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探讨改后
论看守所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论看守所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革20l2年3月第2期(总第72期)辽宁警专学报J0URNAL0FLIA0NINGPOLICEACADEMYMar.2012No.2(Sum.72)论看守所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周涛(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监所管理系,辽宁大连116036)摘要: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监督透明度的提高,对看守所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文明化呼声日趋强烈看守所监管工作中长期存在的自杀,自残,变相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在媒体曝光下备受关注;看守所在积极改进的同时,又要应对高压态势下民警的工作压力,与刑侦机关及媒体的关系等新问题,倍感艰难.因此,树立理性的法律思维,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重视领导者的科学决策和民警的责任意识,是看守所监管工作改革的方向与重点.关键词:看守所;监管工作;问题;改革中图分类号:D63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378(2012)02-004卜06看守所作为关押未决犯和部分已决犯的监管机关,其比监狱更具封闭性.这种封闭性使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其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2009年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云南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内死亡,事后警察称其是在与同监室在押人员玩"躲猫猫"时撞到墙壁受重伤后死亡的,但后经查实其系被牢头狱霸打死.一时间看守所成为各种媒体和公众的聚焦点,在押人员各种离奇死法流传于网络和坊间,看守所监管工作成为众矢之的.除了非正常死亡事件,逃跑,自杀,自残,殴打,都是令看守所焦虑的重大监管安全事件,看守所在应对媒体和解决内部顽疾工作中疲于奔命.因此,客观,理性地分析看守所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是解决该问题的前提与关键.一,媒体聚焦下看守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逃跑,自杀,自残现象看守所承担着高度的监管责任,逃跑,自杀,自残历来都是所内严重的监管安全事件,其中非正常死亡是后果最严重,最可怕的一种,是看守所监管工作中的头等大事.犯罪嫌疑人进了看守所,面临着较差的物质条件和高度的精神压力, 这些都是引发重大监管事故的原因.1.自由的丧失与匮乏的物质条件嫌疑人从拘留到逮捕羁押于看守所,经历了从自由世界到与世隔绝的两重天,看守所为了防止在押人员脱逃,不得不加大防范力度,在各种要害部门安装探头,进行全方位的监控;收缩关押场所,实行集中关押,在押人员的"吃喝拉撒睡"都集中在拥挤的监舍内,人均空间不足,每天除了放风时间,在押人员按照统一要求要变换不同的坐姿静默反省,不良心理问题随之产生, 集中表现为情绪紧张,恐惧,焦虑,心烦意乱,坐立不安甚至消极悲观绝望,进而引发躯体不适感,轻则失眠,重则患慢性疾病或旧疾久治不愈,继而引发心理情绪反应,感觉痛苦,失望,生不如死,从而引发自杀,自伤,自残事件.2.高度的精神压力在押人员除了必须承受身心压力外,自身案收稿日期:201卜O9—06作者简介:周涛(1972-),女,满族,辽宁岫岩人,副教授,学士.41辽宁警专学报2O11年第2期情所带来的焦虑与担忧产生巨大的精神负担,导致其在刚入所及诉讼阶段精神高度紧张,对管教人员,提审人员,审判人员的每一句话都细细品味,捕捉,判断于己有利的信息,设计应对策略,而一旦失败,则导致心力憔悴,情绪,行为失控,引发重大监管事故.(二)变相超期羁押超期羁押一直是令看守所头疼的问题,而且是看守所自身无法解决的顽症.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原厅长陈振东曾说过,在2001年1月至2003年4月,在其任职期间曾对看守所超期羁押问题进行了集中调查,最终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有11万人超期羁押,最长的28年,十几年的有很多.这些地方的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局的领导都换了几任了,案件解决起来非常困难.超期羁押问题在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后,在其后的集中清理整顿中,案件的绝大多数得到了处理,但随后而来的变相超期羁押问题仍普遍存在,原因错综复杂.1.疑难杂案许多超期羁押的案件与刑事政策导向有直接关系.例如,"大案,要案,命案","公安部督办案件","各省公安厅督破案件"等,这些刑事案件本身影响力大,性质严重,案情复杂,同时又带有行政色彩,尤其是有些大案,要案,上级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为平复民愤要求限时侦破,导致虽然嫌疑人到案,但证据不够充分,人命关天,公,检,法部门不得不稳妥慎重处理,既要对上级有所交代,又要小心翼翼,办来办去将案件办成"疑难杂案",公,检,法部门在法律范畴内玩太极,嫌疑人放不得,判不得,导致超期羁押.还有些经济领域的重大案件最初是由某部门主办,后主办部门或主办人员出现了问题,承办单位或人员出于种种考虑,使案件被迫搁置,久拖不决.2.变相超期经过集中整治后,公检法各部门对超期羁押问题基本上能树立警戒意识,但由于公,检,法各部门在分工与合作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使原来的超期羁押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公,检,法机关会根据各自权限最大限度地为超期羁押谋求合42法程序,如公安机关会以补充侦查,案情复杂,流窜作案等种种合法理由延长办案时间;检察院,法院由于存在大量待审案件,则对审结后上诉,发回再审的案件一拖再拖,最大限度地为自己延期审理寻找法律依据,争取时间以应对未结之案件.加之公,检,法三机关合作脱节,使处在不同阶段的在押人员的换押证未及时更换,看守所在未见到相应的法律文书时不予配合,在无形中拖延了羁押时间.与过去违规的超期羁押不同,现阶段的超期羁押都程序合法,但实质仍是变相超期.对于这些,看守所只能内部消化,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内超负荷羁押,在押人员为争夺有限的生活资源而发生殴斗就在所难免. (三)刑讯逼供在"躲猫猫"事件之前,刑讯逼供是看守所的一个痼疾,普遍存在却不为公众所知,基本上内部消化了.伤亡或病亡的,经过与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家属不告不闹,事件就平息了.直到2009年的"躲猫猫"事件,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现象才大规模的见诸媒体.看守所非正常死亡案件,最多还是由人为造成的,具体包括如下几种类型.1.刑侦阶段的刑讯逼供长期以来,在刑侦领域普遍存在重口供,轻物证的思想,刑警为了获取口供,在刑侦阶段采取刑讯逼供,造成嫌疑人外伤或内伤,当时未引起足够重视,等嫌疑人关进看守所后,伤处继发感染进而引发伤亡事件.为杜绝刑讯逼供,公安部及各省公安厅于近几年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如在看守所提审室安装监控探头,提审人员与羁押人员有效隔离,不符合规定条件不得外审等,这些有效防范了刑讯逼供问题,但对于久攻不下的特殊案件,刑侦人员仍可以"指认犯罪地,指辩犯罪人,辨别赃物"等理由,将在押人员提离看守所,期间若刑侦人员实施刑讯逼供,且返回看守所后的体检不周全,对出现的嫌疑人伤亡事件,看守所就会难辞其咎,有口难辩.2.