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政策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配套管理规章中关于国家实行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制度的规定,为有关部门科学、合理配置道路运输资源提供依据,根据交通行业标准JT/T 630—200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和JT/T 631—2005《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统称“道路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在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的指导下,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协会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接受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指导。
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应按照相互支持、配合、协调和自律的原则,积极履行职责,共同维护行业协会的声誉和企业的利益,切实做好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市、州,下同)道路运输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的评定。
第二章组织工作第五条一、二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由省级道路运输协会初评后报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评定;三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由省级道路运输协会组织评定;四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由地(市)级道路运输协会组织评定;五级道路运输企业到县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协会登记。
本级尚未成立道路运输协会的,可向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提出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或登记的申请;上一级也未成立道路运输协会时,可向再上一级直至向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提出,由受理的道路运输协会商请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助办理。
第六条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办事机构或指定承办部门,具体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应建立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库,专家库由运输管理、安全和车辆技术、财务会计或统计等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任职条件是:(一)运输管理专家:毕业于运输管理工程、工商管理、经济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或担任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副处长以上职务或相当于二级道路运输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3年以上。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的划分和评定要求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在车辆安全和交通效率方面,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科学的划分和评定,能够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和性能,并为交通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本文将探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的划分依据和评定要求,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依据1. 车辆类型:根据车辆的功能和用途,可将道路运输车辆划分为载货车辆、客运车辆和特种车辆等类型。
不同类型的车辆需符合不同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 车辆技术性能:包括车辆的动力性能、制动性能、悬挂系统、转向系统等多个方面的技术性能指标。
通过对车辆技术性能的评估,可以客观地反映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
3. 车辆年限和里程数:车辆的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数是影响车辆技术等级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于老旧车辆和高里程车辆,其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应当更为严格。
4. 车辆维护记录:对车辆的维护记录进行审查,可以客观地评估车辆的保养情况和维修质量,为车辆技术等级的划分提供依据。
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要求1.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准:根据车辆类型和技术性能,制定相应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将车辆划分为不同的技术等级,并明确各个技术等级的评定要求和标准。
2. 技术检测手段和标准:建立完善的技术检测手段和标准,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方法,对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全面检测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技术等级认证机构:设立专门的技术等级认证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进行评定和认证,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技术等级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技术等级与运输经营许可、保险费率、执法监管等方面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车辆所有人提高车辆技术等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以安全为中心的运输文化。
5. 技术等级公示和信息公开:建立技术等级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各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结果,促进行业内部的竞争和监督。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附录十《道路旅客(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该表由申报企业填写,由受理申报道路运输协会进行初审,并将初评意见填写在相应的栏目,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对于不属本级评定的,连同原始材料一起报送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
(一)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名称。
填写时必须是企业全称。
2、主管单位:是指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应填“无”。
3、成立时间:是指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时间。
4、经济性质:是指企业类型,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填写。
5、开户银行及帐号:是指企业基本帐户的所在银行与帐号。
6、营业执照号: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编号。
7、经营许可证号:是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8、注册资本: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金。
9、详细地址及邮编:是指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地址及邮编。
10、联系电话、传真:是指企业主要行政部门(经理办公室等)的电话、传真。
(二)资产规模情况11、企业总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12、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总额。
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1)国家资本金: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2)法人资本金: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3)个人资本金:指社会个人或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外商资本金: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13、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所有者权益。
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14、客(货)运资产净值: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净值、对外投资旅客(货物)运输资产净值。
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项运输或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第五条省交通厅设立由厅分管领导任主任,道路运输管理、交通稽查、交通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审核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厅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道路运输局,并有交通稽查、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根据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考核结果有疑义的企业组织复核。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市级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认定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1--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评定规则

