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缴存财政性存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思考建议:浅析财政性资金存放安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财政性资金存放安全的问题及对策财政性资金是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
财政性资金因其金额较大、相对稳定,一直是各家银行争相吸储的“大蛋糕”,同时也是出现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的廉政风险点。
为解决财政性资金存放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已全面开展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改革,旨在通过推行现代财政制度改革,盘活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存放安全。
2014年,新《预算法》增加了关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出台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侯长安同志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不仅亲自带队到外地考察学习,而且还多次就财政性资金的存放安全问题以及如何尽快构筑一套科学规范的风险防范体系,对财政系统以及派驻在财政系统的纪律检查组提出了明确要求,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2014年12月以来,我省被财政部确定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省财政厅根据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侯长安和财政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先后制定出台了《XX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XX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XX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XX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对我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流程与各方职责进行了规范,并开展了XX省20XX年首期170亿元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行了竞争性存放。
(弘利教育)但通过对当前我省财政性资金存放现状的分析,我们认为,前期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效,但目前依然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制度的刚性约束力不足。
现行各项制度主要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要求,对财政部门建立以招投标为主要方式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进行了规范。
但是,对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范围、存放实施方式、商业银行资格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细化,要求还不具体,财政性资金存哪家银行,怎么存,利率如何等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刚性要求,特别是市、县、乡等地方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度还不健全,为人为操控提供了空间。
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情况的监管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金融机构吸收的财政存款(主要包括税款、罚没款等)于当日或次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该项存款实行按旬考核,旬末日该项存款有余额的,除次日全额缴存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外,还必须在旬后5日内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
但笔者在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个别金融机构仍存在向国库迟缴财政存款、不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财政存款现象,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
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得过且过心理严重,不按规定办理财政存款业务,对收到的财政存款不及时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缴存,在旬末有余额的情况下,旬后5日内也不及时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人为造成财政存款缴存中的违规行为。
按照规定,乡镇级财政存款仅按一般存款余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它不需要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缴存财政存款。
乡镇国库已于xx年撤销,现在根本不存在乡镇级财政存款问题,因此,但凡财政存款科目旬末有余额的,均应全额划缴到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
但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旬末财政存款科目有余额的情况下,仍以其是乡镇级财政存款为由,按一般性存款缴存存款准备金,不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缴存财政存款,造成违规问题产生。
(二)金融机构对财政存款管理政策认识模糊。
个别金融机构上至领导、下至工作人员,对人民银行财政存款管理相关规定根本不知道,也不明白如何操作,有关财政存款缴存的文件缺失,加之,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现场监管工作偏松,导致个别金融机构误认为“旬末财政存款虽有余额,但已于次日缴存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不需要在旬后5日内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因此,这类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管理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出现问题是必然,不出问题是偶然。
(三)金融机构资金缺乏造成迟缴财政存款。
财政存款缴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制度伴随着人民银行的业务发展已经逐步 成型和完善 , 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金融和财 政体制的改革, 国库资金和财政I 生存款 息 模型等 } 生贡和特j 生 也发生 了变化, 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 “ 财政存款”的含义 , 模糊了对 “ 财政存 款”的认定 , 可能导致央行基层单位在财政存款缴存管理 中出现不到 位 的 睛况 , 从
一
( 三 寸 央行行政执法的影响。对于金融机构财改 存款少缴、迟 缴 等情 况 , 过 去一贯 的做 法是 由央行 营业 部 门按 规 定就地 处罚 并入账 处理 , 操作简单、可行。随着财政国库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财政 希 次 少缴 、迟缴等行为也 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但现行制度缺少对 于上述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的标准 胜、一致眭规定 , 因此在裁决方面存 在一定困难, 对央行行政执法造成影响。