看守所急功近利搞破案看守所依法关押大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这些被监管人员不仅自己有复杂的犯罪经历,而且还直接或间接地掌握周涛:论看守所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着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或线索,是一个蕴藏丰富的"违法犯罪信息库".看守所具有其他警种无法比拟的资源优势,时间优势,成本优势和阵地优势,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不仅是侦查工作的延伸和继续,而且也提升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整体效能,同时也扩大了监管机关自身的社会影响力.于是,监管机关开始把深挖犯罪作为"亮点工程"来抓,造成看守所急功近利搞破案,舍本逐末,互相攀比,甚至不惜对在押人员动粗,制造了一些刑讯逼供案件.例如,在某部级文明看守所内曾发生过一起刑讯逼供案件,造成嫌疑人死亡,后来经过有关部门协调,涉案人员被从轻处理,一个被判刑,另一个免于刑事责任,而看守所的代价则是被摘掉了"一级文明"的牌子和主管领导被调离.(四)部分在押人员掌握管理权使用号长,杂役犯是监管机关历史形成的特殊管理方式,这些号长,杂役犯逐渐成为看守所管理的"拐棍",看守所将部分管理权交给这些在押人员——"拐棍".有些"拐棍"的权力大得很,出手狠毒,将管理权交给他们很容易打死人,即便不死人也会引发下列问题.1.执法不公与滋生腐败看守所使用"拐棍",必然导致对在押人员的管理在某个环节上出现真空.通常情况下,看守所把部分权力委派给号长,并根据其提供的情况对在押人员的表现作出判断,由于受号长自身素质的限制,监管民警据此作出的判断也难免有失公正;同时,号长在点名,看号,坐号时享有一定特权,也会引起权利寻租现象,使部分在押人员为了当上号长,想方设法地拉拢欺骗监管民警,从而滋生腐败.2.危害监管安全号长等"拐棍"凭借手中的部分权力,往往能够拉帮结伙,在监舍中形成自己的势力,为非作歹,称王称霸,严重破坏看守所的监管秩序.同时,"拐棍"们往往利用监管民警对他们的信任,欺骗民警,打击报复其他在押人员,使监管民警不能真实地掌握监情动态,给看守所监管工作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二,媒体聚焦引发整改之后出现的新问题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被炒作得沸沸扬扬.在2010年5月,公安部决定开放全国150个看守所,接受媒体与社会公众的监督,旨在"让所有人像了解派出所一样了解看守所",一方面希望消除公众的误解,另一方面希望在阳光下可以杜绝腐败现象:但随之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一)看守所民警压力大导致工作保守媒体聚焦下的看守所,从领导到普通民警均有压力,感觉紧张,警力不足与职业幸福感降低使看守所工作缺乏活力而日趋保守.1.警力不足看守所警力不足一直以来都是制约看守所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在押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押人员结构日趋复杂,对其关押和管理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在2009年,公安部共增加看守所警力和工作人员1万多人, 但警察与在押人员的比例只有lo0:8,加之机关行政管理人员较多,监区不直接参与管理,在押人员的辅助人员膨胀等原因,对在押人员直接管理的一线警力奇缺.以沈阳某看守所为例, 2011年8月其女性在押人员将近750人,而监区从事一线管理的民警只有l7人,比例只达到2%.社会和公众在对看守所工作要求不高时,这一矛盾还不突出;当看守所工作日趋规范,法制化要求越来越高时,警力不足的表层现象就逐渐演化为警力配置的不合理,严重影响执法的深层次矛盾.以沈阳某大型看守所为例,其最初设计为6个监区,但因警力不足,只能投入使用4个监区.在刑事政策特殊时期,监舍异常拥挤,给看守所监管工作带来沉重的压力,看守所只能沿袭"看守,看守,严看死守"的行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2.民警的职业幸福感降低与其他警种相比,看守所管理并不是一个受人追捧的警种,警力上的投入一直较少,民警的待遇也不高.全国多数城市的看守所位置偏远,警力不足导致频繁值班,民警付出的多,成就感少.许多看守所在羁押人数超编时,不得不向市43辽宁警专学报2O11年第2期局,分局借调人员,借调来的民警身在曹营心在汉,很难与所内民警形成合力.而对于管着几十号人的管教民警而言,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可能意味着脱掉他(她)身上的警服,甚至接受刑罚. 来自舆论的压力更不必说,看守所出了事故,无论是正常的还是非正常的,舆论除了谴责就是谴责,有的民警兢兢业业地工作了半辈子,一旦出个事故就前功尽弃.民警职业的幸福感低,自然影响到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二)刑侦机关的破案效率降低在刑事司法系统内,一个机构的活动可以对其他机构产生很大的影响.由于这一相互作用, 导致一些政策由某一个司法机构看来是最理想的,然而由另一个机构看来则远远不是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在严打期间,治安,刑侦部门会战功卓着,而看守所面对一天送押的几十号拘留,逮捕者常常感到吃不消;同理,面对媒体公众的监督,看守所在人,财,物力等方面加大了对在押人员的人身伤害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无处不在的摄像头,隔离彻底的审讯室,严格的体检和外审程序,这些对于习惯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高度重视口供的刑侦部门而言,其原来的这种工作方式遭遇到来自兄弟单位的极度不配合,大大延缓了结案速度,有的办案人员甚至抱怨到底是破案重要还是人权保障重要,在他们的观念中,嫌疑人不打不交代,不交代就结不了案,结不了案就影响打击犯罪的效率.(三)应对媒体迷失方向看守所本身由来已久的警力不足问题,使其在应对社会犯罪高压下履行职责已经亦步亦趋了.在公安部决定开放150所看守所后,被开放的看守所还要组调部分业务人员应付接待讲解, 回答来访者的各类咨询,为了让公众满意还要不断地进行投资改进.没有开放的看守所因为看到开放后的看守所会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于是凡有条件争取开放的看守所都跃跃欲试,而条件差的看守所就只能"望洋兴叹"了,从而加剧了看守所的两级分化.看守所之所以开放,是想让公众了解其并非像媒体所传的那般乌烟瘴气,是想还原看守所的规范,文明,人道化的执法.看守所原本是规范的,就不需要被媒体牵着鼻子走, 看守所内部的管理和制度的完善应该成为各级看守所努力追求的目标.看守所本身是刑事执法机关,应忠实地服务于法律;但并不是说看守所可以对公共舆论置若罔闻.正确的思维是,在制定执法和刑事司法政策前多听取公共舆论的意见,吸引公众对政策进行理性辩论,加强公众对特殊执法领域的理解;在出现非常事件时,公共舆论才不至于大肆渲染,以至于扭曲了公众对执法系统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的看法.三,看守所监管问题的症结分析(一)决策者的安全思维重于法律思维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把法治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与人治相对而言的.在法治状态下,法律介入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法所代表的秩序,正义,权利等价值才能得以实现.维护秩序,弘扬正义,保护在押人员的权利正是看守所法治的基本内涵.而安全思维,则是把安全稳定无事故作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为达到此目的甚至不惜牺牲公平和效率. 