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奖励办法
工程施工创优奖励办法

工程施工创优奖励办法一、总则为了激励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中提高质量、确保安全、提升效率,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对象凡在工程施工中,表现突出、工作创新、质量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均有资格参与奖励。
三、奖励形式1. 现金奖励:根据获奖实绩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现金奖励;2. 物质奖励:如奖品、荣誉证书等形式;3. 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并在相关会议或媒体上予以宣传。
四、评定标准1. 质量提升:对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改进和提高进行评定,包括施工工艺、材料选用、施工质量等方面;2. 安全管理:对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定,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记录等;3. 生产效率: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度、工程计划执行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定,包括工期控制、进度安排等。
五、奖励程序1. 提名:由项目经理或监理单位提名获奖候选单位或个人;2. 评定:评定委员会按评定标准对提名单位或个人进行评定;3. 选定:评定结果交由项目业主或相关部门最终确定获奖单位或个人;4. 颁奖:颁发奖品或证书,并进行宣传。
六、奖项设置1. 突出质量奖:对在工程中表现出色、质量出众的施工单位进行表彰;2. 安全生产奖:对在工程中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的施工单位进行表彰;3. 进度效率奖:对在工程中完成进度良好、效率高的施工单位进行表彰;4. 个人表彰奖:对在工程中做出贡献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
七、奖励管理1.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项目业主或相关单位提供;2. 奖励审批:奖励程序需经过项目业主或相关单位审批确认;3. 奖励公示:公示获奖单位或个人名单,并在项目现场或办公室进行展示和宣传;4. 奖励使用:获奖单位或个人须按照规定使用奖金或奖品,不得私自处置;5. 监督检查:项目监理单位或相关单位对奖励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平合理。
八、附则1. 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奖励标准、程序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3. 对违规使用奖励或作弊行为,将取消奖励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奖励方案范本

工程建设项目奖励方案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激励和表彰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促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奖励方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奖励方案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
第三章奖励对象本奖励方案的奖励对象包括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的个人。
第四章奖励内容1. 工程施工单位奖励(1)完工进度奖:对工程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的,按照完工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3%。
(2)质量奖:对工程施工单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达到或超越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进行质量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5%。
(3)安全奖:对工程施工单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进行安全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2%。
(4)节能环保奖:对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取节能环保措施的,进行节能环保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1%。
2. 监理单位奖励(1)质量监督奖:对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对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并对不合格工程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进行质量监督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3%。
(2)进度监督奖:对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对施工单位的进度进行合理监督,并对施工进度进行及时提醒和督促的,进行进度监督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2%。
3. 设计单位奖励(1)创新设计奖:对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出创新设计方案的,进行创新设计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3%。
(2)优质设计奖:对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成果符合或超出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进行优质设计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5%。
4. 个人奖励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贡献确定。
第五章奖励评定1. 工程施工单位奖励评定(1)完工进度奖的评定标准:按照工程规定竣工时间与实际竣工时间的比例进行评定。
工程项目管理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工程项目管理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高质量、高效率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管理团队及其成员。
第三条奖励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奖优罚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二章奖励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奖励对象: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管理团队及其成员。
第五条奖励条件:1. 项目按期完成,质量符合合同要求;2. 项目成本控制良好,节约资源;3.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无安全事故发生;4. 项目团队协作默契,团队凝聚力强;5. 项目在同类项目中具有示范效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奖励等级及标准第六条奖励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七条奖励标准:1. 一等奖: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管理团队及其成员,给予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奖励;2. 二等奖: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表现良好、成绩显著的团队及其成员,给予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奖励;3. 三等奖: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表现一般的团队及其成员,给予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奖励。
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八条奖励评选由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奖励评选程序:1. 项目管理团队自评,填写《工程项目管理奖励申报表》;2. 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奖励建议;3. 公司领导审批;4. 公司对获奖团队及其成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定为准。
工程施工项目节点奖励办法

工程施工项目节点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工程施工项目相关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施工质量,推动工程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施工项目节点奖励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工程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施工项目节点奖励办法遵循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取得突破性进展或提升工作质量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工程施工规定或拖延工期的个人或团队给予惩罚。
第四条公司设立专门的工程节点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确认和发放工程节点奖励。
第二章工程节点奖励第五条工程节点奖励是公司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取得突破性进展或提升工作质量的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的一种制度。
第六条工程节点奖励分为计划奖励和绩效奖励两种类型。
第七条计划奖励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节点计划提前完成或超额完成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的奖励,计划奖励的发放标准由工程节点奖励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绩效奖励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或提升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的奖励,绩效奖励的发放标准由工程节点奖励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工程节点奖励发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放奖金、发放荣誉证书、提升职务、适当加薪等。
第十条工程节点奖励的发放应当主要基于工程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绩效表现,公平、公正、透明,避免一刀切、形式主义的现象。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项目节点奖励应当及时发放,鼓励倡导奖励先进,让先进成为激励。
第三章工程施工项目节点惩罚第十二条工程施工项目节点惩罚是公司对于违反工程施工规定或拖延工期的个人或团队进行惩罚的一种制度。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项目节点惩罚包括但不限于降低个人或团队奖金、取消个人或团队绩效考核、责任人员扣款、责任人员降职等。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项目节点奖励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违反工程施工规定或拖延工期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评审和确认,决定是否进行惩罚措施。
施工项目考核奖罚制度(5篇)

