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商丘转运站、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商丘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商丘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丘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区域内的规划管理。
本规定正文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在建设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他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商丘市区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分为:建设用地( H )和非建设用地( E ),其中城市建设用地( H11 )分为:居住用地( R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 )、工业用地( M )、物流仓储用地( W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 )、公用设施用地( U )和绿地与广场用地( G )等八大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各类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第六条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以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作为计算基数。
第七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一般要约定混合布局的各类使用功能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建设用地红线图(位置坐标图)宜在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3日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2358号)精神,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城市规划、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区域范围为2015~2030年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总面积约260平方公里(包括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省政府批复为准)。
第四条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对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征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
具体分类征收标准为:用于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每平方米41.5元,用于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30元,用于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3.5元,用于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5元。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6〕25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6〕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0日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投资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第五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的原则:(一)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三)坚持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四)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六)严格执行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七)坚持追踪问效和责任追究制度。
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街道办事处、叶保军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街道办事处、叶保军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豫14行终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明牛杰宋冲【审理法官】冯明牛杰宋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街道办事处;叶保军【当事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街道办事处叶保军【当事人-个人】叶保军【当事人-公司】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陈玉茹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吴晓东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玉茹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吴晓东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玉茹吴晓东【代理律所】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街道办事处【被告】叶保军【本院观点】上诉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叶保军分别以双方已解决行政争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叶保军分别以双方已解决行政争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行初179号行政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叶保军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街道办事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菏政办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菏政办发〔2016〕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9日菏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广场、园林绿化、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泵站、城市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可委托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规划、城管、财政、审计、安监、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应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和委托工程监理。
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基本建设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商丘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商丘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丘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区域内的规划管理。
本规定正文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在建设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他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商丘市区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分为:建设用地( H )和非建设用地( E ),其中城市建设用地( H11 )分为:居住用地( R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 )、工业用地( M )、物流仓储用地( W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 )、公用设施用地( U )和绿地与广场用地( G )等八大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各类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第六条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以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作为计算基数。
第七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一般要约定混合布局的各类使用功能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建设用地红线图(位置坐标图)宜在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建市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城乡建设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干部分工一览表

林宝钧
(党组成员、总工)
协助分管建设行业技术管理工作,协调地铁建设,以及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局机关处室:总工室
2、局直属单位:市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处
3、联系单位:市地铁公司
与郑鸿互为AB岗
郑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分管建设市场管理、建筑工业化、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等工作,统筹指导系统建设工程(除地铁)质量安全工作、工地文明施工工作,担任防台防汛抢险救灾等应急、突发事件工作常务指挥,牵头施工扬尘整治、消防工作,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工作,以及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局机关处室:办公室(编志办、效能办)、财务审计处
村镇工作与魏学友互为AB岗
林朝樑
(副调研员)
协助郑鸿副局长工作,以及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与郑鸿互为AB岗
注:各位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在做好行政工作的同时,应认真抓好分管单位、处(室)、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工作、信访及纠风工作。
1、局机关处室:城建处、法规计划处、科技处
2、局直属单位: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总院、公建处、灯管办、抗震办、施工图审查中心
3、联系单位: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榕圣市政公司、市政建设开发公司
科技抗震图审工作与张麒蛰互为AB岗;法规计划与魏学友互为AB岗;其余与吴昌光互为AB岗
高尚
(党组成员、副局长)
赴苏州挂职期间暂不分工。
1、局机关处室:公用处、给排水处
2、局直属单位:联排联调中心、海峡(福州)大熊猫研究中心
3、联系单位:市水务集团及所属企业、市容建设开发公司、管网公司
与郑军互为AB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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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商丘转运站、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1【案件字号】(2019)豫14行终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灵侠宋冲张淼【审理法官】彭灵侠宋冲张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商丘转运站;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当事人】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商丘转运站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当事人-公司】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商丘转运站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博宋威【代理律所】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商丘转运站【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本院观点】根据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举证责任质证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协议,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通常做法,原则上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本案中,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认为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逾期临时过渡安置费,属于行政协议纠纷。
因涉案安置协议签订时间在2015年5月1日之前,该协议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的起诉。
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24行初26号行政判决;二、驳回上诉人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商丘转运站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柘城县人民法院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0:19:30【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依据商丘市人民政府2010年10月批准的港汇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的房屋,并于2014年6月30日与其签订了五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产权调换),约定征收坐落在商丘市凯旋南路38号、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00×某某7、00××18、000820、00××21、000816、00××27、000828的房屋,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应于2014年7月20日之前腾空房屋。
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认为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未在约定期间内交付安置房屋,未支付逾期交房的安置补助费为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依据商丘市人民政府2010年10月批准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所在区域进行征收并与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征收行为合法。
关于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请求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支付2019年3月20日之前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144300元及以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双方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不明,且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遂判决驳回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提起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在2014年6月30日自愿合法签署数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上诉人已完全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而被上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履行相应义务。
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若甲方(即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安置房逾期交付,从逾期之月起,每月加发乙方(即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10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也有明确约定,即每平方米临时过渡安置费5元,并不存在原审法院所述约定不明的情况。
上诉人在原审程序中提供了补偿安置协议,已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商丘转运站、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豫14行终21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商丘转运站,住所地商丘市新建南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69151XU(1-1)。
法定代表人宋峰,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果园路某某法定代表人付立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商丘转运站(以下简称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因诉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原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4行初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的委托代理人秦博,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田雷、宋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依据商丘市人民政府2010年10月批准的港汇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的房屋,并于2014年6月30日与其签订了五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产权调换),约定征收坐落在商丘市凯旋南路38号、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00×某某7、00××18、000820、00××21、000816、00××27、000828的房屋,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应于2014年7月20日之前腾空房屋。
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认为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未在约定期间内交付安置房屋,未支付逾期交房的安置补助费为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依据商丘市人民政府2010年10月批准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所在区域进行征收并与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征收行为合法。
关于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请求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支付2019年3月20日之前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144300元及以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双方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不明,且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遂判决驳回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提起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在2014年6月30日自愿合法签署数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上诉人已完全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而被上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履行相应义务。
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若甲方(即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安置房逾期交付,从逾期之月起,每月加发乙方(即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10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也有明确约定,即每平方米临时过渡安置费5元,并不存在原审法院所述约定不明的情况。
上诉人在原审程序中提供了补偿安置协议,已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答辩称,涉案补偿安置协议中并未约定交付期限、安置费以及逾期安置费。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已随卷宗移送本院。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事实的认定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协议,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通常做法,原则上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本案中,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认为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商丘市梁园区市政建设局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逾期临时过渡安置费,属于行政协议纠纷。
因涉案安置协议签订时间在2015年5月1日之前,该协议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菏泽粮油商丘转运站的起诉。
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24行初26号行政判决;二、驳回上诉人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商丘转运站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柘城县人民法院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彭灵侠审判员宋冲审判员张淼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陈明茗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