从实质上看,追求安全是法治的主要价值取向之一,秩序也是法治的主要目标之一,秩序的基本含义就是稳定有序.安全稳定是看守所法治的基本内涵,实现看守所的法治,必然包含对安全稳定的追求.问题的关键是,安全稳定仅是看守所法治内容的一部分而非全部;但事实上,决策者却把安全稳定作为了看守所执法的全部内容,而忽略了对法治其他核心内容的兼顾,如正义,公平,权利等内容的兼顾发展,使看守所的安全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治的高压态势和全体民警的严防死守而获得的暂时稳定,缺乏法治精神下的治本性和持久性.(二)不治本的整改措施导致"非左则右""躲猫猫"事件最终被归结为看守所的"牢头狱霸"问题.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曾向媒体称:产生牢头狱霸的关键在于有关部门对看守所监管工作的不重视.于是在一年多的时间里, 公安部推行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如增加警力, 调高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与地方医院合作为在押人员就医提供保障,在管理制度上重点建立讯问时的物理隔离制度,出入所体检制度,分类关周涛:论看守所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押制度等.伴随着这些管理措施的创新,公安部决定让全国的150家看守所向社会定期开放.看守所终于揭开了面纱,如此一来,类似"躲猫猫" 的事件就能真正地杜绝了吗?看守所排查,律师在场,录音录像等改革举措,已令看守所,办案单位工作起来畏手畏脚,但外界仍有质疑是否存在串通造假.对此,看守所民警苦不堪言,抱怨押犯权利受保护了而他们的权利又有谁来保护呢;而刑警则抱怨案子没法破了.本来改革是为了以正视听,结果却两头不讨好.更何况,大量的县级看守所的人,财,物匮乏,治标的硬件措施基本跟不上,容易出问题的恰恰就是这些县级看守所.整改的结果是,底子好的看守所更加规范,问题多的看守所仍旧积重难返.可见,改革必须治本.四,看守所监管工作的改革思路(一)看守所管理权的归属探讨看守所改革治本的方法究竟在哪里?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坚决支持侦查和羁押分离, 主张公安部门仅行使侦查权,将监管的权利交给司法行政部门.学者们认为,一个部门只能行使一项权利,侦羁分离符合法治社会权利制约,互相监督的原理.看守所如果交给司法部,那么何时提审会由司法部作出规定,还可以录音录像, 提供警察陪审,这样一来,99%以上的刑讯逼供都可以避免.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所长张宝力也认为,侦羁分离是大势所趋,内部监督的势力比较弱,只有让另一个部门来监督,权利有制约,力度才会加强.总之,无论看守所归谁管,都不应该忽视内部的管理,而且都应强调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和破案同等重要,这才是基于法律的理性思维.(二)公平与效率如何做到相得益彰虽然多数学者和一些看守所基层人员认为侦羁分离是解决刑讯逼供最治本的途径,但首先就面临着来自公安部门的不同意见.很多公安部门的高层非常痛恨刑讯逼供,他们对命案必破的工作要求也持有不同的看法,其中的很多人并不同意侦羁分离.1997年,预审合并到刑侦,监管局才独立出来.此前看守所设在预审,因为二者谁也离不开谁,如预审员审了一名在押人员, 投到监号后,可以让看守所民警观察他的反应, 这样有利于以后的审查.如果看守所交给司法部,提审手续严格了,办案人员就不容易了解在押人员的状况,这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而言是一个很大的削弱.这种意见涉及司法系统的关键分歧所在,即公平和效率孰重孰轻.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认为,看守所归司法部,实现了公平, 但是打击犯罪的效率会降低,以前可以随时抓随时审,归司法部后,晚上不能审,周末不能审,破案受到很大限制.当前社会矛盾频发,公安部门压力很大,为了公平而放弃效率,这个决策不容易作出.这些考虑内容确实存在,但都不应该成为障碍.真正的症结在于决策者缺乏法律思维,公检法司都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应寻求在法律框架内建立合作制约机制,而不是各立山头,为实现部门利益而降低国家司法的整体效率.(三)检察院监督与媒体监督1.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驻所监督重要性已无需论证,关键是如何发挥其监督的效力.多年以来,人们嘲笑检察院的驻所监督是"聋子的耳朵",虽然这样的言语难免有些偏颇,但是至少暴露出了检察院监督的软肋,尤其是事故频频曝光后,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再次遭到质疑.检察院在监督的职能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方面应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对此民众的实际感受是监督"写在纸上, 贴在墙上",流于形式.针对这些问题,检查机关近几年也在提高管理水平上下了不少功夫,如推行驻所监察室网络化,动态化,在看守所安装摄像头,监控录像24小时开启,录像保存等.在开放的北京市西城分局看守所,人们可以看到驻所检察官的大照片醒目地挂在墙上,如果在押人员遭遇警方殴打和威胁,可以向这些人举报和求助,这些都是积极的改进措施.西方国家在监管场所内通常也设立国家检察官制度,为防止销毁录像或沟通不及时,设立检察官巡视制度,检察官定期到监舍巡视,倾听在押人员的申诉并将处理结果直接反馈给在押人员,效果良好,值得借鉴.45辽宁警专学报2011年第2期2.媒体监督新闻媒体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新闻媒体对信息的理解处在真空状态,那么它的影响就是破坏性的,而不是有利的.尤其是网络媒体,主体庞杂,各抒己见,情绪性强, 建设性建议少,围观,调侃,追杀现象普遍,近几年逐渐有影响主流媒体的倾向,甚至出现网络媒体干预司法的现象.在美国,法院很反感来自舆论的压力,当事人会以"审判受到舆论的压力而造成不公"为由使法官陷入被动,想通过媒体施压获得胜诉在美国绝对不是明智之举,因为法律和情绪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既要处理好监所执法与主流媒体,网络媒体的关系,又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只有规范化执法才能以正视听,防止因应付媒体而产生不必要的内耗.(四)所内决策与民警的责任1.所内决策安全,人性,规范的看守所需要软,硬件的支撑.硬件设施,如防控,监控设施和监舍,活动区等设施,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受国家财政投入的制约;而软件措施,则包括管理制度,队伍建设,创新发展等.如何处理好软硬件之间的关系,做到优势互补,这与看守所领导的决策水平息息相关.所以要选配好看守所的领导班子, 特别是选好,配强一把手,通过抓班子来带队伍, 实现决策科学,运筹帷幄.2.民警的责任监管民警是看守所管理工作的主体,民警的责任心不强,再好的决策也难以发挥作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监管民警的责任心,事业心和管教业务作为看守所改革的重心来抓,经常在监管民警中开展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创。
浅论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

