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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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交单模式操作手册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交单模式操作手册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交单模式操作手册
一、操作流程
1. 登录系统
在浏览器中输入系统网址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确保登录权限正确,方可进行后续操作。

2. 进入交单模式
登录成功后,在系统主界面中选择“交单模式”,进入到交单操作界面。

3. 新建交单
在交单操作界面中,点击“新建交单”按钮,填写相关信息,如交易方名称、交易信息、货款金额等。

确保信息填写准确,避免后续出现问题。

4. 提交交单
填写完交单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将交单信息提交至系统。

系统将进行核查并生成相应的结算单据。

5. 查看结果
系统核查完成后,用户可以在交单操作界面查看交单结果和相关结算单据。

确认信息无误后,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二、注意事项
1.在填写交单信息时,请务必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2.提交交单后,请耐心等待系统核查结果,切勿重复提交。

3.如有疑问或问题,请及时联系系统管理员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三、结束操作
完成交单操作后,用户可选择退出系统或返回主界面进行其他操作。

确保信息提交完整准确,避免后续问题发生。

以上即是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交单模式的操作手册,希望用户在操作时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准确性。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2008年7月目录前言 (3)1.1 系统目标 (3)1.2 适用范围 (3)1.3 业务流程简介 (3)1.4 系统功能简介 (3)第一篇运行环境 (4)第二篇总体操作流程 (5)第三篇具体操作说明 (6)第一章进入本系统 (6)1.1 进入系统 (6)1.2 特别提示 (8)第二章出口收汇查询 (9)2.1 报关单信息查询 (9)2.1.1 功能介绍 (9)2.1.2 操作流程 (9)2.1.3 业务规则及注意事项: (11)2.2 核注明细查询 (11)2.2.1 功能介绍 (11)2.2.2 操作流程 (11)2.3 可收汇额查询 (13)2.3.1 功能介绍 (13)2.3.2 操作流程 (13)2.3.3 业务规则及注意事项: (14)第三章退出本系统 (14)前言为使您尽快熟练使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请仔细阅读本操作手册。

1.1系统目标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平台,完善货物贸易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一致性核查管理。

1.2适用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及个人的货物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和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实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

1.3业务流程简介外汇局和海关总署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全部出口收汇实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以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一致性核查管理。

基本流程是:海关总署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以下简称“数据中心”)传输企业已结关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外汇局向数据中心提供不同贸易方式报关单可收汇金额的运算规则,核查系统计算汇总各贸易方式报关单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金额;外汇局按照外债管理规定核定预收货款项下出口可收汇额后,向核查系统传送预收货款出口可收汇金额。

银行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进行出口可收汇金额核注操作并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一、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保证资金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二、基本原则
1. 遵循国家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合规原则。

2. 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 保证出口收汇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合规性。

三、操作流程
1. 出口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及时向银行申报出口收款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银行在核实出口合同以及货物运输情况后,办理相应的收款手续。

3. 企业需提供相关收款凭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运输单据
等。

4. 银行核销出口收汇时,企业需要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 银行对企业提出的核销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收款信息并办理核销手续。

6. 完成核销后,银行将核销凭证交由企业保存。

四、责任与义务
1.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程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确保各项资料真实有效。

2. 银行应严格履行出口收汇核销的监督和审核职责,做到严肃认真。

3. 对违反规程的行为,企业和银行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1. 本规程由企业制定并加以实施,银行积极配合。

2. 企业及银行应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意识和能力。

3.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由企业和银
行共同商定。

以上便是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内容,希望能够对企业和银行在出口贸易中处理收汇核销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系统简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是为了规范企业在出口收汇过程中的操作而设计的,该系统集成了收款、结汇等功能,帮助企业高效、准确地完成相关操作,保证了出口交易的顺利进行。

功能特点1.收款管理–提供收款账号管理功能,包括新增、修改和删除收款账号信息。

–实时监测收款情况,及时更新收款信息。

2.结汇管理–提供结汇申请功能,方便企业提交结汇申请。

–系统自动核查结汇信息,确保结汇操作的准确性。

3.核查功能–提供核查功能,检查企业的出口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及时提醒企业存在的问题,并给出解决建议。

