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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指南 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

资料指南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资料指南: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资料指南,介绍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并为您详细解析各项规定。
一、规范概述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旨在规范船舶排放行为,减少污染物的释放和对海洋环境的危害。
依法制定和执行这一规范,将确保船舶运营符合环保要求,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二、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限值根据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污染物主要分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两类。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指船舶排放的含有废气的气体,如硫化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根据规范,船舶应使用燃烧净化装置进行废气处理,并确保废气排放浓度不超过规定限值。
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水污染物主要包括船舶用水处理废水和船底涂层所含的有害物质。
规范对船舶的废水排放、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船底涂层使用做出了具体限制和要求。
三、污染防治措施为了达到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的要求,船舶经营者和船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污染防治措施。
1. 废气治理措施船舶应配备废气净化设备,如排烟脱硫装置、氮氧化物净化装置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等,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2. 废水处理措施船舶废水排放应符合规定的标准,船上应设有合格的污水处理设备,对废水进行处理或过滤后再排放。
3. 油污水处理措施船舶应当建立油污水处理系统,对污水进行分离、处理,确保不会直接排入海洋。
4. 垃圾处理措施船舶在海上应设立垃圾分类处理设备,并按照规范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5. 船底涂层措施规范对船舶船底涂层的使用做出了限制,禁止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船底涂层,以减少对海洋生态的影响。
四、违规处罚措施为了确保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规范明确了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1. 管理机构监督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由国家相关管理机构监督执行,依法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措施

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措施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航运业日趋增长,水、空气等污染防治和水上环境保护的形势愈加严峻。
本文根据我国目前内河船舶污染现状与存在问题,从海事监管及船检监管两方面提出相关建议,更好地为内河污染治理提供方法。
关键词:内河船舶污染措施一、我国内河船舶垃圾概况据统计,目前我国内河运输船舶约22万艘,每天进入内河的海船约3万艘,累计每天在内河营运船舶达25万艘,每天约有150万船员和上千万旅客在内河上生活,日均生活垃圾超过2500吨。
相当一部分港口由于接受设施不足,不能及时接收到港船舶垃圾,部分垃圾被船员或旅客顺手抛入江中,污染着内河水域环境。
二、船舶垃圾的危害船舶垃圾按入水后状态可分为溶解、沉淀、悬浮、漂浮四类。
第一类入水后直接溶入水中,给水体造成直接污染,能使水体富营养化,水中含氧量降低,影响鱼类生长,并导致微生物增多;第二类入水后立即沉入水里,给河床造成污染,成为永远的垃圾;第三类入水后随波逐流,会阻塞各种吸水口,影响自来水厂取水、水电厂正常发电;第四类漂浮于水面,不仅破坏水面景观,影响旅游业,还与水葫芦等水植物缠结成浮片,影响船舶航行。
三、船舶垃圾得不到妥善处理的原因1.由于港口接收设施缺乏,给船舶处理垃圾造成不便;2.部分船员或乘客缺乏环境保护意识,随意乱抛垃圾;3.监管部门收费纠纷影响了船方处理热情;4.主管机关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四、内河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内河船舶污染已经到了必须治理的程度,加强治理迫在眉睫。
根据目前现状,加强治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海事部门加强监管海事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做好船舶防污染检查。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要求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
任何船舶不得违规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须张贴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规定。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国法律法规,旨在预防和控制船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国注册的船舶以及在其管辖水域内运营的外国船舶。
3. 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环境友好。
二、船舶污染预防措施1. 船舶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际环保标准,采用环保型材料和技术。
2. 船舶应配备必要的防污设备和应急处理装备,如油水分离器、应急拖带装置等。
3. 船员应接受环境保护和应急响应的专业培训,提高对污染事件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4.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等污染物。
三、船舶污染物排放管理1. 船舶必须按照国际和本国的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船舶的污染物排放。
2. 船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污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排放污染物,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1. 船舶应制定详细的应急响应计划,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2. 船舶在发生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向最近的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蔓延。
3. 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对污染事故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 相关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污染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船舶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证书、限制或禁止其运营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国家立法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船舶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范本

船舶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船舶污染是当前全球环境保护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防治船舶污染,保护海洋环境,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制定并实施船舶污染防治方案至关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的船舶污染防治体系,减少船舶排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原则:依法治理,科学规划,综合防治,源头治理,加强监管,促进技术创新,强化责任,形成合力。
