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运行原则(1)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法官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角色,他们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法规,裁决诉讼案件的结果。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判断案
件的性质和事实,并从中制定适当的判决。
然而,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
条件。
首先,法官的裁量权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法律规定了很多规则和程序,法
官必须在这些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
例如,在执行刑事案件时,法官必须遵守刑事诉
讼法的程序和规定,不能随意改变规则或违反法律要求。
其次,法官必须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指导下行使裁量权。
法律是反映社会意愿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官必须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出
发来制定判决,不能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影响。
第三,法官必须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行使裁量权。
一个案件的裁决必须建立在清晰
和明确的证据基础上,法官必须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并在适当的法律框架内作出
裁决。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判决,法官不应该作出不成立的判断。
最后,法官的裁量权必须是合理和公正的。
作为司法体系的一员,法官必须表现出无
私和公正,不能因为个人利益或偏见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在行使裁量权时,法官必须考
虑所有的因素,包括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义,以及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进行裁量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重要的,但也容易受到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探讨。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遵守法律规定。
法官虽然在审理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这种权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法官在裁量时必须尊重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行使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处理,并确保裁量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和分析,从而做出合理的裁量决定。
法官需要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做出适当的裁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注重公正和合理。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受到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
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裁量权的相对性和灵活性,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的审理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容易引起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和审美观念可能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这也会造成裁判的不一致性。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存在个人偏好和人格特质的影响,这也容易导致裁判的主观性。
为了规范和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
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明确法官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范围和限制,确保法官行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范法官的行为和裁判标准,避免因个人因素影响裁量结果。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指的是法官依法自行决定案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并在一定的法定框架内行使裁量权。
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概念,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影响着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依法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精神,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实际审理中,面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或者法律条文不明确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一个恰当的裁判。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要表现在定案、酌情裁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
1. 定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首先需要做出的是定案。
定案是指确定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
在案件事实不清晰或者法条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就需要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定案决定。
在肆意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拒认或者模糊其事实的情况下,法官就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2. 酌情裁量酌情裁量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行为特征,对法律的适用程度和裁罚力度进行灵活的调整。
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法官可以根据被告的自白和态度诚恳度来对其刑罚进行减轻,这就需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特征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判决,这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3. 适用法律1. 保障案件公正2. 提高审判效率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在实际审理中,有些案件可能会因为具体情况比较特殊而无法一概而论,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裁判,这就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官对案件裁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可以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缩短案件审理的时间。
3. 促进司法改革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促进司法改革。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可以自由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的独立判断做出判决。
这种权力的行使是法官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也需要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法官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律是指导法官行使职权的最基本依据,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应当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尊重法律的价值和精神内涵,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断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水平。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官的判决应当基于对案件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全面、深入、客观的理解和分析,不能因私利、偏见或者其他非法因素而偏离法律,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到案件的诸多因素,如案情的严重程度、当事人情况、公共利益等,保证判决的公正合理。
第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注重尺度的适度。
法官的裁量权并非是完全的自由,裁量的自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的,法官应当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合理地、合法地运用裁量权。
