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人格权 优质课件
2021《民法典》人格权编全文ppt解读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 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 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
】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 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 关规定。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 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 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 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 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肖像是通过影像、 雕塑、 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 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 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 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 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 的健康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精讲解读辅导PPT课件

人格权编亮点解读
亮点二 明确了认定人格权侵权的考量因素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
第二部分
人格权编亮点解读
人格权编亮点解读
亮点一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
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 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约责任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开创了我国法律界的先河, 甚至在世界上都是一个创举。因为在国际上大多数的国家的民法中,违约责任都 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只有侵权责任才能请求。
人格权编亮点解读
亮点六
扩大肖像权保护范围,不以营利为 目使用肖像权也构成侵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
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 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 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人格权编内容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4 关于肖像权 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 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5 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 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
6 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 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
049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第一节生命权一、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生命权的概念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1002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也正由于生命对自然人乃至整个人类繁衍的重要性,给予“安乐死”以合法地位的观点至今仍受到诸多反对。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
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二)生命权的特征1、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
这与身体权和健康权明显不同。
2、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而且,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
如请求他人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对所受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对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3、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惟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二、生命权的内容1、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安全维护权就是维护生命的正常延续,保护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生命的安全利益。
当人的生命受到非人为的因素的威胁而有丧失之危险时,有权予以排除危险。
如疾病危及人的生命时,病人有权得到尽可能的医治。
需要注意的是,生命安全维护权是保护人的生命延续,不是通过提高健康程度而延长生命(这是健康权的内容)。
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出现时,受害人有权实施正当防卫,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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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XX
个城市。一连几个星期的降雨,让城市变得湿润润的,连思想也变潮湿了。久未放晴的天空是否依然留着阳光的笑容。自古多情伤离别,环境的渲染,让这6月的离别变得多愁善感。一年的时光,不 知留下了多少美好的回忆。随着时间的推移,连回忆也会变得模糊。就用这贫乏的文字记下我高一的点滴。 墙缝里的小树 每次坐在靠窗的那组时,抬头总是可以看见对面教学楼墙缝里的小树。 小树长在楼顶,有四层楼那么高,不知道它当初是怎么长上去的。或许它的身上蕴藏着某种惊人的力量吧。小树显得那么居高临下,有略带点盛气凌人。它能从众多的花草树木中脱颖而出,成为众人 瞩目的焦点,依靠的是它顽强的意志。每次望着小树,心里总是有那么点羡慕,希望自
从明年《民法典》实施开始,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支付精 神损害赔偿,不会再是“无理取闹”,而是有法可依。遭受精神损害的一方,再 也不必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光明正大”地请求违约责任。
人格权编亮点解读
亮点二 明确了认定人格权侵权的考量因素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
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 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人格权编亮点解读
亮点三 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条
【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