三、主要内容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依法有力开展。
2. 推进技术创新加大科研投入,推动船舶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船舶排放的治理效率和水平,促进清洁能源在船舶上的应用,减少船舶污染排放。
3. 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对船舶排放的监测和监管,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监管体系,加大对违法船舶的处罚力度,提高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4. 提高意识素质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船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全社会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5.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船舶污染防治合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船舶污染带来的挑战,推动国际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实施保障1. 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并完善船舶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确保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持续推进。
2.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多部门合作、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3. 加大投入力度增加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保障相关经费的落实,确保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标准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标准水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然而,由于工业发展和日益增长的海上交通,船舶水污染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国际和国内都制定了一系列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标准。
本文将从船舶污染及其影响、国际标准、国内标准和技术手段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船舶污染及其影响船舶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油污和垃圾等物质,直接排放到海洋中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危害。
首先,废水中含有高浓度的有机物和微生物,会导致海洋水体富营养化,引发海藻大量繁殖,破坏海洋生态平衡。
其次,船舶排放的油污会形成油膜,不仅影响海水的透明度和渗透性,还会阻碍水中生物的呼吸和光合作用,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破坏。
此外,船舶排放的垃圾会对海洋生物的生长和繁殖带来威胁,甚至导致海鸟、海豚等野生动物误食垃圾。
二、国际标准为了控制船舶水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规则。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海上油污染防治公约(MARPOL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油污防治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措施。
根据该公约,所有船舶都应配备油污防治设施,如油水分离器、油污保存舱等。
同时,船舶必须按规定的航线和距离进行油污物的排放,不得在敏感海域和保护区域排放。
除了MARPOL公约,IMO还制定了其他相关公约和建议性措施,如国际船舶垃圾管理计划(ISWMP)和国际船用废水管理规则(MEPC.227(64))。
这些标准旨在促使船舶合理处理和处置垃圾和废水,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损害。
三、国内标准作为一个海洋大国,中国在船舶水污染防治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标准和措施。
首先,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对船舶水污染的禁止和处罚。
其次,在技术方面,我国制定了《船舶特殊成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暂行规定》和《船舶废水和废气排放标准》,要求船舶在排放废水和废气时遵守相应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标准。
(完整版)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对策

1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对策海洋环境保护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海洋生态平衡的要求制定的有关法规,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调整海洋开发和环境生态间的关系,以达到海洋资源的持续利用的目的。
毫无疑问,无论是船舶对海洋的污染,还是陆地对海洋的污染,其结果都是对人类、海洋生物、海洋植物乃至整个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目前,为了遏制海洋环境的继续恶化,不但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而且公众还自行组织了以环保为主题的各种活动。
但是,笔者以为虽然我国在防治流动污染源船舶污染方面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在预防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还存在防治船舶污染相关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港口防污设施、设备严重不足等诸多问题。
因此,防治船舶污染,保护海洋环境,要从如下诸方面多下功夫。
(1)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治理法规体系。
现行的相关法规体系对于保护海洋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也就有责任、有义务做好相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为保护海洋环境作出贡献。
这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以《73/78防污公约》履约为例,200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公约附则I和附则II的2004年修正案,就为我国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我们享有公约赋予缔约国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须履行国际承诺。
譬如,这些应当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予以体现。
因此,有关部门应根据《海洋法公约》和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抓紧时间尽快制定配套法规,修订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规,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治理法规体系,与国际接轨,加强防治外国籍船舶对我国海洋的污染。
(2)提高船公司、船员等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
目前许多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经常违规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抛弃船舶垃圾等,造成污染。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规范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规范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船舶运输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船舶在航行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也给海洋和内陆水域环境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船舶污染物的种类及危害船舶在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多种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油类污染物船舶的燃油泄漏、机舱含油污水排放等是油类污染的主要来源。