在行使裁量权时要根据具体案情,对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解释和运用,不得擅自增减刑事和民事的法定刑和赔偿限额等。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要按照法定刑和量刑规定,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是否有立功表现等因素,确定适当的惩罚。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注重原则的尊重。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弘扬法治精神,尊重法律原则和法治原则,以保证判决的合法合理。
应当紧紧围绕维护公正、合理、公正、稳定的目标,以尽可能减少法律裁量造成的风险和压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的职责之一,但在行使这种权力的时候也要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尊重原则,保证判决的公正合理。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法官有权对案件作出裁决的自由。
在司法活动中,这个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法官必须尊重法律本质和精神,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都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不能倾向于特定一方。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据理力争、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私利以及其他非法因素影响行使权力。
在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益,遵循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依法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官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个利益因素,以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作出裁决。
第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相关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官需要平衡不同的权利,并在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作出裁决。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注意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
法官应该尊重法律制度和制度的价值,帮助澄清法律意义和规则,促进法律制度的应用。
综上所述,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的基础上行使的。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使裁判机构行使权力的公正、合法、公平和公正。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司法权力。
它确保了司法裁量的公正与合理,但也存在部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所以,在我国法律中,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制。
首先,让我们来解释一下法官自由裁量权到底是什么。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规则及其精神、司法实践和社会风俗习惯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裁量的权力。
在执行判决时,法官可以按照自己的裁量进行处理,而不受上级机关或当事人的规制。
其次,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我国对这种权力进行了规制。
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表明,法官必须遵循法律、注重实际情况、坚持公正、合理、审慎原则,在裁决案件时应尽量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则。
但由于人的主观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影响,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也不一定能根治所有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导致法律的适用不公,进而产生了一些意外的恶劣影响。
这些影响甚至还可能波及到当事人的生活。
而法律则规定了一些相关机制,例如上诉、申诉、监督等方式,来纠正裁判错误的行为,确保司法是公正的。
案例一:2019年4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入侵性隐私案,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的赔偿金。
但在当事人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被告对原告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指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和赔偿金额过高等司法问题。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原判,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该案例的反思:判决入侵性隐私案需要拿捏度,如何权衡被诉行为是否违法并防止滥用权力本就是裁判者需要面对的难题。
此类案件中我们不仅需要尊重失范行为的被诉方的权利解释,还需要权衡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上的道义准则等其他因素,使得经理折中的法律决策不受部分统治的恶文化认知。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1)
为了使法律能够被公正地实施,法律的 目的和基本精神能够得到公平地体现,我们 必须从传统道德伦理教育、法律价值观教 育、法律权威教育、责任教育、专门知识和 技术的培训等方面着手,建设一支公正廉 洁,办事公平,不徇私情,具有扎实系统的 法学理论功底,熟悉法律规范,明悉法律文 化历史及与道德、政治等关联高素质的法官 队伍。有这样高素质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之 目的才可能得以实现。
(三)建立健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制约机制
仅从立法角度和提高法官自身素养方面 来制约和完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不够, 也是不力的,还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制 约机制来促使法官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 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渠道综合实施: 第一,法院系统内部监督。一是在法院内设 立审判监督组,定期随机抽查本院所做出的 裁判,以督促法官始终保持尽职、谨慎的态 度;二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 督,可以促使法院为防止判决被上诉法院撤 消而慎重行使权力。第二,检察监督。检察 机关通过依法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同 时,也可以发现自由裁量权滥用背后的法官 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预防和减少自由裁量 的滥用,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并且可以达 到纯洁法官队伍效果。第三,新闻监督。由 新闻媒体对审判进程适当予以报导、将审判 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当然有利于防止法 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但是,强调新闻媒体的 监督应该是有限度的,如果允许新闻媒体无 限度地追逐司法问题,将会侵犯法院审理案 件的独立性。第四,公众监督。这种途径更 多地依赖于法院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将 其及时公布于众的做法。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我国司法解释虽 不是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起着法律的作 用,司法解释不仅是立法和司法之间的桥 梁,也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授权文件。因 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做出 适用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时必须尽最大努力 使之明确化,以此缩小法官裁量范围,对法 官的自由裁量权做出尽可能合理的限制。
试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
试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试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探讨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般规则,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已成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所不得不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必要性首先,从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状况看,需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法官“处理刑事案件依照刑法和其它刑事法律法规定罪量刑;处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法经济法和有关政策分清是非,明确法律责任”。
这是建国后一段时期“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无政策依习惯”审判原则的写照,可见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大。
面对这种现实,与其对现实存在着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遮遮掩掩,敢用不敢言,不如正视它,规范它。