浅论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作者:王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7期摘要看守所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同时近年来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问题又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首先归纳了近年来我国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方面暴露出的主要问题;然后阐述了国家在宏观层面对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所作出的巨大努力;最后提出了在今后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看守所体制重构和继续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刑事诉讼作者简介:王胜,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64-02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近现代文明进程的一个核心主题,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也不例外,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状况则是刑事司法人权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
然而,自2009年初云南晋宁发生著名的“躲猫猫”事件之后,看守所在押人员这一特殊场所中的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开始集中浮现在全国人民面前。
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及时将目光聚焦于羁押在看守所中的在押人员,以探求完善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的有效路径。
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方面暴露出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方面确实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笔者对近年来国内各类媒体曝光的材料进行总结归纳,认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遭受到非正常伤害2009年以来,陆续有“呼吸死”、“睡梦死”、“摔跤死”等数十例非正常死亡事件出现在媒体报道中。
造成在押人员受到非正常伤害的主要原因包括:(1)刑讯逼供。
实践中,既有在押人员被随意带出看守所而受到刑讯逼供,也有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受到刑讯逼供。
例如湖北佘祥林错案,佘祥林在侦查阶段被残忍地毒打了10天10夜。
而在重庆的“打黑”风暴中,很多在押人员则被带到铁山坪等所谓的“打黑基地”进行残酷逼供。
(2)牢头狱霸。
少数在押人员凭借各自在资源上的优势在监内逐渐形成领导地位,肆意称王称霸、欺压他人,甚至监管民警都称他们为监内的“黑社会”。
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

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季敏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马边)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行使检察权、促进司法正义和提升司法效率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遭遇了瓶颈,制约了制度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一步发展,其中保障性制度的不完善是原因之一。
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新的起点上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亟待积极思考。
一、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界定以及相应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人民监督员的权利问题。
在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中,对人民监督员权利的规定仍较为松散,同时在权利的范围上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对规范制度本身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主要体现为服务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合理判断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监督权、提请复核权、人身自由权和获得报酬权。
1、知情权。
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理由、程序的知晓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作了一定的规定,即人民监督员享有知晓案情、处理案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向案件承办人提问的权利。
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还应包括人民监督员可以旁听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可以查阅与案件处理结论相关的法律方书的权利。
2、监督权。
是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事实与适用理由有发表监督意见的权利。
从性质上讲,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一种程序上的监督,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
此监督权包括启动监督权、独立行使权、评议权、表决权和提交监督意见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规定。
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已经基本确立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权利。
创新管理机制

盂县看守所积极创新看守管理机制录入时间:11-11-03 09:40:48 作者:来源:阳泉日报本报讯近年来,盂县看守所狠抓安全不放松,从精细化管理入手,积极创新看守所管理机制,收到了良好效果。
在具体工作中,该所严格按照公安部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推行在押人员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理机制。
为使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工作真正做到精细化,该所推行了“四步工作法”,即入所分析、综合分析、定期分析、细化管理。
近年来,有十余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人员被顺利执行死刑,有数十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人员安全过渡。
在实施精细化管理,严防责任事故发生的同时,该所积极健全人权保障机制,有效提升了监管质量。
在押人员入所之后,对他们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及应遵守的管理规定进行详细告知。
编制了《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推出“亲情聚餐”、“生日餐”等活动。
