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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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依法对从事国家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资格认定和管理,经国务院批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最近颁布。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一、资格认证(一)资格认证的基本条件申请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认证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具有相应的学历或学位;4.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或评估咨询工作经历;5.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6.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

(二)资格认证的程序资格认证分为申请、审查和证书颁发三个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应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房地产估价师认证机构,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房地产估价师工作经历证明等;2.审查环节:房地产估价师认证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考试、培训成绩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评定;3.证书颁发环节:经审核合格后,认证机构将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职业行为房地产估价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从事评估活动的规章制度,发挥评估师的社会公信力和职业声誉,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情操,维护公众利益。

(一)规范职业行为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2.保护评估机密,不泄露任何保密信息;3.不参与有悖于公平公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评估行为。

(二)维护业务诚信1.在评估报告中真实、准确地表述客观事实及其估值意见,不隐瞒或歪曲有关情况;2.不得为客户进行虚高或虚低的估值;3.在业绩、广告等宣传中不得出现虚假信息或误导。

(三)控制风险1.评估时应当充分了解资产本身的特征,严谨、科学地进行估价过程和实现方式的设计等;2.在评估发现有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时,应当及时将其报告有关机构。

房地产估价发展历程【模板范本】

房地产估价发展历程【模板范本】

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概况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是一个既古老又新兴的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房地产估价活动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上千年前就产生了有关房地产价值及其评估思想的萌芽。

当时伴随着土地和房屋买卖、租赁、课税、典当等活动的出现,房地产估价活动应运而生。

但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这段时期,随着废除房地产私有制,禁止房地产买卖、租赁等活动,中国房地产估价活动基本消失。

直到1978年以后,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随着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的推进,中国房地产估价活动开始复兴。

特别是1993年诞生首批房地产估价师以来,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快速发展,估价队伍迅速壮大,估价法规不断健全,估价标准逐步完善,估价理论日趋成熟,估价业务持续增长,估价行业的社会影响显著扩大;基本形成了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和监管有力的房地产估价市场,逐步建立起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监管体制;房地产估价在解决房地产市场失灵,将房地产市场引向理性,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积极作用.下面就中国现代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的几个主要方面作一介绍。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房地产估价的地位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这两条规定,明确赋予了房地产估价法律地位,使房地产估价成为国家法定制度.二、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制度是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领域和岗位,实行准入控制的一项制度,属于以公民作为颁发对象的资格制度。

1993年,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人事部、建设部共同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经严格考核,认定了首批140名房地产估价师。

这是中国最早建立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之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发布日期:2012-05-1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1.15•【文号】建房字第27号•【施行日期】1993.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月15日建房字第27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人事(职改)部门: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起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房地产估价师制度,我国将正式建立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和考试制度,并决定在《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办法》未出台之前,在现有的房地产估价人员中,对那些已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精通估价理论、熟悉掌握估价技巧的优秀专业人员,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认定为“房地产估价师”,以代替现在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经济师、工程师等称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认定范围:房地产估价专职人员、长期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工作的专家和学者。

2.认定人数:200人。

3.认定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①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②具有经济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在全国二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房地产估价专业论文或专著;④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达4年以上;⑤由其主持评估并撰写的,经政府或委托单位认可的估价报告书达10宗。

4.认定方式:考、评结合。

5.申报与考评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迅即根据认定条件进行初评,并确定5名以内优秀者(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可适当增加名额)并征得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于1993年2月底以前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1993年3月中旬进行考评。

6.1993年3月底公布首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并由建设部、人事部联合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二、职业水平评价类(229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12•【文号】建办房函〔2024〕258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4〕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现就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一)考试报名条件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对报考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核。

(二)考试收费标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报名期限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

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国家设置的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考试一览表

国家设置的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考试一览表
可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13
注册验船师
国家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93号)及《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4
注册测
绘师
国家人事部、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14号)
三、国家设置的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考试一览表
序号
资格名称
参考文件
备注
1
房地产估价师
国家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
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2
注册资产评估师
国家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职发〔1995〕54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23号)
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者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24
社会工
作者
国家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
可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7
注册城市规划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

(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发布日期:2017-09-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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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3月22日建房第147 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积极审慎地建立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

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九条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二)学历证明;(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三)业绩证明;(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关吊销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二)死亡或失踪;(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师在经批准的估价单位执行业务。

估价单位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由建设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估价师的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权利;(二)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利;(三)有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房地产评估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程;(二)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三)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四)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房地产评估收费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取。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由于房地产估价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所在单位可以对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和未经登记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估价单位执行业务;(五)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七)因在房地产估价及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20号文件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从事房屋资产和土地资产经营的行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每两年举行一次。

考试时间定于当年六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首次考试时间定于1995年9月5日、6日举行。

报名时间为1995年5月2日至5月30日。

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三、在1995—1997年度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中(不含第五款)的学历和经历要求,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满二年者,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自1998年起,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报名条件。

五、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七、做好考前培训工作。

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建设部审批。

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八、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费和报名费由个人支付,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九、人事部和建设部成立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领导下,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职改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成立的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各地考试办公室组成情况应分别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防止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返回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

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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