附件1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评定规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2019年12月发布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JT/T1296-2019)、《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规范》(JT/T1295-2019),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企业等级”是按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的标准对参评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以等级证书的形式予以证明。
第三条企业等级可供企业参与招投标和考核时使用。
第四条大件运输企业等级按照运输能力、资产规模、车辆条件、经营业绩、安全状况、服务质量、人员素质、科技应用的要求,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五条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大件物流专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负责大件运输企业等级的评定。
专家委下设评审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负责评定的具体工作。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大件物流专业委员会负责大件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的规划计划、培训、参与标准制定及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专家委在贯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JT/T 1296-2019)精神的基础上,结合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评定方法。
第七条大件运输企业申请参加等级评定,应按要求填报《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申请书》,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第八条评定程序1.受理。
大件运输企业等级评定每季度一次,企业于季度第三月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办。
2.审核。
评审办进行初审,比对、核实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报企业进行了解或考察。
向专家委提出参评企业建议意见。
3.评定。
评定可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次评定须有不少于5位专家参加方为有效。
评定结果当场公布。
4.公示。
评定结果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大件物流专业委员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接受社会监督。
5.颁发证书。
公示期满,对公告无异议的合格企业颁发相应级别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证书》。
企业等级证书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副本两种,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证书》,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3•【文号】交公路发[2006]294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发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办法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证手续1、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国税或地税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各三份;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三份;3、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三份;4、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及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三份;5、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上岗证及各自的复印件各三份;6、业户情况表、经营许可证审批表、业户审验表各三份(上述三表在运输股领取);7、单位介绍信(原件两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JT/T 631-2005【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分级及等级条件。
ﻫ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货运企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ﻫ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ﻫJT/T 402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三、术语和定义ﻫ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专用货车specialtrucks专供运送某种或某类货物的具有特殊装置或设备的货运车辆。
如集装箱专用车、罐车、冷藏车、水泥搅拌车、大件货物车、危险品专用车等。
(二)货运企业等级classifications of road freight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sﻫ按照货运企业资产规模、车辆条件、站场设施、经营业绩、安全状况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的分级ﻫ(三)营运车辆新度系数depreciationcoef ficient vehicles表示营运车辆总体新旧程度的指标,本标准规定车辆按使用年限折旧,计算公式为:ﻫa=1-[∑(V1×t1)]/ Vn×96ﻫ式中:a——-———车辆新度系数;ﻫV1——--—单车原值;ﻫt1—-———单车实际使用月数(超过96时按96算);ﻫVn—--—-全部营运货车原值。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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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政策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配套管理规章中关于国家实行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制度的规定,为有关部门科学、合理配置道路运输资源提供依据,根据交通行业标准JT/T 630—200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和JT/T 631—2005《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统称“道路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在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的指导下,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协会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接受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指导。
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应按照相互支持、配合、协调和自律的原则,积极履行职责,共同维护行业协会的声誉和企业的利益,切实做好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市、州,下同)道路运输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的评定。
第二章组织工作第五条一、二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由省级道路运输协会初评后报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评定;三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由省级道路运输协会组织评定;四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由地(市)级道路运输协会组织评定;五级道路运输企业到县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协会登记。
本级尚未成立道路运输协会的,可向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提出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或登记的申请;上一级也未成立道路运输协会时,可向再上一级直至向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提出,由受理的道路运输协会商请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助办理。
第六条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办事机构或指定承办部门,具体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应建立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库,专家库由运输管理、安全和车辆技术、财务会计或统计等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任职条件是:(一)运输管理专家:毕业于运输管理工程、工商管理、经济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或担任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副处长以上职务或相当于二级道路运输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3年以上。
(二)安全和车辆技术专家:毕业于汽车制造或汽车运用专业,具有高级职称;或担任一类汽车修理厂厂长3年以上。
(三)财务会计或统计专家:毕业于会计或统计专业,具有高级职称;或从事会计或统计工作并担任单位财务或统计处(科)长(或总会计师)三年以上。
省、地级道路运输协会可参照上述条件制定本级专家库的专家任职条件。
第八条专家的推荐程序如下:(一)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参照上述条件推荐本级专家库专家人选,经专家所在单位同意,由被推荐专家如实填写《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推荐表》(式样见附录八),加盖公章后,报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二)经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审核备案后,由聘任单位发给《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证书》(式样见附录九);(三)省、地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由聘任单位报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国家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备案。
第九条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在组织企业等级评定时,由本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以召开“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评审会议”形式组织进行。