在传统佳节期间,开通“亲情热线”电话,让悔过自新态度端正、遵规守纪表现良好的在押人员与家人通电话,汇报自己的改造情况,倾诉思念之情。
对在押人员需要看病吃药的,做到了大病住院治,小病不出所,医药随时到。
与此同时,该所总结多年来看守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了服务诉讼机制,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和协调,探讨和研究服务诉讼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并充分调动社会帮教力量,做好对在押人员的规劝工作,健全人权保障机制。
为了加强对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2010年8月看守所开通了驻所检察室与监管警务信息系统和监区视频监控录像的联网工作,使看守所各个执法环节时刻纳入监督之中,有效促进执法规范化进程。
该所还积极推行监管场所向社会开放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虚心倾听群众对监管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同时,深入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充分运用走访、回访、接访等形式,主动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评议。
通过精细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使监管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增强,管理和教育进一步规范,环境和秩序进一步好转,为看守和办案工作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于加强狱政管理工作的思考体会

持续改进方向和目标设定
提高狱政管理法治化水平
加强狱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各项工作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加强狱政管理队伍建设
加大对狱政管理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执法 能力,确保各项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推进狱政管理信息化建设
加快狱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引入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手 段,实现对监狱的全面覆盖和实时监控,提高管理效率和 准确性。
管理理念滞后
部分狱政管理工作者缺乏创新意识,难以适应新时代 发展要求。
体制机制障碍
狱政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如协调不畅、资源分配不 均等,影响管理效能。
03
加强狱政管理工作必要性
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
确保监管场所安全
通过加强狱政管理,确保监狱、看守所等监 管场所的安全,防范在押人员脱逃、自杀、 伤害等事件的发生。
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民警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强化执法队伍培训教育
1 2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民 警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强化业务能力培训
定期组织狱政管理业务培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 质和履职能力。
3
实施心理干预
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对民警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 ,缓解工作压力,提高工作积极性。
02
03
教育改造
通过在押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 促进其思想转变和行为矫正,为回归 社会做好准备。
04
改进策略与方法探讨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狱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管理 职责、权限和程序。
细化规章制度
根据狱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详细、可操作的 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流程。
调查报告2浅谈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浅谈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能否充分保障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反映出一个看守所的执法水平,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各方都在为健全法治、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进行不懈的努力,但应当承认,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这仍有待于我们去研究、去改进。
一、目前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总体状况比以前有很大的好转,但还存在许多不仅人意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押人员的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80条、第203条明确规定了在押人员可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但个别管教民警认为看守所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安全,只要在押人员不死不逃,万事大吉,因此对在押人员的辩护、上诉、申诉不大重视。
对上诉问题,因上诉客观上延长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有些管教民警甚至看守所的个别领导,为了尽量减少看守所的关押量以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往往动员在押人员不要上诉。
申诉,特别是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的申诉,作为在押人员往往由于种种顾虑而不敢申诉,即使申诉,管教民警也往往采用各种方式加以阻绕。
而对于在押人员的辩护,个别管教民警则把其作为是一种不认罪服法的表现,于是在在押人员聘请律师、要求传递辩护材料的过程中加以阻绕,不同程度地剥夺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在押人员的控告、检举权得不到重视。
在押人员虽被剥夺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权,但仍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控告权、检举权。
然而跟申诉权相似,控告特别是对看守所及其管教民警的控告,在押人员往往出于种种顾虑而不敢为之,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他们对控告有效性心存疑窦,怕受到打击报复,因而控告成为一项名存实亡的权利。
