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上所谓抗辩权,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根据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还是使对方抗辩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为标准,法律上的抗辩权分为永久的(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一时的)抗辩权。
在前者,以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作为著例。
在后者,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为其代表。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当前在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中,出现一些分歧和诸多疑难问题:诸如,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并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限制一方在对方违约时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何种情形中不能适用?在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诸此等等。
本文拟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制度功能、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排除等问题阐释的过程中,研讨上述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66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及其制度功能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相互依赖性。
这种牵连性的表现有三:其一,成立上的牵连性,即指一个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互为对价、互为条件的债务。
其中一项债务不成立或无效时,另一项债务因此也不成立或无效。
其二,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假若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
其三,存续上的牵连性,即如果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335-336页。
)。
一言以蔽之,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的重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对价性、交换性和相互依赖性,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债权而不得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这种牵连性所首先导致的结果,正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
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最高法)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双方互负债务,甲方未履行,乙方拒绝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双方互负债务,甲方未履行,乙方拒绝履行一、案例背景甲方(A公司)与乙方(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规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乙方在收到定金后30日内交付货物。
货物交付后,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乙方交付货物时,甲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
乙方多次催讨未果,最终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二、案例分析1.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本案例中,甲方和乙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本案例中,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而乙方应在收到定金后30日内交付货物,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本案例中,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乙方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3.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本案例中,乙方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甲方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三、案例处理1. 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要求甲方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
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如果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自学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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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再履行合同
C.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D.行使不安抗辩权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问题:1.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情事变更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E.合法原则 A B C D E
答案:ABCD
问题:2.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具体表现在
A.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
问题:5. 简述合同条款对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答案:合同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分别根据以下规则处理:(1)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不动产权利移转,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不论上涨、下降,其执行结果将对乙公司不利 A B C D E
答案:BD
三、简答题
问题:1. 简述合同的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的关系。
答案: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问题:7. 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答案:(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的顺序,至于该顺序是约定的还是法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即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和要求。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37):同时履行抗辩权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37):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关法条《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四个)(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见例1至例4);(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见例5);(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巳届至;(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例1甲、乙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乙免费为甲打官司,但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
①问:若乙请求甲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不能。
③原因:甲、乙间成立的是无偿委托合同,系单务合同,不是双务合同。
甲向乙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与乙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甲不能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2甲向乙高价出售“名马”一匹。
甲已经向乙交付了该马,但未按照约定向乙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若甲请求乙支付价款,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甲向乙交付马的义务,以及乙向甲支付价款的义务,均系主给付义务,彼此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甲向乙交付马之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系从给付义务,若甲不履行该从给付义务将导致乙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转售、参加比赛),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例3甲、乙、丙约定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个人合伙组织丁。
甲尚未履行出资义务,若甲请求乙履行出资义务,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通说认为,三人以上的合伙,合伙人间无利益交换关系,仅有共同利益的促成关系,故乙不能对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若仅有甲、乙二人合伙,甲未出资并请求乙出资的,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4甲、乙约定:“甲以30万元从乙处购买汽车一辆,乙将该车交付给丙,丙有权请求乙交付。
”后丙请求乙交付该车。
①问:乙能否以甲尚未支付价款为由对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 可以。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二十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概念题1.同时履行抗辩权(南开大学2015、2006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相关试题:同时履行抗辩和后履行抗辩(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基础——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不安抗辩权(青岛大学2015年研;首都经贸2009年研;西安交大2003年研)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包括: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抗辩权(首都经贸2009年研)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二、简答题1.简述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
(南开大学2000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
(北航2012年研)(2)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武汉理工2010年研)(3)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竞合刍议

2006.11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竞合刍议□何庆江(九江学院商学院江西九江332005)摘要作为两种权利或者制度的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固有其不同的一面,但二者之间也有共同点,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发生竞合。
承认两者之间的竞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竞合承揽合同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64-02对于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诸多有关留置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论文和著作关注更多的是它们的区别和不同点,而对二者关系中的另一面即两者之间的联系和相同点则研究不够甚至鲜有论述。
