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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货币发行与银行监管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货币发行与银行监管
对于存款机构从事与保险有关的业 务,金管局与保险业监督处也必须进行
香港银行业监管是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银行内部风 险管理的三级监管体系构成。
券有关业务上的角色及责任做出了详细 的阐述,并对实际监管工作中的许多细 节给出了详细的说明。金管局与证监会 根据谅解备忘录定期开会,讨论共同关
摄影:赵新喜
合作。双方也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以加 强双方合作和信息交流。香港设有强制 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负责监管强制性 公积金(强积金)业务。与强制性公积金 有关的中介活动会涉及到银行、保险、 证券等金融机构。金管局、保险业监督 处、证监会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共同签署了《有关监管强制性公积金中 介人的谅解备忘录》,以保证监管行为 的一致性。
中国大陆的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与香 港比较类似。大陆没有存款保险制度, 但建立这一制度只是时间问题。由于香 港是混业经营,大陆是分业经营,香港 对金融机构的限制远较大陆为少,香港 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配合的难度应 该远较大陆为高。但是,香港的重复监
管、监管缺位和监管套利问题都不明 显。虽然还会有漫长的过程,但是大陆 的分业经营体制必将向混业经营转化。 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度也必然越来 越高。如何有效协调不同监管机构之间 的监管行为,将会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 的问题。这方面,香港的经验有两点值 得我们借鉴:一是正式规则的确立。香 港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签订的谅解备忘 录,是非常详细的法律文件。这就使得 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与责任有了明 确的划分。中国的监管机构之间,目前 尚缺乏这种详细的法律条文,所以不能 有效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缺位和监管套 利问题。二是非正式规则的建立。香港 的不同监管机构之间,有一个行之有效 的协调会制度。对于法律不够明确的地 方,以及实际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不同 的监管部门能够认真协商,并迅速解决 问题。几乎没有不同监管部门之间互相 推诿的问题和监管领地意识,这一点也 值得我们学习。

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金融管理局
建造業 零售、住宿及 膳食服務業 製造業 運輸、倉庫及 通訊業 進出口及批發業
0
1
2
3
4
失業率 5 6 7 8
9 10 11 12 %
就業人數增長 (右邊刻度)
-4 96 97 98 99 0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4
2008年 金融、保險、 地產及商業服務業 2009第1季
Q3 2008
Q4
Q1
Q2 2009
16
本港利率維持於低水帄
年率(厘) 6 5 4 3 2 1 0
1/08 4/08 7/08 10/08 1/09
年率(厘) 6
隔夜倫敦銀行同業拆息 隔夜香港銀行同業拆息
年率(厘) 6 5 4 3 2 1 0
1/08 4/08
3 個月倫敦銀行同業拆息 3 個月香港銀行同業拆息
4 2 0 -2 -4 2007 2008
政府消費 (左邊刻度) 淨出口 (左邊刻度)
農業及漁業 工業 服務業 批發及零售 進出口 飲食及酒店 運輸、倉庫及通訊 金融及保險 地產 商業服務 實質本地生產總值 (支出計算法)
-6.4 -0.5 +7.0 +6.8 +6.0 +11.0 +5.1 +17.6 +5.5 +7.3 +6.4
經濟預測
2009年
擴散指數 80 70 60 50 40 按年 % 8 6
本地生產總值增長 (按年%) 香港特區政府 (2009年2月)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2009年4月)
基本綜合消費物價通脹(右邊刻度)
4 2 0 -2 -4
-2 至 -3 -4.5 -2

香港的银行业

香港的银行业

香港的银行业作者:关咏然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24期摘要:香港被誉为国际金融中心己有一段长时间,银行业身为金融的一份子实在功不可没。

这篇文章会讲及香港政府为保持香港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宏观政策目标、香港成功地发展成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因素、面对甚么环境转变及如何突破传统,与时并进。

关键词:香港银行业;银行;国际金融中心;金融;世界最自由的经济体系中图分类号:F83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10-01时间过得真快,不知不觉我投身银行界已经差不多四个年头。