浅谈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浅谈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作者:蒋凤诚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摘要:伴随着社会文明进程,在押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诉讼权利保障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只有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才能达到维护国家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笔者试着以保障在押人员诉讼权利必要性为切入点,阐述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种类、内容,分析我国目前制约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因素,提出自己对进一步完善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途径的看法,以期对提升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水平有所裨益。
关键词:诉讼权利;监所检察;保障机制从权利的本源分析,人权首先是具有主体资格的“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仅仅是因为他是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
所有人都有某种最基本的作为人的权利,换言之,这些权利直接属于作为人的所有人,它们并不是有法律和社会制度所产生的。
既然一切人都享有人权,那么,毫无疑问,在押人员作为人类的一员,尽管是失去自由的人,同样拥有作为人的主体资格,自然享有人权。
在押人员作为人与普通人拥有相同的人性,拥有同等的人的主体资格,也同样拥有诉讼权利。
在押人员包括在押的未决犯和已决犯,其诉讼权利的主要包括程序性诉讼权利和实体性诉讼权利。
其中,程序性诉讼权利主要是指在押人员享有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获得辩护、申请回避、提出控告、最后陈述等权利。
实体性诉讼权利主要是指在押人员享有免受酷刑、受教育、维持适当生活水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救济等权利。
一、制约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因素1.文化因素法律的贯彻落实和法治社会的实现均需要人来执行,而人的行为是受其观念影响的,人的观念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将会被怎样执行。
我国在押人员的权利,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仍受到偏见对待,相关的诉讼权利也无法摆脱这种偏见观念的束缚,进而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的实现。
2.政治因素监管场所的原始功能就是关押对统治阶级不利的人,其政治色彩明显,不管是看守所还是监狱,始终围绕着政治目标,服务于不同时期的国家宏观政策。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摘要:看守所制度秉承的理念:一是安全,二是人权。
看守所不仅是为公安、检察等机关服务的,也是为保障人权服务的。
看守所涉及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其作用相当重大,因此要更加关注看守所的改革以及各个方面的保障。
关键词:看守所;人权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管理机制创新中图分类号:d8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7-0099-01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是继2004年人权写入《宪法》,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人权保障的第三次飞跃,充分体现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
一、创新看守所管理机制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看守所在提升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和程序工作水平中,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我所在这方面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通过入所体检、出所辨认归所后的体表检查制度、讯问场所的法定化、提供专门的提审室、全程录音录像、不得超时审讯等措施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
二是在羁押中,发现在押人员身体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看守所向相关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对于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有权不予继续羁押,以此来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和继续羁押。
三是明确看守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看守所与其他办案部门不仅是配合服务的关系,还要有相互制约的关系,通过对办案单位的制约来保障被羁押人员辩护权的行使。
二、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推进与完善对于新入所的在押人员,值班民警应在收押时告知其在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发放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在所羁押期间,通过视频教育系统和语音播报系统定期向在押人员讲解其在关押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在监室和风场安装应急报警系统,在人身受到虐待时,及时向民警报警求助,民警对在押人员反映的问题详细登记,及时上报并做好反馈;各个监室都设置检察信箱,驻所检察室定期收集在押人员反馈的情况并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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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 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探讨专业法律年级中队函授2010级姓名于飞指导教师孙运利二〇一二年八月摘要:自从2009年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事件以来,各地看守所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目标。
如何防止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有效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成为各地看守所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
