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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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京财社[2009]428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428号)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精神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资金划转区县后的支出责任,规范市与区县两级关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九年三月十八日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依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划转区县社会保障事项资金后的支出责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原则(一)坚持基本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

根据社会保障各专项资金特点,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结合各区县财力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现状,综合考虑各区县功能发展定位。

(二)坚持区县管理和提高效益原则。

划转社会保障事项政策明确、标准清晰,按照政策标准、人数和补助比例测算划转资金,进一步增强区县统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提高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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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调整财税库等部门联动配合做好纳税服务和国库合并工作方案》的通知【标 签】国库合并【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预﹝2010﹞2941号【发文日期】2010-12-29【实施时间】2010-12-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东城区、西城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分局、国家金库北京分库代理支库: 根据中央及我市关于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精神,为确保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调整后财政、税务、工商、国库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作,现将《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调整财税库等部门联动配合做好纳税服务和国库合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调整财税库等部门联动配合做好纳税服务和国库合并工作方案 2010年12月29日 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调整财税库等部门联动配合做好纳税服务和国库合并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市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顺利推进、平稳过渡,现就区划调整过程中涉及的财政、税务、工商、国库等部门联动配合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我市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调整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纳税征管、国库合并、银行清算等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计算和反映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情况,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前后税收征管规范有序、预算管理平稳衔接、财税库银系统稳定、国库资金安全运行,为深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为确保首都功能核心区各级各类税源稳定和财政预算收支平稳运行,自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调整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调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四区的收支预算、收入规划核算计划及税源户征收管辖;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经新区人大依法批准的收支预算、年度收入规划核算计划及新的税源户征收管辖。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发展经济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对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多年来,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在首都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合理配置在统一市场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财政收入分级管理有碍全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总体协调;市级财权较为集中,影响区、县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区县间财力差距逐步扩大,部分区县难以维护正常开支;财政分配类型过多、政策差异较大,产生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影响了全市正常的经济秩序。

总体看,本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已难以继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客观要求,应当进行改革。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借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确定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按照市政府与区、县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划分为市级税、区县税和市与区县共享税;科学核定区县需求,保证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需要;实行激励调节机制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区县间财政供给能力的差异;规范各级政府预算管理行为,提高市及区县预算管理水平。

《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07]3226号)

《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07]322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7]3226号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基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能力,我们修订了《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1829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1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政发[2005]16号)的要求,我市建立基层公益事业专项补助制度。

为了加强对该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公益事业市级补助标准:按照社区居委会规模大小,2000户以下的每年补助8万元,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1户增加补助40元。

区(县)应根据财力情况,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逐步加大本区(县)对社区公益事业的投入。

第三条市财政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上述标准及经市民政局审核确认的社区居委会个数与规模,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各区县。

各区县于每年2月底前将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各街道和乡镇。

第四条社区公益事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服务项目,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以及开展社区文体、社区教育、社区治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公益事业活动所需要的活动场地、活动器械、活动宣传、活动奖品、活动劳务等费用。

不得用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更不得用于组织居委会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费、招待费、会议费支出。

