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定地价规程(申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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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样本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样本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前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标、行业原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运用管理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合用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地价评估,以及因调节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状况需补缴地价款评估,合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原则下列原则所包括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范各方应使用下列各原则最新版本。

GB/T 18508-《城乡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7-《城乡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21010-《土地运用现状分类》GB/T 28406-《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52-《标定地价规程》TD/T 1009-《都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3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7)《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8)《节约集约运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告知》(国发〔〕15号)(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国发〔〕28号)4总则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本规范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参照本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地价款。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完整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完整

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和程序 (1)3 城市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 (3)4 基准地价评估 (4)4.1准备工作 (4)4.2资料调查与整理 (4)4.3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 (5)4.4级差收益(地租)法评估基准地价 (5)4.5利用土地交易资料评估基准地价 (9)4.6利用土地交易资料评估路线价 (14)4.7城市基准地价的确定 (15)4.8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的编制 (15)4.9基准地价图的绘制 (19)4.10基准地价更新 (20)5 宗地地价评估基本方法 (22)5.1宗地估价程序 (22)5.2收益还原法 (24)5.3市场比较法 (27)5.4成本逼近法 (32)5.5剩余法 (34)5.6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36)6 各类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38)6.1宗地类型 (38)6.2居住类宗地价格评估 (39)6.3商业金融业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0)6.4工业、仓储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1)6.5交通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2)6.6综合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4)6.7公共绿地价格评估 (44)7 不同土地权利的宗地价格评估 (45)8 土地估价成果验收及确认 (48)9 名词解释 (4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 总则1.1 规程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

独立工矿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成片开发区和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估价也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1.3 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

标定地价工作方案

标定地价工作方案

标定地价工作方案(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标定地价工作方案第一部分工作背景标定地价与基准地价是地价管理的基础。

随着我国土地管理技术手段的进步,构建由基准地价体系、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和标定地价体系组成的“三位一体”公示地价体系已经是大势所趋,但其中的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开展。

我国自1992年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城镇都已完成基准地价建立工作,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基准地价体系,并且大部分城镇的基准地价体系都能够按规定在2-3年内进行一次更新。

从2004年至今,我国在105个城市逐步建立了地价动态监测体系,通过每个季度对标准宗地(监测点)的评估监测,建立了完善的地价变化指数体系。

而标定地价的概念,早在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国土籍字〔1995〕第190号)中就明确提出“城市市区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工作,力争在1996年6月底前完成”。

在2007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中也明确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要求,各地要根据部、省有关要求按时完成基准地价的更新、发布,及时完成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按要求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制订与发布工作,加快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第二部分工作目的通过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及其公示,确定标准宗地布设、标定地价定期评估、公示及管理、应用等,建立以基准地价、监测地价、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公示地价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宏观调控、不动产税基评估等相关工作,并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标定地价与基准地价是地价管理的基础。

标定地价规程全文

标定地价规程全文

标定地价规程全文
为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制定了《标定地价规程》。

该规程是土地市场的重要法规,对于土地交易的各方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规程的适用范围
该规程适用于国有土地的出让、划拨、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土地评估、征收、拆迁等相关活动。

二、标定地价的原则
标定地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应当考虑土地的位置、用途、市场需求等因素,以及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等因素。

三、标定地价的方法
标定地价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其中,市场比较法是最常用的方法,即通过比较相似土地的交易价格,来确定该土地的市场价值。

收益法则是通过预测土地的未来收益来确定其价值,而成本法则是通过计算土地的开发成本来确定其价值。

四、标定地价的程序
标定地价的程序主要包括土地估价、公示、审批等环节。

其中,土
地估价是标定地价的核心环节,需要由专业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

公示环节是为了保障土地交易的公开透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示标定地价的结果。

审批环节则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确保标定地价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标定地价的监督
标定地价的监督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包括土地管理部门、价格监管部门等。

同时,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参与监督,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标定地价规程》是土地市场的重要法规,对于土地交易的各方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方应当遵守该规程,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标定地价、基准地价、生地价、熟地价、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基准地价、生地价、熟地价、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基准地价、生地价、熟地价、土地出让金1、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具体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作用: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出让金额的依据;是清产核资中核定单位占用的土地资产和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作价入股的标准;是否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的衡量标准;是核定土地增值税和管理地产市场的具体标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确定补交出让金的标准。