会议上,组成临时性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道路运输协会确定主任1名,负责组织本次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并可根据需要提名副主任、评审组长若干名,商主任确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评审组长负责组织本组工作。
第十条在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评审会议上评审组长、评委会主任的职责和权限是:评审组长负责召集组织本组专家对本次申报的企业材料进行评审,对在评审中出现的问题,或专家的评审意见有较大分歧时,组织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并上报评委会主任。
在《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审表》“组长意见栏”签署意见,并负本次专家评审组责任。
评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并组织评审组长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讨论决定相应事项,在《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审表》“主任意见栏”签署意见,并负本次专家评审委员会责任。
第十一条专家参加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应做到:(一)熟知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标准和本办法;(二)严格遵守评定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三)履行专家义务,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十二条申请道路运输企业自愿申请评定道路旅客、货物运输企业等级,应分别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式样见附录一、附录四),并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文件、材料和相关资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立项批文复印件;(四)企业下属企业股权证明;(五)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原件(具体要求见附录十一)。
(七)企业资产中含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土地归属和价值证明,其中土地归属证明由土地主管部门出具;1、企业自有的土地资产可通过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价值计入企业净资产,其中客、货运站场的土地可按评估价值分别计入客、货运资产净值。
2、经评估的土地资产增值总金额,即土地评估总价值减土地征用总价值,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其中计入客、货运资产净值的土地增值总金额不得超过客、货运资产净值的30%。
3、企业自有土地是指企业取得使用权证的所有土地。
客、货运站场土地仅指客、货运站场设施建设用地,包括站房、停车、车辆维修保养设施等建设用地。
客、货运输并用的客、货运输站场,其土地使用面积按营运客、货运车辆的比例计算。
4、土地资产评估价值经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土地评估价值报告。
土地价值评估报告应随附土地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该地块申请年度的土地核准价复印件。
(八)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协会)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材料复印件,其中包括上一年度企业发生的次责、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责任安全事故的次数、死伤人数;旅客(货主)向主管部门投诉企业服务质量的次数(情况属实的),中央、省、市(地)级新闻媒体报道企业重大服务质量事故次数(情况属实的),主管部门对企业及运营车辆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的次数;(九)企业所有营运客(货)车辆的《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十)上一年度企业实际完成的客(货)运量和旅客(货物)周转量统计表复印件;(十一)道路客运企业还需提供现经营的客运班线明细表;道路货运企业还需提供自有、长期租赁或投资参股的货运站(场)、仓储设施、物流基地等证明;(十二)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受理指道路运输协会接受道路运输企业的等级评定申请,并进行审查申请材料。
在受理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时,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以下要求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并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审查登记表》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审查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二、附录五):1、申请材料的完备性:所提供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以及各类证明文件、材料和相关资料是否完备;2、申请材料的符合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以及各类证明文件、材料和相关资料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3、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各类证明文件、材料和相关资料是否有明显涂改痕迹或明显违背常理,是否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对应的内容相符。
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或退回重报,或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证明或提供进一步说明,对限期内不补报、重报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该企业。
(二)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不属本级评定的,报送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
(三)制作《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评审表》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审表》(式样见附录三、附录六),供本级召开“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评审会议”使用。
对于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和在整改期的企业,暂不受理,待其整改结束后并达到A级(含)以上时,再行受理。
第十四条评审(一)组织召开“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评审会议”,会上成立由运输管理、安全及车辆技术、财务会计或统计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委员会领导、专家委员会的构成,如是否分组等,由道路运输协会商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确定。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成立后,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评审会议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
道路运输协会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日常事务的机构或部门,向专家委员会报告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受理情况,移交全部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表格、办公用具。
(三)专家评审委员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和确认企业等级条件的符合性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实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评审表》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审表》所列各项指标并签名,最后在评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签名。
(四)评审组长、专家评审委员会副主任、主任根据专家委员的意见分别在评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签名。
(五)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依据职责和权限召集副主任和各评审组长(分组时)或指定部分资深专家参加的主任会议,道路运输协会应参与该会议并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全部评审工作完成后,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总评审情况形成“评审初步结果”。
(七)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全体专家会议,总结本次评审工作,报告工作情况和评审初步结果,通过提交给组织本次评审的道路运输协会的报告,移交全部申请材料、评审文件、相关材料、办公用具。
(八)在特殊情况下,道路运输协会可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一级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和运输企业的请求,经领导批准后专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特殊需要的企业进行评审。
第四章评审初步结果公示、受理举报与核查第十五条由道路运输协会会长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人召集办公会议,听取评审工作情况汇报,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初步结果进行确认后,将评审初步结果在相应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同时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监督,公布受理举报部门和联系方式,公示期为30天。
第十六条在公示期间,道路运输协会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办事机构或指定的承办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受理举报。
凡以书面形式,署举报人真实姓名(如系单位举报,还须加盖公章)的,为有效举报。
受理人应如实填写《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举报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七)。
第十七条公示期满后,道路运输协会应根据举报情况,组织核查组对被举报企业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