由最初担任的银行柜台服务主任到现在的财富管理职位,过程中的确学习及体验到不少东西。

藉今次机会跟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经历及介绍香港的银行业。

最初我加入银行的时候,通常是按资历受雇为柜面服务主任。

柜面服务主任直接与顾客接触,提供所有柜面服务,例如:负责接收支票、现金及其它金融票据,并兑现支票和支付提款单。

另外柜面服务主任亦需向客户推销银行的产品,所以我由这个阶段已经开始认识及接触银行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接着,一步一步晋升为财富管理的职级。

这职级针对零售银行业务的各个阶层市场,提供银行及金融服务。

上层顾客可包括企业家、公司董事、专业人士及有财富积聚的长期客户。

我们的工作是致力于了解客户需求及市场走势,以便提供各项银行产品及服务。

完成市场风险的评估后,我们要向客户提供理财建议及作出投资指引。

对于存款利率、外汇价格、黄金、股票及债券动向,我们都要了如指掌。

所以作为一位财富管理经理是需要与时并进,紧贴市场。

我觉得从事银行业是极富挑战性的。

分享完自己的工作经历,现在就介绍一下香港的银行业。

在香港的经济体系中,银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银行接受客户的存款,运用这些资金投资获利,或贷款给客户或商号。

银行亦提供外汇服务,及给予出入口商信用贷款,以促进对外贸易。

除了上述各项主要业务外,银行还处理汇票、分期付款、保险、金融及充任客户的信托或代理人。

香港金融管理局 组织架构图

香港金融管理局 组织架构图

香港金融管理局組織架構圖總裁:陳德霖副總裁:彭醒棠✧助理總裁(金融基建):李建英♦主管(金融基建發展):李樹培♦主管(支付系統運作):鮑克運✧助理總裁(貨幣管理):李達志♦主管(貨幣):陳葉小明♦主管(金融穩定監察):何漢傑♦主管(市場發展):馮殷諾♦主管(貨幣市場運作):黎巧兒✧助理總裁(經濟研究):何東♦主管(經濟研究):張麗玲♦主管(市場研究):許祖愷副總裁:余偉文✧助理總裁(外事):李永誠♦主管(外事)1:尹子輝♦主管(外事)2:許海芝♦首席代表(紐約辦事處):張錦堂✧助理總裁(儲備管理):朱兆荃♦主管(直接投資)1:伍展恒♦主管(直接投資)2:♦主管(外聘投資經理):松井馨副總裁:阮國恒✧助理總裁(銀行操守):朱立翹♦主管(支付系統監察及牌照審批):祁能賢♦主管(銀行操守)1:李夢蘭♦主管(銀行操守)2:劉紹全✧助理總裁(銀行政策):簡嘉蘭♦主管(銀行政策)A:楊雲雲♦主管(銀行政策)B:朱兆熊✧助理總裁(銀行監理):鄭發♦主管(銀行監理)1:譚漢廣♦主管(銀行監理)2:劉寶運♦主管(銀行監理)3:張永廉♦主管(企業信貸風險監理):容渭燊♦主管(業務操作及科技風險監理):李偉文♦主管(打擊清洗黑錢及金融罪行):麥敬倫✧執行總監(法規):戴敏娜♦主管(法規)1:陳世起♦主管(法規)2:黎樹仁♦主管(存款保障計劃):梁靜嫻✧助理總裁(機構拓展及營運):陳維民♦主管(行政):黃巧瑩♦主管(機構發展):劉中健♦主管(財務):陳景宏♦主管(資訊科技):陳永華✧首席法律顧問:簡賢亮♦副首席法律顧問1:張少慧♦♦副首席法律顧問副首席法律顧問2:黃敏詩3:羅承恩♦總裁助理:區毓麟♦主管(內部審核):葉茂林♦主管(風險管理及監察):劉慧娟。

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

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和原则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参见《经历两周激烈战斗昨动用65亿强力扶盘曾荫权:香港击败炒家》,载[新加坡]《联合早报》,1998.08.29;《坚决维护联系汇率香港金管局推出七项措施》,载《中国证券报》,1998.09.07;《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推出三十条措施》,载《中国证券报》,1998.09.08。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与原则【案情介绍】面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