施工项目考核奖罚制度为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罚对象:施工项目考核奖罚对象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对象相一致,即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员、项目安全员、项目材料员、各班组长等。
二、奖罚依据:1、公司(分公司)与项目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内容;2、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表》中月度、季度考核实绩。
三、奖罚办法:1、施工项目将工资总额提取2-____%款额作为本项目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基金。
2、统计好本项目奖罚对象在每次考核中取得算术平均即考核平均分。
3、奖罚范围:____分以上为合格,____分以上为优良,____分以下为不合格。
优良者奖,不合格者罚,合格者不奖不罚。
4、奖罚标准:奖罚金额由检查平均得分确定。
5、奖罚程序:(1)根据历次考核,计算奖罚对象考核平均分;(2)由安全员计算出奖罚对象奖(罚)金额;(3)项目班子审核;(4)项目经理批准;(5)分公司(或财务审计部门)核准。
施工项目考核奖罚制度(2)是一种为了激励施工项目的参与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而设立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奖励和惩罚两种措施,具体如下:1. 奖励制度:- 优质工作奖励:对工作质量高、进度快、达到或超过预期目标的参与方给予奖励。
这可以通过奖金、证书、荣誉称号等方式进行。
- 合作奖励:对不同参与方之间的良好合作和协调互助行为进行奖励,鼓励团队合作和共同完成任务。
2. 惩罚制度:- 工作质量惩罚:对工作质量差、进度滞后、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参与方进行惩罚,可能导致罚款、延长工期等。
- 违规行为惩罚:对参与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比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环境污染等,可能导致罚款、限制参与未来项目等。
施工项目考核奖罚制度的实施需要具体考虑以下因素:1. 设立明确的考核标准和指标,对各项工作进行量化评估。
工程施工单位奖励办法

一、目的为激励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奖励与贡献相匹配原则;3. 鼓励创新、追求卓越原则;4. 严肃纪律、奖罚分明原则。
三、奖励范围1. 施工项目团队;2. 施工班组;3. 优秀个人。
四、奖励条件1. 施工项目团队:(1)工程进度符合合同要求,且提前或按时完成;(2)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无重大质量事故;(3)安全生产无事故,无重大安全事故;(4)施工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施工效率;(5)文明施工,无违规操作,无扰民现象。
2. 施工班组:(1)班组成员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完成各项施工任务;(2)班组成员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3)班组成员技术水平高,施工质量好;(4)班组成员积极参与企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3. 优秀个人:(1)工作态度认真,责任心强,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2)技术水平高,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3)安全生产意识强,无安全事故;(4)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能够带动其他成员共同进步。
五、奖励等级及标准1. 一等奖: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团队,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证书;2. 二等奖: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团队,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证书;3. 三等奖: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团队,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证书;4. 优秀个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六、奖励程序1. 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进行评选;2. 评选结果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公示一周;3. 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奖金和荣誉证书。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2.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通过实施本奖励办法,激发工程施工单位的工作热情,提高施工质量,确保安全生产,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贡献力量。
工程施工奖励办法

工程施工奖励办法为了激励施工人员提高工程质量、保质保量完成工程目标,提升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对象:1、施工人员包括施工队长、施工工人等与施工工程直接相关的人员;2、施工管理人员包括施工班组长、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与施工管理直接相关的人员;3、监理人员包括施工监理人员、质量检测人员等。
二、奖励方式:1、奖励金额:奖励金额根据工程的完成情况、质量标准以及个人表现等因素确定,奖金将由企业支付;2、奖励证书:优秀个人将颁发奖励证书,以表彰其在工程施工中的卓越表现;3、其他奖励形式:例如表彰大会、奖励旅游、颁发奖牌等。
三、奖励条件:1、施工人员:(1)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2)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施工,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3)对施工队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有效;(4)认真听取指挥,服从工地管理。
2、施工管理人员:(1)组织协调管控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交付;(2)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有丰富经验,并能有效指导施工队伍;(3)具备一定的危机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施工安全;(4)主动沟通,协调施工队伍关系,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3、监理人员:(1)在监理工作中积极守护质量安全标准,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2)准确记录工程现场施工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3)有关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面具有专业知识;(4)与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协调能力较强。
四、奖励评定:1、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表现对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进行综合评定;2、评定对象应当制定评分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的评分;3、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奖励金额和奖励形式;4、奖励评定由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确保公平公正。
五、奖励管理:1、建立奖励管理制度,明确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2、奖励金额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拨付,不得私自挪用;3、奖励过程中应保持透明,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4、对于奖励评定结果不满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诉,企业应及时处理。
工程奖励办法制度