4.数据分析–显示企业的出口收结汇情况,提供数据分析报告,帮助企业监控经营情况。

操作流程1.登录–输入用户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

2.收款管理–点击“收款管理”菜单,进入收款账号管理界面。

–点击“新增账号”按钮,填写收款账号信息并保存。

–对已存在的账号,可以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3.结汇申请–点击“结汇申请”菜单,进入结汇申请界面。

–填写结汇信息,包括金额、用途等,并提交申请。

–系统自动核查信息,若通过核查,则结汇操作完成。

4.核查功能–点击“核查”菜单,进行出口收结汇信息的核查。

–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根据提示进行调整。

5.数据分析–点击“数据分析”菜单,查看出口收结汇的数据报告。

–分析报告包括收款金额、结汇金额等信息,帮助企业了解自身的经营情况。

注意事项1.操作前,请仔细阅读操作手册,确保操作步骤的准确性。

2.如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及时联系系统管理员进行解决。

3.出口收结汇涉及资金安全等重要问题,请勿随意泄露账号密码等信息。

通过本操作手册,您可以快速了解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流程和功能特点,帮助您更加高效地管理出口收结汇事务,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

祝您操作愉快!。

企业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务操作

企业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务操作

企业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务操作1. 简介企业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的一种金融监管工具,用于对企业的出口收入、结汇等进行联网核查。

本文档将介绍企业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的实务操作,帮助用户快速上手使用该系统。

2. 登录与注册要使用企业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首先需要进行注册和登录操作。

以下是具体步骤:2.1 注册1.打开系统网站,并点击注册按钮。

2.填写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等。

3.提交注册申请,并等待系统审核。

2.2 登录1.打开系统网站,并点击登录按钮。

2.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3.点击登录按钮进行登录。

3. 新建核查任务在成功登录企业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后,用户可以新建核查任务以对企业的出口收入、结汇情况进行核查。

3.1 填写任务信息1.点击系统菜单中的“新建任务”选项。

2.填写任务信息,包括任务名称、任务描述、参与核查的企业等。

3.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3.2 上传核查文件1.在下一步页面,点击“选择文件”按钮,选择要进行核查的文件。

2.系统会自动识别文件格式,并显示在页面上。

3.确认文件无误后,点击“上传”。

3.3 提交任务1.在上传文件后,系统会展示核查的详细信息,包括文件名、文件大小等。

2.检查核查信息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可返回重新上传或编辑。

3.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任务”。

4. 查看核查结果提交任务后,用户可以查看核查结果以了解企业的出口收入、结汇情况。

4.1 查看任务列表1.在系统菜单中选择“任务管理”选项。

2.系统会展示用户已提交的任务列表。

3.点击相应任务名称,即可查看提交的任务详情。

4.2 查看核查报告1.在任务详情页面,点击“查看核查报告”按钮。

2.系统会生成核查报告,并以页面形式展示。

3.用户可以查看报告中的核查结果以及相关统计信息。

5. 导出核查报告除了在系统中查看核查报告,用户还可以将报告导出为文件,以便进行保存或分享。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2008年7月目录前言 (5)1.1系统目标 (5)1.2适用范围 (5)1.3业务流程简介 (6)1.4系统功能简介 (6)第一篇运行环境 (8)第二篇总体操作流程 (9)第三篇具体操作说明 (10)第一章....................... 进入本系统101.1 进入系统 (10)1.2 特别提示 (12)第二章..................... 出口收汇查询132.1 报关单信息查询 (13)2.1.1 功能介绍 (13)2.1.2 操作流程 (13)2.1.3 业务规则及注意事项: (16)2.2 核注明细查询 (16)2.2.1 功能介绍 (16)2.2.2 操作流程 (16)2.3 可收汇额查询 (18)2.3.1 功能介绍 (18)2.3.2 操作流程 (18)2.3.3 业务规则及注意事项: (19)第三章....................... 退出本系统20前言为使您尽快熟练使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请仔细阅读本操作手册。

1.1系统目标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平台,完善货物贸易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一致性核查管理。

1.2适用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及个人的货物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和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实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

1.3业务流程简介外汇局和海关总署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全部出口收汇实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以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一致性核查管理。