一 一
( 一) 财政存款资金性质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财政存款本意是指已经全部纳入国库账户的财政资金结余款 , 但 实际核算过程 中除存放在国库部门的国库存款之外, 各商业银行仍有 部门财政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各级会计营业部门吸纳或缴存 , 是游离 于国库之外的财政存款。这部分存款主要 由人民银行各级营业部门依 照总行下发的财政存款范围, 按旬监督缴存行 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划 缴。事实上 , 待报解财政款项、部分财政预算外款项、国债款项等此 类资金形成了 “ 财政存款”的主要来源。从经理国库的角度从出, 上 述资金也属于国库资金的范畴。但实际隋况是这些存款在财政资金多 元化和利益化过程中其内涵发生变化, 外延不断延伸, 已经产生 “ 财政 存款”资金『 生喷在 定方面的岐义因素。 ( -} 财政存款缴存科 目划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金融 陶 才 正 菇 目的划定是由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 申报 后, 由人民银行下发缴存范围, 但从下发的 “ 财政存款范围”中发现, 这些科 目的名称不同机构有不同的叫法 , 造成科 目划定本身的矛盾 。 事实上 , 金融机构核算 的 “ 财政存款”是代理人民银行的业务, 其科 目名称本应 由人民银行来统—规范, 核算 内容也应符合人民银行的要 求。不难看出金融机构在设定缴存科目时, 本身存在不合理因素。 ( 三) 财政存款 资金缴存操作方面存在的 问题 金融机构少缴或漏缴财政 I 生 存款的现象普遍存在。据了解, 各金 融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少缴、漏缴财政 『 生 存款 , 甚至不缴、占压财 政 陛存款现象 。金融机构往往采用故意混淆会计科 目、在缴存款科 目余额表 中故意漏填会计科 目等手段 , 截 留应缴存的财政 『 生存款 , 同 时也不排除因财政 陛存款核算 内容理解上歧义形成的漏缴财政 j 生存
小议财政性缴存款管理的建议

小议财政性缴存款管理的建议一、财政性存款缴存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界定不清。
一是资金范围不明确、不具体。
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缴存的资金范围只在1998年下发的《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中》(银发[1998]118号),指出“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
对资金范围界定的比较笼统,未进一步明确地方金库存款都包括那些资金。
之后,再无文件对资金范围进行界定或做出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基层人行在执行监管时,难以掌握界定依据和确定资金的真实性质,从而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对其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资金性质、来源进行甄别二是会计科目范围与金融机构会计报表不一致。
人民银行总行不定期印发文件,核定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依据文件审查、考核、办理缴存款业务。
但是,由于金融机构改革步伐不断加快,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新业务的推陈出新,会计科目的更换也较为频繁。
当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报送会计科目变更信息后再印发文件,到基层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收到文件就会产生一定的时间差,从而导致人民银行核定的缴存款范围出现滞后的现象。
(二)划缴财政性存款会计处理手续亟待规范。
1998年3月,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人总行在《人民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会计处理手续》中,仅对一般性存款的会计处理手续进行了规范,对于财政性存款仅在第五条第一款规定?s“财政存款的缴存款范围调整后,其划缴方式仍采取现行做法不变。
”此后,人民银行未印发任何规范存款准备金会计核算手续的文件。
(三)占压财政性存款处罚依据不足,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处于两难境地。
目前,基层央行对占压、迟缴、少缴财政存款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几个依据?一是人民银行总行在1984年以(84)银发字(70)号文明确了处罚标准,即欠缴行为处以“罚息率为日万分之二”的罚息,迟缴行为处以“日万分之四”的罚息。
而在以后的存款准备金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关文件中,对财政性缴存款的违规行为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我国财政存款缴存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财政存款缴存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金融机构缴存的财政存款是基础货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存款准备金一起,在理顺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调节流动性、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调查,目前财政存款管理中仍存在着相关制度文件散乱、管理职责划分不清、处罚依据不明及商业银行缴存积极性较低等问题,应关注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财政存款范围涉及文件过多,且界定不够清晰划缴财政存款业务历史较长,有关缴存范围、缴存方式、违规处罚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规、规章和文件之中,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关于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的授权,由各人民银行省级机构负责核定辖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范围。
但对财政存款范围的界定,总行仅在《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中规定了金融机构财政缴存款范围的基本原则,不仅较为笼统,且已不能完全适应商业银行不断变化的会计科目设置,造成在实际核定中对有关会计科目无法准确把握。
(二)管理职责划分不明,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弱化2004年新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中,只对有关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并未明确有关缴存财政存款的管理职责。
在2006年印发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中,也仅有“如有迟缴、少缴或欠缴情况,提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既有文件中并未明确,职责不清弱化了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的管理,也易导致财政存款缴存管理上的“失位”。
(三)处罚规定不明晰,执行陷入尴尬境地目前,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迟缴、漏缴财政存款等行为尚无较为明晰、便于操作和执行的处罚办法。
