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双桥区大桥(龙景湖)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渝水安置〔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渝水安置〔2019〕15号)精神,市级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取消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直接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依据项目法人(未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下同)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规定,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化重大工程建设领域风险防范的通知》(渝发改投资〔2020〕214号)有关精神,并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在规划报告编制提纲的基础上,增加“公众参与”和“移民安置风险评估”章节。
二、编制要求(一)规划报告中涉及重大迁(复)建项目城(集)镇、交通设施和学校等迁(复)建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法人应按相应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区县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提前报市水利局进行专项技术审核。
专项技术审核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同步修改规划报告有关内容,并按程序提出规划报告审核申请。
(二)规划报告中不涉及重大迁(复)建项目项目法人编制完成规划报告后,在满足规划报告审核报件(详见附件)条件下,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利局提出规划报告审核申请,其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报告可由项目法人向市水利局提出审核申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8.27
•【字号】渝府[2002]148号
•【施行日期】2002.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的批复
(渝府[2002]148号)
市水利局、市计委: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的请示》(渝水利文(2002)2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编制上报的《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二、在组织实施《规划》过程中,你们要切实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并按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
三、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加强监督执法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渝水规范〔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规范〔2023〕7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重庆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9月22日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第三章评价信息来源第四章评价程序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六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水土保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决策部署和《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的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设计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各类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以下统称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均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水土保持管理手段。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渝水〔2018〕267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通知渝水〔2018〕267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18〕43号)的要求,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水土保持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是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抓手。
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依法保护水土资源,规范约束各类生产建设行为,对不符合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严格执行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加强区域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二、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阶段和中介服务行为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项目立项和环评的前置条件,仅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许可。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可研或立项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同时,为了减少方案后期变更,减轻企业负担,水土保持方案应在项目建设(施工)方案确定后、开工建设前进行审批。
严格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中介服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可由申请人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登记、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置对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的区域性、行业性执业限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成渝高速公路复线(重庆境)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函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成渝高速公路复线(重庆境)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函【法规类别】水土保持【发文字号】渝水许可[2009]11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09.10.22【实施日期】2009.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成渝高速公路复线(重庆境)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函(渝水许可[2009]113号)市交委:你委函送的《成渝高速公路复线(重庆境)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
经审查,现函告如下:一、《成渝高速公路复线(重庆境)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目的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基本正确,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设计深度。
原则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二、水土流失预测时段、预测内容、预测方法及预测结果基本正确。
该项目工程扰动原地貌面积642.97h㎡,损毁的水土保持设施面积414.79h㎡,其中:璧山县71.14 h ㎡(其中:土坎梯田梯土58.91h㎡、林草地12.23h㎡),铜梁县62.97h㎡(其中:土坎梯田梯土47.58h㎡、林草地15.39h㎡),大足县238.08h㎡(其中:土坎梯田梯土196.19h㎡、林草地41.89h㎡),沙坪坝区42.60h㎡(其中:土坎梯田梯土35.18h ㎡、林草地7.42h㎡)。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其防治范围面积为679.00h㎡,其中:项目建设区642.97h㎡,直接影响区36.03h㎡。
四、水土流失防治原则和目标明确,水土保持分区合理。
根据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水土流失类型、强度特征,水保工程设计中水土流失防治区分为主体工程防治区、取土场防治区、弃渣场防治区、施工便道防治区和施工场地防治区等5个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基本合理。
水土保持措施结合主体工程施工分别。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渝文备〔2018〕1156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及时发挥效益。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和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现将《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2018年6月29日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及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等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分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进行,由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单位组织,并参照有关行业规程规范实施。
(一)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业主分别完成自验和初验的基础上,由业主单位报请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终验。
(二)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业主分别完成自验和初验的基础上,由业主单位报请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终验。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渝水〔2019〕158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水行政执法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水〔2019〕158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着力提升我市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精简审批事项对以下小型低风险项目免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一)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
(二)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
三、明确审批权限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大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大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渝水议函〔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大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祁美文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骨干水源工程建设的建议》收悉。
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加大骨干水源建设,加大深度贫困地区中型及以上水库项目投放和资金投入力度的建议,也是我们一直以来高度关注的问题。
您的建议对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我们致力于缓解全市工程性缺水问题,并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
一是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市政府于2018年8月印发了《重庆市水源工程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对水源工程建设资金政策等进行了明确:列入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项目总投资70—80%;未列入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市财政按中型5000万元/座、小型2000万元/座给予定额补助,投资缺口由项目业主市场化筹资,市级财政贴息。
二是努力将项目纳入国家规划。
我们争取将渝西水资源配置、藻渡水库等一系列大中型水源工程纳入了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国家规划;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启动了全市重大水利基础设施规划研究,为争取将更多项目纳入新时代西部大开发规划和国家“十四五”规划奠定基础。
三是大力推进水源工程建设。
今年已累计下达水源工程市级以上资金27.1亿元,其中中央资金9.6亿元,市级资金17.5亿元,续建水库29座,新开工水库14座,推进了185座水库前期工作。
四是加大贫困地区支持力度。
为解决贫困地区吃水问题,我们向18个贫困区县倾斜支持市级及以上水利资金37.4亿元(县均投资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7%),重点实施了18个深度贫困乡镇以农村饮水、产业灌溉为主的水利项目共276个,截至目前已完工230个,完成投资4.3亿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双桥区大桥(龙景湖)水库工程水土
保持方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渝水许可[2009]9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9.07.27
【实施日期】2009.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双桥区大桥(龙景湖)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渝水许可〔2009〕90号)
重庆市双桥区群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重庆市双桥区大桥(龙景湖)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重庆市双桥区大桥(龙景湖)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目的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基本正确,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有关标准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设计深度。
原则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二、水土流失预测时段、预测内容、预测方法及预测结果基本正确。
该项目工程扰动原地貌面积约41.14h㎡,损毁的水土保持设施面积24.12h㎡,其中:土坎梯地7.07h ㎡,林地0.66h㎡,塘堰0.73h㎡,荒草地15.66h㎡。
工程共开挖土石方3.01万m3,项目建设期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量2475t,其中新增土壤流失量1957t。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其防治范围面积为44.53h㎡,其中:项目建设区
41.14h㎡,直接影响区3.39h㎡。
四、水土流失防治原则和目标明确,水土保持分区合理。
根据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水土流失类型、强度特征,水保工程设计中水土流失防治区分为坝枢区、库区、灌区构筑物区、施工道路区、弃渣场区及拆迁安置区6个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基本合理。
水土保持措施结合主体工程施工分别进行了措施配置,同时提出的实施进度安排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