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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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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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模板)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6号《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2023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租赁经营与服务第一节住房租赁经营第二节房地产经纪服务第三节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四章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实现住有所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第四条本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第五条本市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本市坚持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市区统筹、街乡负责、条块结合、居村协助的治理机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为租赁当事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京建法〔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精简政务服务事项,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环节的要求,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撤销后,为继续做好房改相关工作,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办理规则,统一办事流程,现就我市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应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拟制房改售房方案。

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中市、区属一级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经党委(组)或董事会等本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核准须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核(一)售房单位申请房改售房的请示。

(二)房改售房方案。

方案中应包括政策及执行依据、售房范围、购房条件、售房价格计算方式、优惠政策、维修管理等内容。

方案附件应包括:1.所售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无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确权证明”;采取具结方式的,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具结保证书》。

2.所售房屋及购房人情况明细表,明细表载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分配入住时间、购房人及其配偶已购或承租其他公房情况、房价款等。

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相关材料。

三、办理房改售房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售房单位申请备案的请示。

请示附件应包括售房单位房改售房方案(国管、中直、市区房改部门核准的不需提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用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8月28日)为加强城市公用房屋的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秩序,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机构统称房管机关)。

一切单位和个人,管理和使用公房,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各级房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

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

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

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管理:(1)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机关所属的管房单位直接管理,或按现实情况由各该单位自行管理。

(2)国营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机关所属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以外,属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

(3)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属本单位所有,由本单位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上(1)、(2)项规定管理。

(4)居民租用的公房,由出租公房的单位管理。

(5)外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建、购的房屋,由建、购单位管理。

(6)楼房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房,分属若干单位管理的,由区、县房管机关指定房屋数量较多的单位牵头,与其它单位组成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小区住宅管理的有关事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京建交[2008]299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99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流管办,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了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及其经纪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现就修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修订,包括《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和《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领取,也可通过“北京建设”()、“北京工商”()、“首都之窗”()、“千龙”()等网站下载。

二、租赁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达成交易的,租赁双方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并代收代付租金的,出租人应与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租赁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租赁代理机构将所代理房屋出租时,应协助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三、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的,应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修改)正文:----------------------------------------------------------------------------------------------------------------------------------------------------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4号令2007年11月3日发布根据2011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登记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

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号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号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号文2000年3月13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0〕第08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租金的计算方法和《北京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的发放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的计算方法从2000年4月1日起,北京城镇出租公有住房的标准租金,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

其中,非成套公有住房按应提租金的75%计租。

租金单价超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按3.05元计租。

现住房承租人每月应纳租金,区分非成套和成套公有住房按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系数(见附件)计算。

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规定,成套住房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房是指除成套住房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指平房和简易楼房(含筒子楼)。

承租人家庭应纳月租金额=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2×超标使用面积租金单价=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规定的系数÷住房总使用面积总使用面积按“租赁合同”中标明的使用面积计算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1.333超标使用面积=总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7.15•【字号】京房地权字[1998]第670号•【施行日期】199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第670号1998年7月15日)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现将我市启用新版《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由建设部监制、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于1998年8月15日正式在我市启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于1998年8月15日停止颁发使用。

二、1998年8月15日前,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仍继续有效。

三、1998年8月15日起,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房屋他项权人,颁发建设部监制、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经发证机关和填发单位盖章后方有效,新启用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发证机关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盖章处套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章。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根据本市房产确权的有关规定,同意确权发证的,在填发单位处盖章。

五、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对在经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一)以上的新建、转移的房屋确权发证后,每季度必须向市局权属处报送《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清册(一)》,由局权属处按清册所列发证件数的5%抽取档案审核。

京建法〔2009〕130号决定保留的文件

京建法〔2009〕130号决定保留的文件
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文件标题
1
(81)市房统管字第528号
1981-8-3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关于统建住宅由用房单位直接验收、管理的通知
2
[1988]京政管字54号文
1988-8-1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颁发《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50
京房地修字 [1998]第799号
1998-8-1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
51
京建造[1998] 329号
1998-10-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52
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
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
64
京房地拆字[1999]第1225号
1999-12-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65
京建材 [1999]488号
1999-1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62
(99)京房改办字第148号
1999-11-1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63
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
1999-11-25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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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市房京管字(1991)第503号各区县房管局、房修一公司、房管一、二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印发的《房屋租赁契约》作了修改,制定了新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开始启用。

