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验证规则和频次
CNAS检测实验室程序文件-能力验证管理程序

1 目的按准则的要求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以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实验室的检测质量,正确评价实验室的能力水平。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公司参加的能力验证活动计划的编制、申报、实施、数据评价等过程的管理。
3 相关文件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CNAS-AL07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检测过程管理程序记录和档案管理程序样品管理程序不符合控制管理程序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抽样管理程序内部质量控制管理规定质量记录目录清单4 职责4.1 公司总经理负责相关资源的配置。
4.2技术负责人负责能力验证计划的审核、组织实施及结果的评定。
4.3质量负责人负责能力验证计划的批准及参加结果的评定。
4.4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制订能力验证计划,做好申报和数据传送,相关资料存档等工作。
4.5 检测室负责相关能力验证计划的提出和具体实施。
4.6 异地实验室主任负责该室能力验证活动计划的申报、实施、结果处理和资料存档工作。
5 措施/方法5.1公司将能力验证作为重要的外部质量评价活动,并按照CNAS有关能力验证的规则参加能力验证和利用能力验证结果。
5.2 公司应组织相关检测室参与CNAS或CNAS认可的国内外其它机构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初次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 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
5.3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公司应满足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且获得满意结果。
5.4 办公室负责CNAS或CNAS认可的国内外其它机构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的跟踪,并及时告知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管理者。
5.5 技术负责根据公司认可能力范围表,负责对通过认可的项目按CNAS-AL07《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进行分类,并组织各检测室提出下一年度的能力验证需求。
5.6 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各检测室提出的能力验证需求编制年度能力验证计划,报技术负责审核,质量负责批准。
验证工作计划应考虑以下因素(但不限于):a) 认可范围所覆盖的检测方法;b) 人员的培训、知识、经验及其变动情况;c) 内部质量控制情况;d) 检测结果的用途;e) 检测技术的稳定性等。
实验室能力验证须知

实验室能力验证须知1、能力验证的定义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来确定实验室检测/校准能力的活动。
它是确保实验室维持较高的校准和检测水平而对其能力进行考核、监督和确认的一种验证活动。
参加能力验证计划,可以为实验室提供评价其出具数据可靠性和有效性的客观证据。
2、什么情况下做能力验证CNAS-RL02 准则对能力验证的要求:4.2.3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初次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申请认可之日前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
子领域的划分和频次的要求应满足CNAS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4.2.4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应满足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且获得满意结果。
对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未列入的领域(子领域),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在每个认可周期内应至少参加1次。
从准则上看,不管是获得认可的实验室还是初次申请认可的实验室,能力验证是要主动去参加的。
3、能力验证的意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可以通过利用能力验证这种外部质量保证(EQA)工具,识别与同行机构之间的差异,补充其内部质量控制技术,为自身的持续改进和质量管理提供信息;实验室的用户、监督和管理机构、评价机构等可通过利用CNAS能力验证结果,判断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是否具有从事校准/检测活动的能力,以及监控他们能力的持续状况。
具体表现如下:3.1识别实验室间的差异能力验证通过使用实验室所得的结果与指定值的比较,对其从事某项检测、校准和检验活动的表现进行独立评价,从而识别实验室结果与参考值(参照值)以及实验室之间的差异。
能力验证可以为实验室的工作质量或水平是否满意以及是否需要对潜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给出预警。
3.2比较方法或程序对于某些实验室而言,可尝试通过能力验证来评价实验室使用某种新的或者非常规方法进行检测/测量的工作质量。
在某些情况下,能力验证计划会给出所有实验室所用方法的汇总和比较。
能力验证规则介绍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CNAS-AL07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主要内容术语和定义CNAS对能力验证的要求CNAS承认外部能力验证的政策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3.1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3.2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注:也称为能力验证活动,包含符合本定义的各类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和比对计划。
3.3 能力验证计划在检测、测量、校准或检查的某个特定领域,设计和运作的一轮或多轮能力验证一项能力验证计划可以包含一种或多种特定类型的检测、校准或检查。
3.4 测量审核:一个参加者对被测物品材料或制品进行实际测个者对被测物(材料或制)行实测试,其测试结果与参考值进行比较的活动。
注:测量审核是对一个参加者进行“一对一”能力评价的能力验证计划。
CNAS的要求(1)对不能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虽参加了能力验证但结果不满意且未在180 天(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发布之日起计)内开展纠正措施及其验证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CNAS 可撤销其相应项目的认可资格。
