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综述(同名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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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内各类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的工作。

在实践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问题,并提出优化的解决方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权责不清的问题。

在一些城市中,由于存在多个部门负责不同领域的执法工作,导致权责不清,执法工作无法有效协调。

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对路边停车行为的执法职责交叉重叠,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部门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差异较大,导致执法的公平性难以实现。

有些城市对于乱贴小广告的处罚标准不一致,有的城市仅处罚罚款,而有的城市还要进行社会服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一些执法人员专业水平较低,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能力有限。

这导致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并容易引发执法行为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执法手段不当的问题。

有些执法部门过于强调罚款收入,而忽视了教育和改正的作用。

在行政执法中,应当注重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其认识到错误,主动改正。

而过于依赖罚款的手段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执法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优化措施。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责权分明机制,明确各部门的执法职责,避免权责交叉重叠,提高执法效率。

统一制定执法标准,确保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一致,实现执法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可以建立执法标准的统一数据库,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确保执法标准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培养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和教育。

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考核评优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素养和执法能力。

优化执法手段,注重教育和改正的作用。

对于一些简单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教育、警示等非罚款手段,引导违法行为人主动改正。

只有在必要时才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保证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主要集中在权责不清、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和执法手段不当等方面。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文明生活和良好环境。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执法效率低、执法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执法权限划分不清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优化和改进,以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效能,更好地为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服务。

1. 执法效率低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着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导致一些城市管理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这主要是因为执法人员数量不足、执法流程繁琐等原因造成的。

一些城市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执法团队和工作手段,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拖延时间、耽误事情的情况。

2. 存在腐败问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存在着腐败问题,导致执法执纪不严、徇私舞弊。

一些执法人员以权谋私,甚至与当事人串通,执法失公正,执法行为不规范,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3. 执法权限划分不清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各相关部门的执法权限划分不清,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交叉、重叠等问题,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而且,一些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合作机制,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优化措施1. 建立健全执法团队和工作手段针对执法效率低的问题,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执法团队和工作手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可以通过招聘更多的执法人员、购置更先进的执法设备等措施,提高执法效率。

2. 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和监督对于腐败问题,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严肃查处执法人员的腐败行为,严格执行执法执纪,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

3. 规范执法权限划分为了解决执法权限划分不清的问题,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规范执法权限划分,确保各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可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

通过优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加强执法规范和公正,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和环境。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对城市的和谐稳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针对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部分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误判、错判等情况。

同时,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规内容陈旧,无法适应当前的城市发展需求。

此外,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存在重叠或矛盾,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法律依据不充分、执法难度大等问题。

3. 执法手段单一,缺乏灵活性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传统的巡查、处罚等方式进行执法。

这种单一的执法手段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也难以满足公民对执法公正、高效的需求。

三、对策研究1.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素质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通过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法律知识学习、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同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基本的执法能力。

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加快完善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方面,及时修订陈旧、过时的法规,使其适应当前的城市发展需求;另一方面,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重叠或矛盾。

此外,还应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本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作者指出,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着执法主体不清晰、执法职责重叠和执法手段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明确执法主体、优化执法职责和规范执法手段等对策建议。

通过总结分析,展望未来发展,并提出了改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为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手段,问题与对策,优化,规范,明确,重叠,规范化,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的,总结,展望,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对城市中的各种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综合执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管理的日益复杂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完善和健全显得尤为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城市管理的有效开展。

执法主体不清晰是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涉及城市管理的多个部门之间存在协调不畅、责权不清的情况,导致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行为难以统一。

执法职责重叠也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中的难题之一。

不同部门在管理职责上存在重叠和交叉,导致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难以协调一致,容易产生执法冲突,影响执法效果。

执法手段不规范也是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之一。

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使用暴力或者过激手段,不仅损害了市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和效果。

有必要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对于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社会,城市的管理工作日益复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完善将直接影响到城市的治理效果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的活动。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执法随意性的问题。

由于执法人员水平不一、法律知识理解不同等因素,执法结果可能存在依据个人主观判断而不准确、公正的情况。

这种执法随意性不仅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还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执法力度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城市中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但是执法力度不够,很多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和处罚。

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法律的漏洞,进一步加剧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协调性不够。

城市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城管部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等,但是这些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密切,执法行动缺乏有效的协同作用。

这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全面的解决,甚至出现执法相互推诿的情况。

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效率低下的问题。

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有限,使得执法过程缓慢,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而一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流程和信息化水平较低,也影响了执法工作的高效进行。

针对上述问题,需要进行优化和改进。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运用能力和执法水平,减少执法随意性。

增加执法力度,加大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过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提高执法协调性。

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效率和响应速度,提高执法的效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一些方面存在问题,但通过优化和改进,可以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力度、协调性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城市的秩序和安全。

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交警部门、卫生部门、建设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执法,共同处理城市管理中的卫生、交通、环保、规划等方面的问题。

这种综合执法体制是为了提高城市治理效率,解决城市管理中的交叉问题而设立的。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综合执法体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执法职责不清晰、执法案件处理不统一、执法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等。