基本流程是:海关总署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以下简称“数据中心”)传输企业已结关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外汇局向数据中心提供不同贸易方式报关单可收汇金额的运算规则,核查系统计算汇总各贸易方式报关单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金额;外汇局按照外债管理规定核定预收货款项下出口可收汇额后,向核查系统传送预收货款出口可收汇金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指南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二○○八年七月八日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简称《办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个人出口收汇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

二、2008年7月14日起需要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出口收汇1.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来料加工的应收工缴费收汇等。

2.预收货款(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纳入该企业预收货款进行管理)。

3.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如从保税区收取的出口收汇、进料深加工结转的出口收汇等。

4.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如邮寄货物、旅游购物商品等)。

5.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的境外出口收汇。

6.贸易融资项下收汇,出口买方信贷、出口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外汇和人民币放款。

7.有形软件进行出口货物报关的收汇。

8.从离岸账户划转的出口收汇。

9.一笔境外汇入款中货物贸易金额大于服务贸易金额的出口收汇。

10.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

三、不需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出口收汇1.有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收取的外汇和人民币放款。

出口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境外收汇。

2.代理出口业务项下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原币划转的外汇。

3.转口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服务贸易)。

4.无形软件不进行出口货物报关的收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服务贸易)。

5.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出口收汇。

6.一笔境外汇入款中货物贸易金额小于服务贸易金额的收汇。

四、实行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简称待核查账户)管理的内容1.待核查账户的开立及数量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出口企业在银行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资本金账户的,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待核查账户。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外汇局版)国家外汇治理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名目前言 (1)1.1系统目标 (1)1.2适用范畴 (1)1.3业务流程简介 (1)1.4系统功能简介 (1)第二篇具体操作讲明 (3)1.1 进入系统 (3)1.2 业务规则及注意事项 (5)第二章来料加工收汇比例调整 (7)2.1 功能介绍 (7)2.2 操作流程 (7)2.3 业务规则及注意事项 (9)第三章来料收汇比例调整查询 (10)3.1 功能介绍 (10)3.2 操作流程 (10)4.1 功能介绍 (13)4.2 操作流程 (13)4.3 业务规则及注意事项 (15)第五章企业核注金额查询 (16)5.1 功能介绍 (16)5.2 操作流程 (16)5.3 业务规则及注意事项 (18)6.1 功能介绍 (19)6.2 操作流程 (19)6.3 业务规则及注意事项 (21)第七章企业可核注余额查询 (22)7.1 功能介绍 (22)7.2 操作流程 (22)7.3 业务规则及注意事项 (24)第八章银行核注金额查询 (25)8.1 功能介绍 (25)8.2 操作流程 (25)8.3 业务规则及注意事项: (27)第九章银行核注明细查询 (28)9.1 功能介绍 (28)9.2 操作流程 (28)9.3 业务规则及注意事项 (29)第十章进料加工收汇比例查询 (30)10.1 功能介绍 (30)10.2 操作流程 (30)10.3 业务规则及注意事项 (30)第十一章来料加工收汇比例查询 (31)11.1 功能介绍 (31)11.2 操作流程 (31)11.3 业务规则及注意事项 (33)第十二章退出本系统 (34)12.1功能介绍 (34)12.2 操作流程 (34)第三篇权限讲明 (35)前言为使您尽快熟练使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请认真阅读本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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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银行由于错误操作而多核注的数据可通过在“本次申请收汇金额”栏录入负值的方式进行冲减,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6.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应留存《出口收汇说明》五年备查。
进料加工贸易收汇
来料加工贸易(比例内)收汇
其他贸易收汇
预收货款收汇
同上
同上
本次结汇或划出金额不超过核查系统中查询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
1.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企业的基本信息已登记的,开户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
企业的基本信息未登记的,开户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应通知企业到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2.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1.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依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和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生成。
2.企业预收货款对应的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其经联网核查后结汇或者划出的金额,从该企业登记的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中扣减。
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
同上
1.《出口收汇说明》;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4.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银行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联网核查与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一般贸易收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7.对于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当划入待核查账户。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出具(与联网核查相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3.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主体留存联)正本;
4.相应单证:
⑴对于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出口,提供邮寄货物清单(指快递公司出具的业务收据),无法提供收据的,以企业出具的清单代替。
⑵对于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符合规定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提供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货运单据、情况说明函。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1.有效商业单据;
2.其他证明材料。
1.银行应在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并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后,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1.《出口收汇说明》;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本次结汇或划出金额不超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中查询的该企业相应贸易类别项下的“可收汇余额”。
