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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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提高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保证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健全供水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调度管理、设备维护、应急响应等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四条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要求。

第五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和评估,对检查和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个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类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涉及村镇供水工程运行和管理的职务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八条村镇供水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验收、水质监测、维护等程序和标准进行管理,禁止私自改变供水工程的设计、工艺、水源、运行等情况。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村镇供水工程的扶持和管理力度,保证村镇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并不断提高水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供水水源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村镇供水工程所涉及的水源应实施保护,保证水源水质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水源的周边环境和水质状况进行常态化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周边居民和农民保护水源,禁止污染水源。

第十四条对于存在污染水源的情况,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编制水源保护区划、标志,并制定巡查任务,严禁未经批准占用水源保护区或破坏水源保护设施,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发生水源污染事件时,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加以处置,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2020

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20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修改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安全,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运行管理、供水用水、水源保护、水质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保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供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供水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

村(居)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农村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安全和饮水安全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安全用水、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九条鼓励推广和应用农村供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相衔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工程效益发挥,根据《省实施水法办法》、《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用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人民群众生活用水,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农村“全面小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经济的基础设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配合、村组参与”的管理模式,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一)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维护,根据每个乡(镇)的人饮工程供水规模和人口,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确保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发挥效益。

(二)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

(三)县发改局负责核定农村供水水价,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水价格市场管理并监督执行。

(四)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运行管理费、维修基金及供水工程建设经费。

(五)县审计局负责对县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每个人饮工程有1-2名公益性事业岗位。

(七)县疾控中心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的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的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网络。

(八)生态环境局银河分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划分、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九)县供电公司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纳入全县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落实优惠电价政策,提供电力保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它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职权,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第四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投资以外的部分产权归相应的投资者所有。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水务部门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用集中运营管理为主,多种运营管理为辅的运营模式,按照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统一运行的管理模式。

维修及管护费用采取水费收一些、国家补一些、政府拿一些的方式,确保足额支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运行。

全县乡镇级(含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厂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统一发包给一个专业企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承包企业不参与水费收缴,企业只收取水厂运行管理所产生的人工费用,费用由乡镇从收缴水费中支出。

设备及网管维修需购买原材料及配件等由管理企业与乡镇政府共同购买,并从水费中支出。

水费由乡镇自已收缴存入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支出水厂日常运行费用,结余部分全部转存下年做为维修基金。

如果本年度收缴的水费及维修基金不够维修费用,由省维修资金解决,如果当年省级没有维修资金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充,保证维修费用足额支付。

对于千人以上万人以下和千人以下的村级供水厂和供水点,由乡镇参照本办法,公开发包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企业或个人经营管理。

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1.设立村供水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2.村委会为村供水工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领导机构,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3.村供水工程管理员为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的人员,由村委会聘任。

第三章责任与权利1.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供水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供水工程管理员有权要求村民按规定缴纳水费,有权对供水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3.村委会有权对管理委员会及管理员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章工程设备管理1.供水工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设备出现故障时,管理员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3.对设备进行通风排水,保持设备干燥。

第五章安全管理1.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对供水工程的安全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供水工程管理员应做好供水工程的防火、防盗、防雷和防汛措施。

3.加强对供水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设备被人为损坏。

第六章管理制度1.制定详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要求管理人员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

2.对供水工程进行定期维护、清洗和消毒,保障供水质量。

3.建立供水工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费用管理1.关于水费的收取,应明确规定水费的标准和收费时间,保证村民水费的合理收取。

2.对欠费情况的处理,应及时制定处罚措施,对欠费情况严重的村民进行限水处理。

第八章水质监测1.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2.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机制,定期对水质进行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九章附则1.本制度经村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如需修改应提前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2.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本制度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解释权属于村委会。

以上是对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希望大家共同遵守并努力维护村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确保村民饮用水安全。

南宁市青秀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2020)

南宁市青秀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2020)

南宁市青秀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2020)现将《南宁市青秀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2020年2月24日南宁市青秀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秀区辖区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养护,包括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城区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城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

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监督和技术指导。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农村(镇)集中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指导农村水池等设施进行消毒处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饮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有权限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指导和办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

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要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编制,解决好专业技术人才短缺问题。