本文将从这些问题出发,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

一、执法职责不清晰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中,不同部门执法职责重叠、执法范围不明确,导致执法职责不清晰。

在处理城市环保问题时,可能涉及到环保部门、城管部门、建设部门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之间在执法职责的分工方面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执法责任不落实,执法成效不明显,影响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实施效果。

对策:建立执法权责清晰的机制,明确各部门的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程序。

要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执法权限和责任范围,并建立协调机制,保证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执法工作。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执法信息互通,促进执法职责的明确和协作的有效进行。

二、执法案件处理不统一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中,不同部门对同一执法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程序不统一,导致执法案件处理不一致。

在处理城市交通问题时,可能会出现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对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标准不一致,给市民带来困扰。

不同部门对于相同的执法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流程和标准,导致执法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执法过程的不透明性。

对策: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和程序,明确各类执法案件的处理流程和标准,使不同部门对同一执法案件的处理一致化。

建立案件协调机制,形成执法一线部门、协调部门和上级部门的协同联动,并且加强对执法结果的监督和评价,保证执法案件处理的公正、透明和统一。

三、执法部门之间协作不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中,不同部门之间协作不畅,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及时,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协作效率低下。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

在新形势下,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执法机构的体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才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才能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

关键词现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观念更新;科学性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综合执法保障,我们所说的综合执法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保障下,某一个行政机关集中性的行使城市管理领域中的某些相关的行政机关(甚至几个),采取行政处罚权方式的行政执法制度。

是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

它依照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依据其最基本的原则,从而将城市管理领域中长期存诸多弊端得以解决。

其中较为成功的有:执法机构纷繁复杂,执法职能相互交叉,重复处罚问题以及没有利益的都不管,有目的和利益的的争着管理,利益大的就多管点利益小的就少管和不管。

1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体系不健全现阶段在我国对于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法》中对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规定成为了城管进行执法的依据。

但是其中也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的权力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行职责范围,其颁布的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

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处罚权利,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这一现象在严重损害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更是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之不顾。

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一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执法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通常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很少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执法人员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以及相关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对执法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对城市中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处理的一种综合性工作,包括城市环境卫生、交通管理、市容市貌、商业秩序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优化和改进。

一、执法力量分散、协调性不强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众多,如交警、城管、卫生、工商等,各自执法权限和职责范围不一样。

这种分散的执法力量导致执法工作的协调性和效率不高,容易出现执法盲区和漏洞。

应通过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指挥中心,集中管理和调度各个执法力量,加强协作和配合,提高执法效果。

二、执法执勤时间不确定、不规范现实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执勤时间比较随意,规定不明确,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些执法人员工作时间不规范,经常加班加点,劳累过度,影响身体健康;有些执法部门在重要节假日和周末工作不到位,导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出现空档期。

应制定明确的工作时间制度,合理安排执法执勤人员的工作时间,确保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执法力量专业程度不高、监督机制不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及的领域广泛、工作复杂,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但实际上,部分执法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存在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方法不科学的情况。

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容易导致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乱纪。

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四、执法手段不够灵活、创新性不强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有些违法行为比较特殊,需要采取一些创新手段和方法。

但现实中,有些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相对较为固化,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

在处理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时,可以引入智能监测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方法,提高执法效果。

应鼓励和支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创新执法手段,提高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主要体现在执法力量分散、协调性不强;执法执勤时间不确定、不规范;执法力量专业程度不高、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手段不够灵活、创新性不强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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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研究综述摘要: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论研究较为缺乏,大多针对具体问题来探索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方向。

从现阶段学界讨论来看,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集中在相关法制不完善、执法程序失范、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等方面。

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路径探索主要集中在建立执法考评监督机制、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体系、完善行政体制,坚持行政执法原则等方面。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制建设法治建设对于城市管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文件“实现设市城市数字城管平台全覆盖,提升数字城管系统”,首次提及“城管”这一名称。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来看,不仅进一步确认了“城管”这一名称,还进一步确认了城管的工作系执法。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城管执法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特别是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方面,需加快进程。

同时,在国家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今天,城市管理在理顺体制后要通过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来加强。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概念界定(一)城市管理内涵唐亚玲认为城市管理是管理者依法采用各种手段,对城市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城市发展的演进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控制和指挥,推动城市各系统正常有效运转,保障城市能够发挥其功能,并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

[1]饶会林在《中国城市管理新论》一书中,将城市管理概念归纳为城市管理是指城市政府和其他有关机构,为达到城市资源的最优配置,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实现提高城市综合效益的最终目的,而对城市各项事务进行的导引、规范、治理、经营和服务等活动。

[2]马彦琳、刘建平指出现代城市管理是多元的城市管理主体依法管理或参与管理城市地区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属于公共管理范畴。

[3]在综合以上三种观点的基础上,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现代城市管理从宏观上看是以提高城市生活水平、改善城市整体功能为目标,以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和生态协调发展的全过程为对象,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城市资源、推动城市综合效益长期稳定发展的活动。