其次,法律正义的实现,需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律正义的实现要求法律规范本身必须得到切实的遵守,同时,法律规范本身不可能把现实生活全部囊括和规则化,再准确再全面的法,它也只能是一定现实社会的生命现象的抽象和概括,这就为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再者,法律是具有稳定性的,而社会生活却总是发展着的,稳定的法律在不断发展着的社会生活面前总是显示出它的滞后性。
法官虽然不是改革者,但法官不能用规则或者以无规则为理由拖住历史的脚步。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是默守陈规,也不是抛弃规则,而是更好地运用规则、解释规则,使规则与现实生活有机地联系起来,更加完善地体现出法律规则的神圣。
为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设立科学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无疑是实现法律正义所必需。
其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性要求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应当是在一定程序内运行的自由,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限制自由裁量,而是为了限制一切不负责任的自由裁量。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可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妥善解决纠纷,促进具体正义的实现,但是,一方面这种自由权过大,必然会为司法专横和司法不公提供温床,另一方面这种自由缺少限制,又必将导致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司法不公。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职权,它充分体现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司法权威的体现。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独立判断和裁定的权力。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利于灵活适用法律。
法律的适用是一个具体案件与法律的匹配过程,但由于法律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不可能针对每一具体案件的情况都作出明确规定。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判断和裁定的权力,使得法律能够更加灵活和具有可操作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使得司法判决具有更高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合理判断。
法官的裁决依据是法律的规定和事实的真实性,而不是个人的主观意识和偏见。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律的机械性和僵化性,使得判决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正义原则。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存在主观意识的干扰和个人偏见的影响,从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的培养,以及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机制和程序的建立。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存在判决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
由于法律的抽象性和法官的主观判断,不同的法官可能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对当事人来说可能造成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强法官之间的研讨和案例经验的分享,以及加强对判决结果的统一解释和补充规定。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体现了司法独立的原则,有利于灵活适用法律,使得司法判决更加公正合理。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以及加强法官之间的交流和协调。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提升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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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 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 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7]法官自由 裁量权作为一种必须存在的同时又带有权力的弱 点 , 也 需 要 拥 有 它 的 人 — ——法 官— ——合 理 地 使 用 它。 从审判的最终结果来看,不论是“酌情”定案,还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界定
对基本概念的论述和澄清,是理论研究和实践 运作的基础。 因此,研究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首先 要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做一个较为明晰的界定。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在汉语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一词组本身蕴涵 着“法官”、“自由地裁量”、“裁量权”这几个词汇。 英 文 中 与 “法 官 自 由 裁 量 权 ” 相 对 应 的 词 是 Judicial Discretion。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客观存在于法官
法律之于社会的唯一纽带是司法。 司法与立 法、守法、执法等一起构成法的运行这一整体中至 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一环。 法官的司法活动是立法 机关制定的文本法律或存在于人们观念中的法律 得以在社会中彰显和维护,从而转变成为现实法律 的一大关键因素,并因此成为维系法律和社会的唯 一纽带。 但是,作为涉及到法官主观意志的活动,在 法治社会本身是“以规则为中心的法律秩序”的前 提诉求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或者正当性经 常受到质疑。 而如何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 使,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学家普遍关心和共同研究 的一个课题。 本文在比较、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成 果的基础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运行原则进行 探讨,以期为我国相关司法领域的改革提供一些思 路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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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使之有机地统一起来;从空间上看,某地法院内 部法官之间,某一地区(或更大范围)法院之间同类 案件的裁决结果和过程应当保持均衡状态,力求达 到法制的有机统一。
(五)程序正义原则 “一个健全的法律, 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 序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 一个不良的法律,如 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 的不良效果。 ”[8]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正义的程序才 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公正的程序是正确选择和使用 法律,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证。 法官在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应该严格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具体来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生在司法审判过程 中,必须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相对于其他权力体系 下的裁量权其受到更加严格的约束。 同时,遵循程 序正义原则也是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理性 控制,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六)主动请示原则 主动请示原则是指,当承办案件的法官对具体 个案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含义、法律适用等 有关问题存在重大疑问或重大分歧时,应主动向上 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活 动中,这项原则已经得到普遍的运用并取得较好的 实际成效, 形成了一系列新的司法解释和经典判 例,较好地保障了法制的统一,有效地促进了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良性、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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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第 11 期
是“变通”裁决,法官都不能滥用权力、超越法度,而 必须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规范运作,正确行使。 笔 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几个 基本原则:
