)年月日申请延续有效期申请机构清单(可增行增页)关于补发许可证的报告北京保监局:我单位(或我单位下属××等××家分支机构)因(原因)遗失(或损毁)许可证。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机构或××等××家机构)补发许可证的报告材料,相关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我单位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妥善保管许可证。

特此报告联系人:电话:申报机构名称:(盖章)年月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报告表注:1.本表由申报机构机打填写,并加盖本机构印章;2.银邮机构无需填写“其他”中的第2项及“代为申报保险公司”部分;3.其他机构申报补发的,代为申报保险公司需确认盖章。

关于代为办理补发许可证的报告北京保监局:××等××家机构不慎遗失(或损毁)许可证。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代为(××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补发许可证的报告材料,相关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特此报告协会联系人:电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盖章)年月日关于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报告北京保监局:我公司因(原因)不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报告,并交回许可证。

特此报告联系人:电话:申报机构名称:(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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