本文结合个人工作经验,首先总结分析了近年来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对问题存在的原因做了分析,最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从制度、法律、人员构成等方面对看守所的建设提出了一些见解针,希望对于看守所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探讨2010级函授本科于飞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指出,中国将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
完善看守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制度、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调查处理制度①。
能否充分保障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反映出一个看守所的执法水平,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各方都在为健全法治、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进行不懈的努力,但应当承认,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这仍有待于我们去研究、去改进。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根据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52号令发布的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卫生健康权、会见亲属权、检举、控告、申诉权、取得赔偿权等。
虽然近年来各地看守所都十分重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总体状况比以前有很大的好转,但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生命健康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
有的看守所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对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采用体罚、虐待等粗暴的方法;另外,监室内在押人员相互之间欺负、殴打等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2009年2月,云南青年李荞明死在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警方称其“躲猫猫”时撞墙,引起各大媒体炒作,被评为2009年度网络第一热词;也有一些在押人员生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再加上关押条件差,通风、照明等条件的限制,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二)在押人员的控告、检举权得不到重视虽然在押人员虽被剥夺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权,但仍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控告权、检举权。
然而在现实的看守所中,在押人员往往出于种种顾虑而不敢对看守所及其管教民警提出控告,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他们对控告有效性心存疑窦,怕受到打击报复,因而控告权成为一项名存实亡的权利。
在押人员的检举权行使不畅,虽然许多检举材料是因为检举质量低无法查证,但另外一个因素是因为管教民警的忽视,没有及时传递检举材料而造成的,也有的是因为办案单位的拖延或不作为而未及时查证。
(三)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不能受到应有的教育在押人员虽然被依法限制或剥夺了人身自由,但他们仍然依法享有受教育权。
然而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往往只重视形式而不重视实质,这是目前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最大弊端。
由于受教育者本身的素质参差不齐,教育的条件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可能为每一个在押人员都提供切实有效的教育,在一般情况下,看守所往往只重视安全和遵纪守法的教育,而对政治、文化、科学知识方面的教育则相当缺乏,使在押人员在今后重新做人,重新踏入社会的道路上更加充满困难。
二、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的原因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执法者的素质不高在整个看守执法活动过程中,作为执法主体的管教民警的整体素质将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
任何法律,即使制订得最完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来加以实施和贯彻,同样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因此看守所管教民警的素质,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执法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管教民警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科学文化修养。
第一是政治素质。
由于看守工作的特殊性,工作平淡、单调、繁琐,既脏又累,接触的又是社会的阴暗面,因此,要求管教民警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要做到不计名利,无私奉献,清正廉洁,吃苦耐劳,要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此外还要能够抵制住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看守所管教民警的总体政治素质并不高,有的地方甚至把调到看守所工作作为处理民警的一种措施,把犯了错误、不能遵纪守法的干警调到看守所工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影响了整个看守队伍。
第二是业务素质。
看守所的业务并不简单,并不象人们所说的一看二守三送走。
它除了确保看守所的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外,还要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搞深挖犯罪,所有这些都要求管教民警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要能掌握复杂的管理技能,能洞察和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反管教心理,并能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管教工作中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简单化,致使看守工作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得到发挥,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没有很好地得到保障。
第三是科学文化修养。
文化素质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素质,它制约着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诸多方面。