一是对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的行为,虽在1999年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缴存财政存款业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缴存财政存款业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建议作者:王富贵刘建平来源:《经济师》2011年第04期摘要:随着财政、金融体制的改革发展,人民银行不断地调整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范围,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业务的管理,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迟缴、少缴、漏缴或不缴财政存款的问题。
文章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规范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报送会计资料的管理;整合、完善缴存财政存款相关制度文件;适当提高缴存财政存款手续费计付标准,或对缴存的财政存款进行计息;明确缴存财政存款业务的管理职责和分工;制定明确的缴存财政存款相关处罚规定;完善对缴存财政存款的监督手段。
关键词:缴存财政存款问题原因分析建议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196-02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它与法定存款准备金一起对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理顺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关系,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缴存财政存款业务是基层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银行虽然随着财政、金融体制改革不断地调整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范围,加强对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业务的管理,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迟缴、少缴、漏缴或不缴财政存款的问题。
为此,我们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缴存财政存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1.金融机构迟缴、漏缴、少缴财政存款问题时有发生。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营业部安排专人对缴存财政存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2009年发现金融机构迟缴、漏缴、少缴财政存款问题2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
2010年,该问题日益严重,金融机构累计迟缴、漏缴、少缴问题发生6次。
2.一些金融机构未在人民银行开立缴存财政存款账户,也未向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报送相关会计报表。
调查发现,在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共有25家,其中开立缴存财政存款户的只有10家(10家中有5家缴存财政存款户余额经常为0),其余15家均未在人民银行开立缴存财政存款账户,也未向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有的金融机构因已向人民银行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而不愿向人民银行营业部门重复报送)。
地方性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以山西晋城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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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管理现状
地方性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地方性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管理的对策建 议 以山西晋城为例分析地方性金融机构财 政性存款管理问题及改进措施
地方性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的规模和结构
提高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效率
提高管理效率:优化工作流程, 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工作 效率
加强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化水 平和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 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 率
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机 制,确保财政性存款的安全性
和合规性
山西晋城地方性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管理现状
地方性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的管理模式
集中管理模式:由地方性金融机构统一管理财政性存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分散管理模式:由各分支机构自行管理财政性存款,便于灵活调配资金 委托管理模式:由第三方机构负责管理财政性存款,提高资金安全性
混合管理模式:结合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实现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性的平衡
地方性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的运营状况
规模:地方性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规模逐年增长,已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
结构:财政性存款主要分布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其中国有商业银行 占比最大
分布:财政性存款在地区分布上存在不均衡现象,东部地区占比较高,西部地区占比较低
风险:财政性存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需要加强风险管理
山西晋城地方性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管理存在的问题
存款规模较小,资金来源不稳定
存款利率水平较低,吸引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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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存在“四难”亟待解决(一)
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存在“四难”亟待解决(一)摘要: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情况的监管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基层央行实施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存在的缴存范围界定难、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难、柜面审核难、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难的“四难”问题,导致人民银行基层行难以有效杜绝商业银行漏缴、少缴财政存款现象的发生。