CNAS的要求(2)4.2.1 合格评定机构应将能力验证作为重要的外部质量评价活动,参加了用于能力验证之外的其他目的的实验室间比对,诸如确认方法特性、为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赋值、支撑国家计量院间测量等效性声明的比对等并取得满意结果,也可作为其能力证明。
4.2.2 合格评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应有参加能力验证的程序和记录要求,包括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计划和不满意结果的处理措施CNAS的要求(3)4.2.3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初次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 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申请认可之日前3 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
子领域的划分和频次的要求应满足CNAS 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CNAS-RL02:2018《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Rules for Proficiency Test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前言 (2)1 范围 (3)2 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 (4)5 对CNAS的要求 (7)6 其他说明 (7)附录A(资料性附录)能力验证活动适宜性核查表 (8)附录B(规范性附录)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10)前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将能力验证与现场评审作为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能力进行评价的两种主要方式,为了确保CNAS认可的有效性,保证CNAS认可质量,促进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规定了CNAS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包括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和对CNAS的要求。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于2007年制订,2010年换版修订,2015年6月换版后第1次修订,2016年换版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ISO/IEC 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标准的变化,对第4、5和6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为方便合格评定机构使用,将CNAS AL07:2015《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作为本规则的附录B,本文件实施之日起,CNAS AL07:2015《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废止。
能力验证规则1 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申请CNAS认可或已获准CNAS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包括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含医学领域实验室)、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以及检验机构(相关时)。
2 引用文件本文件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条款。
所引用的文件不注明其发布日期,请各相关方注意使用这些文件的有效版本(包括其修订案)。
2.1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2.2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 17000,IDT)2.3 ISO/IEC 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2.4 ISO/IEC 17043《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GB/T 27043)2.5 APLAC MR001《建立和保持认可机构间APLAC互认协议的程序》2.6 ILAC-P9《ILAC对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政策》3 术语和定义GB/T 27000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则,同时,本规则还引用以下术语和定义:3.1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rl02《能力验证规则》解读

一、概述能力验证规则,是指对实验室的能力进行验证和确认的规则,是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实验室的测试能力和技术水平,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对能力验证规则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重要的质量管理要求。
二、能力验证规则的作用1. 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能力验证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通过验证实验室的测试能力和技术水平,从而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对于实验室的测试工作至关重要,也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
2. 提高实验室的测试能力和技术水平能力验证规则的实施,需要实验室不断改进测试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自身的测试能力和技术水平。
这有助于实验室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赢得客户的信任和认可。
3. 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能力验证规则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其制定和实施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这有助于确保实验室的测试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避免因测试不合格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商业风险。