由此可以看出,标定地价实际上就是由评估机构评估、政府确认的宗地地价。

但这又与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相符合。

按照该法,标定地价应该是各城镇标准(或标定)地块的价格。

这种价格可以是评估的,也可以是实际形成的。

只有这个意义上的标定地价才能用于定期公布。

2、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各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

基准地价因是平均价格,它的表现形式有级别价、区片价和路线价三种。

基准地价的主要作用为: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国家征收土地税收提供依据。

制订基准地价的技术有两条:一是在城镇土地定级的基础上,根据级差收益来测算;二是在未完成定级情况下,直接划定均质地域,根据市场交易资料来测算。

用得最多的还是第二条。

现在各地已初步进入定期修正、调整基准地价阶段。

基准地价是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七通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五通一平”),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的表示形式为楼面熟地价,同时公布楼面毛地价。

楼面熟地价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完成通平的土地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每建筑面积分摊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规程申报版修订稿

标定地价规程申报版修订稿

标定地价规程申报版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日前,国土资源部在其官网公示《标定地价规程》,公示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28日。

据悉,2017年10月21日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土地利用、节约、监测分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部利用司和部规划院牵头编制的《标定地价规程》(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经质询和讨论,审查委员会一致认为《规程》填补了我国标定地价评估、公布、使用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示地价体系,符合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及其发展的要求,适应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及不断完善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现势性和实用性。

《规程》的编写符合相关要求,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

同意通过审查。

附:《标定地价规程》《标定地价规程》目次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确定6、标定区域的划分7、标准宗地的设立8、标定地价的评估与确定9、标定地价成果10、标定地价信息公示附录A 标定地价成果编制要求前言(略)引言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乡公示地价体系,丰富土地市场价值参考标准,规范标定地价制订及公示程序,明确标定区域划定、标准宗地选取和布设、标定地价评估、信息公示等各环节的技术要点,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城乡标定地价体系建设的总则、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确定、标定区域的划分、标准宗地的设立、标定地价的评估与确定、标定地价成果、标定地价信息公示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市场发育较为成熟和有管理服务需求地区相应用地的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必不可少。

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

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

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标定地价规程

标定地价规程

标定地价规程
标定地价规程是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为了确定土地的出让价格而进行的一系列程序和标准。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土地出让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避免出现土地价格虚高或虚低的情况。

标定地价规程包括了多个环节,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土地估价。

土地估价是通过对土地的位置、用途、规模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土地出让价格的一个重要环节。

此外,还包括了土地用途规划、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合同等多个环节。

标定地价规程的实施对于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保证土地出让价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出现价格虚高或虚低的情况。

其次,它可以促进土地市场的合理竞争,激发土地资源的开发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标定地价规程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土地估价。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出让管理体系,确保规程的严格执行和效果的有效监管。

最后,需要加强对于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于标定地价规程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共同维护土地市场的良好秩序和发展。

总之,标定地价规程是土地出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它的实施可以保障土地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需要注重实施的细节和效果的监管,确保规程的有效实施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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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土资源部在其官网公示《标定地价规程》,公示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28日。

据悉,2017年10月21日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土地利用、节约、监测分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部利用司和部规划院牵头编制的《标定地价规程》(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经质询和讨论,审查委员会一致认为《规程》填补了我国标定地价评估、公布、使用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示地价体系,符合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及其发展的要求,适应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及不断完善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现势性和实用性。

《规程》的编写符合相关要求,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

同意通过审查。

附:《标定地价规程》《标定地价规程》目次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5、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确定6、标定区域的划分7、标准宗地的设立8、标定地价的评估与确定9、标定地价成果10、标定地价信息公示附录A 标定地价成果编制要求前言(略)引言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乡公示地价体系,丰富土地市场价值参考标准,规范标定地价制订及公示程序,明确标定区域划定、标准宗地选取和布设、标定地价评估、信息公示等各环节的技术要点,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城乡标定地价体系建设的总则、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确定、标定区域的划分、标准宗地的设立、标定地价的评估与确定、标定地价成果、标定地价信息公示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市场发育较为成熟和有管理服务需求地区相应用地的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必不可少。