与住户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是一项工作量大、群众性强、又非常细致的工作,也是向广大住户宣传贯彻房管政策的极好机会,请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做好。

附件:1.《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填写方法。

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1991年11月7日附件一:┏━━━━━━━━━━━┳━━━━━━━━━━━━━━━━━━━┓┃房字第号┃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产别:┃┃┃┃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经办人:┃┃┃┃┃┃┃┃┃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样本┃住│楼┃┃┃宅│区(县)街号房号┃┃┃座│胡同┃┃┃落│┃┃┣━━┿━━━━━━━━━━━━━━━━┫┃┃住│楼间┃┃┃宅│结构总使用面积m2其中居室┃┃┃状│平面积m2┃┃┃况│┃┃┣━━┷━━━━━━━━━━━━━━━━┫┃┃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续前表┏━━━━━━━━━━━━━┯━━━━━━━━━━━━━━━━━━┓┃双方议定事项如下:│┃┃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使用不当或┃┃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照管不周造成损坏时,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规章和政策。

│赔偿。

┃┃二、甲方按租金标准、房屋条│楼梯间、门道、走廊、电梯、电视共用天┃┃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线等公用部位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宅应交纳的租金。

│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要爱护庭院、保护┃┃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环境、严禁在院内、住宅小区内、楼道及┃┃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屋顶等处私搭乱建。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的│八、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设备,如确┃┃检查维修,保障承住安全和正│属必需,得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常使用。

甲方检查、维修房屋│协议,协议签订后方可施工。

擅自拆改的┃┃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碍。

因甲方责任致使房屋倒塌│九、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解┃┃、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除代管、托管时,本合同同时中止,由乙┃┃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方与新的管理单位另行签订合同。

┃┃四、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十、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所需┃┃关手续。

│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十一、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通知甲方。

┃┃。

触犯法律的,诉请法院处理│十二、本合同中止时,双方须办理以下手┃┃。

│续:┃┃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1.清点乙方承租的房屋及设备;┃┃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作用、│2.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赔┃┃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偿金等。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式两┃┃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同时废止。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一个│十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月以上的;│应在双方合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三个月│字盖章,注明日期。

┃┃以上的;│┃┃6.全家迁往外地的。

│┃┃六、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

│┃┃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10%的│┃┃违约金。

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五条│┃┃处理。

│┃┗━━━━━━━━━━━━━┷━━━━━━━━━━━━━━━━━━┛续前表┏━━━━━━━━━━━━━━━━━━━━┯━━━━━━━━┓┃│ 附记:┃┃签订合同者│┃┃│┃┃甲方:乙方:│┃┃(单位、经办人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续前表┏━━━━━━━┳━━━━━━━━━━━━━━━━━━━━━━━━┓┃装修设备保管单┃装修设备保管单┃┣━━━━━━━╋━━━┯━━┯━━━┯━━┯━━━┯━━┯━━━┫┃名称┃单位│数量│ 备注│名称│ 单位│数量│ 备注┃┠───────╂───┼──┼───┼──┼───┼──┼───┨┃门窗玻璃┃块││││││┃┃水表┃块││││││┃┃纱窗┃扇││││││┃┃玻璃窗┃扇││││││┃┃纸窗┃扇││││││┃┃玻璃窗┃扇││││││┃┃包箱门(板门)┃扇││││││┃┃壁(吊)厨门┃扇││││││┃┃电灯┃个││││││┃┃日光灯┃个││││││┃┃水龙头┃个││││││┃┃洗菜池┃个││││││┃┃墩布池┃个││││││┃┃大便器(座蹲)┃个││││││┃┃水箱(背、吊)┃个││││││┃┃漏电保护器┃个││││││┃┃澡盆(坐卧)┃个││││││┃┃脸盆┃个││││││┃┃洗手盆┃个││││││┃┃电视无线插端┃个││││││┃┃电插销座┃个││││││┃┃门锁┃把││││││┃┃暖气片┃组││││││┃┃煤气灶具┃套││││││┃┗━━━━━━━┻━━━┷━━┷━━━┷━━┷━━━┷━━┷━━━┛附件二:《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填写方法一、×房×字第×号头一个字填写房屋所属区、县局或公司的字头简称。

