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
证明书的证明目的和证明对象

证明书的证明目的和证明对象一、证明书的定义证明书是指由相关部门或组织出具的,用于证实某人某事某物存在或具备某些特定条件或资格的一种书面文件。
证明书通常是由权威机构或有资格认证的人员签发,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二、证明书的证明目的证明书的证明目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具体如下:1. 身份证明目的:证明书可以用于证明个人的身份,如身份证、护照、户口簿等。
这些证明书是对个人身份的官方确认,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2. 学历证明目的:证明书可以用于证明个人的学历背景,如学位证、毕业证等。
学历证明是就个人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和确认的重要依据。
3. 工作经历证明目的:证明书可以用于证明个人的工作经历,如工作证明、推荐信等。
工作经历证明是评估个人在职业生涯中所获得的经验和能力的重要依据。
4. 资产证明目的:证明书可以用于证明个人或组织的资产状况,如银行对账单、财产证明等。
资产证明是对个人或组织财务状况的官方认可,方便在贷款、租房等交易中使用。
5. 健康证明目的:证明书可以用于证明个人或动物的健康状况,如健康证明、身体检查报告等。
健康证明是保障个人或动物身体健康和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必要手段。
6. 经营资质证明目的:证明书可以用于证明个人或组织的经营资质,如营业执照、注册证书等。
经营资质证明是对个人或组织具备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的确认。
7. 特殊资质证明目的:证明书可以用于证明个人或组织具备特殊资质,如专业证书、技能鉴定证书等。
特殊资质证明是对个人或组织在某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官方认可。
8. 社会关系证明目的:证明书可以用于证明个人或组织的社会关系,如婚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社会关系证明是为了确认个人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角色扮演。
三、证明书的证明对象证明书的证明对象可以是个人、组织或物品,具体如下:1. 个人证明对象:个人可以是国家公民、外国人、未成年人等。
个人的证明对象可以包括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资产、健康状况等方面。
证明对象名词解释

证明对象名词解释
证明对象名词解释
证明对象是法律文件中用于证明事实真相的事物。
证明对象可以是文件,也可以是物品、人的言行、物件等。
证明对象可以被用来证明,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否决投资,客户购买产品,婚姻关系,交通事故,拖欠工资,抵押等等。
证明对象的实物可以是文件,也可以是物品,甚至是客户行为和事实等。
它可以支持论证,获得各方认可,成为法律文件中的重要数据,作为依据作出裁决或争议的结果。
在法律程序中,证明对象涉及多个环节,从材料的采集到保管,从准备到陈述,最终形成证据的证明,为本案的审理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证明对象的名词解释

证明对象的名词解释
嘿,咱今儿个就来说说啥是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啊,就好比是你要去寻找的宝藏,你得知道它藏在哪儿,长啥样,才能去把它给找出来呀!比如说,你要证明你是个勇敢的人,那勇敢就是你的证明对象。
你得通过各种事儿,像面对困难不退缩啦,敢于尝试新东西啦,这些就是你找到这个宝藏的线索呢!
咱再打个比方,就像你要证明你擅长画画。
那画画的本事就是你的证明对象呀!你得拿出你的画作来,让大家一看,哇塞,画得真好,这才能证明你真的擅长画画呀!是不是很好理解呢?
想象一下,你和朋友争论一个事儿,你说你说得对,那你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你的观点,这个你要证明的观点不就是证明对象嘛!比如你们争论哪种水果更好吃,你说苹果好吃,那你就得说出苹果好吃的理由,像它甜甜的呀,脆脆的呀,有营养呀,这些理由就是用来证明苹果好吃这个证明对象的。
证明对象无处不在呀!在法庭上,律师要证明被告有罪或者无罪,有罪或者无罪就是证明对象;在学校里,你要证明你学习好,那你的成绩就是证明对象。
哎呀,这证明对象可太重要啦,没有它,你都不知道该往哪儿使劲儿呢!
所以啊,咱可得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证明对象是啥,然后努力去寻找证据来证明它。
这样,才能让别人相信你呀!这不就是证明对象的意义所在嘛!
总之,证明对象就是我们要努力去证明的那个东西,它就像我们前进道路上的目标,指引着我们去努力,去奋斗!你说是不是这么个理儿呀!。
第十五章 证明对象

(四)离婚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因感情破裂与否发生争执时的证明对象:感情确已破 裂的事实。
因子女抚养发生争执时的证明对象:哺乳期内的子女 不宜由母亲抚养的事实;子女归自己抚养更有利于 子女的事实;等等。
因财产分割发生争执时的证明对象:某项财产属于婚 前个人财产的事实;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对方应给 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事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系单独债务的事实;等等。
(四)日本 证明对象范围: ①有关定罪的事实; ②有关量刑的事实; ③有关诉讼程序的事实。 (五)美国 证明对象范围: ①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的事实; ②以加重刑罚为目的指控被告人有前科的事实; ③实施犯罪时被告人是否在现场的事实; ④被告人独知的事实。
(六)英国 证明对象范围:与争议事实有关的情况,包括主要争
事实,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欲证明的 系争要件事实。 2.性质:标示了证明主体的行为指向,在诉讼证明 的阶段中居于终点地位,构成了证明活动的目标和 归宿。
3.含义: 广义:除实体性要件事实外,还包括诉讼上的程序性
要件事实以及非诉讼中的要件事实
狭义:仅针对诉讼之外的实体性要件事实而言。
4.制约证明对象确定的因素: (1)归责要件 (2)证明主体 (3)诉讼请求 (4)诉讼模式
3.排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如行为人无责任能 力,或者正处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四)有关刑事诉讼中的某些程序法事实 如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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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一、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意义 1.使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实在化,充分
发挥民事诉讼法保障实体法实施的机能。 2.从诉的类型来考察证明对象,可以增强诉讼的目
证明对象范围:
1.直接重要事实,即能直接证明犯罪情况的事实; 2.间接事实,指有助于推断直接重要事实的情况; 3.证明辅助事实,指有助于推断证据本身是否正确的
证明对象