三、能力验证规则的内容1. 能力验证的对象和范围能力验证规则一般会规定实验室需要验证的测试对象和范围,例如需要验证的项目包括测试方法、测试仪器设备、测试人员等。
这有助于实验室有针对性地进行验证工作,确保测试全面有效。
2. 验证方法和流程能力验证规则会明确规定验证方法和流程,包括验证的具体步骤、验证的指标要求、验证的频次和时限等。
这有助于实验室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验证,确保验证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验证结果的评定能力验证规则还会规定验证结果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包括合格的标准和不合格的处理办法等。
这有助于实验室对验证结果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确保验证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四、能力验证规则的实施1. 制定能力验证计划实验室在实施能力验证规则时,首先要制定能力验证计划,明确验证的目标、对象、范围、方法和流程等。
这可以帮助实验室有组织地进行验证工作,确保验证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能力验证常见问题及解答

附件:能力验证常见问题及解答一、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中基本要求的相关问题1.申请认可时,是否必须参加能力验证?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要求是什么?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4.2.3款规定“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初次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申请认可之日前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
”扩大认可范围申请视同初次申请,故此要求适用于初次申请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申请认可。
本条款中的子领域和频次要求见CNAS-AL07《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CNAS-AL07中所规定的子领域中都有可获得的CNAS 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
2.合格评定机构涉及到多场所,如何参加能力验证?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每个场所视同单独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分别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4.2.6款的要求。
3.申请认可的项目,参加能力验证的有效期限如何计算?申请认可之日前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
(以结果报告时间为准)4.申请认可的项目不在CNAS-AL07规定的能力验证子领域范围内,怎么办?初次/扩项申请认可的项目不在CNAS-AL07规定的子领域范围内,可不提交参加能力验证的材料。
5.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怎样满足能力验证的领域频次要求?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必须根据CNAS-AL07中领域频次的要求参加能力验证(频次的计算参见问题“15. 参加能力验证计划频次如何计算?”),同时,参加能力验证要取得满意结果,若结果不满意,应按照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4.2.7款和4.2.8款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验证措施为有效。
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还应参加CNAS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如CNAS组织的专项计划。
6.合格评定机构刚参加完测量审核,是否有必要参加同项目的能力验证计划?合格评定机构在满足领域频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决定,但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必须参加CNAS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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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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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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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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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领域
子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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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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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领域
子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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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子及复合材料
化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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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验证规则和频次

能力验证规则和频次目 录一、CNAS-RL02:2010《能力验证规则》 二、CNAS-AL07:2011《能力验证领域和 频次表》一、CNAS-RL02:2010 能力验证规则CNAS-RL02:2010 ——(1)1. 目的和范围1.1 为确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认可的有效性,保证CNAS认可质量,促进合格评定 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1.2 能力验证与现场评审是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能 力进行评价的两种主要方式。