2第五条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公开公正、勤俭节约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3年度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法[1993]142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3年度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法[1993]142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3年度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3年度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法(1993)1422号1993年8月11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0)13号文件的精神,我们对我局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确认下列规范性文件已无效,请即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1993年8月11日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一、预算管理类1.关于建立财政试点的通知(84)财预字535号市财政局2.关于区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后预算收入留解比例的通知(86)财预438号市财政局二、预算外资金管理类3.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87)京财综961号市财政局4.关于重新修订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办法的通知京财综(1989)2352号市财政局5.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返还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综(1991)73号市财政局6.关于提取使用出租汽车购车基金的通知京财综(1991)1271号市财政局7.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综(1991)2171号市财政局、市税务局8.关于北京汽车服务公司申请免征养路费问题的通知(85)财预外28号市财政局9.关于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85)交工字254号《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85)财预外548号市财政局10.转发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5)财预外568号市财政局11.关于《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执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5)财预外648号市财政局12.关于修订托幼园所收取托儿补助费标准的通知(86)财综计730号市财政局13.关于托儿补助费报销问题的补充通知(86)财综计798号市财政局14.关于调整北京出租汽车征缴公路养路费办法的通知(86)财综计873号市财政局15.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86)财综计884号市财政局16.关于支持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规定(86)财综计963号市财政局17.关于停止发放未入托的幼儿补助费的通知(84)财行字28号市财政局18.转发财政部《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的通知(84)财预外538号市财政局三、工业企业财务管理类19.转发财政部、劳动总局《关于国营企业、交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78)财企字第1055号市物资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20.转发财政部“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的通知(79)财企字第790号市财政局21.关于提高企业单位职工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22.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和本补充规定的通知(81)财企字第204号市财政局23.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和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82)财企一字第416号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市财政局24.关于转发一部两行《关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2)财企一字第685号市财政局25.关于全额利润留成的预提计算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82)财企一字第948号市财政局26.转发“关于调整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及合营企业人员国外服装零用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83)财企一字第26号市财政局27.关于年利润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办法的通知(83)财企一字第95号市经委、市财政局28.关于修订无食堂企业职工就餐补助问题的通知(83)财企一字第313号市财政局29.关于试行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的通知(84)财工制字第874号市财政局30.进一步简政放权、搞活企业的补充规定(84)财工制字第906号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委、市计委、市建委、市劳动局、市物价局31.关于修订《国营企业五项基金的几项试行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32.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兴办和发展第三产业企业财务问题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86)财工制43号市财政局33.关于对小型技措贷款实行合同管理的规定(87)财工管字第589号市财政局34.关于兑现完成“两保一挂”承包任务的总公司机关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工(89)155号市财政局、市经委35.关于修订市属国营工业企业试行节约流动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京财工(89)494号市财政局36.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参照执行财政部颁发〈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工(89)944号市财政局37.关于对市属国营物资供销企业试行节约流动资金贷款奖励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89)1065号市财政局、市税务局38.关于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89)1322号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国管局39.关于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工(1989)1341号市财政局、市经委40.关于修订我市对国营工业企业征收国家流动资金占有费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1)416号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国管局41.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补充国家流动资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2)251号市财政局42.关于印发转换经营机制试点企业“八·五”期间免征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2)372号市财政局43.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2)397号市财政局、市经委44.关于同意北京市纺织工业总公司调整经营业务费列支比例的批复京财工(1992)741号市财政局45.关于加强我市国营企业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通知京财工(1992)851号市财政局、市经委、市计委46.关于调整国营工业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比例的通知京财工(1992)1459号市财政局47.关于同意提高市印刷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提取比例的通知京财工(1992)1638号市财政局48.关于下放企业税后留利分配权限的通知京财工(1992)1735号市财政局49.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物资管理局所属国营物资企业业务活动费列支比例的复函京财工(1992)1946号市财政局50.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工(1992)2044号市财政局、市体改委51.关于对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返还和免交的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2)2656号市财政局四、商贸企业财务管理类52.关于利用贷款、新建、改建、扩建商业服务网点财务处理意见(83)财企二字第340号市财政局53.关于电视机保修费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82)财企二字第275号市财政局54.关于商办工业企业节水措施费用开支财务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82)财企二字第508号市财政局55.关于远郊县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82)财企二字第542号市财政局56.