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案终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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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无罪辩护经典案例盘点

2016年无罪辩护经典案例盘点

2016年无罪辩护经典案例盘点作者:张驰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3期2016 年,法律界有几件大事,其中聂树斌故意杀人案得以昭雪、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被平反,律师的无罪辩护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法槌落下,冤案终于得以昭雪,而无辜生命的逝去给人们带来的深思远远没有结束。

近年来,司法机关直面历史疑案,坚决纠正错案,无疑将在全社会提升法治权威、树立法治信仰。

但人们更加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坚守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让正义不再“迟到”。

本文将对2016年度的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进行大盘点,并简述案件情况以及案件如何成功平反。

●聂树斌故意杀人案1995年,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院宣判并执行死刑。

21 年后,聂树斌的冤灵终于洗脱了罪名。

2016 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告聂树斌无罪。

●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蒙冤23年终昭雪,陈满是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本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第一案。

在陈满案中,有数不清的律师为之奋斗。

由1996年开始代理的吴家森、曹铮律师,到之后的林义全、谭兵、徐昕、李金星、陈建刚接力,最后由易延友教授与王万琼律师为陈满代理、辩护,赢下了“无罪”的判决。

●周文斌挪用公款案周文斌被控挪用公款5800万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

二审辩护律师提出该笔款项属于一般的商业往来,系根据合同关系应该支付的购房款,且周文斌没有谋取个人利益。

二审法院采信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改判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四人抢劫案2016年2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莆田中院开庭再审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一案,当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死刑,缓期2 年执行),宣告4人无罪。

蒙冤22载,许金龙4人终得平反。

●江西乐平四被告人故意杀人、强奸案四被告人两度被判死刑,后改判死缓。

该案经历了疑似“真凶”归案、逃亡11 年的同案嫌犯被捕,嫌犯无理由取保候审,律师团阅卷权抗争……终于在案发16 年后赢来了再审,江西高院于2016 年12 月22日改判四人无罪。

从念斌案回头看方韩大战

从念斌案回头看方韩大战

从念斌案回头看方韩大战童大焕—2014年8月30日星期六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

在过去8年时间里,被告人念斌被四次判处死刑。

法院最终宣判,上诉人念斌无罪。

此案引发了舆论的极大关注。

有媒体称之为“冤案昭雪”。

一些评论阐述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

也有不少网络在传播一篇针锋相对的文章《无良律师疯狂炒作图翻案受害寡母痛失爱子蒙奇冤》,这篇文章有这样的字句:“福州市和平潭县两级公安机关联手迅速布控取证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丁家食杂店隔壁的食杂店店主念斌在做笔录时所讲述的内容数度前后不一①,且在公安局在现场调查期间神色慌张,精神恍惚②,找钱给顾客经常出错③,再了解到念斌平时就因生意竞争的问题对丁云虾有诸多不满④,刑侦人员认定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开始暗中监视。

“念斌的妻子听闻孩子死去的消息时,也第一时间怀疑丈夫,遂从家中致电店里,两次质问念斌是否曾下毒⑤。

面对妻子的疑问,念斌均选择了默然⑥。

这段对话录音恰好被警方监听到了。

于是刑警队迅速将念斌控制起来。

事发后,念斌的妻子立刻带着念斌的幼子躲藏起来,至今不敢露面⑦。

“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念斌没有反抗也没有抵赖,很快便一五一十供认不讳,并称:十分后悔,既然承认了就全部都交待,痛心因自己的一念之差导致两个孩子的死,心里很难受。

⑧”文章还写到念斌刚开始交代自己时承认“心念一动,就想要不如弄一点点老鼠药进去,回头让丁家肚子疼、拉稀,也当是给她们一个教训了⑨。

”看过这段文章的人,相信绝大多数第一反应肯定是“念斌就是杀人犯,铁证如山!”你看,有①到⑦的合理怀疑,⑧和⑨的口供,环环相扣,不相信他有罪,简直都不配做人。

但是对不起,真正给人定罪错,证据要严格得多。

尽管念斌是否真的犯下罪行存疑,但根据现有的证据判决只能是无罪。

至于到底是不是他干的,除了他自己,谁也不知道。

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

终审判决书显示,念斌案大量的证据存疑,很多是当年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瑕疵,有的是技术问题,有的是程序问题,导致这些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最终没有被法院采信。

