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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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名镇名村示范村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名镇名村示范村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名镇名村示范村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汕府办[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名镇名村示范村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汕府办[201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尾市名镇名村示范村总体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汕尾市名镇名村示范村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带动农村宜居建设的意见》(粤府[2011] 68号)精神,为使我市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顺利开展,现制定我市名镇名村示范村总体发展规划。

一、基本概况汕尾市位于北回归线以南,地处粤东沿海,毗邻港澳。

汕尾市是中国第一个苏维埃政权诞生地,是全国13块革命根据地之一,彭湃烈士的故乡。

海丰、陆河分别是中国水乌之乡和中国青梅之乡。

汕尾市下辖市城区、海丰县、陆丰市、陆河县、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

全市共有44个镇,10个街道办事处,718个村委会,土地面积5271平方公里,海岸线长455.2公里,耕地总面积9.3万公顷。

全市总人口340.6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30万人。

2010年,全市实现农业总产值126.8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315元。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和争当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为基础,以实施农村环境和景观综合整治为突破口,以发掘和拓展各地资源禀赋、整合提升特色优势为基本路径,大力开展名镇名村示范村创建活动,形成一批名镇、名村、示范村,带动全市农村地区更好地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显著提升群众幸福感和农村宜居水平。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汕府办函〔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并适应汕尾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以立法引领、规范和推动改革发展。

二、落实立法工作责任分工要切实维护规章制定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对列入本年度内提请政府审议的立法项目,各牵头起草部门要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规定,成立由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室参与的立法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进度,指定专人起草。

牵头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送审稿,应积极配合市司法局对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完善。

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跟踪立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推动各部门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修正。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各部门在规章起草工作中,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汕尾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遵循立法原则,有关权利和义务规范的设置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汕府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1〕10号)市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指标及对应的地块总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统一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 T50353-2005)。

第四条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区可依据其上位规划),确定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容积率等指标,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安全生产治理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安全生产治理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安全生产治理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6•【字号】汕府办〔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安全生产治理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安全生产治理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6日汕尾市安全生产治理提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提档升级,从源头上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背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就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当前全国正在复工复产,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张晓强书记、逯峰市长亲自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多次带队开展检查督导,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强调要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守住安全底线,确保安全稳定。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我市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频发,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能力基础薄弱等问题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1.省对我市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发现的问题。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汕府办[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1]81号)市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尾市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汕尾市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的有关决定,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塑造汕尾新形象,营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创卫)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方针,突出市政功能配套、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建设三项工作重点,推动汕尾城市面貌、城市建设和管理、城市卫生水平、市民文化卫生素质上一个新台阶,努力打造“活力汕尾、人文汕尾、和谐汕尾、清新汕尾”,把我市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憩的现代化滨海城市。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通过“创卫”活动,在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与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窗口单位卫生、单位和居民区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十一个方面达到省卫生城市要求,力争2013年成为广东省卫生城市。

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任务重。

市城区、市直及各驻汕单位必须围绕创建目标,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确保创建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汕尾市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工作责任分工表》三、实施步骤第一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4月)为“创卫”基础工作及灭鼠达标阶段(一)市委市政府召开“创卫”动员大会,由市长与城区政府、市直单位领导签订“创卫”责任书。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尾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尾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尾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汕府办函[2013]88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尾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汕府办函〔2013〕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鉴于人员工作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汕尾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机构组成人员分别如下:汕尾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骆金堤(市政府)副组长:蔡水镜(市政府)、叶侑升(市卫生局)、陈兴初(市财政局)成员:吕辉模(市发展和改革局)、施铝(市教育局)、吕海虹(市民政局)、陈锦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初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晓文(市卫生局)、叶佐义(市人口和计生局)、赵国华(市物价局)、彭建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许晓文同志兼任。

