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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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内幕交易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

试论内幕交易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

论文摘要:在内幕交易中,只有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救济,将侵害人的非法所得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才能真正和彻底地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为此,文章从内幕交易的认定及其民事救济的必要性、归责原则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救济民事责任归责一、内幕交易的界定及其民事救济的必要性1.内幕交易的内涵及其界定标准。

狭义而言,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不正当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其实质是一种证券欺诈行为。

广义的内幕交易则包括公司内部人的短线交易行为。

本文讨论仅限于狭义的内幕交易,从其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内幕交易的构成有三个基本条件:其一,存在交易行为;其二,该交易行为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所为;其三,该交易行为系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的。

具体说来,内幕交易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1)内幕信息标准。

行为人必须掌握且利用内幕信息。

这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基本前提。

那么,何谓内幕信息?判断内幕信息的标准是什么?关于内幕信息的涵义,英国1967年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在他掌握一项未公布的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情报时候,不允许对公司的证券进行交易,这些情报包括利润公告、红利公告等。

我国《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由此可见,作为内幕信息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尚未公开性。

尚未公开,是指未通过公众媒体予以公开发布,意味着一般投资者无法在公众场合平等得到。

信息一旦公开,则意味着该信息为一般投资主体所享有,其性质也转为非内幕信息。

那么如何判断信息已经公开?其公开的标准是什么?一般认定内幕信息是否已经公开,依据有效市场理论,当某一信息对市场产生有效影响时该信息才算公开。

如美国采取相当股票分析师获悉为标准,因为股票分析师可以通过其分析报告或评论文章,对该公司的股价造成相当影响。

在我国,对于有关内幕信息公开标准,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公告的就要按要求进行公告,比如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件报告。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1. 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情况下,利用对未公开信息有访问权或掌握未公开信息的特殊地位进行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权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 内幕交易案件的危害内幕交易案件对金融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丧失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内幕交易打破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原则,使得那些不掌握内幕信息的投资者处于劣势地位。

这不仅违背了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而且破坏了市场的健康运行,降低了市场的公信力。

2.2 投资者利益受损内幕交易者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往往能够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而这些信息对于其他投资者来说是不可获取的,导致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丧失了正常的投资回报。

2.3 扰乱市场秩序内幕交易的存在会扰乱市场的秩序,导致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

一旦市场参与者发现内幕信息的存在,大量的交易活动将在短时间内发生,从而引发市场的异常波动,进一步削弱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2.4 罚款和刑事处罚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交易者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内幕交易行为将受到罚款和刑事处罚的制裁,同时还可能被限制从事金融市场活动。

3.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的特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对金融市场产生的严重影响:3.1 市场事件的敏感性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通常涉及到市场敏感信息,如财务报表、经营计划、业务重组等。

这些信息在公开之前,若被少数人掌握,将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内幕交易案件具有很高的敏感性。

3.2 内幕信息的特权性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涉及到公司的内部信息,这些信息只有少数人员可以获取,具有特权性。

内幕交易者通过获取这些信息进行交易,可以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3.3 内幕交易者的特殊身份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的交易者往往具有特殊身份,如高管、董事、大股东等,他们对公司的信息有较高的获取权。

内幕交易的名词解释

内幕交易的名词解释

内幕交易的名词解释
内幕交易,也叫做“套利交易”,是指在大众不知晓情况下,个人或者公司持有了股票而又对其将来的发展有所了解,从而获利的交易。

种行为具有潜在的风险,可能违反了股票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它的目的仍然是为了赚取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内幕交易最常见的概念是一个公司的一些内部人士(例如高管)获取公司内部信息,然后行使权力和运用知识来购买或者出售该公司的股票。

这种行为,无论发生在公司内部还是外部,都违反了相关规定,严重扰乱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

内幕交易是一种股票投资行为,投资者可以利用私人资源来获取未公开的信息,针对某只股票的交易情况作出有利的交易手续。

比如,投资者可以获悉一家公司将发布利好消息,而投资者可以利用这些机密信息在消息未公布之前买入股票,以获取利润。

不过,内幕交易有很多风险。

首先,由于内幕交易者从公司内部得来的信息可能不准确,因此投资者有可能会损失资金。

其次,做内幕交易可能会违反股票交易法令,如果被发现会对交易者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起诉,被惩罚,甚至面临着没收财产的风险。

同时,做内幕交易也有一个重要的优点,即它可以节省投资者大量的时间,可以有效提高投资人获取股票收益的效率和效果。

当我们在投资股票时,要记住内幕交易的潜在风险和优点。

作为聪明的投资者,我们需要保持警惕,更注重买方的合法性,尽量避免参与内幕交易中的风险行为,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同时,如果
能够有效地运用内幕交易,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优势,获得投资的最大回报。