这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

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示,特区政府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且不会在香港实施外汇管制。

曾荫权还表示,财政司的30项措施与金管局的7项措施相互配合,以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控的能力。

【法律问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价值。

3.经济法的原则。

【法理分析】(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学界学派林立,学说纷呈。

主要的观点有:1.经济行政法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

2.企业经济法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香港反洗钱监管的经验与启示

香港反洗钱监管的经验与启示

香港反洗钱监管的经验与启示童文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200120)摘要:香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与组织架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根据内地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现状,借鉴香港反洗钱监管的先进经验,如:风险为本原则的广泛应用,有效的“认识你的客户”程序,SAFE可疑交易识别方法,等等,提出当前内地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应推行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构筑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不断改进监管方法与手段,全面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关键词:香港;反洗钱;监管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3-0022-04一、香港反洗钱监管情况概览香港是一个拥有超过600多家银行、保险和证券机构的国际金融中心。

长期以来,香港一直致力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从1989年制定《贩毒(追讨利益)条例》起,目前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预防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活动法律体系与组织架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一)香港反洗钱法律体系香港制定了有效的法律制度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并不断加以完善。

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反洗钱基本法律制度。

主要有:1989年《贩毒(追讨利益)条例》、1994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2002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

《贩毒(追讨利益)条例》是打击清洗黑钱的主要武器,目的是追查、冻结和没收贩毒收益,防止毒贩清洗黑钱保留不义之财,该条例与《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是香港打击清洗黑钱的法律基础。

这两个条例于1995年进行了修订。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全面实施了联合国安理会1373号决议的强制执行部分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提出的特别建议,规定严禁在香港境内的人向恐怖分子提供资金或收集资金,并规定必须就怀疑恐怖分子的财产作出披露。

二是监管部门行业指引。

金融监管部门分别针收稿日期:2009-04-12作者简介:童文俊(1976-),男,安徽宣城人,经济学博士,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第五章 香港的金融监管


充足标准,保持不少于8%的法定资本充足率。 4.CAMEL评级制度 CAMEL评级制度是一套国际公认的制度。这套评级制度包 括五个基本项目,即: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资产质量(Assets quality);管理能力(Management);盈 利性(Earning);流动性(Liquidity)。通过以上五个方面 评价以衡量金融机构的资信等级。由于这五个项目的第一 个字母组成CAMEL一词,因此,也被叫做“骆驼评级制度”。 香港金管局在1995年正式引入这个评级制度。
图1 :香港的金融监管框架图
资料来源:香港监管局等网站
(二)香港金管局 香港金管局成立于1994年4月,金管局根据《银行业条 例》的授权,对持牌银行、有限制持牌银行和接受存款公 司实行审慎监管。其监管方法有现场审查和非现场审查。 除了监管银行业外,金管局的其它功能和目标包括维持港 元稳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进其发展,以及维护廉 洁公正的金融制度,这与世界各地中央银行的功能和目标 大致相同。在1993年,政府把外汇基金办事处及银行业监 理处合并为金管局,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金融体制及银行 业稳定等中央银行的功能,能够由一个具专业知识的机构 执行,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从而维系港人及国际财经界 对香港的信心。
(4)盈利性。以税后净收益与总资产之比衡量,并根据金 融机构资产规模大小加以区别。例如,小于1亿美元总资 产的银行,此比例达到1.15%以上为1等,达到0.95%为2 等,达到O.75%为3等,小于0.75%为4等,净亏损则为5 等 (5)流动性。主要观察短期投资、主要存款、贷款与租赁、 变动债务等与总资产的比例。
第二节 各行业的监管
(一)银行业监管 1.法律基础 《银行业条例》是香港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基础。 2.监管制度 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银行监管制度,特别是巴塞尔银行 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的制度。 3.监管目标 通过规定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业务,以及监管机构认可 机构,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所有本地注册认可机 构均须按照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本协议》所订明的资本