对一个管教民警来说,要对外地籍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就要学会讲普通话;要对在押人员进行科学管理,就必须掌握一定的管理学知识;要洞察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反管教心理,就要有一定的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对原是领导干部的在押人员进行教育,就必须要有较高的文化基础知识和理论知识。
因而要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就要求管教民警有较高的科学文化修养。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执法者素质不高,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外部因素。
(二)在押人员的素质低下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是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重要原因,同样,作为执法对象的在押人员的素质低下,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对其合法权益的剥夺和侵犯。
第一是在押人员素质低下,导致了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法制意识的淡薄,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权益,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自己权益的侵犯和剥夺往往采用默认的态度,从而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在押人员素质低下,造成了在押人员畸形的人身观、价值观,在押人员对高档次的管理方法,如理想教育、前途教育、精神鼓励等无动于衷,而对体罚、打骂等不文明的管理方式反而表现出认可,从而鼓励了这种不文明管理方式的蔓延滋长。
第三,在押人员素质低下,容易在监室内违规,甚至殴打欺压其他在押人员,侵犯其他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而受到侵犯的在押人员同样由于素质低下,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而是采用“以恶制恶”的方法,导致“牢头狱霸”的产生。
通过对济南市看守所近两年关押的人员调查表明,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在押人员占在押总数的46.4%,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总数的0.85%。
在押人员的素质低下,是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内在因素。
(三)看守所的执法活动缺乏有效监督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在高墙大院内进行的,到处都有“禁区”和“警戒线”,“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因而一般人是不可能涉足的。
现有的外部监督,仅仅靠检察院的驻所监察室。
事实是由于公检两家长期在工作上的配合,以及驻所监察室的工作人员常驻在看守所,势必受到一定的影响,自觉不自觉地受到同化,从而不同程度地削弱或者放弃了其监督的职能。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就很难得到保障。
(四)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翻开我国的狱治历史,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乃到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狱治都是很黑暗的。
《汉书•路温舒传》中有这样的记载:“故治狱之吏,皆欲人融会贯死”“日则镣铐以拘其手足,夜用大木压迫其全身,仰天露卧,转动不能,不可响迩”。
②狱卒奸悍,倚狱为市,若囚犯有所馈赠,则给以种种方便和特权,如无馈赠,轻则打骂虐待,重则施以酷刑。
而狱具刑具更是花样繁多。
商朝的时候就有梏、桎、枷等狱具,附着时代的发展,狱具更是层出不穷。
旧社会对在押人员的残酷虐待和肆意侵犯,一方面是由其阶级本质和吏治腐败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一定的历史文化传统。
正是由于上层建筑的这一历史继承性的特点,因而在新中国成立后,虽然通过法律等形式规定了在押人员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但一些旧的观念、旧的思想意识形态不能完全根除,所有这些都成为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
(五)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潮流看守所要遵守最基本的法律法规是一部1990年发布的《看守所条例》,如今时隔20余年,其中很多规定不能适应时代步伐,其中对在押人员的称呼竟然还用“人犯”,对于看守所法律法规的滞后可见一斑,没有一部甚至几部②《汉书•路温舒传》对于看守所的行为规范,无论是监所管理机关还是监管民警,都无法做到真正的严格、依法、科学、文明管理。
三、多措并举,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一)转变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观一个人的行为,受其思想引导。
相同的人,在不同的思想观念的指导下,就有不同的行为结果。
从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中得知:由于历史的、文化的原因,管理人员的主观上还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执法观,如特权思想、人治思想等。
正是这些错误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剥夺和侵犯,因此,只有在转变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观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对这个问题进行有效的矫治。
那么要树立什么样的执法观呢?用明代薛楦的观点,“狱治四要”即公(不偏),慈(不苛刻),明(明镜高悬),刚(果断)。
而现代法治的要求,首先要坚持依法管理,禁止以权代法、以言代法。
二是要坚持严格管理,减少执法随意性。
三要坚持科学管理,防止执法的盲目性,四是要坚持文明管理,彻底废除野蛮的、落后的管理方法。
而这四个管理原则的内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延伸。
(二)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有的看守所为了使自己的特权行为畅通无阻,故意采用一种“愚民政策”,使在押人员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合法权益以及执法者有哪些应尽的义务,这种行为是十分危险的,容易导致司法腐败。
作为执行对象的在押人员,有权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合法权益,因此作为管教民警要有意识地加强这方面的教育,通过提高他们的法律觉悟,促使管教民警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事,作为管教民警都应该具备这样的积极姿态。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关键在于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