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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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15日财发〔200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项目定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好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和资产移交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产物资和成本核算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财务计划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

由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组成。

第七条资金筹措计划依据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
小 组 ,领导 小 组 办 公 室设 在监 督 检 查
应调减项 目, 压缩投资规模。 防止项 目 概预算不 足 、资金来源不落实,形成
“ 子” 程。 胡 工
四 、 严格 预 算 管 理 。提 高 资 金效
局, 负责 日常 作。
二 、 强 化 管 理责 任 。严 把 资 金 投
铺张浪费 国家建设 资金等违规违纪问 题, 要严格按 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 国务院第 4 7 ( 2 号令 )进行处
把握资金投入方 向,坚持投资项 目安 排原则 . 切实履行管理 和督导责任 , 把 资金安排到中央规定 的范围和当地最 急需的项 目 卜 ,特别是 已有规划项 去 目和在建项 目。积极参与中央补助地 方小型项 目筛选把关 ,将参与政府投
求,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 的规章制度 。 加 强预算编制管理 , 严格预算调整, 认真履 行资金分配 、 拨付的各项审核程序, 加强
力。 要建立快捷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 , 做好上情下达 、 下情上报工作 , 中央 为
和有关部 门完善政策和规范管理提供 决策参考 。地方各级财政部 门和财政 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以下 称专员办 ) 与纪检 监察 、 要 发展改革 、 审计等部 门加强沟通协作 ,协调检查
道, 积极筹措 资金 。 通过财政资金带动 信贷资金 、 社会资金的投入 , 确保项 目
社会及时发布监管信息等方式 ,依靠
全社会的力量实施监管。
和时效性。要将积极配合 中央联合检
财发 [ 0 8 2 0 ]6 1号
国土资源部 、 水利部 、 农业部 、 林业局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 、 划单列市 财 计 政厅( )农业综合 开发办公室( ) 局 、 局 ,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二)效益性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投资回报;(三)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损失浪费;(四)公开性原则: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公室”)负责全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和审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三)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开发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规定;(二)编制和上报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三)监督检查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开发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国内外捐赠、赞助的资金;(四)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开发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

第八条开发资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九条开发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要求,主要用于:(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二)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四)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五)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十条开发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二)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三)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

扶持对象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开发县。

第九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基 地 建设 ,农 产 品 加 工 ,农 产 品 流 通 设 施 建设 ,农 业 社 会 化
括 专业大户 、家庭农 场、农 民合作组 织、农 村集体经 济组 织 以及 涉农 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 开发 实行开发县 管理 。土地治理项 目
服务体 系建设等 。
第五条 农 业 综 合 开发 实行 国 家 引导 、 民 办 公 助 的 多元
报 账制 ,按照 国库集 中支付制度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土 地 治 理 项 目实 施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办
第十六条
容:
农 业综合开发财政 资金应 当用于以下建设 内
理 报 账 。县 级 财 政 部 门应 当根 据 已批 准 的 年 度 项 目实施 计 划
务 、粮食 及棉 花 糖料 等 大 宗农 产 品产 量 、水 资源等 基础 数
据 ;工作 绩效 因素 包括 资金 管理 、项 目管理 、综合 管理、监
项 目管理 费主 要 用于农 业 综合 开发 项 目实地 考察 、评 审、检 查验收 、宣传培 训 、工程招标 、信 息化建设 、工程 实 施 监 管、绩 效评 价 、资金 和 项 目公 示 等项 目管理 方 面的 支
设 ;对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较 差 、 生 态 比较 脆 弱 的 区域 实行 限 制 开发 ,以 生 态 环 境 恢 复 为 主 。
和生 态建设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推 进农村一 、二 、三产业 融合发展 ,提 高农业综合 生产 能力 ,保障 国家粮食 安全 ,带
动 农 民增 收 ,促 进 农 业 可 持 续发 展 和农 业现 代 化 。 第 四条
应 当安排 在 开 发 县 。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4 农村财政与财务 21# g 期 2 02  ̄ 1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农业综 日印发的 《 局)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 日
合开发办公室 ( ,新疆生产建设兵 办法》( 局) 财发『 O] 号)进行了修订 , 报账实施办法 2 11 O 1
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政策法规
附件 :
中央 预算 单 位公 务卡 强 制结 算 目录
序号 O l
0 2 0 3
公务卡结算项 目 办公费
印刷费 咨询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 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 书报杂志等支出。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管理工作需要 ,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 及时向财政部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
农村财政与财 21f 1 4 务 02 期 1
政策法规
附件 :
农 业综 合 开发土 地治 理项 目工程 管护 资金 会计 核算 的有 关规 定
为了准确反映与核算农业综合开发 目,该科 目为报账资金专账使用,用于 科目, 贷记 “ 工程管护基金” 科目。 土地治理项 目 工程管护资金,在 “ 农发 核算计提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第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 目建设单位
( 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 目的农民专 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提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 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 出用款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 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 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门审核同意后,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财政部令第60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正文:---------------------------------------------------------------------------------------------------------------------------------------------------- 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0一0年九月四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二、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补贴、贴息等方式全部无偿投入。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五)项:“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

农业综合开发会财务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资金安全,提高财务运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会的全体工作人员,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会会计政策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法律和政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管理规范、权责相清。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将经费专户逐笔核算、分级管理。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年度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制定经费分配计划。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审计。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保障资金来源合法、使用合理。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实行监督管理,防止资金挪用、滥用。

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调度制度,合理调配资金使用,确保经费充分利用。

第四章财务报表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政策制度,规范会计处理,保障财务报表准确真实。

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进行财务审计,发现并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外部监督第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财务信息,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保障财务管理规范。

第六章其它规定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第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规避财务风险,确保财务安全。

第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处置制度,规范财务处置程序,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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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修订)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财发[2018]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8.01.30
【实施日期】2018.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8〕2号)
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
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1月30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资金预决算、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设置财务管理岗位,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指为满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投入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不同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投入的分担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政策,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扶持对象分别确定。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筹集计划应当纳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承担的开发
任务、投资标准和投入政策确定,不得留有缺口,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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