关于北京市城近郊区和燕山区粮食零售企业内部经营平价粮油实行批零差价规定的联合通知(82)财企二字第609号市财政局、市粮食局57.关于城近郊区和燕山区粮食零售企业内部经营平价粮油实行批零差价的补充通知(82)财企二字第695号市财政局、市粮食局58.关于调整粮食工业、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的通知(84)财商管字第890号市财政局、市粮食局59.关于处理城近郊“九区”粮食零售企业经营平价粮油执行批零差价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85)财商管字第63号市财政局60.关于调整全市粮食零售企业经营平价粮油批零差价的联合通知(85)财商管字第203号市财政局61.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5)财商管字第513号市财政局62.关于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补充通知(85)财商管字第612号市财政局6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的通知”(86)财商管字第1014号市财政局64.关于贯彻财政部《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补充规定京财商(1990)2532号市财政局65.关于市粮食局系统压缩财政补贴目标责任制奖惩办法京财商(1990)1667号市财政局66.关于蔬菜行业节亏留用和优惠免税等几项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京财商(1989)1885号市工商局、市财政局67.关于建立蔬菜风险基金的通知京财商(1988)1214号市财政局68.关于印发《商业企业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商(1988)655号市财政局69.关于调整部分粮食油料收购价格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88)195号市财政局70.关于转发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及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商(1991)2077号市财政局71.关于秋粮收购价格等问题的通知京价(农)字〈1991〉485号、京财商〈1991〉1983号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72.关于下放企业专用基金分配管理权限的通知京财贸(1992)1809号市财政局73.关于进一步明确价格补贴列支渠道和会计处理的通知京财贸(1992)9号市财政局74.关于北京国际易货贸易公司易货贸易实现利润参与分配的批复京财贸(1992)801号市财政局五、行政事业管理类75.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书报补助标准的通知京财行字(1988)第780号市财政局、市人事局76.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新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京财行(1988)第28号市财政局77.关于调整部分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救济标准的通知(88)民计字第207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78.关于统战、对台工作业务经费开支的通知(87)财行字130号市委对台办、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79.关于制发行政管理费类各款支出统一“节”级科目的通知(86)财行字第894号市财政局80.《关于出差人员乘坐京沪直达快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和工作人员调动使用集装箱托运如何报销行李托运费的规定》的通知(86)财行字第573号市财政局81.关于修订职工因公骑用私车补助标准的通知(86)财行字第595号市财政局82.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85)财行字第751号市工商局、市财政局83.关于修改会议费等几项开支标准的通知(85)财行字第321号市财政局84.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86)财行字第260号市人事局、市财政局85.关于提取离退休职工按居住地区开展活动经费的具体办法(85)财行字185号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老龄委合发86.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84)财行字第439号市财政局、市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办公室87.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职学习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84)财行字第155号市财政局88.关于调整部分在乡优抚对象定期补助标准和扩大定补面增拨预算的通知(84)财行字第242号市财政局、市民政局89.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退休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83)财行字867号市财政局90.关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额的通知(83)财行第529号市人事局、市财政局91.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客车票价报销问题的复函》和《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补充通知(81)财行字第770号市财政局92.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81)财行字第131号市财政局93.关于对烈军属医疗减免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80)财行字第1288号市财政局94.转发《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0)财行字第967号市财政局95.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财行字第895号市财政局96.关于修订人民陪审员工资和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79)财行字第1030号市财政局97.关于在市区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职工统筹医疗的通知(79)财行字第873号市财政局98.关于陪审员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79)财行字第701号市财政局99.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业余高等学校以及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财文(1988)1099号市财政局100.关于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教育事业费“节”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86)财行字第40号市财政局101.关于增加中等师范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85)财行字第702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102.关于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缴纳录取费的通知(85)财行字第511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103.关于大学分校调整过程中财务、物资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83)财行字第898号市财政局、市高教局104.关于临时抽调参加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人员的生活补助费问题的补充通知(83)财行字690号市教育局、市财政局105.关于调整群众业余测报点补贴的通知(83)财行字351号市财政局、市地震办公室106.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办法〉的通知》的通知(83)财行字041号市财政局107.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82)财行字706号市财政局108.关于职工业余教育借用中、小学教室办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81)财行字468号市财政局109.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干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费通知(81)财行字256号市财政局110.关于试行《关于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0)财行字1226号市财政局111.关于高等学校“三好学生”实行物质奖励问题的通知(80)财行字1043号市财政局112.关于调整培训赤脚医生等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79)财行字766号市财政局113.关于印发《郊区县(区)广播站稿酬试行办法》的通知(78)财行字490号市财政局114.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74)财行字242号市财政局115.关于培训农村赤脚医生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74)财行字71号市财政局116.转发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六个部门《关于公安干警实行执勤岗位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7)财行字476号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司法局六、农业企业财务管理类11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118.关于鼓励扶持乡镇大中型骨干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试行规定(91)京政农24号、京财农(1991)195号市农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乡镇企业局119.