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507-2014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8-2014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5-2012 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6-2012 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9—2007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标定区域characterization area在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基础上划定的,土地条件、土地利用状况等特征基本相似、地价水平接近的空间闭合区域。

建设用地、农用地均质地域的定义分别参见GB/T 18508-2014、GB/T 28406-20123.2.标准宗地standard lot在标定区域内,土地条件、土地利用状况等特征具有代表性,且利用状况相对稳定,地价水平能够起示范和比较标准作用的宗地。

3.3.标定地价standardized price of land政府为管理需要确定的,标准宗地在现状开发利用、正常市场条件、法定最高使用年期或政策规定年期下,某一估价期日的土地权利价格。

3.4.标定地价公示publication of standardized land price政府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途径,将所辖区域内标定地价有关信息公开发布,作为供市场主体或相关管理工作参考的价值标准,并接受公众咨询的行为。

3.5.标定地价公示范围scope of standardized land price systemoperation标定地价体系覆盖并运行的空间范围,由若干标定区域连接构成。

3.6.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coefficient correction approach ofstandardized land price利用标定地价及其修正体系,按照替代原则,将待估宗地的地价影响因素与标定地价的相应因素比较,进而通过修正求取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

4、总则4.1.范围标定地价的公示范围,应在本行政辖区内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和政府的服务监管需求确定。

4.2.周期标定地价评估及公示工作应以年度为周期开展,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标准宗地在当年1 月1 日的标定地价公示工作。

4.3.用途分类标定地价评估及公示中涉及的土地用途,应涵盖公示区范围内的主要土地利用类型,土地用途应参照GB/T 21010-2007 设定,宜细分至二级类。

4.4.技术路线与程序4.4.1.技术路线在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基础上划定标定区域,设立标准宗地,跟踪标准宗地及其所在标定区域的地价影响因素变化,采用规范的评估方法,定期评估标准宗地的标定地价,按约定内容与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布,形成区域内土地市场的正常价值参考。

4.4.2.程序4.4.2.1.确定各用途标定地价公示范围;4.4.2.2.在明确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的基础上,划定标定区域;4.4.2.3.设立标准宗地,并采集初始信息;4.4.2.4.评估标定地价;4.4.2.5.确定标定地价;4.4.2.6.发布标定地价及相关信息。

5、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确定5.1.公示范围划定应以行政辖区为基础,根据市场发育和政府的服务监管需求灵活确定;宜覆盖建成区、开发区,逐步拓展至近期城镇规划建设区及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发育较好的乡镇;5.2.各类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划定宜考虑土地权属及利用现状、相关规划空间分布特征;各类标定地价公示范围可叠置;5.3.工业用地标定地价公示范围应以开发区、集中区为主导划定。