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 诱其捐献。
目录
1
人格权编内容概况
2
人格权编亮点解读
第一部分
人格权编内容概况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4-04《民法学》第四编 人格权 第四章

第一节 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编 第四章
肖像具有以下特征:
肖像应具有可识别性,即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再现的特定个人的外部形象必须 具有较为清晰的指向性和识别性
肖像必须是可以通过一定载体客观真实地反映出的自然人的外部形象 在一定载体上再现或再创造的肖像必须是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人的外在形
《民法学》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公开肖像 许可他人使用肖像
、
、
第四编 第四章
肖像权人对于已经制作完成的肖像,有权决定 是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其既可以选择自己对外公 开或者许可他人公开,也可以禁止他人擅自公开。
肖像权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其 肖像,自然也可以通过授权等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自 己的肖像,这种许可使用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 是无偿的,但都必须经肖像权人的许可同意,否则 将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民法学》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肖像的许可使用基本上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为此,民法典专门 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四编 第四章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 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1021条
《民法学》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第四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一、消极防御权能
消极防御的权能主要规定于《民法典》第1019条:
第四编 第四章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 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 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 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 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4-05《民法学》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章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二、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
第四编 第五章
信 用 指民事主体享受并支配其信用及其利益的人格权,或者说是自然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所具有的经济活动及其能力的良好评价所 享有的权利。信用属于名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与一般名誉权侵权有如下不同:
客体不同 侵权主体不同
《民法学》
第一节 名誉权概述
一、名誉
第四编 第五章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 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1024条第2款
《民法学》
第一节 名誉权概述
第四编 第五章
名誉权的客体不包括名誉感
名 誉 感 指的是民事主体自身内心的情感或自我评价。
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通常为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名誉感的侵害往往只是损伤受害 人的内心感受,并不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
自然人依据先前的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各级人民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 党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等。
公正评论
《民法学》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第四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一、文艺作品的名誉权侵权
相关的家庭成员。
《民法学》
第二节 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四编 第五章
二、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抗辩
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包括合理使用、依法行使权利以及公正评论
受害人的同意和第三人的过错等也可成为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合理使用,前提是消息来源具有权威性 依法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有合法的授权或者法律依据 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能够作为侵害名誉权抗辩事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民法人格权ppt课件

利益平衡原则
在处理权益冲突时,应综合斟酌各方利益,尽可能实现利益的平衡。
权益位阶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当人格权与其他权益产生冲突时,可以根据权益位阶原则进行解决,即优先保护位阶更高的人权。
个案分析原则
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05
CHAPTER
03
CHAPTER
具体人格权
总结词
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是行使其他人格权的基础。
详细描写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坚持为客体的权益,是其他一切权益的条件。生命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总结词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良好状态为主要内容的权益。
04
CHAPTER
人格权的保护与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个人的人格权需要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在新闻报道中披露某些个人信息。
公共利益限制
法律可能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的人格权受到限制,例如在刑事侦查中,可以对犯法嫌疑人进行强制侦查措施。
法律特别规定限制
在一些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对某些人格权的限制,例如雇主可以要求员工在合同中放弃某些隐私权。
人格权的法律责任
因侵犯人格权而导致的财产缺失,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缺失
对于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