油类污染物会在水面形成油膜,阻碍氧气溶入水中,影响水生生物的呼吸和光合作用。
此外,油类物质还会附着在水生生物体表,导致其生长发育受阻甚至死亡。
2、生活污水船员在船上产生的生活污水,如粪便、尿液、洗涤水等,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促进藻类等水生植物的过度生长,破坏水生态平衡。
3、垃圾船舶上产生的各类固体垃圾,如塑料、纸张、金属等,如果随意丢弃入海,不仅会影响海洋景观,还可能被海洋生物误食,对其生命造成威胁。
4、废气船舶燃烧燃油产生的废气,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加剧酸雨和温室效应等问题。
5、压载水为了保持船舶的稳定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会携带和排放压载水。
压载水中可能携带各种有害生物和病原体,如藻类、细菌、病毒等,这些生物一旦进入新的水域,可能会对当地的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引发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
二、船舶污染防治的国际法规和国内政策为了应对船舶污染问题,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在国际层面,《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公约)是最具权威性的国际公约之一。
该公约对船舶油类、有毒液体物质、垃圾、生活污水、大气污染等方面的排放进行了严格限制,并规定了船舶应配备的防污染设备和操作要求。
在国内,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船舶污染的防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船舶污染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也称为船舶防污染控制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防止船舶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公约: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公约,如国际公约防止海洋污染(MARPOL公约),规定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满足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
2. 国家法律法规:各国根据国际公约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船舶防污染的具体要求和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通常包括船舶排放标准、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选择和使用要求、检验与监督要求等。
3. 船舶防污染管理体系:船舶运营者需要建立和实施一套完整的防污染管理体系,包括编制和执行防污染操作程序、船舶污染防控措施的监督和改进、培训和意识提升等。
4. 技术要求和措施: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还需要包括一系列技术措施和要求,如船舶污染防治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船舶运营中的企业排放控制、船舶废物管理等。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减少船舶排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并维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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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水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指导环境管理与科学治污,促进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订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军事船舶除外)营运中产生的含油污水(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油船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包括黑水和灰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污染防治。
压舱水、锅炉及废气清洁系统的洗涤水、除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之外的其他洗舱水、除船舶垃圾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如核废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的污染防治不适用于本技术政策。
(三)本技术政策中含油污水是指船舶营运中产生的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分为黑水和灰水两类,其中黑水包括:a)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灰水包括来自洗碗水、厨房水槽、淋浴、洗衣、洗澡池和洗手池下水道的排水,不包括来自货物处所的排水。
有毒液体物质是指对水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会对水资源利用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物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Ⅱ 第6.3条暂时被评定为X类、Y类或Z类物质的任何物质。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是指船舶由于洗舱等活动产生的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船舶垃圾是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以及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 ARPOL)附则Ⅰ、Ⅱ、Ⅲ、Ⅳ、Ⅵ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鲜鱼(含贝类)及其各部分:a)航行过程中捕获鱼产品(含贝类)的活动;b)将鱼产品(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c)将捕获的鱼产品(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四)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船舶营运中产生水污染物的源头预防、船上处理与回用、船上收集与转运、岸上处理与回用等过程的污染防治技术和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防治船舶水污染及相关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指导。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优先、分类管控、船岸并用、以岸为主、强化监管的综合防治原则。
(六)推进船舶污染防治设施标准化建设,实现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船舶垃圾的收集、处理及回用等污染防治设施的专业化配置,推动船舶绿色发展。
(七)逐步建立船舶水污染防治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体系。
二、源头预防(一)鼓励生产企业开展船舶的绿色生态设计,降低能耗物耗,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水污染物的产生。
(二)机器处所油污水、油船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的收集或排放系统应单独设置,各自专用。
(三)燃油、滑油及其他油类装卸管路的甲板接头处,应设置封闭式泄放系统的滴油盘。
(四)燃油沉淀柜、滑油柜和其他日用油柜应设有高液位报警装置,防止溢流。
(五)除经型式认可能够同时处理黑水和灰水的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外,黑水与灰水的收集或排放系统应单独设置。
(六)鼓励船舶采用真空便器等节水装置。
(七)剩余寿命较短的老旧船舶因空间限制、难以承受改造成本等因素既不能安装船上污水处理装置,也无法安装收集装置的,应逐步淘汰。
(八)船舶垃圾应实施分类收集、贮存。
(九)清洗货舱、甲板和船舶外表面时,应使用不含有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清洁剂或添加剂。
三、船上处理与回用(一)一般要求1.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油污水、黑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船舶垃圾,应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中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地方政府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2.船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的要求,建立船上水污染物处理与回用设备管理程序。
