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科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浙教高科[2001]82号)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教育和科研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科技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表彰在科学研究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一、具体实用性和先进性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二、学术水平高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和应用前景好的软科学成果;三、优秀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四、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成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成果形式: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鉴定或评审的成果。
第四条几个单位或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其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必须属我省高校。
第五条“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对上三年的成果进行奖励。
第六条“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不辅。
奖励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由省教育厅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和奖金分配: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授予所在单位。
保证所得奖金额的80%以上按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完成人。
二、单位末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和奖金属个人。
三、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如获奖项目又获其它奖励,只补发超过原奖奖金的部分,其余部分奖金作为学校科研奖励基金。
第八条评奖程序: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填写申请书,经院(系)推荐,由学校初审合格后填写初审意见和申请等级上报。
二、设立“浙江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
三、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授奖。
第九条凡已获政府厅(局)级及其以上部门奖励的项目,有争议末解决的项目和末按规定交给评审费的项目,均不评审。
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必须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战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
浙工大发-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文件浙工大发〔2018〕12号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科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的通知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有效对接国家“双一流”建设,深度激发学院、学科和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学术论文的数量和质量,增加被引频次,提升ESI学科国际排名和学术影响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一流高峰学科建设。
经学校研究对科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工业大学科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工业大学科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浙江工业大学2018年3月26日浙江工业大学科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标国家“双一流”学科建设标准,提高学校ESI 学科国际排名和学术影响力,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升学术论文水平和创新层次,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学术论文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专项预算,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和计划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内容与标准第三条学术论文奖励范围主要包括国际顶尖学术期刊论文、ZJUT-TOP100理工类期刊论文、ESI学科排名期刊论文及引用、三大检索论文(SCIE收录期刊、EI收录期刊、CPCI-S收录会议),具体学术论文奖励内容与标准如表一:表一:学术论文奖励内容与标准注:附件1: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影响因子大于10的Science、Nature、Cell子刊,由科研院每年根据相关情况进行遴选并公布;附件2:根据学校ESI学科建设情况,确定ZJUT-TOP 100理工类学术期刊;附件3:科研院每年根据学校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调整并公布ESI 1‰潜势学科建设投稿指南;附件4: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所推荐的A类学术会议目录。
第四条同一篇论文只奖励一次,按最高奖额给予奖励,不重复累积奖励。
第五条ESI期刊引用奖励对象为引用次数X+2次及以上的论文,是在期刊上发表论文奖励的基础上再进行奖励。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层次,努力培养一支高质量的师资队伍,不断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果奖励(一)自然科学成果奖励1.获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予以1:3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2.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予以1:2.5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3.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1和1﹕0.5配套奖励。
4.获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按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相应奖励等级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二)人文社科成果奖励1.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分别予以1:3,1:2.5,1:2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2.获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2、1﹕1和1﹕0.5配套奖励。
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奖项包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3.美术学、新闻传播学、文艺体育等特殊学科领域成果奖国家、省部级主管部委按年度主办或评选的美术学的科研成果如作品、展品,新闻学的科研成果如报道、评论,传播学的科研成果如电视节目、广告等的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公开奖励,分别按国家级、省部级人文科学成果奖给予奖励。
4.人文社会科学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奖(1)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用的(有领导人批示并采用证明)奖励1万元。
(2)咨询报告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用的奖励0.5万元。
二、论文奖励(一)自然科学论文奖励1.凡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的科技论文,每篇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浙江工业大学师资博士后制度实施办法(2016年5月)浙工大发〔2016〕23号

浙江工业大学师资博士后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学校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工大党[2013]22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决定,实行师资博士后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师资博士后制度是学校将部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学校师资后备队伍建设,并从中选留优秀教师的人事管理制度。
将教师聘用制度与博士后工作制度进行有机结合,为青年人才创造良好的学术成长环境,激励青年人才在培养过程中脱颖而出,在学校未来发展中发挥生力军的作用。
第三条师资博士后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和相关学科,以及其他学科委托校内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培养的师资博士后。
师资博士后的培养指标根据当年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安排进行分配。
第二章选拔与培养第四条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师资博士后从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经学校推荐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选拔,常年举行。
入选者须符合相关学科教学科研岗位引进人员的标准,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人事处等部门共同考察同意,并签订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后纳入师资博士后培养。
第五条师资博士后在用人单位和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共同指导下,根据学科发展目标选定研究方向,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锻炼科研能力与工程实践能力。
师资博士后的培养过程中应注重提升教师职业所需的素质和教学、科研能力,加强师德修养,强化学术规范与诚信。