本规则阐述了 CNAS 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包括CNAS对能力验证的组 织、承认和结果利用的政策,以及合格评定机构参 加能力验证的要求。
1.3 适用于寻求CNAS认可或已获准CNAS认可的从 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
2013-6-3 31CNAS-RL02:2010 ——(2)3. 术语和定义GB/T27000 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则,同时,本 规则还引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实 验 室间比对 :按照预先 规定的 条件, 由两 个 或 多个实 验 室 对 相同 或 类似 的 物品 进行测量或检测 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ISO/IEC17043, 3.4) 3.2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 室间比对, 按照预先制定 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ISO/IEC17043, 3.7)【注 1】 本定义包括医学领域常用的、符合本定义的 EQA (外部质量评价或室间质评)。
【注 2】 也称为能力验证活动,包含符合本定义的各类能 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和比对计划2013-6-3 4CNAS-RL02:2010 ——(3)3. 术语和定义(续)3.3 能力验证计划:在检测、测量、校准或检查的 某个特定领域,设计和运作的一轮或多轮能力验 证。
(ISO/IEC 17043, 3.11) 【注】 一项能力验证计划可以包含一种或多种特 定类型的检测、校准或检查。
3.4 测量审核:一个参加者对被测物品(材料或制品) 进行 实际 测 试 , 其 测 试 结果与参 考值 进行 比较 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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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验证规则和频次目 录一、CNAS-RL02:2010《能力验证规则》 二、CNAS-AL07:2011《能力验证领域和 频次表》一、CNAS-RL02:2010 能力验证规则CNAS-RL02:2010 ——(1)1. 目的和范围1.1 为确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认可的有效性,保证CNAS认可质量,促进合格评定 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1.2 能力验证与现场评审是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能 力进行评价的两种主要方式。
本规则阐述了 CNAS 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包括CNAS对能力验证的组 织、承认和结果利用的政策,以及合格评定机构参 加能力验证的要求。
1.3 适用于寻求CNAS认可或已获准CNAS认可的从 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
2013-6-3 31CNAS-RL02:2010 ——(2)3. 术语和定义GB/T27000 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则,同时,本 规则还引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实 验 室间比对 :按照预先 规定的 条件, 由两 个 或 多个实 验 室 对 相同 或 类似 的 物品 进行测量或检测 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ISO/IEC17043, 3.4) 3.2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 室间比对, 按照预先制定 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ISO/IEC17043, 3.7)【注 1】 本定义包括医学领域常用的、符合本定义的 EQA (外部质量评价或室间质评)。
【注 2】 也称为能力验证活动,包含符合本定义的各类能 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和比对计划2013-6-3 4CNAS-RL02:2010 ——(3)3. 术语和定义(续)3.3 能力验证计划:在检测、测量、校准或检查的 某个特定领域,设计和运作的一轮或多轮能力验 证。
(ISO/IEC 17043, 3.11) 【注】 一项能力验证计划可以包含一种或多种特 定类型的检测、校准或检查。
3.4 测量审核:一个参加者对被测物品(材料或制品) 进行 实际 测 试 , 其 测 试 结果与参 考值 进行 比较 的活 动。
【注】 测量审核是对一个参加者进行“一对一” 能力评价的能力验证计划。
2013-6-3 5CNAS-RL02:2010 ——(4)不满意结果通过能力验证活动,利用统计技术或专家公议 等技术手段,判定参加者的能力为不满意的结果。
可疑结果通过能力验证活动,利用统计技术或专家公议 等技 术 手段 , 判 定参加 者 的能力可能 出 现 问题 的结 果。
2013-6-362CNAS-RL02:2010 ——(5)4. 要求 4.1 对CNAS的要求4.1.1 CNAS 应 要求合格评定机构通过参加能力验证来证 明 其 能力。
4.1.2 CNAS 按照 国际标准和 相关技术要求利用、选择和 运 作 能力验证。
4.1.3 CNAS 建 立 、 维持 和 公布 能力验证的 清单 ,包括 CNAS 组织和承认的能力验证,为合格评定机构 提供 参加能 力验证的 途径。
4.1.4 CNAS 制定 并公布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并根据 认可 需 求 更新。
4.1.5 CNAS 在 审查合格评定机构满足本规则要求 后,才受 理其 认可 申 请 或 作出 认可结 论 , 并 监督 合格评定机构 持续满 足 该 要求。
2013-6-3 7CNAS-RL02:2010 ——(6)4.1 对CNAS的要求(续)4.1.6 对参加了 CNAS 组织及承认的能力验证且有 稳定满意 表 现的合格评定机构, CNAS 在 各 类 评审中可 考 虑适 当简化 相关 项 目的能力确认过 程。
4.1.7 对 不 能 满足 能力验证 领域 和 频次 要求,或 虽 参加了能 力验证 但结果不满意 且未在 180天(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发布 之 日起 计 ) 内开展纠正措 施 及 其 验证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 CNAS 可 撤销 其相应 项目的认可资 格。
4.1.8 CNAS 评审组在评审中 应评审合格评定机构制定的参 加能力验证的 工 作计划 的适 宜 性、已参加能力验证的范围和 频次 对于 CNAS 公布 的能力验证 领域 和 频次 要求的 满足 情 况 ,以及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 并 将 评审结 论 报告 CNAS。
8 2013-6-3CNAS-RL02:2010 ——(7)4.2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 4.2.1 合格评定机构应将能力验证作为重要的外部质 量评价活动, 按照 本规则以及 相应 认可准则中的规 定参加能力验证和利用能力验证结果, 并按 要求 向 CNAS 报告其参加能力验证的信息。