罪名解析-内幕交易

罪名解析-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构成要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

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依本条第3款及《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王某王某玉的案例简述我对内幕交易的认识

根据王某王某玉的案例简述我对内幕交易的认识

根据王某王某玉的案例简述我对内幕交易的认识一、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成为市场普遍知晓之前,基于这些未披露信息进行的股票、期货等金融工具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者往往能够在其他投资者之前获取相关信息,并通过这些信息获利。

二、内幕交易的特点1.非公开信息:内幕交易是基于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的,这些信息往往具有市场重要性。

2.垄断信息:内幕交易者通过获取非公开信息,可以在其他投资者之前掌握市场敏感信息,从而获取投资优势。

3.违反公平原则:内幕交易者的获利是建立在其他投资者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4.法律禁止:内幕交易在大多数国家都被法律明确禁止,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

三、内幕交易的影响内幕交易对金融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 扭曲市场公平性:内幕交易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削弱投资者信心:内幕交易让投资者对市场的公平性产生怀疑,削弱了他们的信心,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纷纷撤离市场,造成市场动荡。

3. 左右市场价格:内幕交易者借助垄断信息可以主导市场,通过控制交易来影响证券价格,使市场价格不能够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

4. 不公平的利益分配:非内幕交易者因无法获取相关信息而无法获利,内幕交易者通过不公平手段获取巨额利润,导致财富的不公平分配。

四、内幕交易案例分析:王某王某玉王某王某玉案是中国近年来发生的一起大规模内幕交易案件,震动了整个金融界。

王某王某玉是某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通过委托其他账户进行交易。

以下是案例具体分析:1. 背景介绍王某王某玉案发生在20xx年,当时王某王某玉担任某证券公司董事长,具有审批权和内幕信息获取渠道。

王某在担任董事长期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即将公布的一起重大政策调整的内幕信息。

2. 案发过程2.1 内幕信息获取: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与政府官员等人的关系,获取到即将公布的重大政策调整的相关信息。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摘要】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是一个严重影响市场公平和透明的违法行为,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本文从内幕交易的定义、我国法律规定、内幕信息保护、处罚规定和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讨论。

我国已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但仍存在监管不严、处罚不力等问题。

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是加强监管力度,增加处罚力度,完善内幕信息保护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

通过对我国内幕交易法规的效果分析,可以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内幕交易、证券、法律规制、定义、保护、处罚、防范、效果分析、发展趋势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是金融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之一。

内幕交易的存在对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构成了严重威胁,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庞大,投资者众多,所以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尤为重要。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内幕交易的案例层出不穷,引起了广泛关注。

我国证券市场近年来整体发展迅速,但内幕交易现象时有发生,加大了投资者心理负担,削弱了市场的吸引力和稳定性。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的风险,我国不断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内幕交易行为的惩罚力度,努力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如何有效监管和规范内幕交易行为,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课题。

通过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1.2 研究意义内幕交易是当前证券市场中一个十分敏感和重要的问题。

内幕交易的存在不仅会影响市场公平和透明,还会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甚至会破坏整个市场秩序。

对内幕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是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内幕交易的定义、规定、保护和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可以有效地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公平、透明和公正。

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豁免情形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利用自己掌握的内部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在证券交易市场中,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平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一直受到各国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和严格打击。

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豁免情形是证监会、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时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但可能会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来自公司内部财务、经营等方面,也可能是即将公开的重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签订重要合同等。

对于涉及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如公司业绩、重大合作或重大资产变动等,往往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的嫌疑。

2. 交易人是否知悉信息:内幕交易的一大关键就是交易人是否具备内幕信息。

如果交易人明知是内幕信息而进行证券交易,则构成内幕交易。

但是,如果交易人并不知情,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则不构成内幕交易。

3. 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关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相关人员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是否与内幕信息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如果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密切相关,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后获利较大,往往会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以上三个方面是内幕交易认定的核心标准,在实践中,证监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内幕交易认定时,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结合实际案件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二、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在内幕交易认定标准之外,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也是审理内幕交易案件时重要的考量因素。

内幕交易豁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券买卖过程中的正当行为:如果交易人在证券买卖过程中是出于正当的、合理的目的,而非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或者是在公开信息基础上进行的证券交易,那么这样的交易行为就不构成内幕交易。

2. 投资者间非内幕交易:如果某些交易行为是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且并不涉及内幕信息的掌握和利用,而只是基于公开信息的自由交易,则不构成内幕交易。

法律知识:什么是内幕交易

法律知识: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在股票市场上进行的交易行为。

简单理解,就是某个人在知道某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后,买卖了相关股票,从而获得了利益。