第六条师资博士后纳入学校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
在师资博士后期间可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培训;不主讲课程,适当承担助教、育人工作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师资博士后出站后至少半年进入(挂职)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依托地方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进行实践、实务能力的培养。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管理办法(2)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生学术工作上层次上水平,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分为国库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
国库财政专项经费由国库财政拨付,学校配套经费由学校拨付。
第三条建立和健全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管理责任机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经费的监管。
(一)校团委负责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的总体预算和决算编制、总体支出审核,负责对学院隶属子项目经费的总体划拨,监督和指导学院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经费。
(二)学院负责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子项目资助额度的审核,指导和审核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支出经费。
(三)计财处负责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相关部门、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核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中承担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上级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的检查与监督,对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资助管理第四条校团委根据学院立项数下拨资助经费,下拨经费总额为RMB10000×学院立项数,其中50%为国库财政专项经费拨款,50%为学校配套经费拨款。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年修正)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年修正)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作者:杨伟明发布时间:2021-12-31 浏览次数: 1345(2019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公布 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修订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
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坚持公益和诚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一)浙江科技大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浙江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奖学金评比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相关辅导员、学生会主席、学权部部长等同志组成,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
其职责是: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有关奖学金评定的办法,负责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奖学金的设定和享受对象第三条我院设立的奖学金为:校级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院级学习进步奖学金和港澳台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国家和省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学金,其评定和管理办法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同时我院欢迎国内外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在学院内设立各类奖学金,其评定及奖励办法由学院和设立方协商制定,报学校批准后另行发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在校各类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章奖学金评定条件及比例第六条我院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满足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七条我院各类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3、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合格(含)以上。
第八条凡本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评定各类奖学金: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2、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补考后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3、学年综合测评列本专业后30%(含)者(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可例外)。
第九条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本科学生,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定。
机械工程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办法

机械工程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
励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我院全日制研究生积极投入科学研究,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鼓励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条件及额度:
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研究生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发表或录用的SCI收录论文按下表给予奖励:
三、受理流程:
1.已发表的论文研究生需提供论文的期刊封面、目录、论文全文、封底(原件及复印件),和图书馆出具的SCI收录证明。
2.已录用但未发表的学术论文:提交录用证明、汇款凭证及论文全文复印件,录用通知上要求有刊物主办单位盖章或签名。
四、补充事宜:
研究生应恪守学术诚信。
如发现研究生在发表论文或申报获奖中有学术不端或违规舞弊行为,学院将追回已授予奖金,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机械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机械工程学院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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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科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学术论文水平和创新层次,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提高学校的学科建设水平和学术国际影响力,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论文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专项预算,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和计划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内容与标准
第三条学术论文奖励范围主要包括在国际顶尖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SCI、EI和CPCI-S等三大引文收录情况、国际ESI学科排名期刊发表及他引率四方面的情况:具体学术论文奖励内容与标准如表一:
表一:学术论文奖励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同一篇论文同时被SCI和EI收录,只按最高奖额给予奖励,不重复累积奖励。
第五条同一篇论文被SCI(或EI)收录,又为ESI统计期刊,只按最高奖额给予奖励,不重复累积奖励;ESI期刊发表论文他引次数的奖励,是在ESI期刊上发表论文奖励的基础上再进行奖励。
第六条以“浙江工业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在顶尖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论文被SCI和EI收录的,按表一所述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以“浙江工业大学”作为非第一作者单位在ESI期刊发表论文的,按表一所述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同一篇论文只奖励一次。
第三章审核与发放
第七条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申报时间:根据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中心和美国汤森路透科技信息集团提供的数据,每年核发一次学术论文的发表和收录情况,一般第二年年底进行。
(二)申报程序:根据核发的数据,由相关科研团队或教师核对并提出学术论文奖励的申请;科研团队或教师申请ESI期刊发表论文他引次率的奖励,应由相关科研团队或教师提供具有查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每篇论文他引
次数奖励在ESI统计期限内只受理一次,相关科研团队或教师可选择其中一个他引次数自行申报。
第八条各科研团队或教师提出奖励申请后,由相关学院(研究院)汇总并编制奖励清单,经科研院审核后,由分管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按奖励清单及奖金额发放到学院(研究院所或科研团队)。
学术论文的奖励根据对论文贡献大小由各学院(研究院)或科研团队负责再次分配。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浙工大〔2010〕12号)中有关学术论文奖励部分内容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