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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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成果奖申报流程

四川省科技成果奖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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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 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 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 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 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 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 者社会效益。
(五)报奖时限及要求:

已通过初评要求撤回的项目需间隔一年以上才能再 次推荐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不再推荐省科学 技术奖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 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 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 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 准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3)技术开发项目:
是指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充分利 用社会科技资源,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 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促进行业或 企业科技进步,完成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 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重点鼓励:企 业技术创新项目。




(6) 软科学项目:
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 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 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为管理与决策服务)

一等奖: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 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的 作用很大,被社会承认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一、总则为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造,促进科技发展,提高国家科技实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奖励对象1. 有突出科技创新成果的科技工作者;2. 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科研团队;3. 对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

三、奖励种类1. 科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2. 科技创新奖:分为个人奖、团队奖;3.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 科技贡献奖:分为企业奖、个人奖。

四、奖励条件1. 科技成果奖:提出者须为本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科技工作者,科技成果须为新颖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并得到学术界的认可;2. 科技创新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创新成果须为具有重大创新性的成果;3. 科技进步奖:提出者须为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进步成果须为在本领域内有明显提升的成果;4. 科技贡献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提高技术水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个人,科技贡献成果须为对科技事业发展有实质性影响的成果。

五、评选程序1. 提名推荐:由科技部门、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工作者、科研团队或科技企业;2. 资格审查: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提名者;3. 评审专家评议:由评审专家对提名者的科技成果、创新成果、进步成果、贡献成果进行评议;4. 终审评选:由评选委员会对评审专家评议结果进行终审评选,确定获奖者;5. 公布获奖名单:公布获奖者名单,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六、奖励标准1. 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三等奖奖金20万元;2. 科技创新奖:个人奖奖金50万元,团队奖奖金100万元;3.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50万元,二等奖奖金30万元,三等奖奖金10万元;4. 科技贡献奖:企业奖奖金100万元,个人奖奖金50万元。

七、奖励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拨款;2. 地方政府拨款;3. 科技企业捐赠;4. 社会捐赠。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各提名单位、有关专家: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川科奖〔2021〕3号)的规定,现将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名方式和要求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采取单位提名与专家提名两种方式。

鼓励符合条件的专家积极参与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

(一)单位提名1.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各提名单位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注重提名在一线工作,对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或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2.四川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各提名单位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注重提名在一线工作,对学科发展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3.四川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各提名单位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或2个组织,注重提名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4.四川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不做数量限制,各提名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提名本地区、本部门优秀项目。

(二)专家提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3人及以上共同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联合提名时列第1位的专家为责任专家,责任专家须为在川工作的专家。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文件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文件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文件川科协函〔2010〕104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市、州科协:为表彰奖励近年来在技术创新、科研开发、推广应用、普及服务中涌现出来的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科协将在今年的中国科协会员日活动期间,表彰一批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称号1.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2.十佳全国优秀科技者“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一次,为终身荣誉。

二、推荐评选范围(一)推荐评选范围。

在我省工作并以主要精力和时间直接从事科研、开发、推广、普及和服务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二)推荐名额。

各省级学会、市州科协限一名以内候选人。

三、推荐评选条件(一)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研辅助工作中,有创新性成果或推动学科和技术发展;2.在企业生产实践中,开发或应用新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3.在农业生产中,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4.在科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5.在卫生医疗等公益事业中,为公众提供优良的科技服务并广受好评;6.在国防科技中做出突出贡献。

(二)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条件。

在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工作成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广泛。

四、推荐评选办法和要求(一)明确职责,规范程序。

全省各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推荐会员中的科技工作者;各市州科协负责推荐本地区各领域的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推荐人选由基层单位推荐产生。

要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考察,征求人选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由常务理事会审定评审结果,市州科协负责审定当地推荐人选。

各推荐单位将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在本学会、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和有关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一)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二)四川省自然科学奖;(三)四川省技术发明奖;(四)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五)四川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统筹领导全省科技奖励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兼任。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

省奖励办公室是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奖励办公室主任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兼任。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第八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二)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公民。
第四条 科普工作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群众化、社会化和经常化的方针,鼓励群众性的发明创造,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注重针对性、趣味性、通俗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特别是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做好科普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科普活动,接受科普教育。
第二十八条 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二)开展科普活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抵制伪科学、反科学和封建迷信活动;
(四)不断充实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从事科普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科普工作者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其科普工作业绩、科普著作、论文和直接参与指导的科普竞赛成绩以及获得的科普奖励,应当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捐助或者投资兴建、联建科普设施,发展科普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成立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增强其开展科普工作的实力和活力。
第三十五条 出版科普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内容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内容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国家的科技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分为国家级奖和地方级奖,国家级奖由国家科技部门组织评审,地方级奖由地方科技部门组织评审。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个人奖以个人成就为依据,团队奖以团队合作为依据。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等奖为最高奖励,奖金最丰厚,三等奖为最低奖励。

第五条获奖者可获得(奖金金额)奖金,并颁发证书及奖牌。

第六条获奖者的成果可由国家或地方科技部门进行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各界科技专家组成,对获奖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获奖名单。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八条个人奖评选条件:1.在科技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2.对国家科技进步有显著贡献;3.在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方面取得突出业绩;4.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声誉。

第九条团队奖评选条件:1.团队合作成果突出,具有重大影响;2.团队成员在获奖项目中发挥了关键作用;3.获奖项目对国家科技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十条获奖者在科技研究或技术开发中需遵守学术规范和伦理要求,不得有造假行为。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十一条科技奖励评选分为提名、初评、复评和终审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提名阶段:科技部门向社会公布评奖信息,并接受提名申请。

第十三条初评阶段:评审委员会对提名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入围项目。

第十四条复评阶段:评审委员会对入围项目进行深入评审,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终审阶段: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及奖项等级。

第四章奖励管理第十六条获奖者需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奖金,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十七条获奖者对获奖项目应加强管理,确保成果的长期效益。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获奖者,将取消其相关奖项,并追回奖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科技部门将建立科技奖励宣传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获奖信息。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不符合情况,可进行修改完善,其修改内容需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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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6月4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方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四川省科学技术奖。

四川省科学奖包括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省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

第十一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4个等级。

第三章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推荐;(一)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二)省级有关部门;(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川各部;(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或专家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第十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十六条经省评选、评审委员会补评出的人员、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告,证求异议。

异议期30天。

第十七条对征得的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省评选、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科学技术成果作出认定结论,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省评选、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和奖励种类及等有的决定。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决定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是由省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四川省志。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获励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

、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四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的发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共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华侨、外国人或者省外的单位、个人,在我省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8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4月13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项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集成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行政管理、组织领导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标准如下:(一)候选人为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研人员,以其代表性成果的先进性、创新性为基本条件,经济或社会效益等为比较标准。

(二)在科研活动中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的数量及质量,及其对四川科技进步和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在本学科或行业的地位和影响,以其发表论文、专著数量、被同行引用、应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讲学等来衡量。

(四)对推动学科和行业的发展,以国内外对其学术、成果价值的公开评价来衡量。

(五)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刻苦钻研,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是指候选人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标准如下:(一)候选人为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科技奖励的科技开发或转化项目的主要组织者或实施者。

在省内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产业发展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企业或产品有发展前景,经济效益以评选办法规定的工业类年新增利税3000万元,农业类实现年增产值3亿元(其中粮食实现年新增产量1亿公斤)为基本条件。

(二)候选人重视并认真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研究与应用;具备较高的决策、管理水平,并对管理运行机制有创新,取得巨大成绩。

(三)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刻苦钻研,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第十条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仍在科学技术前沿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中:重大技术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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