内幕交易以非法手段获利,不仅损害了市场公正竞争的原则,也造成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因此,被全球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公认为一种犯罪行为。

内幕交易的行为主要受到两种法律监管,即证券法和刑法。

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行为标准和惩罚措施,包括公开信息、内幕信息、关联交易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概念。

同时,证券法还设立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处理委员会,负责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

刑法则针对涉及内幕交易的刑事处罚,包括监禁、罚款等惩罚措施。

内幕交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扰乱市场秩序。

内幕交易是一种非法的获利方式,它破坏了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市场上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进而扰乱了市场的秩序。

这对于长期发展的股票市场来说,是一个致命的伤害。

2.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内幕交易会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进而影响到其他投资者的收益。

另外,由于内幕交易者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导致市场上其他投资者难以获取到同样的信息,继而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其他投资者带来了损失。

3.损害公司声誉和形象。

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会导致相关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让投资者对公司失去信任,进而影响公司上市后的发展。

因此,在公司内部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打击,不仅是一项法律责任,也是公司经营职责的一部分。

如何防范内幕交易?1.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内部应该建立一套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相关的内部交易规定,明确内部人员的交易行为标准和限制条件,从而避免内部人员滥用信息、从中获利。

2.强化监管力度。

金融监管机构应该从源头开始采取防范内幕交易的措施,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人力、加强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等手段,实行一系列防范内幕交易和打击内幕交易的法规措施。

3.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

投资者应合理甄别股票信息真假,避免在没有充分调查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决策,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存在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了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禁止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本文将探讨中国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并分析其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效果。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内进行证券买卖行为,且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要构成内幕交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持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可以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该信息尚未公布或尚未为一般投资者所知悉。

2.进行证券买卖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在持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的买入、卖出、订立交易或者给予他人买卖指示等行为。

3.利益追求:内幕交易行为必须以谋取自己或他人利益为目的,具有投机性和非法性。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刑事责任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了严格的禁止,并规定了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未公开重要信息范围内买卖、订立交易或者给予他人买卖指示,盗取或者泄露未公开重要信息,均构成内幕交易犯罪。

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

在打击内幕交易犯罪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加大法律、监管和执法的力度,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和处罚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内幕交易规定的实施与问题分析尽管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实施上的问题。

首先,内幕信息的界定存在模糊性,容易导致不同解释和执行的困难。

其次,取证难度大,特别是对于证据不足或者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侦破和打击内幕交易犯罪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刑事制裁存在一定的限制性,相对较轻的刑罚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密切合作,加大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力度。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3.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共十一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诠释。

为准确理解、适用《解释》,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飞速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发展态势。

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20余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与普通犯罪相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社会危害大。

证券、期货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

二是专业性强。

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惯于利用规则和制度的漏洞逃避法律追究。

三是查处难度大。

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实发案件数量与查办案件数量存在较大落差。

如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有426件,而真正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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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 者 不 构 成该 款 行 为 的共 同犯 罪 。 为本 款 规定 的 后 因 仅仅 是 金 融机 构人 员 的行 为 ຫໍສະໝຸດ 而非 法 获 取 此类 信 息 的
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节严 重” 对 情 进 行 了具 体规 定 。
在 主 体 方 面 。本 款 与第 1 的第 二 个 区别 在 于本 款 款 未 明确 涵 盖 非法 获 取 此类 信 息 的人 员 。 么 , 那 如果 某
基金 经 理 甲将 其 任 职 的基 金 管理 公 司 即将 对某 支股 票