6.香港证券市场登记结算体系介绍


•证券账户一般都可同 时存放证券和资金
•可采用直接交付指令 办理证券或资金交付
•投资者可自由选择开 立多个账户
•非担保交收可以议定 资金交收方式(3种)
•托管衍生服务丰富多 样
•风险管理专业、高效
22
分析和借鉴
证券公司
强化登记结算职能及部门在证券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及控制的重要作用——证券业务链条中枢纽环节。 强化登记结算职能的产品设计功能。许多国际大投行都有在运营中心成立中台部(Middle Office Dept),由登记结算的资深人士组成以支持公司的创新金融产品发展。
17
证券结算
3、证券的结算
证券的结算方式
直接交付指令
实时处理
转出参与人提前在系统中录入交 付指令
系统接收指令的时间为10:00至 15:45。
每日多次定时批处理 系统自动批处理时间:
10:30 12:00 14:00 15:45
18
证券结算
4、资金的结算
交易所交易 / 非交易所交易
资金清算
持续净额 / 划分买卖
证券托管
3、香港中央结算的托管服务(1)
证券提存 香港结算就参与者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内的证券为他们提供代理人服务。投资者通过参与者存入中央 结算系统的证券会立即记存于参与者在中央结算系统的证券账户内(投资者账户所有权人除外)。香 港结算只作为系统参与者的代理人,而不直接作为系统参与者客户的直接代理人。交易所上市证券的 存入和提取服务,所有接纳的实物证券都实现了非移动化,并以香港结算名义登记。 投资者账户 个人及公司投资者可在中央结算系统以自身名义开设投资者账户。在交易和结算上,仍需通过经纪商 或托管商进行,但要自行承担结算风险。好处是,可以直接控制证券转移、收取发行人公司资料和更 好的法律保障。 独立股份账户 所有经纪商和托管商参与者可在中央结算系统开设多至1000个附寄结单的独立股份账户,分配给客户 使用,让他们的客户直接享受中央结算系统的直接服务。

148 -政府总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财经事务科.

管制人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财经事务会交代本总目下的开支。

二零一四至一五年度预算.............................................................. 3.129亿元二零一四至一五年度的编制上限(按薪级中点估计的年薪值相等于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预算设有的154个非首长级职位,增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156个,增幅为2个。

....................................................................... 1.093亿元此外,预算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设有的19个首长级职位,减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17个,减幅为2个。

承担额结余 ..............................................................................8,450万元管制人员报告纲领财经事务这纲领纳入政策范围1︰财经事务(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详情2012–132013–142013–142014–15(实际(原来预算(修订(预算财政拨款(百万元216.9239.2239.1312.9(— (+30.9%(或较2013–14原来预算增加 30.8%宗旨2财经事务科的宗旨是:•维持并提高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维持香港金融体系的健全及稳定;•确保金融市场有效和有秩序地运作,并受到审慎而适当的监管;以及•营造公开、公平及有利金融市场发展的营商环境。

简介3财经事务科致力透过下列方法,达到上述宗旨:•就银行制度、证券及期货市场、保险业、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计划,以及有关公司规管、信托法律、破产和清盘及会计事宜,制定政策及提交立法建议;•协助财政司司长监督有关规管机构,即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及财务汇报局;•协助及统筹推行有关金融基础设施的新措施,以加强香港的竞争力;•促进市场创新以增加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以及•监督政府统计处、公司注册处及破产管理署的运作。

香港黄金交易的监管政策是如何的

香港黄金交易的监管政策是如何的在全球金融市场中,黄金交易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其黄金交易市场也十分活跃。

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香港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黄金交易监管政策。

首先,香港的黄金交易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密切监督。

香港金融管理局(简称“金管局”)在这一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

金管局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包括从事黄金交易业务的银行、经纪商等。

它要求这些机构遵守严格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标准。

只有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合规运营记录的机构,才能获得从事黄金交易相关业务的牌照。

在交易规则方面,香港有着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例如,对于黄金交易的合约规格、交易时间、交割方式等都有详细的标准。

这有助于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对于投资者保护,香港的监管政策也不遗余力。

要求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黄金投资产品时,必须充分揭示风险,确保投资者了解投资的性质和可能面临的损失。

同时,禁止金融机构进行误导性销售或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在市场透明度方面,监管政策要求交易平台及时、准确地披露交易信息,包括交易价格、成交量等。