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房屋填“东”,房管一公司管理的房屋填“管一”。

第二个字填写具体管房单位的简称。

如东四房管所管理的房屋填“东四”。

第×号,首先填写房管员的代员,然后划一横线,再编写租赁合同的顺序号。

如第6-001号。

中途与原户解除合同,与新户签订合同时,仍用原号。

分户的,一户仍用原号,另一户编新顺序号。

原则上编号中间不空号。

二、房屋产别写明房屋的产权性质,如直管公房写“直管”;代管产写“代管”;托管产写“托管”。

鉴于有的代、托管的私人房产亦使用此合同,可在代管、托管的后面加(私)字。

三、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甲方:填写的具体管理单位名称,如大棚栏房管所。

经办人填写办理签订合同人的姓名,一般为房管员的姓名。

乙方:为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一并填写清楚。

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承租人有变更,一律更换新合同。

四、住宅座落一律填写房屋所在地的新地址,要写全称。

如住宅小区楼房,填××小区×号楼×单元×号,街(胡同)的房屋填××街(胡同)×号,同时要把计租表上各房间的房号填写上。

五、住宅状况结构:填写房屋结构类别简称。

如“钢结构”写“钢”;钢筋混凝土结构写“钢混凝土”;砖混结构写“砖混”,砖木结构写“砖木”,其他结构写“其他”,并按楼、平房写在“楼”或“平”字的前面。

总使用面积:填写乙方承租的房屋的全部使用面积,即房屋居室、壁橱和阳台等附属面积的总和。

其中居室:即把房屋的居室的间数、面积写明。

六、月租金按甲方核定的租金数额填写(房改小步提租的租额分步分期填写)。

今后,如承租人不变,因其他原因租金有变动时,均在双方合同变动的一栏中加盖变更章,再在新的一栏中填写新租金,并在附记中注明原因,双方签字或盖章。

七、附记合用厨房、厕所,新房新租、超标加租或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及变动情况均记入附记。

八、装修设备保管单要填写齐全,有需说明的事项,在备注或合同附记中写明。

九、签订合同者签字、盖章甲方经办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乙方均由承租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姓名须与承租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上姓名相一致。

如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签时,承租人可委托代人代签,受托人持承租人的委托书,房屋进住凭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甲方经办人查验无误,方可代签,并须在签名后,写清其身份证号码。

十、签订合同日期一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的日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三:《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合同第四条:“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换房:1.现住房未签订租赁合同(含已解除合同的);2.应交纳的房租、违约金、赔偿金或暖气费等费用尚未交清的;3.有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应收回房屋的;4.托、代管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换房的;5.公安、司法部门不同意迁出的;另外,乙方自建的房屋、简陋房或棚子,均不能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续。

二、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1.对转租、出卖公房使用权的,严格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87)10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市政府1991年第28号令)处理。

2.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系指在甲方能够保障承租者居住安全和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居住安全,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即房屋不倒、不塌,无严重漏雨,无严重潮湿,装修基本完好,灯明,水通,设备正常运转)及无其它极特殊理由的情况下的欠租。

三、关于合同第八条中乙方拆改房屋或设备问题1.对乙方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的,要限期恢复或赔偿,发现擅自拆改特别是因拆改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制止,尽快处理。

2.对确属必需拆改的,乙方要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双方签订协议。

协议必须明确:(1)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得先报请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2)拆改修缮质量要符合要求;(3)不得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4)不得影响他户生活和通风、采光、行走,得压占管线,以免发生纠纷;(5)乙方迁出时应自行恢复原状或交甲方,不得擅自转让。

3.对乙方将房屋设备拆除占为已有的,要立即追回原物,不能追回的,要作价赔偿。

4.对拆毁、偷窃房屋装修设备又不服从处理的,移送法院处理。

四、合同第九条关于乙方承租甲方托、代管房屋问题乙方承租甲方托、代管房屋,在解除托、代管时,甲方应与乙方中止合同,并协助乙方与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取得联系,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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