1.《出口收汇说明》的填写:
⑴企业下列出口对应收汇应填写于《出口收汇说明》“其他贸易”项下“其中2008年7月13日前出口但7月14日后收汇的金额”栏内: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出口;2007年12月31日前的出口但备案的远期收汇日期在2008年7月14日之后;
3.开户银行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4.经联网核查后,待核查账户资金必须先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后的人民币可按实际支出需要划转。
5、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或理财业务。
2.一笔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分次出具。涉外收入的核销专用联应当与涉外收入申报号一一对应。
1.一笔出口收汇分次联网核查的,银行应在对该笔收汇进行第一次联网核查后出具全额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相应的已联网核查金额。外汇局以银行签注的已联网核查金额为准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将核销专用联退回企业;外汇局因数据补录入或差额核销需留存核销专用联正本的,可向企业提供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注已核销金额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服务贸易以及资本项目等项下收入,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1.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入账前要认真审核资金性质,无法判断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由于企业说明错误或银行工作失误而导致资金错误入账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⑴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直接入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的更正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的手续;⑵服务贸易、资本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经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其他外汇账户的手续。
3.对此类收汇,银行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银行按规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出口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
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收汇
同上
1.《出口收汇说明》;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出口合同;
②根据企业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出口收汇情况以及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且备案的远期收汇日期在2008年7月14日之后的出口情况确定的出口可收汇额初始值。
4.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陆核查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出口收汇说明》,查询企业相应贸易类别报关单可收汇余额,并在收汇核注界面“本次申请收汇金额”和“币种”栏中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可收汇额。银行在完成上述联网核查手续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中相应外汇的结汇或划出。
审核收汇单位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一致性。
1.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应填写于《出口收汇说明》“无货物报关” 项下。
2.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当登陆核查系统,在“无关单收汇金额登记”界面,选择相应的登记类型,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出手续。
银行对该笔收汇进行第二次联网核查后,应在企业提供的相应核销专用联正本或外汇局已签注核销情况的核销专用联复印件上签注第二次联网核查金额后提供企业。依此类推,直至该笔收汇联网核查完毕。
2.一笔出口收汇一次性全额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无须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联网核查金额。
3.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按规定并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应当在对货物贸易部分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后出具全额的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已核查的货物贸易收汇金额。
⑵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打包放款除外)外币放款以及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对应出口货款中不需偿还银行的余款;
⑶打包放款业务项下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
⑷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
⑸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的收汇;
⑹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
⑺其他出口项下外汇收入;
⑻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符合规定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
3.银行需收取的汇款等手续费,在对应贸易收汇入账前已被银行扣除的,不纳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范围;贸易融资项下银行需收取的融资费用纳入联网核查范围,即应当满足“银行实际放款+融资费用+余款=相应出口可收汇额”的要求。
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银行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核查”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转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
2.企业应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则确定收汇资金性质。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银行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
5.对于进口预付汇项下的退汇款,企业应向银行提供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经银行审核无误后,该笔外汇不必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
6.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出口和收汇。如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在联网核查后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再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原币划转时,不得进入其待核查账户,不再办理联网核查手续。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1.信用证、托收的条款或者汇款指示、交易附言等信息;
2.企业说明(银行无法判断时)
1.银行应将企业下列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
⑴直接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或境内中资银行离岸账户、外资银行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外汇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
3.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登记操作:银行在核查系统“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登记”界面记录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合同号和本次登记收汇比例,核查系统自动计算“超比例收汇金额”。
⑵企业2008年7月1日之后的出口对应收汇应填写于《出口收汇说明》相应贸易类别项下。
2.《出口收汇说明》上的企业公章可以用企业预留银行的印鉴代替。
3.核查系统出口可收汇额的计算:
(1)一般贸易出口可收汇额等于2008年7月1日(含)之后企业一般贸易项下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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