为有效解决“四难”问题,应该在清理完善财政存款缴存的制度规定、提高财政存款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加强对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的检查监督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规范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的操作与管理。
关键词:财政存款;缴存管理;难点问题;建议一、引言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财政存款的增减一定程度上影响货币供应量及货币供给结构的变化,加强财政存款管理对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各地乡镇金库取消、财税库银联网业务的推广应用以及我国国债发行机制变革等,财政存款的资金来源、总量、划缴方式等已发生很大变化。
由于相关制度规定不够完善或更新不及时,基层人行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抓手,金融机构办理财政缴存款业务过程中少缴、漏缴、缓缴等不合规现象时有发生,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影响了财政存款的足额回流,亟待解决。
二、财政存款缴存管理的“四难”(一)缴存范围界定难1.缴存范围的调整文件多,导致应纳入缴存范围的会计科目难界定。
自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多次对金融机构的财政存款缴存范围进行了调整,但在每次调整时只明确缴存科目的增加与减少,对金融机构应缴存的全部科目没有明确规定十几年来,每年调整缴存范围的文件不下六七个,使金融机构和基层央行会计人员在核对金融机构缴存范围时产生较多不便。
2.资金性质难判断,导致一般存款与财政存款难界定。
按规定,财政预算外存款、地方财政库款等为财政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或财政性一般存款为一般性存款。
由于这些资金均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存款人名称均为财政部门,使金融机构难以判别其基本属性。
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执行中的五个问题
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执行中的五个问题财政性存款作为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在调节、平衡国家信贷收支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财政性存款总量占各项存款的比例一直较低,且实际缴存量明显不足。
调查发现,其背后,有五个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影响了制度执行效率。
一、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界定不够清晰按规定,财政预算外存款、地方财政库款等,为财政性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或财政性一般存款,为一般性存款。
但由于这些资金均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存款人名称均为财政部门,致使金融机构难以判别其基本属性。
由于地方财政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多个存款账户,大量资金在这些账户间频繁划转,更加大了金融机构有效区分的难度。
会计科目设置也不严谨。
金融机构往往在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科目,又在其下设置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县级地方财政库款和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二级科目。
如此安排,容易造成财政性存款资金和一般性存款资金混淆,导致漏缴财政性存款。
二、受利益驱动,金融机构将财政性存款变通纳入一般性存款进行核算由于划缴财政性存款按日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获得手续费收入,难以覆盖办理此项业务的全部成本,因此为获得更多经济利益,金融机构可能采取一些“变通”的做法。
例如将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预算外收入不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而是纳入一般活期存款核算;将财政拨入的各种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财政专项存款,纳入一般存款核算;将应全额划缴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使用“暂收款”、“机关团体存款”、“事业单位存款”和一些过渡性科目纳入一般性存款来核算。
以至于大量的财政性存款以一般存款的形式游离于金融机构之间,导致财政性存款总量较多而实际缴存量明显不足的状况。
三、人民银行审核金融机构是否足额缴存面临技术性难题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审核金融机构的报表,判断其是否足额缴存了财政性存款,但由于执行“按月报送,定期审核”的方式,会计人员日常工作中,无法对其每月中、下旬是否足额缴存进行审核,以至于无论金融机构缴存多少都视为正确。
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甘肃金融GANSU FINANCE2011·2财政性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之一,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经历了多次调整,管理手段日趋成熟,然而部分基层金融机构仍存在财政性存款缴存意愿不强,不时出现漏缴、少缴财政性存款现象,这就需要从监督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上加以改进和完善。
存在的问题(一)相关管理制度缺失。
在现有的与财政性存款相关的管理规定中,对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的范围和管理要求不够明确,对金融机构在缴存中的违规行为缺乏处理依据。
日常基层人民银行只能依靠金融机构报送的相关报表进行非现场监督,在缺乏必要的检查手段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确认的情况下,仅靠报表审查难以核实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将应缴财政性存款列入一般存款科目核算的现象。
另外,处罚制度政策界定和处罚办法自身存在矛盾,实际执行随意性强,也加大会计营业部门、货币信贷部门和事后监督部门履行职能的难度。
(二)利益趋动导致财政性存款缴存不足。
一方面,地方财政将财政性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由于数额大而获得商业银行的较高回报率,受到商业银行的大客户待遇,同时享受高于人民银行国库存款利率的利率支付。
另一方面,由于各基层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科目、核算系统开发应用均由其上级行统一管理,各商业银行报表科目所反映的人民银行有关文件中明确的科目名称、代号、内容等均不相同,也为其瞒缴财政性存款提供了借口,导致财政存款缴存不足。
(三)缺乏协调,财政性存款监管存在漏洞。
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是国库部门,其负责经理国库资金并管理财政资金的收入与拨付,会计部门负责日常财政存款的缴存和核算,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对财政性存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由于国库部门无法阻止财政预算内资金在金融机构间的转移,对有关专户特别是与预算外之间资金的往来用途、真实性难以核实,而会计部门往往只注重核算和报表审查,货币信贷部门则对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的缴存、变动情况等缺乏必要的掌握和分析,使对财政性存款的管理职责分割于不同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加大了对财政存款缴存的监管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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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缴存财政性存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我国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而财政性缴存款业务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中的一项。