这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香港还注重打击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

通过建立严密的监控机制,对异常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和调查。

一旦发现有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的嫌疑,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

在反洗钱方面,香港的监管政策同样严格。

黄金交易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活动,因此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和资金来源审查。

对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香港的黄金交易监管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监管机构会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市场的动态,借鉴其他成熟市场的经验,及时调整监管政策,以确保香港黄金交易市场的竞争力和稳定性。

香港的黄金交易监管政策还注重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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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69/08-09(01)號文件LC Paper No. CB(2) 169/08-09(01)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甘乃威議員的問題的回應Q1. 與雷曼兄弟公司有關的迷你債券及票據分別有多少種類及多少個計劃,出事後仍未到期的迷債及票據分別各涉及多少投資者、多少投資本金、當中有多少投資者及投資本金是經零售銀行進行交易?金管局及證監會的回應﹕有關經銀行發售與雷曼有關的結構性票據的資料,請參閱附件一。

而與雷曼兄弟相關並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信貸掛鈎、股票掛鈎及基金掛鈎零售結構性票據的名單,請參閱附件二。

就證券行作為迷你債券/股票或基金掛鈎票據的分銷商於2008年9月22日客戶持有未到期票據的面額,請參閱附件三。

Q2. 有多少間零售銀行銷售與雷曼兄弟公司有關的迷你債券及票據?請提供詳細銀行名單及其銷售的產品名單。

金管局的回應﹕共有21間零售銀行參與銷售雷曼兄弟相關投資產品。

根據《銀行業條例》的保密規定,金管局不能提有關個別銀行的資料。

Q3. 政府各機構接獲的投訴個案中,有就多少間分銷銀行作出投訴?請提供詳細銀行名單、投訴個案數目、以及涉及的客戶投資本金總額。

金管局的回應﹕截至2008年10月24日止,金管局收到的投訴共涉及32間銀行(包括零售銀行及私人銀行)。

根據《銀行業條例》的保密規定,金管局不能提有關個別銀行的資料。

截至2008年10月24日止,金管局共收到16,301宗投訴。

金管局正與投訴人確認有關詳情。

根據截至目前為止與投訴人所確認的資料,金管局截至2008年10月24日止所收到的投訴涉及的投資本金總額約73.58億港元。

Q4. 政府有否估算如果零售銀行分銷雷曼兄弟迷你債券及票據過程,所有或部分均出現不良銷售手法,銀行需要退回給客戶的本金總數多少?有否做這方面的風險評估?金管局的回應﹕金管局並沒有法定權力指令銀行作出賠償。

若有充分證據證明有關不當銷售的指稱屬實,賠償額(如有的話)是由有關銀行與投資者雙方議定。

Q5. 迷你債券及票據是屬於結構性金融衍生工具,港交所是否曾有份報告表示,這類產品於零售銀行銷售,會引發問題?內容為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回應﹕我們已向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港交所)了解並得悉港交所並無授權作出有關研究。

Q6. 如事件涉及政府或有關監管機構失職,有關官員願意承擔怎樣的政治責任?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回應﹕特區政府在處理這次事件中,一直從中協調及斡旋,扮演促進者的角色,為受影響的投資者爭取最佳的安排。

當前急務是為受影響的雷曼迷你債券投資者爭取盡快取回投資的現值,以及處理有關投訴。

政府目前正繼續努力跟進事件。

較早時財政司司長已要求證監會及金管局提交報告,列舉它們在處理有關雷曼兄弟產品的投訴個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汲取的教訓,並作出改善建議。

在收到報告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會作出一個全面及詳盡的系統性檢討,在政策層面考慮如何進一步改善我們的規管架構,並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和教育。

Q7. 這類產品是否與定期存款相若?是否適合銷售予長期做定期的長者或退休人士或身患嚴重疾病或知識水平不高、不識字的銀行客戶?銀行把這類結構性產品銷售予上述人士,是否屬不良銷售?分銷商銷售時對客戶要求有哪些規限?金管局及證監會的回應﹕這些產品與定期存款並不相似。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 5.2段有下列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經考慮其所察覺的或經適當查證後理應察覺的關於該客戶的資料後,持牌人或註冊人在作出建議或招攬行為時,應確保其向該客戶作出的建議或招攬行為,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合理的。