那么,这两种制度之间真的是泾渭分明吗?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并认为,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发生权利竞合。
一、竞合的可能性分析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两种权利或者两种制度,二者之间当然有区别。
归纳起来,二者在性质、目的、根据、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均有不同,但这些区别并不是绝对的。
在此,我们将试图从其区别中找出相同点或者交叉点。
(一)性质方面。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而设立的。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①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属抗辩权之一种,虽然也具有担保的功能,但只能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义务。
性质上的不同是这两种制度的根本区别。
(二)目的方面。
或认为,留置权成立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直接从所留置的财产的变价中优先受偿。
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则不在于担保债务履行,而在于鼓励合同的履行。
②但这种区别仅仅是就直接目的而言,两种制度的最终目的则是共同的,即都是为了保护准备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至于在履行后得不到对方的对待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
抗辩权案例分析

抗辩权案例分析在法律的领域中,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为当事人在特定的法律情境中提供了保护和申辩的机会。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以及其对法律结果的影响。
先来看一个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在货物交付后的 30 天内乙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随后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行使的就是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在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基于买卖合同互负债务,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没有明确的先后顺序,且均已到了应当履行的时间。
由于甲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据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再看一个租赁合同的案例。
张三将房屋出租给李四,合同约定李四每月支付租金,租赁期为一年。
半年后,张三未经李四同意,擅自进入房屋并对房屋的部分结构进行了改动。
李四因此拒绝支付后续的租金。
在此案例中,李四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李四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张三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其后续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权利,即张三可能无法正常履行其作为出租方的义务。
然而,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严格的条件。
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如果李四仅仅是主观猜测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其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还有一个案例涉及到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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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8-198-01
摘要作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之一,只是要求该权利行使之时对方的债务已在履行期而已,并不要求履行期自始相同。
如果对方未履行,无论是迟延履行还是不能履行,只要可转化为损害赔偿,便可以构成同时履行关系,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键词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一般要求具备三个要件:第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对方的债务及自己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第三,对方对其自己的债务未履行或未提供履行而请求履行。
当然,这主要是针对纯粹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学说上也有要求第四项要件的,即“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笔者认为,在本来债务变形场合,只要债的同一性不变,仍可有同时履行关系的存在,所以本文没有把它放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而是在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中加以讨论。
另外,考虑第三项要件中的“未履行或未提供履行”用语没有涵盖不完全履行的情形,所以把它修正为“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笔者在这里详细论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所谓“当事人互负债务”,是指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主要包括:买卖、互易、租赁、承揽、雇佣、有偿委
托及保险合同等。
有疑问的是,合伙是否属于双务合同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合伙,指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的合同。
就互约出资而言,具有对待性,所以通说上认为属于双务合同,但因为合伙是以经营事业为目的,与买卖合同等以交换给付为主要目的的双务合同还是不同,因此,在二人合伙的情形,同时履行抗辩固然可以适用,但是在三人以上合伙的情形,似不应适用。
双方互负的债务既然是基于双务合同而发生,自然应当要求双方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原则上可以立于对价关系的双方债务,应当限于双方的主给付义务。
二、对方的债务及自己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如果一方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则该方可以直接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而无须另行求助同时履行抗辩权,自不待多言,所以同时抗辩权的发生,要求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双方债务之届履行期,得区分两种情形。
第一是双方债务同时届期,这既可以发生在双方债务均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的情形,也可以包括双方债务均未明确约定履行期的情形。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所谓“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就是指此而言。
除此之外,值得探讨的第二种情形是,双方债务本非同时届期,而是一个先届期,另外一个后届期,如果后届期的债务也已届期,客观上也属于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能否发生同时履行关系呢?我国学说通常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由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针对上述问题,若根据《合同法》第六
十七条所给出的答案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从中看不出后履行一方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一方能否以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到期债务为由而拒绝履行。
而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只是在出现所列的信用不安事由时,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这样对于上述问题,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回答。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字面上虽然规定了“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一限定,但是不应该就此作反面解释而否定在其他情形下就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
就上述例子,可以认为《合同法》存在法律漏洞。
换句话说,《合同法》只规定了履行期限自始相同(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形,而忽略了还可能存在债务履行期自始不同的情况。
其实,作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之一,只是要求该权利行使之时对方的债务已在履行期而已,并不要求履行期自始相同。
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如果对方已依债务的本旨履行了债务,其债务即因此而归于消灭,双务合同本来的债务对立状态即归于消灭,自然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如果对方未履行,无论是迟延履行还是不能履行,只要可转化为
损害赔偿,便可以构成同时履行关系,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果一方当事人为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对方当事人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呢?这在实务上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这一问题
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法,一种解决方法认为,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的给付不完全,或其给付有瑕疵的场合,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
换言之,同时履行抗辩在对待给付不完全时也可以援用。
但依其情形,如拒绝自己的给付,有违背诚实及信用方法者,不得为之。
这种做法可称为“两极之道”。
另一种解决方法以我国《合同法》为典型,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后段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一规定突破了“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两极之道,是一条“中庸之道”。
两条道路最终的结果可能会是殊途同归,但在运作的机理上却有所差异。
“两极之道”是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调和两极,“中庸之道”如何运作,则需要依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和说明。
第一,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如果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所作的部分履行,则应当作出相应部分的对待给付;其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上仅就未履行的部分,可有其存在及适用。
如果部分履行不能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部分实现,在解释上宜认为债权人仍可以拒绝全部的对待给付,当然,这也须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
第二,权利瑕疵。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如果买受人在付清价金前,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依《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第三,质量不符合约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债务均已届履行期以及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第一个要件是针对通常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类型;第二个要件并不要求双方债务同时届期,只要双方债务均已届履行期即可;第三个要件中“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认定要结合债权目的或合同目的具体分析。
只有这样,才能弥补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