雌 芟赫罪的理解 透娜 。 多
文 刘 衍 明 ◎
从规 定看 ,该 犯罪行 为的 主体在 规定 上 与本条 第 l

幕 交 易 罪 是 19 9 7年刑 法 新 设 立 的 罪 名 。 据 第 根
10条 的规 定 , 8 内幕 交 易 、 露 内幕 信 息罪 的 主 泄
款有 两个 区别 :一是对 金融机 构 的类型 进行 了详细 的规
信息 , 也不 能 按 照第 1款 论 处 。 么其 是 否 构成 该 款 行 那 为 的共 犯 ? 我们 认 为 , 于该 购 买行 为独 立 于泄 露 信息 由 或 建议 交 易 的 行 为 , 除非 信 息 知 情 人 提供 了资 金 . 由非 法 获取 此 类 信 息 的人 员 代 为 买 卖 . 共 同分 赃 获 利 . 并 否
从 业人 员” 属 于该 犯罪 行为 的主体 范 围。 , 另外 , 其他私 募 基 金组织 能否 成为本 罪 的主体 ? 笔者认 为 , 如果 该私募组 织 未取 得 合法 的集 合 理财 资格 而 募集 资 金开 展 投 资 的 . 不 能认 为是本 罪所指 的金 融机构 。 根据罪 刑法 定 的原则 , 不 能适用 本款 规定 。 若其 具有诱 骗投 资者买卖 证券 、 期货
非法 获 取 证券 交 易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两类 ,客 观 方 面 是
实施 了 内幕交 易 或 者 泄 露 内幕 信 息 的行 为 .但 是 并 未 明确规 定 内 幕交 易 是 否包 含 “ 议 他 人买 人 或 卖 出 ” 建 的 行 为 ,从 而 引起 了理论 和实 践 上 的 争议 。有 的学 者 指 出 , 行 为 属 于 内幕 交 易 行 为 : 的 研究 者认 为 根据 该 …有
利 用非 内幕 信息 但属 于非 公 开 的信息 进 行 交易 , 扰乱 市
场 正 常经 济 秩 序 的行 为 的 规 定 。从 而 解 决 了刑 法 无 明 文, 打击 “ 鼠仓 ” 金融 违法行 为力 度不 足 的问题 老 等


如何 理 解修 改后 的《 法 》 1 0条 第 4款 刑 第 8
20 年 2 2 09 月 8日通过 的《 法修 正案 ( )对 该罪 刑 七 》 进行 了两 大修 改 : 是 明确 规定 “ 一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 事 内 幕交 易活 动 ”的行 为属 于 刑法 意义 上 的 内幕 交易 行 为 , 应 予 追诉 , 而 使 得刑 法 规 定 与 《 券 法 》 规定 衔 接 , 从 证 等
『还 有 的学 者 认 为 . 2 ] 内幕 人 员 建 议 、 劝说 买 入 或卖 出 内 幕信 息 所 指证 券 的行 为 , 一 种 泄露 内幕 信 息 的 行 为 。 是
和投资 。 果其违 背信托 义务 从事 本款行 为 , 害信托 人 如 危 和其他 投资者 利益 的 , 就属 于该罪 打击 的范 围 , 故信 托公 司和私 募机构 的工 作人 员均应 当认定 为 “ 等金 融机构 的
范 。 举 了三类 机 构 , 是交 易 市场 机 构 , 括证 券 交易 列 一 包 所、 期货 交 易所 ; 二是 交 易 主体 和经 纪 机构 , 包括 证 券公 司、 期货 经 纪公 司 、 金 管理 公 司 、 基 商业 银 行 、 险 公 司 ; 保
体是 特 殊 主体 .分 为证 券交 易 内幕 信 息 的知 情 人 员 或
解 决 了认识 上 的分歧 问 题 ; 是增 加 了针 对 “ 鼠仓 ” 二 老 等
大举 建 仓 或刻 意拉 抬 价 格 的 信息 透 露 给 某 乙 ,而 乙在
该信 息 公 开 前 购买 了该 股 票 后 高抛 获 利 .某 乙是 否 构
成 该 罪 ?如 果 不构 成 该 罪 , 以何 罪处 理 ?显 然 其主 体 应 不 符 合 本 款规 定 。 由于 其并 未利 用 第 1 款规 定 的 内幕
罪刑 法 定 原则 , 应该 将 此 类 建议 行 为作 为 犯 罪 论处 ; 不
三是 有关监 管部 门或者 行业协 会 , 包括证 监会 等 。 么对 那
于“ 阳光私募 ” 这种信 托公 司加 私募 机构 的运作 主体 是否 也属 于上述 范 围?尽管 没有 明确规 定 . 笔者认 为 “ 阳光私 募 ”同样是金 融机 构对一 定范 围 内的信托 财产 进行 管理
[ 条 法 律 还 规 定 内幕 信 息 和 知 情 人 员 的范 围 . 照 3 ] 该 依
法律 、 行政 法 规 的规 定 确定 。 般认 为 , 一 即是 指 《 止证 禁
券 欺 诈行 为 暂 行 办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法 》 行 等
政法 规 和 法律 的 规定 。 时 , 同 该罪 规 定 必须 是 情 节严 重 方能 构 成犯 罪 , 未 明 确 “ 节严 重 ” 具体 标 准 。 但 情 的 19 9 9年 1 2月 2 5日《 法修 正 案 》 该 法 条进 行 了 刑 对
修改 ,将期货交易 中的 内幕交易和泄露相关信息 的行
为 纳入 内幕 交易 罪 和 泄露 内幕信 息 罪 。
合 约 , 交 易价格 、 操纵 非法 获取 内幕 信息 从事 证券交 易等
违法 行 为的 , 依据 相应 的规定处 理 。 应
2 0 年 4月 1 01 8日实施 的《 高人 民检察 院 、 最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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