”證監會發出的常見問題,載有持牌人或註冊人須履行的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

銀行及其職員必須遵守證監會的《操守準則》以及金管局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與通告。

Q8 就要求客戶有“投資經驗”而言,所指的“投資經驗”包括哪些投資項目,是否需要屬結構性投資產品或衍生工具等相類似的投資活動?證監會的回應﹕根據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規定,持牌人及註冊人有責任了解客戶,以確保向客戶作出的建議或招攬行為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合理的。

過往的投資經驗或會是評估適合性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一般認為,過去曾買賣任何金融產品即可算是具有投資經驗。

Q9. 有些票據的銷售對象限制是最少認購50萬元及私人配售方式,為何會透過零售銀行分銷予銀行客戶,而認購額卻少於50萬元?這做法是否有違銷售規定及行為守則?金管局的回應﹕根據《公司條例》附表17,除最低面額不少於50萬港元的規定外(連同《公司條例》附表18第3部指明的陳述),私人配售可以多種其他形式進行。

例如須為透過要約出售的債權證所支付的總代價不超過500萬港元或以另一種貨幣折算的等值款額(連同《公司條例》附表18第3部指明的陳述),有關要約向不超過50人提出(連同《公司條例》附表18第3部指明的陳述),或有關要約是向專業投資者提出。

由於有關因素相當繁複,因此每項有關不當銷售的指稱需要按該個案本身的情況作出詳細的獨立審視,不宜一概而論。

Q10. 有關產品在其他國家或地方如新加坡、台灣、日本、美國、英國、澳洲及歐洲有否銷售及禁售限制,銷售對象、渠道及形式為何?金管局及證監會的回應﹕我們了解迷你債券或類似的信貸掛鈎票據曾在新加坡及台灣廣泛地售予散戶投資者,信貸或股票掛鈎票據等類似的結構性產品亦曾廣泛在歐洲發售,而資產抵押證券或按揭抵押證券亦曾廣泛在美國分銷。

然而,我們沒有有關這些產品在該些司法管轄區發售的詳細資料。

Q11. 銀行在銷售這類產品時,沒有向客戶提供產品的計劃章程及發行章程或於簽定認購書後才向客戶提供,是否屬不良銷售?金管局的回應﹕每項有關不當銷售的指稱需要按該個案本身的情況作出詳細的獨立審視,不宜一概而論。

Q12. 銀行在銷售時,向客戶表示最差的情況是收回本金,沒有利息或就與股票掛鈎票據而言,最差是收回大公司的股票?這是否屬不良銷售?金管局的回應﹕每項有關不當銷售的指稱需要按該個案本身的情況作出詳細的獨立審視,不宜一概而論。

Q13. 銀行在銷售時,向客戶表示債券或票據與多間銀行或大公司掛鈎,就算其中一間出現問題,仍可取回與其餘公司掛鈎的資產?這是否屬不良銷售?金管局的回應﹕每項有關不當銷售的指稱需要按該個案本身的情況作出詳細的獨立審視,不宜一概而論。

Q14. 銀行在銷售時,向客戶表示這類產品與定期存款相若,很安全、沒有風險,甚至以不用罰息,要求客戶提早取出定期存款,轉購這類產品?這是否屬不良銷售?金管局的回應﹕每項有關不當銷售的指稱需要按該個案本身的情況作出詳細的獨立審視,不宜一概而論。

Q15. 銀行在銷售時,沒有向客戶講述產品的所有風險,包括發行人或掉期擔保人對債券或票據的風險,或信貸事件如何發生及發生後會對客戶有甚麼後果,或抵押品的資料,而只於免責聲明內以極細小字款提及?這是否屬不良銷售?金管局的回應﹕每項有關不當銷售的指稱需要按該個案本身的情況作出詳細的獨立審視,不宜一概而論。