关于1989年国营农口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清算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和填报清算表的通知京财农(1990)305号市财政局120.关于农口国营企业在包干结余资金前列支有关款项及审批办法的规定京财农(1989)1989号市财政局121.关于印发本市《乡镇企业财务制度补充规定》和《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87)财农409号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局122.关于国营农场提取利润包干结余资金和划分三项基金的暂行办法(86)财农字第964号市财政局、市农场局123.关于申报调整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和调整固定资产目录的通知京财农(1992)2331号市财政局、市国管局124.关于印发《北京市规模牛场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京财农(1992)2741号、(92)京农管奶牛字第6号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市国营农场管理局125.关于印发《北京市规模经营农场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京财农(1992)2740号(92)京农字第23号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市农业局126.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12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范围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农(1992)1250号市财政局128.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1990)678号市财政局、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七、会计事务管理类129.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企业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2)1048号市财政局130.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国营工业企业“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的明细表”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2)839号市财政局131.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2)657号市财政局132.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1)2118号市财政局133.关于印发《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会(1991)1766号、(91)京物财字第350号市物资局、市财政局134.关于北京市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缴和使用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京财会(1990)273号市财政局135.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0)253号市财政局136.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采用新的银行结算办法等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89)2405号市财政局137.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票据结算和发行债券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89)2180号市财政局138.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的通知就财会(1989)2009号市财政局139.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京财会(88)1965号市财政局140.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87)财会管第1003号市财政局141.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施工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2)656号市财政局八、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142.关于对我市专控车辆进行整编的通知(88)市购字(37)市控办143.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十八种专项控制商品的监督付款工作的通知(87)市控字(65)144.关于严格控制购买非生产性汽车的通知(87)市购字(39)市控办145.关于严格控制和审查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通知(85)市购字(38)市控办146.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通知”(85)市控字(31)市控办147.转发“全控”关于贯彻《国务院紧急通知》的具体规定(85)市控字(15)市控办148.关于转发全国控办“关于制止滥发服装问题的通知”(85)市购字(2)市控办149.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彩电等按专项商品审批的通知(85)市购字(1)市控办150.转发全国控办《关于审批中央在京单位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4)市购字第14号市控办151.关于对报废、没收车辆的处理问题的通知(83)市购字第18号市控办152.关于封存小轿车的处理办法的通知(83)市购字第16号市控办153.关于集团购买生产经营用商品的具体手续的通知(77)市购字第30号154.关于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车辆领发牌照具体规定的通知(78)市购字8号市控办155.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的若干补充规定(78)市购40号市控办156.关于集团购买生产经营用商品的具体手续的补充通知(78)市购字第39号市控办157.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关于严格控制小汽车、大轿车的分配和购买的规定》的通知(81)市购字16号市控办九、国有资产管理类158.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组织力量做好清理整顿公司中国有资产清理、划转和收缴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资字(1990)第34号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十、涉外类15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87)财合资1212号市财政局160.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赴波兰等11个国家临时出国人员国外费用开支预算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行(1988)147号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161.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行(1988)676号市财政局162.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的通知(87)财行字626号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163.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派西萨摩亚等国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预算标准的通知》的通知(86)财行字第15号市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164.关于转发《关于停止执行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包干办法的通知》的通知(85)财行字第231号市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165.转发《关于去朝、罗及其他国家的临时出国人员国外零用费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去罗、朝的临时出国人员国外零用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83)财行字第1048号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166.转发“关于颁发《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87)财综字321号市财政局167.关于转发《关于修订旅行社系统接待人员工作服装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86)财综计322号市财政局十一、其他类168.关于住市房管局统管供暖住宅的职工不再发取暖补助的通知(79)财行字第828号市财政局——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京政发[2016]1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2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
渡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16〕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推进机制,认真落实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收入征缴工作,确保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政策顺利实施。