3. 证明对象的范围
程序法上的事实
证据事实
当事人主张的实 体法上的事实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4.免证事实
4.1 免证事实的概念
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 种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无须凭借任何证 据,不待当事人举证即可予以认知,作为判决的依据。
4.2 免证事实的内容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推定的事实
对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 足以反驳该事实的,该推 定不能成立,不能免除其
证明责任。
预决的事实
如对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 据足以推翻前者或者足以 反驳后者的除外。
自然规律以及 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 反驳的除外
证明对象
目录
01 证明对象的概念
02 证明对象的特征
03 证明对象的范围
04
免证事实
1. 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需要用证据 加以证明的有关案件事实,也称为证明客体 或证明标的。
2. 证明对象的关联
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证明对象的确定与实体法律法律 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有着密切的联系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法律证明的三个基本概念,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以下是这三个概念的简要解释:
1. 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事实和主张,通常涉及到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争议点。
在诉讼程序中,证明对象由法律明文规定或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2.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3.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或要求。
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诉讼程序中,证明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则相对较高。
在法律实践中,这三个概念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对象、分配证明责任和确定证明标准,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证据法学-第六章证明对象

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周某的行 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 不服判决,提起上述,二审法院进行司法法医学鉴 定,结论为:“颅骨单纯性骨折。”
问:证据事实是什么?证据事实能够称为证明对象 的范围?
证据事实,也就是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 能否成为证明对象,也是一个学术界颇有争议的 问题。对此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所要解决的 问题主要在于:对犯罪分子应否量刑、应判处 何种刑罚并当如何确定刑期。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影响量刑的事实为情节 事实,情节事实又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 节事实。
法定情节事实具体包括: 1.从重处罚的事实 2.加重处罚的事实 3.从轻处罚的事实 4.减轻处罚的事实 5.免除处罚的事实 除上述法定情节事实外,酌定情节事实也需
要件; (3)何时——犯罪的时间,属于客观方面
的要件; (4)何地——犯罪的地点;
(5)何种手段——犯罪方法,属于客观 方面的要件;
(6)何种行为——犯罪行为方式;
(7)何种危害后果——犯罪行为造成的 损害,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
二、有关罪行轻重的量刑情节的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 法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第六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对象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本章导学
证明对象是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把握证明对象的概念、 特征和确定证明对象的意义。
在不同的诉讼中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应当结 合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各自的任 务和特点来理解三大诉讼中证明对象的具体 范围。
证明对象

(五)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刑事诉讼程序事实是指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是否
合法进行的事实,具体包括: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 实。2、有关回避的事实。3、关于诉讼程序的 进行是否超越法定期限的事实。4、公安司法 机关是否存在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 利的事实。5、其他与程序的合法性有关的事 实。管辖的事实。6、与执行是合法性有关的 事实。是否怀孕的事实。
程序法律事实,回避的事实、管辖的事实、审判
组织组成的事实、期限是否可以延长的事实、采 取强制措施的事实等等。
(二)免证事实。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法律意义。
因特殊的原因而无需经过一般的证明程序予以 证明的事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334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 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 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 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总结:免证事实有以下几种: 1、自然规律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职务上熟知的事实。 4、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 6、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7、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 8、推定的事实。
5、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
三、证明对象的构成要素
“七何”: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 何人。 1994年5月5日,何教授驾驶一辆小轿车,在北京顺义 县城南一个十字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小轿车的 前部与一辆卡车的尾部相撞,造成小轿车的挡风玻璃 破碎及其他损坏。诉诸法院,原告何教授诉称的事实 经过:他驾驶的小轿车来到该路口是依次停在被告的 卡车后面,而被告的卡车突然向后倒来,他急忙按喇 叭,但是那卡车直到其车厢的后角顶碎了小轿车的挡 风玻璃之后才停了下来。下车后,他非常气愤,卡车 司机也下车了,惊慌地说自己是新司机,本想挂前进 档,却错挂了倒退档,并问是“公了”还是“私了”。 当时何教授的妻子坐在车内,可以证明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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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
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
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
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实体法事实。
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
案件的实体法事实,由有关的刑法规范所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
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
2.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
量刑轻重,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
这些事实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如主从关系、未遂既遂、自首立功以及是否累犯等。
酌定情节如动机、手段是否恶劣,认罪与否等等。
凡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节均应举证证明。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
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行使职权等。
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等。
4.被告人个人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及有无前科等。
确定被告人身份,对于案件处理具有一定意义。
(二)程序法事实。
指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由于程序问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有责任正确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因此,关系到程序法适用的事实也是证明对象。
在刑事诉讼中视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加以证明的程序法事实主要有:1.关于应否审理和管辖的事实;2.关于申请回避的事实;3.关于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4.关于对案件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法的事实;5.关于其他取证程序合法性的事实;6.关于诉讼期间延长或被延误的事实;7.其他关于程序法的事实,如延期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在司法实践中,某些事实属于不用证明的事实,即免证事实。
对这些事实,不必用证据加以证明即直接确认,英美证据法将这种确认方式称为“司法
认知”。
这些事实主要是指属于常识的事实,因众所周知而不必证明。
此外推定的事实和法律已经确认的事实,也不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