各镇人民政府、仙葫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工作;所在行政村或自然坡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电力、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责任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用电、税收及水价等优惠政策,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的持续发展。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学习制度,认真学习有关农村饮水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精神,掌握管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与管理水平。

二、建立收缴费制度,坚持以水养水的方针,抄表员按月抄表,按时按规定标准向用户结算水费,不得随意加价和乱收费。

三、建立维修检查制度,定期对供水设备和管网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建立卫生制度,供水站工作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体检,且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持证上岗。

做好水源的巡查防护,搞好供水站环境卫生及绿化美化工作。

五、建立档案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记录,接受用户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实行通告制度,对停水事故提前进行通知,对恶意破坏供水设施和偷、漏、拖欠水费事件及时进行处理。

七、树立服务意识,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对用户反应的问题要及时有效解决。

八、制订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意外进行分级,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正常的安全用水。

九、努力工作,认真工作,敬岗爱业,无私奉献。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右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细则的通知(右政规〔2020〕3号)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右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细则的通知(右政规〔2020〕3号)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右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细则的通知(右政规〔2020〕3号)成文日期:2020年03月04日标题: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右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细则的通知(右政规〔2020〕3号)发文字号:右政规〔2020〕3号日期:2020年03月2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市直各分局: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右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2020年3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右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关乎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稳定运行,长久发挥效益,确保实现“以水养水”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结合右江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右江区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

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街道)、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

右江区人民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四条右江区人民政府是右江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二)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完善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供水服务企业等新型市场经营管理主体;(三)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百色市有关农村饮水惠民政策,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四)建立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水质监测经费,确保水质卫生达标;(五)制定右江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置农村饮水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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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XXXXX—XXXX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供水工程工作管理的基本规定、组织管理、运行管理、工程检查、维修养护、运营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日供水规模200 m3及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

设计日供水规模小于200 m3的农村供水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 2685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GB 2686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T 30948 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CJJ 92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HJ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 43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SL 310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供水工程
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乡镇或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等。

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属城市水厂管理范围,按城市供水相关标准执行。

3.2
供水水源
1
DB33/T XXXXX—XXXX
2 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地表和地下原水的统称。

3.3
区域化统一管理
一定区域内(一般以县域为单位),成立或确定的统一管理机构,对农村供水工程进行专业的维护与管理。

3.4
农村饮水安全
农村居民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

3.5
日常管护
检查供水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使设备设施完好(正常使用)、环境清洁卫生。

3.6
定期维护
在规定时间内,对设备和设施进行专业性的检查、清扫、维修、测试,对异常情况及时检修或安排计划检修。

3.7
大修理
有计划地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对易损或重要部件进行修复或更换,使其恢复到良好的运行状态。

3.8
卫生防护范围
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净水构筑物边界的最小距离。

3.9
管网漏损率
管网漏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

3.10
一体化净化装置
集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等净水单元为一体的净水装置。

3.11
供水保证率
农村居民能取得充足安全饮用水的可靠程度。

3.12
水质检测(监测)合格率
DB33/T XXXXX—XXXX 供水水质经检测(监测)符合GB 5749限值要求的比率。

3.13
供水水压合格率
符合规范要求的供水管网干线、末梢的水压力测点数与总测点数之比。

3.14
设备完好率
完好的生产设备与全部生产设备之比。

3.15
管网修漏及时率
用水户水表之前的管道损坏后修理及时的程度。

及时标准为:明漏自报漏后及时采取措施止水,暗漏自检测并确定位置后及时修理,于24小时内开始修理的均算及时。

突发性的爆管、折断事故应于12小时内及时抢修。

3.16
水费回收率
实际收到水费与应收水费之比。

3.17
抄表到户率
抄表的户数与总户数之比。

4 基本规定
4.1 农村供水工程应满足SL 310要求,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4.2 农村供水工程按表1中划分为五种类型。

表1 农村供水工程分类
4.3 农村供水工程应按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定,明晰工程产权,明确责任主体。

工程责任主体应落实管理单位和筹措管护经费。

4.4 管理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择优配备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4.5 Ⅲ型及以上工程应取得卫生许可证。

Ⅳ、Ⅴ型供水工程宜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

4.6 责任主体应取得取水许可证。

供水水源归属于供水责任主体的可不办理。

4.7 管理单位应按照本标准和工程实际,制定工程运行管理手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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