念斌案

念斌案

2010.10
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 回福州中院重审。
2011.5
福州中院第三次判处了念斌 死刑。随后,念斌第三次因 为该案提起上诉。
2011.11
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2014.8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摘录)
综上,本院认为,二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致死原因为氟乙酸盐鼠药 中毒依据不足,认定的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 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 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因此,原 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 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上诉人念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 虾、余涵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 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3.1.1起新实施的刑诉修 改法对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 新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 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 做了一些列的修改与完善。 所有死刑案件复核权 全部收回最高法院。
度、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制度以及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 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 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 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一、案情简介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申。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5年2月1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疑罪从无原则概述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未经司法程序最终认定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主要包括:第一,法院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唯一机关。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法院审判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依法享有与控告人对等的诉讼地位,并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对于案件出现疑问难以排除、难以查证核实或者证据不足难以证明时,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我国刑诉第171 条【补充侦查】对疑罪从无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当人民检察院认为所获取的证据不能指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不起诉,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充分适用。

在审判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 条第3 款规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经典司法错案

经典司法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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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外典案例、重大法治事件评析

省内外典案例、重大法治事件评析

第四部分省内外典型案例、重大法治事件评析(一)一、“呼格案”“念斌案”等冤假错案(一)案情简介1.呼格案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厕内,一名女子被强奸杀害。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该起奸杀案凶手。

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

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2.念斌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十天后警方宣布破案,破案的结果是:丁云虾的邻居念斌出于报复,在丁云虾家的水壶内投毒,导致丁云虾、陈炎姣两家6口人共同吃了用毒水制作的饭菜而中毒,造成2死4伤的严重后果。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案件评析1.破除“命案必破”的错误观念命案必破是一个广为流行的口号,也是公安机关对自己责任的宣示。

毫无疑问,坚决打击严重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犯罪,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首要责任。

念斌案争点总结

念斌案争点总结

1.中毒原因。

检方称,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呕吐物中均检测出氟乙酸盐,7月28日警方在死者吃剩下的食物和死者的胃和肝中却未检测到氟乙酸盐,有悖常理!毒物学和法医学专家依据病历等资料,根据死者生前中毒的症状,两名死者发病症状与毒鼠强的中毒症状十分相似,但化验结果是死者体内没有氟乙酸盐,尤其是医院在死者生前抢救时使用了氟乙酸盐的特效解药——乙酰胺,也并未能挽救下两个孩子的生命,也没有好转的迹象。

2.毒源检测警方认为丁云虾烧水用的铝壶,是念斌投毒的毒源。

案发当天,平潭县公安局即提取了铝壶、炒菜铁锅和煮稀饭的高压锅,经过检测,铁锅和高压锅均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铝壶却未能检出有毒物质,但在瓶装分送的“铝壶的水”中检出氟乙酸盐。

、清洗过的高压锅和铁锅内检测出毒性物质氟乙酸盐,水壶未经过清洗没有检测出毒物,却检测出有含有氟乙酸盐成分的“铝壶的水”,有悖于常理。

3.毒物来源警方未找到毒物来源物证;念斌供述,在案发6天前,他从街上一个地摊买的,卖鼠药人50多岁、理平头。

而公安机关认定的卖药人杨云炎是一位70多岁的秃顶老头。

后经双方指认,念斌没有见过杨云炎,杨云炎亦没有见过念斌。

念斌交代说鼠药经水浸泡后像淘米水那样的颜色,但杨云炎卖的鼠药加了警示色,从公安机关提出的拌药器皿上可以看到红黄等颜色的粘留。

也就是说,杨云炎所卖的鼠药与警方提取到的鼠药并不一致。

4.藏毒地点念斌供述:“买了两包鼠药和一包蟑螂药,买回来先放在电话机旁柜子的抽屉了,7月26日夜投完毒后把剩下的鼠药、蟑螂药、货架上的鼠药全扔了,拿货架顶上的鼠药时还洒了。

”经提取念斌食杂店里的货架、地面上的尘土,以及丁某虾家煤炉上的表面物质送检,均未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

5.投毒方式念斌交代,凌晨1点多,不敢开灯,看到铝壶嘴还冒着水汽,借此顺着壶嘴把鼠药倒进去。

对此,律师曾做过现场模拟试验,7月27日是农历初三,没有月光,院子内没有灯光,“根本看不到水壶冒蒸汽,我们试了几次,用矿泉水瓶对壶嘴,看不清楚,根本灌不进去,最后没办法用手抓着壶嘴倒的,还洒到手和煤炉上。

念斌案一审判决书

念斌案一审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7)榕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女,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南赖村29号.系被害人俞攀、俞悦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涵,男,汉族,2000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南赖村29号。

系被害人俞攀、俞悦弟弟。

法定代理人丁云虾,女,系俞涵之母。

委托代理人念保敏,男,住福州市马尾限山1号。

被告人念斌,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平潭县沃前镇沃前村沃前54-1号,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坚方、陈群,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刑诉[200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俞涵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验员范丽红、林建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念保敏、被告人念斌及其辩护人何坚方、陈群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26日晚,被告人念斌在其食杂店中,看到顾客被丁云虾招揽过去而怀恨在心。