汕尾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骆金堤(市政府)副主任:蔡水镜(市政府)、叶侑升(市卫生局)成员:邱锦鸿(市委宣传部),吕辉模(市发展和改革局),郑泽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施铝(市教育局),林达克(市监察局),陈锦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兴初(市财政局),李越(市公安局),张文浩(市国土资源局),蔡时华(市环保局),刘初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舜佳(市交通运输局),肖瞻(市水务局),刘石兰(市农业局),黎学斌(市文广新局),许晓文、陈文华(市卫生局),刘炎(市体育局),邱建英(市林业局),李桂菊(市城乡规划局),林少杰(市城管局),彭建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文彬(市工商局),林锦宽(市港务局),周富嘉(市供销社),邓晓红(市旅游局),邓海燕(市总工会),卓玉宏(团市委),庄红琴(市妇联),余小文(汕尾广播电视台),黄维明(汕尾日报社),林维克(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叶日光(市园林局),叶丽娟(市疾控中心),林建权(市卫监所),程书航(市城区政府),庄雄生(市城区卫生局),施长明(市城区环卫局)。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汕府办函[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推进全市信息化进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汕尾市“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一、“智慧汕尾”建设规划思路(一)“智慧汕尾”的内涵“智慧汕尾”是“智慧广东”的一部分,立足汕尾信息化基础,根据汕尾经济和产业特色,借助高速互联网、物联网、统一运营支撑平台和应用子平台、数据中心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达到信息化的提升化、整合化、智慧化的目标。

“智慧汕尾”建设包括以下内容:立体化的信息高速公路,宽带、城域网是基础,有线、无线是手段;政府服务:电子化、一体化、透明化、普及化、实时化、协同化;智慧化城市管理和环保生态,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家庭、社区、社会民生信息支撑服务,致力于民生改善;数字人文和智慧生活;信息协同和整合、资源整合;信息化、商务化促进工业化、促进产业发展和应用提升。

(二)“智慧汕尾”建设规划“四大布局”1. 网络基础建设布局建设“智慧汕尾”首先要打造信息高速通路基础,打造优质的资讯网络,光纤城域网是广域互联网的保障,有线宽带接入是政府、企业信息化和智能家庭的必须,无线3G网络是面向户外流动人群的有力补充。

2012年我市互联网普及率和家庭宽带普及率将分别达到70%和60%以上,无线宽带人口覆盖率达到70%左右。

其中: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企业、聚类市场、商务楼宇、网吧等公共网络接入,互联网光纤覆盖率和普及率均达到100%。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汕府办〔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3日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中介管理第四章准入退出第五章采购选取第六章信用惩戒第七章咨询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0〕3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即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监理、咨询、招标(采购)代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偿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采购中介服务的项目单位,包括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法人以及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由汕尾市人民政府依托广东省中介服务超市平台统一建设的汕尾市中介服务超市分平台,为全市含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提供公开选取以及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入驻、交易管理、信用奖惩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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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3]64号
【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9
【实施日期】2013.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

(汕府办〔2013〕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
汕尾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为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109号)、《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汕委〔2011〕13号)和《汕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汕府〔2011〕19号),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我市现有148个城市社区、719个行政村。

“十一五”期间我市积极推进社区建设,努力提升社区服务质量,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社区服务主体多元化。

初步形成了基层政府、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有效互补的局面。

二是社区服务设施数量不断增加。

到2010年底,全市社区办公用房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居委会128个,80平方米以下的社区居委会14个,基本实现社区“有址办公”。

一些地方还建有社区服务中心(站)等专项社区服务设施。

三是社区服务队伍进一步壮大。

到2010年底,全市以社区居委会成员为主的社区工作者800多人,还有一大批社区志愿者和义工活跃在社区服务领域,成为推动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重要力量。

四是社区服务内容不断丰富。

社会救助、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健康卫生、文体教育、环境保洁、治安防范等公共服务基本覆盖到社区,由基础保障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社区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活动蓬勃开展,家政、维修、托幼等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及网点逐步完善。

六是社区服务向农村延伸。

启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公共服务进农村社区机制,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但从总体上看,我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社区服务体制机制不健全、社区服务发展不平衡、社区服务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服
务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

“十二五”时期,我市将更加注重加强社会建设,健全社会保障,完善社会管理,这既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也对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要进一步加快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社区居民个性化、多元化的服务需求,有效承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第六次党代会的部署,围绕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核心任务,从服务城乡居民、建设幸福村居出发,坚持公益性和便利性,进一步健全我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切实推动社区服务精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增强社区居民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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