Q16. 銀行在向客戶銷售這類產品時,應包括哪些程序?金管局的回應﹕銀行及其職員須遵守證監會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以及金管局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與通告。

Q17. 就零售銀行在分銷這類結構性的衍生工貝時,金管局除要求銀行須遵守相關行為守則外,還就具體銷售行為制定哪些詳細銷程序及指引?政府透過怎樣的機制監管銀行有遵守這些守則及指引?過去有否違規及懲處紀錄?金管局的回應﹕除證監會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外,銀行及其職員亦須遵守金管局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與通告。

金管局對銀行進行一般及專題現場審查,以確保銀行遵守這些要求。

在2003年4月《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至今年夏季雷曼兄弟倒閉前,金管局共發現超過100宗指稱違反上述規則的個案(這些違規個案包括但不限於不當銷售)。

其中39宗立案調查,8宗對有關機構發出警告,5宗進行了包括檢控在內的懲處行動,24宗調查仍在進行中。

Q18. 銀行在要求客戶簽署認購表格前,沒有為客戶進行「風險評估」,是否屬不良銷售?就認購這類結構性衍生工具產品,銀行可否代客戶填寫「風險評估」後要求客戶簽署作實便算?金管局的回應﹕每項有關不當銷售的指稱需要按該個案本身的情況作出詳細的獨立審視,不宜一概而論。

Q19. 銀行在進行「風險評估」時,是否應向被評為「平穩型」的客戶,推銷被評為高風險的產品?「風險評估」表格內出現類似「就算被評為低於或與產品風險類似,客戶仍同意購買『風險評估內的產品』(即被評為高風險的產品)」的字樣,這條款是否合理?是否屬不良銷售?金管局的回應﹕每項有關不當銷售的指稱需要按該個案本身的情況作出詳細的獨立審視,不宜一概而論。

Q20. 銀行對迷你債券及票據所給予的風險評級為何?請提供詳細的產品名單及各銀行對有關產品不同時期的風險評估等級?金管局的回應﹕有關雷曼兄弟相關投資產品的詳細清單見附件一。

根據《銀行業條例》的保密規定,金管局不能提有關個別銀行的資料。

Q21 證監會接受宣傳單張以“迷你債券”及“定息保本票據”等字眼於零售市場作宣傳時,有否考慮公眾對“債券”、“保本”的普遍認知程度,是否與產品涉及“信貸地雷”(一爆即死)的性質相稱?證監會的回應﹕經證監會根據《公司條例》批准的推廣材料,均須遵從證監會於2003年3月21日發出的《根據〈公司條例〉作出股份及債權證要約時使用要約認知材料及簡明披露材料的指引》。

根據該指引,推廣材料的內容不應虛假、偏頗、具誤導或欺騙成分。

一般而言,結構性票據的推廣單張上應載有下列警告聲明:(i)(如適用)票據並不保本;(ii)投資涉及風險(或產品的特定風險聲明);(iii)準投資者在決定投資於票據前必須細閱章程;(iv)推廣單張並不構成要約,發行人純粹根據章程作出票據的要約;(v)推廣單張經證監會批准並不意味證監會認可或推介。

就迷你債券而言,迷你債券章程的封面清楚註明各系列/組別的全名,如:“二零xx年到期之美元定息可贖回信貸相聯票據”。

在每份經證監會批准的推廣單張上,迷你債券的信貸相聯性質亦以顯眼方式披露。

《公司條例》對“債權證”一詞作出法律上的界定,包含債券及票據。

每份向公眾發售結構性票據的章程在申請批准註冊時,均須提供法律意見或確認以支持該結構性票據符合債權證的定義。

不論產品有何名稱或技術性釋義,問題的癥結在於是否適合個別投資者,這須由分銷商在銷售產品時加以確定。

分銷商在證監會《操守準則》下有責任確保向客戶提供在所有情況下均屬合理地適當的建議。

儘管產品名稱不涉及法律上及技術上的問題,但我們了解公眾對這些名稱的關注,並會在日後審批申請時一併考慮。

在保本方面,現時未到期的所有迷你債券系列當中,除系列6外其餘並不保本,而推廣單張上已清楚載列不保本的警告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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