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念斌到其与丁云虾等人共同租用的厨房,将半包鼠药倒进矿泉水瓶掺水后倒入丁云虾虾放置在与他人共同租用厨房烧水的铝壶中,剩余的半包鼠药及装鼠药矿泉水瓶丢弃在附近的竹筐里。

当天下午,陈炎娇用铝壶中的水帮助丁云虾煮鱿鱼,傍晚丁云虾用铝壶中的水煮稀饭。

当晚被害人俞攀、俞悦、俞涵、丁云虾、陈炎娇、念福珠食用了稀饭、鱿鱼相继中毒。

其中,俞攀、俞悦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福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俞攀、俞悦心血尿液中检出含氟乙酸盐鼠药,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

丁云虾的铝壶内的水、高压锅残留物、铁锅残留物均检出氟乙酸盐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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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闽刑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念斌。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燕生,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肖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公孙雪,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甲。

法定代理人丁某虾,系俞甲母亲。

诉讼代理人陈自生、李莉,福建信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

系被害人俞乙、俞丙、俞甲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姚仲凯,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俞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念斌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12月18日,本院以(2008)闽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9年6月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判,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念斌不服,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本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3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0)刑三复21722109号刑事裁定不予核准,撤销二审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2011年5月5日,本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391-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11月7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判,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至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颖、代理检察员曾乐、王琦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念斌及辩护人张燕生、斯伟江、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肖霖、张磊,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被害人俞甲的诉讼代理人陈自生、李莉、被上诉人丁某虾及其诉讼代理人姚仲凯,翻译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冯波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依法通知鉴定人林某珲、刘某伟、吴某武、黄某鸿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朱某胜、丁某华、林某勇、翁某锋、高某、严某飞、林某峰、徐某强、陈某星出庭说明情况,有专门知识的人(以下简称“专业人员”)肖某展、胡某强、郭某、夏某海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休庭后,检辩双方补充了部分证据材料,法庭依职权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了核实。

2014年6月25日至26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颖、代理检察员曾乐、王琦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念斌及辩护人张燕生、斯伟江、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磊、重新委托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公孙雪,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被害人俞甲的诉讼代理人陈自生、李莉、被上诉人丁某虾及诉讼代理人姚仲凯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依法通知证人宋某丛、高某鹤,鉴定人刘某伟、吴某武、洪某兴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徐某强、林某峰、陈某星、翁某锋出庭说明情况,专业人员汪某慧、宋某锦、张某明、傅某锋、曹某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双方就补充的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本案重大复杂及情况特殊,依法延期审理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延长了审理期限。

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念斌与丁某虾分别租用平潭县陈某娇家相邻的两间店面经营食杂店,存在生意竞争。

2006年7月27日晚,念斌认为丁某虾抢走其顾客而心怀不满。

次日凌晨1时许,念斌产生投放鼠药让丁某虾吃了肚子痛、拉稀的念头,遂将案发前在平潭县医院附近,向摆地摊的杨某炎购买的鼠药取出半包,倒在矿泉水瓶中加水溶解后,潜入其食杂店后丁家厨房将鼠药水从壶嘴倒入烧水铝壶的水里。

当晚,丁某虾的孩子俞乙(被害人。

殁年10岁)、俞丙(被害人。

殁年8岁)、俞甲(被害人。

时年6岁)食用了使用壶水烹制的稀饭和青椒炒鱿鱼,丁某虾食用了其中的稀饭和青椒,房东陈某娇及其女儿念某珠食用了其中的青椒炒鱿鱼。

后俞乙、俞丙、俞甲等人相继出现中毒症状。

次日凌晨,俞乙、俞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

俞甲接受住院治疗。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因本案遭受经济损失医疗费、抢救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16651.0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甲因本案遭受经济损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3410.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俞甲、丁某虾陈述,证人陈某娇、念某珠、俞某发、陈某钦、巫某龙、杨某炎、张某、洪某强、杨某平、张某文、刘某珠、吴某英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医院病历材料;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侦查实验笔录、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意见书;被告人念斌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以及户籍证明、经济损失相关票证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致二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念斌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经济损失人民币216651.0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 410.6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念斌的上诉理由:其没有作案,有罪供述内容不真实,系违法取证所得,请求宣告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此次二审两次法庭审理中,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上诉人念斌陈述了上诉理由,检、辩双方重点围绕被害人中毒原因、上诉人投毒方式、投放的毒物来源、上诉人供述情况等出示了证据,申请法庭依法通知了相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专业人员出庭就理化检验报告和法医学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念斌及辩护人、出庭检察员对上述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专业人员分别作了询问。

被害人俞甲的诉讼代理人、念斌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丁某虾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分别发表了与检辩双方基本一致的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了核实。