由于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其日常管理及使用效率之优劣直接影响到货币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正确执行,因而金融宏观调控对财政资金运用的有效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在对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的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金融机构在办理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密切关注并亟待解决。
【关键词】财政性存款问题建议一、财政性存款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财政性存款是金融机构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之一,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
1983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财政金库存款和机关团体、部队等财政性存款,以及建设银行的转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各金融机构要全额缴存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吸收的企业存款,城镇储蓄存款和农村存款(包括信用社转存款)等,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存入人民银行,归人民银行支配使用。
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缴存财政性存款是为解决国家重点建设的信贷资金来源和宏观上进行资金调节需要。
而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中对财政性缴存款没有相应的补充规定。
根据这一原则,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人民银行除向商业银
行提供流动性再贷款外,还根据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将集中的部分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国家支持的产业发放部分专项贷款。
在此背景下财政性存款作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既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调整经济结构,又在客观上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行调控,其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明显。
二、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中的问题
(一)制度规定相对陈旧、零散,业务人员难以掌握操作。
关于对财政性存款的管理规定,人民银行总行除在1984、1985年分别以文件对财政性缴存款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外,平时只是根据金融机构会计科目体系的变化不断对相关金融机构缴存科目范围进行相应调整,再没有下发过相关文件或进行相应的制度修订。
由于相关制度规定时间跨度很长,文件散落在各个年份,无论是基层人民银行还是金融机构手中掌握的文件资料都不齐全,再加上会计人员几经更换,目前熟悉和掌握财政性缴存款业务的人少之又少,靠传、帮、带传承相关业务,很难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准确性。
换言之,对财政性缴存款管理办法、缴存范围掌握不准等原因,是金融机构产生欠缴、少缴、漏缴财政性存款的主要原因。
(二)央行财政性存款管理工作日趋弱化。
随着央行调控方式由直接调控向间接宏观调控的转变及货币政策工具选择的日益多样性、灵活性,财政性缴存款管理所起的作用较之改革之初明显弱化,不再受到各方高度的关注和重视。
特别是1998年后,与准备金存款相比,商业银行的财政性存款规模显得很
小。
由于《人民银行法》对财政性存款的监督检查至今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央行仅限于对商业银行报送的报表科目进行核对,对商业银行是否存在擅自挪用财政性存款和缴款科目核算使用的准确性难以有效界定,对该业务的监督检查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处罚方式操作性不强。
相关文件先后对违反财政性存款规定的处罚方式定为罚息和罚款,而罚息和罚款在会计处理上有本质的区别,对于罚息,均是由营业部门自制传票,计算罚息额后,直接扣减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即可;而罚款则必须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处理时间长,惩处时效性差。
(四)柜面监督系统功能不够完善。
目前运行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没有设计财政性缴存款单独的录入界面和提示功能,需要人工进行查询,不利于财政性缴存款业务的柜面监督管理。
三、完善和改进财政性缴存款管理业务的相关建议
(1)规范财政性存款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财政性存款的资金性质,对属于财政性存款的资金进行明确界定;统一金融机构缴存财政性存款的会计科目,进一步明确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对财政存款科目的资金性质、核算内容加以明确;根据放松或收缩银根的需要动态调整财政性存款缴存科目范围,如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等科目,可以根据放松或收缩银根的需要,动态划分缴
存类别。
(2)适当提高财政性缴存款手续费或对财政性缴存款实行计付利息。
随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国库存款计息管理方式改变后,考虑到金融机构代理财政性存款业务的实际付出,人民银行应适当提高对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业务手续费,可比照存款准备金管理模式或国库存款计息模式对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计付相应的利息,充分调动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加强对违反财政性存款的处罚规定进行分类。
对迟缴、少缴、有意不缴、故意转移财政性存款等行为作统一规定;针对缴存款考核工作日常性的特点,对迟缴、少缴、有意不缴、故意转移财政性存款等行为由行政罚款改为罚息,通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由营业部门直接扣收,尽可能地缩短处罚期限,达到及时惩戒的目的。
(4)加强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在制度上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一方面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对各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变动情况的了解,另一方面可责成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会计、营业等部门共同组成的缴存款专项检查组,定期开展对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核算及缴存等工作的专项检查,以加大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制约力度,保证监督管理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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