【注】 合格评定机构参加了用于能力验证之外的其他目的 的实验室间比对,诸如确认方法特性、为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 赋值、支撑国 家 计量 院 间测量 等效 性 声明 的比对 等并取得满 意结果 ,也可作为其能力证明。
2013-6-393CNAS-RL02:2010 ——(8)4.2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续1)4.2.2 合格评定机构的质量管理 体系文件中, 应有参加能力验 证的 程序 和 记录 要求,包括参加能力验证的 工 作计划 和 不满 意 结果的 处 理 措 施 。
能力验证 工 作计划应考 虑 以 下 因素 ( 不 限 于) : ——认可范围 所覆盖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方法; ——人 员的 培训 、知识、经 验及其变动情况; ——内部 质量 控 制情况; ——检测、校准和检查结果的用途; ——检测、校准和检查技术的稳定性等。
【注】 在没有适当 能力验证的领域,合格评定机构应当通 过强化内 部质量 控制 和 自 行 开展与 其他实验室的比对 等措施 来 确 保 其能力。
这些措施 也 应当作 为合格评定机构的 相关 质 量 控制 计划或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 工作 计划的一部 分 。
也可 作 为其能力证明。
2013-6-3 10CNAS-RL02:2010 ——(9)4.2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续2)4.2.3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初次申请 认 可的 每 个 子 领域应 至少 参加 过 1 次 能力验证 且 获 得 满意 结果 ( 申 请 认可 之日前 3 年内 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
子 领域 的 划 分 和 频次 的要求 应满足 CNAS 公布 的能力验证 领域 和频次 表。
【注】 CNAS 规定的能力验证领域(子领域 )和频次为最低 要求 ,合格评定机构 应当根据 其认可 范围 和质量 需求等因素 制 定 并执行更严格的要求。
4.2.4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 应 满足 CNAS 能力验证 领域 和 频次 要求 且 获 得 满意 结果。
对 CNAS 能力验证 领域 和频次 表 中 未列入 的 领域( 子 领域), 只 要 存 在 可获 得 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 在 每 个 认可 周期内应至少参加 1 次 。
11 2013-6-3CNAS-RL02:2010 ——(10)4.2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续3) 4.2.5 当合格评定机构使用了不同型号设备、多台相 同 设 备和 /或不同方 法 对于 同一 项目(或参数 )出 具 数据时,其中应至少有一台设备或一种方法参加1 次 能力验证并在内部开展仪器设备比对或方法比对。
【注】 CNAS 鼓励这类机构参加针对每一设备和方法的不 同 能力验证。
4.2.6 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在申请认可时,其 每个 从事检测、校准或检查的场所均 应满足 4.2.3 要 求; 在获得认可之后,其 每个场所均 应满足 4.2.4 的 要求。
2013-6-3 124CNAS-RL02:2010 ——(11)4.2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续4)4.2.7 合格评定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中出现不满意结果时, 应 按照 认可准则要求 实施 纠正措 施 , 并 验证 措 施 的有效性 ;当 不满意 结果已 不 能 符 合 专 业 标 准或规范 时 , 除 实施 纠正措 施 并 验证 其 有效性 外 ,合格评定机构 还应 自 行 暂停 在相应 项 目 的证 书 / 报告 中 使 用 CNAS 认可 标 识 。
在 验证 纠正措 施 有效 后 ,合格评定机构可 自 行 恢复 使 用认可 标 识 。
合格评定机构 的 纠正措 施 和验证活动 应在 180 天 ( 自收到 能力验证结果 报 告之日起 计 ) 内 完成 。
合格评定机构 应 保 存 上 述 记录 以 备 评 审组检查。
【注1】 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方式包括:再次参加CNAS 组织或承认 的能力验证、参加测量审核或通过CNAS 评审组的现场评价。
【注 2】 当 合格评定机构使 用 同 一 设备 或方法对不同 认可项目 出具数 据,在能力验证中出现不满意结果时,其纠正措施应当考虑到所有与该设 备 或方法相关的项目。
【注3】 当CNAS 实施专项能力验证计划时,可对出现不满意结果的获 认可合格评定机构采取暂停直至撤销等措施。
2013-6-3 13CNAS-RL02:2010 ——(12)4.2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续5)4.2.8 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虽为 不满意,但仍 符 合认可 项目依据的标 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或当合 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 或有问题时, 应采取有 效 预 防 措 施,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
4.2.9 当 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的人员、设备 、方法标准、 认可范围或影响其能力的其他方面发 生重大变化时 ,应通过 增 加参加能力验证的频次来证明其能力。
【注】 该 情况下 ,参加附加能力验证的要求也可能来自 于 CNAS。
2013-6-314CNAS-RL02:2010 ——(13)4.2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续6) 4.2.10 承担CNAS 能力验证计划技术工作的合格评 定机构, 在 经 技 术 判 断 后 ,可 视 同在相应 子 领域 参 加了本次计划且为满意结果。
4.2.11 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有义务参加CNAS 指 定的能力验证计划,如:国际能力验证计划或CNAS 专项能力验证计划。
【注】 指 定参加的计划通常不收取费用。
措施。
2013-6-3155CNAS-RL02:2010 ——(14)5 CNAS承认外部能力验证的政策5.1 CNAS 承认 其 它 机构 按照 ISO/IEC 17043 实施 的能力验 证。
例如 : a) 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运作的能力验证计划; b) 与 CNAS 签署互 认 协 议 的认可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 计 划; c) 与 CNAS签署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 者 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 ; d) 向 CNAS提交证明材料并经 CNAS确认的能力验证或 比 对 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