具体是:(一)中毒食物部分的证据检方出示被害人俞甲2006年8月8日陈述;证人丁某虾2006年8月1日、8月7日、2009年2月15日证言;证人陈某娇2006年7月31日、8月9日、8月10日、2009年2月15日、2013年6月20日、2014年1月26日证言;证人念某珠2006年8月8日证言;证人陈某钦2006年8月1日证言;证人俞某发2006年7月28日证言;证人高某2006年7月30日证言。

上述证据证实:2006年7月27日晚餐时,俞乙、俞丙、俞甲吃了稀饭和青椒炒鱿鱼,丁某虾吃了稀饭和青椒,陈某娇和念某珠吃了青椒炒鱿鱼。

其中,鱿鱼由陈某娇使用丁某虾家铝壶中的水捞后,再由念某珠使用丁家的铁锅做成青椒炒鱿鱼,稀饭由丁某虾使用铝壶水和高压锅烹煮,之后壶水又多次使用并续水,最后俞乙往铝壶里添了水。

辩方出示证人陈某娇2006年7月28日2份证言,提出该2份证言证实其捞鱿鱼、丁某虾煮稀饭,均使用丁家的红桶里的水,系案发当天收集,可信度更高;陈某娇同年7月31日证言收集程序存在瑕疵,该证言及其之后的证言皆不可信。

(二)中毒症状部分的证据检方出示法医学鉴定书和医院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俞乙、俞丙气管黏膜均见白色泡沫状液体,心脏表面、膈面、双侧肺叶间均见散在出血点,胃壁均有出血斑,生前均有头昏、恶心、呕吐、阵发性抽搐等中毒症状,结合二人心血、尿液中均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的理化检验结论,该二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俞甲出现呕吐症状;念某珠出现上腹部烧灼感、恶心、呕吐等症状;陈某娇出现上腹部闷痛伴烧灼感等症状;丁某虾经催吐洗胃后觉上腹部疼痛,静滴“潘妥洛克”、“乙酰胺”;四人均经催吐洗胃后,分别拟以“食物中毒”、“呕吐待查”、“腹痛待查”和“鼠药中毒”住院治疗。

检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据病历记载医生对丁某虾使用了针对氟乙酸盐中毒的特效解毒药“乙酰胺”,且考虑中毒症状存在半数致死量(LD50)和个体差异等因素,说明不能排除丁某虾中毒的可能。

辩方出示医嘱单,提出该证据体现将丁某虾的呕吐物送防疫站检验氟乙酰胺,但检验情况不明。

辩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人摄入剧毒的氟乙酸盐鼠药会出现相应中毒症状,但医院病历材料表明丁某虾无中毒症状,其腹痛系洗胃造成,说明其未中毒。

(三)物证提取送检部分的证据检方出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平潭县陈某娇家一楼天井内的被害人家厨房,2006年7月28日侦查机关对现场作了勘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在丁某虾卧室内提取呕吐物1份、厨房里提取铁锅、高压锅和铝壶各1个,均为原物提取;证人宋某丛、高某鹤当庭证言,证实现场勘查后作了封锁看护,未发现遭到破坏;侦查实验笔录、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经对提取在案的铝壶进行实验,在壶中盛水的状态下能形成与铝壶原始照片接近的聚光点,而在没有盛水情况下不能形成聚光点,说明拍摄照片时铝壶内有水。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综合记载了数次勘查的内容,包括补充提取的铁锅、铝壶和高压锅;铁锅在2006年7月31日提取送检;铝壶和高压锅在同年8月8日傍晚提取送检,提取时铝壶内有水,将水分装到矿泉水瓶中送检,8月9日补做了委托鉴定手续。

辩方提出,侦查人员曾于2009年12月23日、12月24日说明,铝壶水的送检情况因为时间太久记不清楚;鉴定人出庭说明,记不清铝壶及壶水、高压锅的送检时间;检验鉴定委托书和鉴定受理登记表,证实铝壶及壶水、高压锅的送检时间为2006年8月9日,铁锅的送检时间为同年8月1日;现场照片光盘、指认录像显示,同年8月9日晚上念斌辨认现场时,煮稀饭的高压锅还留在现场。

(四)理化检验部分的证据检方出示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在被害人俞丙的心血和尿液、俞乙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铝壶水、高压锅、铁锅、碗、塑料盆和铁盆表面残留物中均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侦查机关出具的函件及情况说明、数据光盘及提取过程材料和存档质谱图(即检验数据的表现形式),证实向鉴定机构提取了153个检验电子数据,以及2006年检验时存档的质谱图;鉴定人出庭说明,归档时把俞丙尿液的质谱图作为标样的质谱图归入档案造成二份质谱图相同,由于文件名近似误把俞乙呕吐物的质谱图当做其心血的质谱图归入档案造成该二份质谱图亦相同,重新提供了俞乙心血的质谱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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