从微观上看是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联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本文中所说的城市管理,是指微观层面上的执法建设。

(二)综合执法概念学界在讨论综合执法概念时往往伴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综合执法被纳入行政法治的范畴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最初的综合执法是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若干个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原来的机构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4]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概念架葵在其论著《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权的法制思考》中提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定化表述,应当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

它出典于1996年3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见之于同年的国务院(1996) 3号文件《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并在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2002) 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中首次得到科学、系统、充分的阐述与诠注。

[5]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学界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概念界定偏向于综合执法的概念,实质上是将其直接定义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

学界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概念界定偏向综合执法,但仍有少部分学者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法律概念上有所差异。

叶明认为,城管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只是在实施的阶段上有所侧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总的原则和方向,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则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率先在法律关系最为复杂,存在问题最多的城市管理领域进行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它是构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步骤。

[6]杨国新也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相对整个行政处罚领域的一个总的概念,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总的方向和目标。

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则是在一个领域、一个局部所进行的集中,相对整个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而言,仅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7]也就是说,两者在逻辑关系上存在着整体与部分、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城管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虽然在法律概念上不能完全等同,但两者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可以说,它们的基本原理和制度规则基本上都是一致的。

相关的法规[8]和实践中也是以城市管理领域为集中行政处罚权最主要的区域,因此在本文中,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相同的含义。

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论研究现状国内城市管理执法理论的研究才刚刚开始,而国外又没有相关理论可以借鉴。

因此,国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论研究还十分薄弱,其中,还有不少学者从行政法法理层面入手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在此背景下,高洁如在其著作《城管执法理论研究》[9]中对城管工作人员相关制度、城管部分执法行为、城管自由裁量权过程控制、城管执法程序的分类开展调研和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和学术价值,在城管执法理论方面有所创新,对城管执法实践有所指导。

除此以外,还有少部分学者从某一具体视角出发,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论进行研究。

如,黄文芳等在其著作《城市环境:治理与执法》[10]中,从城市环境法治的视角出发,审视城市环境问题,在系统阐述治理与执法关系的基础上,梳理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价值取向、法律体系、管理结构、方式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城市中涉及公共区域产权界定牧户领域管理中的难点与重点。

还有不少学者从行政法角度探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其中不乏对相对集中处罚权、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以明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就相对集中处罚权而言,青锋指出,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是适当的、相对的集中,不是所有的、绝对的集中,因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本质属性,就是在不修改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调整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

[11]姜红旭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是相对集中,而不是绝对集中;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12]而代表当前流行且大多数人都认同的一种观点是张伊宁指出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他们行使的处罚权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集中的处罚权只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集中。

[13]就自由裁量权而言,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主要有:王崛灿在《行政法概要》一书中给出了我国行政学界的第一个自由裁量的定义:“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

”罗豪才从法律角度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14]姜明安的观点代表了我国行政学界目前的主流意见,即“自由裁量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15]总体来看,目前学术界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理论研究显得非常单薄,还有不少学者从行政法角度进行探讨,而各地在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更多的是依赖实践创,基于实证调研,对具体城市管理执法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力求探寻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道路。

三、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研究基于国内学者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的研究,总体来看,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集中在相关法制不完善、执法程序失范、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等方面。

(一)行政执法机制不健全王静在其论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问题研究》中指出城市管理执法问题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受行政部门“管理”本位行政传统和执法观念的影响,行政执法权划分过细、执法机构过多、执法成本高,实践中经常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或发生执法空档的问题。

[16]陆哲学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研究》中指出,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专业执法体制,不仅使得行政执法领域产生多头执法、职能交叉、执法挠民等问题,而且造成行政执法机构膨胀、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成本高企。

[17]张宇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研究》[18]中指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主要表现在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体制机制问题。

全国的绝大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是在依据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执法,依据的法律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缺乏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

周奋进的认为中指出,《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后,许多城市相继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城市管理办公室,形成了管理与执法分立的城市管理体制。

在这个体制下城市管理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城市管理执法缺少更具权威、更有统一性的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

[19]张民省,王淑梅著的《对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思考》中提到,目前出台的关于综合执法的法规比较简单,在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和执法职能上存在一些问题。

何永珍认为,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现阶段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20]王静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体系不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程序使用欠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还不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等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21](二)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我国大部分城市都设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对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合执法与专项执法的关系和加强综合执法的队伍建设、提高综合执法者的素质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三)完善行政体制,坚持行政执法原则石佑启,黄学俊提出,必须更新行政执法观念,加强行政法制建设,促进行政体制与制度创新,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等,以使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达到预期目的。

[22]陆哲学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研究》提出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坚持法定性原则、效率性原则、人性化原则和渐进性原则,并在法律层面提出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及适度提高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权力三点建议;在体制层面提出推进处罚权和鉴定权相分离、推进处罚和管理相分离、建立司法协助机制三点建议;在工作层面上提出了引进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坚持堵疏结合思路及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四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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