6、标定区域的划分6.1.划分原则6.1.1.均质均价原则:同一标定区域内,土地的利用类型、利用状况、主导地价影响因素等相似,地价水平接近。

6.1.2.管理便利原则:标定区域界线不宜突破行政区划、产业区划、商业商务区、成片保障性住房等规划范围边界。

6.1.3.宗地完整原则:标定区域界线应保持内部的宗地完整性。

6.2.划分要求6.2.1.标定区域的划分应在已有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的基础上,结合地质地貌、水土条件、土地利用和市场发育程度等进行;在已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的地区,标定区域的划分宜参照具有较好现势性的地价区段;6.2.2.建设用地标定区域划分时,除区位因素外,还应关注土地的位置、面积、形状、宽度、深度、临街状况、地形、地势等土地条件及土地的用途、开发程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地上地下主要建构筑物的用途、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土地利用状况;6.2.3.农用地标定区域划分时,应关注的土地条件主要包括≥10℃有效积温、降雨量、降雨均衡度、无霜期、灾害性气候状况、地形坡度、土壤质地、有效土层厚度、土壤障碍层深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盐渍化程度、地下水埋深、田块大小、地块形状等;土地利用状况主要包括土地的利用方式、耕作制度、相关设施配套程度、农作物的投入与产出水平等;区位差异影响显著地区应体现区位因素的一致性;6.2.4.标定区域的分界线,宜采用河流、沟渠、道路、堤坝等线状地物,产业、商业商务区、成片住宅等的规划或现状范围边界,行政区划界线以及有明显标志的权属界线;6.2.5.标定区域的数量和空间界线宜根据市场发育的水平差异及政府的服务与监管需求动态调整;6.2.6.每个商业商务区原则上应划分为独立的标定区域,如果区域内土地利用条件和地价水平差异较大, 可划分为两个或多个标定区域;6.2.7.每个产业园区原则上应划分为独立的标定区域,如果区域内土地利用条件和地价水平差异较大,可划分为两个或多个标定区域;6.2.8.商业商务区、产业园区等范围内成片的现状住宅用地,应划为住宅用途标定区域;6.2.9.以宗地混合利用为主的区域,可单独划分为特定类型的混合利用标定区域;6.2.10.独立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地标性建筑物,可划分为单独的标定区域;6.2.11.划分农用地标定区域时,应将土地特征差异,地貌部位、地质基础、水热分配、土壤条件、土地利用类型及方式等有明显差异的空间,划分为不同的标定区域。

6.3.划分方法6.3.1.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城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及农村建设用地参照GB/T 18507-2014 4.7,农用地参照GB/T 28405-20126.2。

6.3.2.地价水平归纳法按照标定区域的划分要求,参考市场交易样本、地价监测点等样点地价水平,将土地利用类型与利用状况相似、地价水平接近且位置相邻的区段归并为同一标定区域。

6.3.3.专家评判法依据专家经验,以现有的基准地价、地价动态监测等地价成果为基础,结合各用途地价分布的空间特征,根据土地市场变动情况和地价影响因素作出综合判断,划分标定区域。

6.3.4.叠加法以地形图及土壤图、土地利用条件各要素的等值线及其作用边界、城乡相关规划的功能分区界线与地价水平要素逐步叠加后形成的封闭区域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调整,形成标定区域。

6.4.划分程序6.4.1.初步划分:在已有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的基础上,参照地价监测中的地价区段或农用地的定级单元,调查并整理土地利用与地价信息,通过多因素综合评价、地价水平归纳、专家评判、要素叠加调整等方法,初步划分各用途标定区域;6.4.2.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土地利用现状,核实内业资料信息;6.4.3.确定标定区域:根据内业与外业调查资料,结合区域内宗地的分布情况,通过综合平衡与局部调整,确定标定区域。

6.4.4.编码登记:对各标定区域进行编码与登记,编码规则参见附录A。

6.5.标定区域的调整更新下列情况下,应对标定区域进行适当调整与更新:a)相关规划有重大调整;b)标定区域内地价空间分布特征明显变化;c)标定区域的土地条件、主要土地用途、土地利用状况等发生重大改变;d)行政区划或产业园区范围、标志性权属界线等发生变更。

7、标准宗地的设立7.1.设立原则标准宗地的设立应遵循代表性、确定性、标识性等基本原则,具体参见TD/T 1009—2007 7.1。

7.2.设立要求7.2.1.一般要求7.2.1.1.每类用途的每个标定区域内,有且仅有1宗标准宗地;7.2.1.2.标准宗地的土地用途以证载用途为准,现状开发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地上物的实际用途与土地用途原则上应保持一致;7.2.1.3.标准宗地的土地用途及其实际利用方式应与所在标定区域的主导用途、普遍利用方式一致;7.2.1.4.建设用地标定区域内的标准宗地宜完成开发建设并正常经营与使用,或具有明确、详细的规划条件;7.2.1.5.农用地标定区域内的标准宗地宜选择正常耕作利用的地块;7.2.1.6.优先选取符合要求的地价监测点;7.2.1.7.确有公示必要的地标性用地可单独设立,视同标准宗地管理;7.2.1.8.原则上不选择无明确利用方式的空地或闲置土地做为标准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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