(一)尊重客观事实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的指导思想之一是“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对事 实的认定是一切争议解决所必需的前提。 一定意义 上,法院向社会提供的最主要的服务就在于对事实 的权威认定。 在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对 法律及其适用并无异议,而只是对他们之间到底发 生过什么有分歧。 在这一点上,他们无法达成一致。 解决争端的惟一办法就是把它提交给一个客观独 立的第三人— ——法官,由他来 确定 事 实 并 就 此作 出 结论。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以查明事 实真相为前提和基础。 查明事实真相是自由裁量权 行使的根本出发点。 (二)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即合乎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 它要求审判中的一切活动,不论 是当事人,还是法官,都应当严格地遵循“有法必 依、执法必严”这一基本原则,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 从事诉讼活动。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是指法官 在行使自由式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所界定 的一定范围和前提条件。 (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即合乎情理。 所谓情理,通常是社会大众 常识的一定经验的积累。 “合理性”是一个灵活的概 念,往往是人们评判一种法律制度正义性的最后依 据,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时应参考的。 这一原则要求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在查明基本法律事实的 基础上,必须充分考虑具体个案冲突双方(或多方) 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中所包含的合理因素,其最终裁 决的结果以及裁决理由的陈述应当前后呼应,合乎 法理,合乎情理,即所谓法理之内,情理之中,事理 明晰,逻辑一致,能够使各方当事人心悦诚服,为社 会舆论和社会公众所认可,接受社会“公平、正义” 的衡量和评价。 (四)均衡原则 均衡的本质在于各方利益的均衡考量。 均衡原 则运用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领域,包括时间和空间 两个方面的均衡。 从时间上看,法官在审理某一类 个案时,应充分考量冲突各方利益对比关系,综合 衡量, 且应当连接既往同类案件的裁决结果和过
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了正当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应当遵循尊重客观事实原则、合法性原则、合
理性原则、均衡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及主动请示原则。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当性;运行原则
中 图 分 类 号 :D916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671-8402(2009)11-0180-03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第 11 期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运行原则
□ 黄宏生
摘 要: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在法学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是值得
重视的法律问题。 作为一项动态的司法审判权,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权力性质、权力界限、价值取向等方面表现
出了自己的特征。 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价值判断的可选择性及法官追求个案的公正性
体法律事实的认定,以及对法律规定的含义的理解 和将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等,都需由承办法官在审判 实践中加以阐述和运用。 因此,法律适用的不确定 性是一种客观存在,这正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必然存 在的合理空间。
(三)价值判断的可选择性 在具体的审判实践活动中,法官必然要对其审 理的个案中所包含的权利要素及其利害关系,运用 其头脑中固有的认知结构价值体系作出基本评判。 通常情况下,法官对大部分案件采用的是对法律事 实认定加逻辑推理的方法进行客观分析与判断。 但 是仍然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必须依靠法官的价值判 断。 因为“司法判断的依据不再是唯一的法律,更多 的 恐 怕 是 法 律 以 外 的 东 西 ”,[6]现 实 司 法 中 法 官 的 审 判要考虑到政策、道德、国情、民意、人情、行政、社 会接受程度甚至国家统治需要等诸多法外主客观 因素。 然而,由于价值判断受主体内在价值观念、思 维方式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意义上的价值判断 往往带有明显的个人印记,它代表了法官个人对于 法律理解、法律追求、合乎人性、合乎社会理想的主 体特质,也是法官充分展示其价值取向的外在表现 形式。 (四)法官追求个案的公正性 法律作为一般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无法以一种 完美无缺的公平的方法来适用纷繁复杂的一切案 件。 在适用于个别案件的时候,法律所代表的普遍 正义并不能“天然地”转化为个案的公正,因而需要 通过法官能动的司法活动来实现个案的公正。 价值 取向上,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以实质正义为目标的权 力,追求个案的公正。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稳 定性和变动性这对矛盾运动的结果,它一方面保证 了成文法在总体上的稳定性,一方面又肯定了法官 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自我调节中的重要作用,保证了 法律的变动性。 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价值目标是要修 正成文法的形式正义, 实现个案中的实质正义,达 到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平衡。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特有的 权力,法官享有和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所赋予的 审判职权的方式之一。 作为一项动态的司法审判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第 11期
权,其在权力性质、权力界定、价值取向等方面都具 有明显的特征。 首先,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司法权 力性质, 它属于司法权中审判权力的自然延伸,审 判权应属司法权中的分支范围。 法官在被赋予审判 权的同时即拥有了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 将法律连接现实的必备工具,也是法官独立审判的 具体体现之一,它是法官最基本的一种权力。 其次, 从其权力界定方面考察,任何自由都不可能是无限 制的自由,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其权力界定 的范围应当包括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具体的法律 法规,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包括实体内容和程序 要求均完整体现了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活动的权力 界定。 再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价值取向 性。 所谓价值取向性,是指法官的自由裁量并非形 式逻辑的操作,而是一种价值判断。 法官自由裁量 应探求和阐释法律的意旨或力求通过实现个别公 平、正义而达到一般公平、正义。 适当的自由裁量要 求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而不是根据个人的意志, 根据法律精神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出决定。
作者简介:黄宏生,福建工程学院法律系二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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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之中的权力,国内外对这一客观权力的探 讨论证不乏专家学者。 依《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谓 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所拥有 的权力。 [1]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所谓法官自由裁 量权是指法官或法庭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自由斟酌 以确定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的一种权力。 [2]以色 列大法官巴拉克教授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指的是 法官在处理一个问题时,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的合法的备选方案,法律赋予法官的从数个备选方 案中作出选择的权力。 [3]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 是一种自由选择权。 我国有学者认为,法官自由裁 量权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 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处 理案件的权力。 [4]还有学者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是 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 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 对 案 件 作 出 裁判 的 权 力 。 [5]结 合 上 述 观 点 ,笔 者 认 为, 所谓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是在法官审判过程中,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法官对法律的理解,经 过法官内心公正地判断,在合法的方案之间选择其 中一项法官本人认为最合理方案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