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支持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支持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支持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6•【字号】京政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支持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调动区、县政府发展经济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框架,加大对南城、郊区和山区的支持力度,实现区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支持区县经济社会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南城、郊区和山区发展建立南城发展转移支付,加大对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等区城市建设的支持,促进城区协调发展;建立郊区发展转移支付,完善山区转移支付,加大对郊区和山区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平稳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文化保护区专项转移支付,保护古都风貌,促进首都现代化建设。

二、完善激励调节机制,调动区县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本市已建立激励调节机制。

为充分调动区县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进一步向区县倾斜收入增量,将激励调节机制由按共享税收超率累进上解调整为按共享税收超率累进减半上解。

区县政府用减少的上解资金补充偿债资金,防范和化解城市建设投融资举债风险。

对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等体制上解区县,在激励机制上解基数中减少2003年上解增量部分,激励区县增加财政收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县两级有关粮食财政财务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县两级有关粮食财政财务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县两级有关粮食财政财务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12.10•【字号】京财商[1998]1569号•【施行日期】199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县两级有关粮食财政财务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1998年12月10日京财商〔1998〕1569号)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消化本市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6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21号)的有关精神,现对涉及市、区县两级有关粮食财政财务处理工作程序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消化粮食新挂帐财政财务工作程序。

(一)设立专户。

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区县财政预算处(科)分别在同级农发行开设“消化粮食新增财务挂帐”专户,专项用于财政部门清理挂帐的资金往来。

各区县应于1998年12月25日前完成专户开设工作,并将专户帐号上报市财政局。

(二)具体工作程序。

1.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级政府对粮食企业的整改方案,制定本级消化资金的筹措及挂帐消化计划,并按照市财政下达的年度具体消化数额在年内及时、足额消化当年区县应负担部分。

2.城区财政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负担远县消化挂帐资金全额拨付市级财政挂帐资金专户(开户行及帐号另行通知)。

3.市级财政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在每年4月10日前将当年应负担远郊区县挂帐资金的50%部分拨付到各远县财政消化挂帐资金专户。

4.远郊区县财政在收到市级财政专户拨付的消化资金后,要及时下拨粮食企业,专项用于核销粮食企业在农发行的粮食挂帐户中的粮食挂帐本金,不得挪用。

(三)处室职责(区县财政局科室职责比照市级处室职责执行)。

1.当年计划安排:商管处(科)根据市政府制定的消化挂帐原则,负责提出当年消化计划;预算处(科)根据当年财政资金状况,审核并确定消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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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社[2009]42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3.18
【实施日期】2009.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09〕428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精神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资金划转区县后的支出责任,规范市与区县两级关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依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
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划转区县社会保障事项资金后的支出责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原则
(一)坚持基本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

根据社会保障各专项资金特点,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结合各区县财力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现状,综合考虑各区县功能发展定位。

(二)坚持区县管理和提高效益原则。

划转社会保障事项政策明确、标准清晰,按照政策标准、人数和补助比例测算划转资金,进一步增强区县统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提
高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三)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保障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区县要保证划转医疗卫生事项资金的依法增长;规范下划资金预算管理,全额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严格预算约束机制。

(四)坚持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原则。

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纳入绩效考评范围,规范和提高划转资金使用效益。

进一步加强划转资金管理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以及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章划转社会保障事项发展规划和测算标准
第三条划转区县社会保障事项及列支科目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1、居家养老补助事项(科目:老年人福利,2081002)
2、优抚社救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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