3.船舶营运中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货物作业、设备操作和使用,做好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船舶垃圾的处理、排放与回用情况的相关记录,以便备查。
4.船舶应定期对船上水污染物处理与回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二)含油污水1.逐步实现内河水域新建造船舶的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全部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其他船舶或位于沿海水域时则应达标排放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加快实现内河水域全部油船、沿海水域150总吨以下油船的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全部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沿海水域150总吨及以上油船的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应达标排放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2.拟进行达标排放的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的船舶,宜安装符合相关法规及规范要求并经型式认可的油水分离器,采用重力分离、聚合分离、吸附过滤或膜法过滤等处理技术及其组合工艺。
船舶含油污水的排放管路应设置标准排放接头,不应设有任何其他直接舷外排放口。
鼓励在装置出水口安装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油份浓度计),当处理出水含油量不超过15 ppm时方可排出舷外。
3.拟进行达标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的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应安装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并经型式认可的排油监控系统。
(三)生活污水1.船舶可以根据管理要求、运营特点、经济成本等因素对黑水自主选择“船上收集岸上处理”或“船上处理即时排放”的处理方式。
2.船上收集岸上处理的方式适用于短程运营航线以及需较为频繁地停靠港口的船舶。
船上处理即时排放的方式适用于吨位较大、载运人数较多、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条件较好、运营航线停靠港口间隔较长的船舶。
3.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黑水,根据安装(含更换)船舶黑水处理装置的时间和排放水域,应达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相应排放控制要求。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或达标排放;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12海里以内(含)海域,应经打碎、消毒并在一定船速和排放速率条件下排放;在12海里以外在一定船速和排放速率条件下排放。
严格控制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黑水,推进船舶黑水岸上处理。
4.船舶黑水处理宜采用膜生物反应器、接触氧化法、电解法、膜过滤、臭氧消毒、紫外线消毒等技术及其组合工艺,减少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耐热大肠菌群、化学需氧量和总氯(总余氯)的排放。
推进新安装(含更换)黑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黑水时增加高效的脱氮除磷一体化处理工艺,达标排放。
5.应逐步实施灰水管控,船舶灰水处理宜采用模块集成处理装置。
6.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宜具有集成度高、一体化、占地面积小、耐冲击负荷、处理效果稳定等特点。
7.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宜采用污泥产生量少的技术,应将污泥及时排入接收设施或排至适用的船上焚烧炉。
8.应建立有效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作业程序,并对生活污水处理与排放进行详细记录。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不得排放生活污水的水域内,应采取将生活污水收集储存在船上相应装置内并关闭排水阀等控制措施,防止生活污水进入环境水体,并按规定对相关控制措施进行记录。
(四)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1.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在沿海水域,应达标排放。
根据污水中有毒液体物质类别(《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物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第6.3条以及国际海事组织每年发布的“液体物质的临时分类”(MEPC.2/Circ.XX通函)暂时被评定为X类、Y类或Z类的物质),分别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2.如不能免除预洗,船舶在离开卸货港前应按规定程序预洗,预洗的洗舱水应排入接收设施。
其中,X类物质应预洗至浓度小于或等于0.1%(质量百分比),浓度达到要求后应将舱内剩余的污水继续排入接收设施,直至该舱排空。
预洗后,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方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排放。
(五)船舶垃圾1.船舶垃圾不得向内河水域倾倒。
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范围,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在任何海域,对于不同类别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应同时满足所含每一类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2.宜采用液压打包等技术,利用船用垃圾压实机暂时收存船舶垃圾。
3.在距最近陆地大于3海里且小于等于12海里的海域,宜采用双轴破碎等技术,通过污物粉碎机粉碎或磨碎食品废弃物,当粉碎或磨碎后污物最大尺寸≤25mm时排放。
4.船舶应制定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设置船舶垃圾告示牌,按要求填写并保存垃圾记录簿。
四、船上收集与转运(一)对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实施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时,应在船上设置含油污水贮存舱(柜、容器)、船舶生活污水集污舱和船舶垃圾收集、贮存点。
含油污水贮存舱、船舶生活污水集污舱应防渗防漏,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
船舶垃圾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保持卫生,不发生污染、腐烂和产生恶臭气味。
(二)向接收设施转移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船舶,应设置相应的标准排放接头。
(三)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按规定报告。
(四)应逐步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五、岸上接收与处理(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要求,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宜与其他市政设施衔接,集约高效运行。
接收设施包括水上接收设施和岸上接收设施。
接收设施应设置标准接收接头。
港口应建设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在港口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
加强内河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严格执行排放控制要求,防范环境风险。
(二)港口码头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要求。
港口码头建设的污水接收设施或处理设施排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执行间接排放标准或满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预处理要求。
(三)岸上处理处置污泥、船舶垃圾,宜送交市政设施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