工程奖励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激发工程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建立健全工程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1. 工程奖励适用于在建筑、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从事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工程活动的工作人员。
2. 工程奖励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奖、质量管理奖、务实创新奖、勤勉奖等多个方面。
第三章奖励标准1. 技术创新奖(1)对在工程设计、施工等领域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的个人或团队,可给予技术创新奖;(2)奖金根据创新成果的重要性和实际效益来确定。
2. 质量管理奖(1)对在工程建设中表现突出,质量控制严谨,合格率高的个人或团队,可给予质量管理奖;(2)奖金根据项目质量评定结果和客户满意度来确定。
3. 务实创新奖(1)对在工程实施中提出创新方案,解决技术难题,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个人或团队,可给予务实创新奖;(2)奖金根据创新方案的实际效果来确定。
4. 勤勉奖(1)对在工程岗位上努力工作,工作态度端正,负责任的个人或团队,可给予勤勉奖;(2)奖金根据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来确定。
第四章评选程序1. 提名(1)提名人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名个人或团队;(2)提名材料包括成果说明、技术方案、实际效果等相关资料。
2. 评审(1)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行业精英组成;(2)评审委员会定期召开评审会议,对提名人进行评分评选。
3. 公示(1)评选结果将在公司内部公示;(2)对获奖者进行通报表扬。
第五章奖励措施1. 奖金获奖者可根据不同奖项获得相应的奖金;2. 荣誉证书获奖者可获得由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3. 奖杯获奖者可获得由公司颁发的奖杯。
第六章奖励管理1. 奖励发放奖励发放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进行核算、审批和发放。
2. 奖励使用获奖者可根据个人情况,自主选择奖金使用方式。
第七章奖励监督1. 监督机制(1)公司内部设立奖励监督委员会,对奖励发放进行监督;(2)外部监督机构对奖励评选程序进行监督。
2. 惩罚机制对有违规行为的获奖者,公司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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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工程管理奖惩办法(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在建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及管理行为,提高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参建各方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司在建工程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XXXX项目工程施工阶段建设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分包单位。
第二章奖励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第三条公司设立工程管理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对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方面的奖励。
第四条奖励基金的来源:1、奖励基金由XXXX房地产公司部出资设立,出资额度如下:(1)XXXX房地产公司,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奖励基金。
(2)监理公司按监理合同金额的1%交纳奖励基金。
(3)总包各栋主体按承包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缴纳奖励基金。
(4)分包及室外建筑环境工程,室外安装工程,通风空调、电梯、智能化系统、消防等专业承包工程中标单位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奖励基金。
2、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罚款也纳入奖励基金中使用。
3、以上奖励基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取,分配按总额的50%用于工程质量管理方面,50%用于工程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第五条资金管理与使用:奖励基金账户由XXXX房地产公司财务资产部管理,并专款专用。
由公司XXXX项目工程管理部使用,所用经费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章工程质量的奖惩规定第六条对公司XXXX项目部的奖惩(一)奖励规定1、在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表扬一次的,奖励项目部500-1000元,连续三次获得通报表扬的额外奖励1000-2000元。
2、检查中发现,项目部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土建、水、暖、电等单项突出,对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对该项目部奖励500-1000元。
3、在全年施工过程中,对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公司争得荣誉的项目部奖励2000元/次。
4、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项目部一次奖励2000-5000元。
(二)处罚规定所负责的项目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公司将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次。
第七条对监理单位的奖惩(一)奖励规定1、在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表扬一次的,奖励监理部500-1000元。
连续三次获得通报表扬的额外奖励1000-2000元。
2、检查中发现,监理部负责监理的项目在土建、水、暖、电等单项突出,对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对该监理部奖励500-1000元。
3、在全年施工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建设单位争得荣誉的监理部奖励1000元。
4、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监理部一次奖励2000元。
5、对于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连续获得通报表扬的,或在上级部门的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或所辖项目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建议公司在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监理招标中给予相应的加分和优先考虑。
(二)处罚规定1、监理单位未按省、市有关文件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和配置监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处置。
2、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或未按投标备案文件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处置。
3、进驻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出现兼岗或变动未按省、市规定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或未履行变更、兼任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处置。
4、检查发现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没有监理单位的明显标识,如佩戴统一的安全帽和执业卡等,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
5、若检查中发现配备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或与投标备案文件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
6、现场监理机构未按规范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