当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名誉受损时,侵权人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侵害,侵权人应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
VS
对于严重侵犯人格权的犯法行为,侵权人可能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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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4 田益诉乳品厂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1996年7月,田益满周岁之际,被其父抱到美华照相拍周 岁纪念照。照相馆摄影师王帅见田益的照片活泼可人,便放大私藏几张。 同年10月,王帅在永生乳品厂工作的同学金某找到王帅,称工厂急需一 儿童的肖像印在新研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包装袋上。王帅推辞不过, 就把田益的周岁照片拿给金某,金某看后爱不释手,当即支付给王帅600 元,王帅收下钱,同意金某将相片拿走。1997年3月,田父发现田益的头 像印在永生乳品厂生产的奶粉包装袋上,遂代理田益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乳品厂停止使用其肖像并赔偿损失3000元。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追 加了摄影师王帅为共同被告。法院查明被告永生乳品厂已销售在包装袋 上印有原告头像的奶粉30万袋,所获利润125600元。
二、处理: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00、120条之规定,作出如 下判决:(1)被告王帅赔偿原告600元,被告永生乳品厂赔偿原告损失 1256元,上诉赔偿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2)被告永生乳品 厂停止使用以原告头像印制的奶粉包装袋。
案例55许桂芝诉王红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王红的丈夫李某担任某中学的校长。王红与其夫婚后感情不睦,怀疑丈夫有 外遇。她听闻其夫与同校的教导主任许桂芝来往密切,便认定许破坏了其家庭关系。1991年 4月的一个星期天,李某得到教育局要在周一来校检查工作的消息,便急忙骑车去许桂芝家, 与其商量接待之事。王红以为李某要与许幽会便跟踪其夫来到许桂芝住家楼下。见到李某上 楼后,王红拔下李某自行车的气门芯,然后去找李某的一位同事来作证。李某谈完事后离开 许桂芝家,欲骑车回家时,发现自行车带以边瘪。不知所措之际,正遇上赶到此地的王红与 张某。王红上前大骂李某,并说要给“奸夫”“淫妇”一点颜色看。第二天,在教育局领导 来校与全校教师召开座谈会之际,王红突然闯进,称许桂芝破坏其家庭,是个品质败坏者, 然后拿出那个气门芯并指张某,说李某与许桂芝他们私会有证据和证人。许桂芝听了这些话, 气得晕倒在地。该事件发生后,教育局派专人前来调查,全校教职员工议论纷纷,许桂芝的 丈夫听说此事之后,也对此有所猜疑,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后来教育局经调查作出了李某与 许桂芝作风正派,系正常工作关系的结论,但议论并未完全消除。许桂芝以侵犯名誉权向人 民法院起诉,要求王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二、处理:县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判决:(1) 被告王红在原告工作单位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2)被告王红于判决 生效3日内赔偿原告300元。
案例56 记实小说侵害自然人的名誉权
一、案情介绍:原告王发英因揭发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受到 打击,得到了中央党报的支持。作家刘真根据一些人的反映, 认为中央党报的文章内容失实,遂撰写“及时纪实小说” 《好一朵“蔷薇花”》,声称“为正视听”,要展览一下王 发英“,在文中使用了“小妖精”“大妖怪”“流氓”“江 西出产的特好产品”“南方怪味鸡”“专门的营私者“等十 四种侮辱性的语言。文章写好后,送往《女子文学》《文学 月刊》《法制文学选刊》等刊物上发表,侵害了王发英的名 誉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处理: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98.119.131条 的规定,作出判决:原告的医药费560元,误工费120,合 计680元,被告赔偿70%,即476元;原告自己承担30%。
案例53 乔刚诉汤海潮侵犯姓名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1996年4月1日,汤海潮想在愚人节这一天与 同事乔刚开一个玩笑,他来到鲜花店以乔刚的名义订了一枝 红玫瑰并留下单位地址,让花店在下午4点将花送到单位交给 另一女同事李某。花店准时把鲜花交到李某手中后,汤海潮 马上又以乔刚的名义给李某打了一个传呼,传呼内容为“不 知你是否喜欢?晚上一起吃饭好吗?”下班后,李某找到乔 刚对他表示感谢,乔刚对此莫名其妙,李某以为乔刚戏弄自 己,非常生气。事后,汤海潮对乔刚、李某作了解释。乔刚 听后非常生气,要求汤向其赔礼道歉,汤海潮认为这不过是 愚人节里的一个玩笑,自己并无恶意,不同意道歉。乔刚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汤海潮赔礼道歉并赔偿 精神损失1000元。
第四编 人格权
案例52 陈虎诉罗杰侵犯健康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1994年3月14日,罗洁与陈虎在乘坐公交车 时,因抢座发生争吵。罗洁声称要给陈虎一点颜色看看, 陈虎很不服气,于是二人均提前下车,在人行道上撕打在 一起。罗洁顺手拣起地上的一块石头咂向陈虎的头部,陈 虎顿时血流满面。罗洁见状非常慌张,急忙把陈虎送到医 院。陈虎头部被缝合7针,并住院观察治疗,共花去医药费 560元,误工损失120元。陈虎出院后,找到罗洁要求其赔 偿,罗洁认为陈虎的伤是双方撕打中自己采取正当防卫措 施造成的,无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陈虎遂向区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罗洁赔偿自己的损失680元。
二、处理: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承担原 告精神损失赔偿的责任。
三、评析:在本案中,被告并非就有侵害原告名誉 权的直接故意,但是她在文章中所引用的语言,是 对人格的诽谤,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构成侵害 名誉权。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人格权,是公民的固有 权,专属权,必备权。权利人对这种权利享有控制 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和适当处分权,权利人可 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上述权利进行支配。由于人 格权具有上述特征,因而是民事主体不可须臾缺少 的,也是不得进行侵害的,法律予以严格保护。任 何侵害他人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在内,都要受到法律 的制裁。正是体现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案例57 可口可乐公司侵害姚明的肖像权
一、案情介绍:从2003年4月开始,作为中国男篮签约赞助商的可口可乐 公司,在饮料瓶上使用姚明占突出位置的三名国家队队员形象。而姚明 作为百事可乐的形象代言人,并未授予可口可乐使用其个人肖像的权利。 于是,姚明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于5月23日委托律师 向上海市的法院提起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向姚 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可口可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 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