7、检查发现现场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未按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按合同约定执行。
8、未按建设部有关旁站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按合同约定执行。
9、若发生其他违反国务院、省、市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或3次整改不到位的,将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相应办法规定的罚则执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批评一次的,对监理部罚款500-1000元,连续三次通报批评的额外罚款1000-2000元。
11、发生质量事故罚款1000元/次。
12、在省、市质监站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罚监理部5000-10000元/次。
13、不论是否奖惩,被检查的监理单位必须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否则,取消奖励或加倍进行处罚。
14、监理单位在一个单位工程监理过程中,累计通报批评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或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拒不整改的,可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和程序填报不良记录登记表,报质量监督站备案,并建议两年内不允许在公司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八条对施工单位的奖惩(一)奖励规定1、由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表扬的,一次奖励施工单位1000-1500元。
2、连续三次在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施工单位或中标主体,除按上款奖励外,另外嘉奖10000元。
3、总承包施工单位在一次检查中被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站通报表扬超过50%(含50%)奖励总包5000元。
4、对于在检查中,各单体工程项目在土建、水、暖、电等单项突出,对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奖励该施工单位1000-1500元。
5、对于现场施工管理制度齐全,人员配备满足要求,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且经核定分部、分项和检验批工程质量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对该施工单位一次奖励20000元。
6、在日常巡检中,若施工单位在某一项工作中开展的非常优秀,经核查属实的,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奖励。
7、在全年施工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建设单位争得荣誉的奖励该施工单位5000元。
8、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承建的施工单位一次奖励20000元。
9、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业主入住三个月内,业主投诉率在10%以下且能够及时报修的奖励5000元;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业主投诉率仍控制在5%以内的,除正常返还质保金外,还给予10000元奖励。
10、对于连续三次在质量监督中心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施工单位,或在上级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为建设单位争得荣誉的,或所承建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建议公司在下一年度项目施工招标中可以给予加分或优先录用。
(二)处罚规定1、违反国务院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依据条例有关条款执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按要求配置技术负责人、试验员、专职质检员等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
3、专职质检员由于工作失职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或标准掌握不严,造成质量问题的,视情节罚款500-2000元4、工程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严重不同步的,或签字手续严重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500元。
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在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化验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1000元/次罚款,屡教不改者按国务院有关条例处罚。
6、施工作业期间,搅拌站无配合比牌、不按规定计量、无计量器具或计量设备不好使,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
7、工程物资未履行进场报验,或报验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罚款2000元。
8、隐蔽工程不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检查同意,私自进行隐蔽的,罚款10000元,且必须返工重新隐蔽。
(1)工程砌体墙柱位移或倾斜,错台,灰缝不饱满及墙体平整,垂直度严重超标。
直接罚总包项目部1000元,由施工队承担,项目部执行。
(2)钢筋位移严重,钢筋型号、数量不符合要求,少筋、漏绑、钢筋锚固长度、搭接长度及弯钩不符合要求,直接罚项目部500-1000元,由施工队承担,项目部执行。
(3)砼未按规定工艺要求灌注施工,多处发生漏震,过震,孔洞,漏浆,蜂窝,麻面,烂根等现象,直接罚项目部500元,由施工队承担,项目部执行。
(4)无模板设计,模板支设不牢,造成大面积跑模,严重影响结构尺寸和宏观质量,直接罚项目部500元,由施工队承担,项目部执行。
(5)对基础,主体工程项目未组织人员进行自检,待监理业主验收时,发现重大质量缺陷的,直接罚项目部每处1000元,由施工队承担,项目部执行。
9、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成品保护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大量污染、损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
10、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以包代管或把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和无能力的施工队伍,应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给予5000-50000元的罚款。
11、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处理;对于逾期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2000-20000元罚款。
12、在施工期间或工程保修期间,因施工原因引发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50000元/次罚款,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给予公司补偿。
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还需按有关法规文件执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13、结构验收首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的,除整改外,还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4、所有房屋在分户验收均应达到合格标准,若在质监站复查时发现一户有弄虚作假,罚款500元/户,若多于总抽查户的1/5有作假现象,罚款1000元/户。
15、工程交工后,在业主入住三个月内,业主投诉率在30%以上者,除按合同履行保修外,视情节轻重给予500-3000元罚款,若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尚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16、业主对同一事件投诉,维修后仍不能达到要求,返工2次以上者,除继续履行保修外,视情节罚款1000-3000元,若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尚应按实际损失给予双倍赔偿。
17、由于回访保修处置不当,给公司形象和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方10000-30000元的罚款。
18、凡是由于施工方责任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造成大面积返工的,给业主或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