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的管理办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负责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规程,协助地方政府科学划分施教区;负责学籍建立核准、学籍变更核准、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学生学籍日常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报核,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和其他需要提供参考。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
建立省、市、县三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乐政办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发〔2017〕1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教育局《2017年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5日2017年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市教育局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秩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纪发〔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一)坚持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学校相对就近入学。
任何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与入学挂钩的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完善报名录取工作机制,加强招生信息公开,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材料、招生办法、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
(三)坚持真实、准确、分批的原则。
建立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网上报名登记录取系统,实行网上报名、分期分批审核和录取的办法。
对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房屋产权、政策性照顾材料和新居民子女入学材料等信息,提交相关职能部门验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
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____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
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
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
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针对中小学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籍注册: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入学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
学校还需核实学生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2. 学籍信息更新:学校需要定期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生的变动情况、转学情况等。
3. 学籍转学:学生如需转学,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新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籍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转学,并将学籍转入新学校。
4. 学籍异动:学生学籍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学校需要及时记录并进行处理。
5. 学籍存档:学校需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依法保护学生的隐私。
6. 学籍核查:相关部门或学校有权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
7. 学籍管理纪律: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有权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8. 学籍保障:学校和有关部门要共同保障学生的学籍权益,确保学生正常接受教育,享受教育资源。
需要注意的是,学籍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规定应以当地相关政策为准。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
不请假者,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
学生自动离校,经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5)转出学生需向原校交回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证明材料。
(6)对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班主任及科任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8、凡因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离开自己户口所在地到异地借读,且借读地又有亲友能履行监护人责任的,经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或家长书面申请,并持接收借读学校证明,经同意后,学校可办理借读手续。
2022年乐清市分流工作方案

2022年乐清市分流工作方案一、分流原则及办法1.有序分批入学原则根据“住、户结合”原则,优先安排拥有户籍和父母有不动产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再安排只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最后安排产权生。
即本次入学分流按批次分别为:第一批有户籍有房产的、第二批只有户籍的、第三批只有不动产证的。
同一类入学分流根据户籍登记(迁入)时间或不动产证的正式办理时间顺序给予统筹安排。
对人才等各类政策照顾生和申请“长幼随学”的对象,予以优先落实。
2.自愿与统筹相结合原则入学分流对象家长需在规定时间内自愿重新报名,填写《2022年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分流意向学校就读申请表》。
当同一批次的分流人数超出接纳安置学校空余学位时,将采取平行志愿录取方式进行,名额录完为止。
3.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申请对象和接纳安置学校空余学额,严格审核相关资格材料,按申请对象具备相关批次时间先后顺序给予安排,公开分流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分流学校、分流批次和接纳安置学校分流学校为市实验小学滨海校区、建设路小学滨海校区、丹霞路小学、城南第一小学等4所学校;分流批次对象为施教区内同时拥有户籍和父母有不动产证的双证生、仅具有施教区内户籍的户籍生、仅具有施教区内不动产证的产权生;接纳学校为建设路小学建设路校区、市实验小学银溪校区、东山小学、乐成第一小学、晨曦路小学等5所学校。
具体如下:三、分流申请时间1.双证生(具有施教区内户籍和不动产证的适龄儿童)分流建设路小学滨海校区、城南第一小学分流对象:8月9日上午9:00—11:30。
市实验小学滨海校区、丹霞路小学分流对象:8月9日下午3:00—5:002.户籍生和不动产生(仅具有施教区内户籍或不动产的适龄儿童)分流建设路小学滨海校区、城南第一小学分流对象:8月10日上午9:00—11:30。
市实验小学滨海校区、丹霞路小学分流对象:8月10日下午3:00—5:00。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doc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某矿业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为依法加强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一、名新生入学XXXX年龄=2岁以上儿童的入学率2、小学免于考试,不允许考试和选拔。
初中一年级学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证书”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身份始终建立在户籍所在地。
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户籍在非教学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确立其学生身份,并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流动人口”。
” 。
4、新生(包括转学学生)入学后,学校应认真核对学生户籍名称。
小学、初中。
从入学到毕业,学生必须使用相同的名字,而且不能中途改变。
如确需更名,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确认所有内容正确无误后,依法办理更名手续。
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编制全省统一的学生注册号,即学号。
省内转、借阅号等。
,而不改变学生注册号。
二、传输XXXX等级。
三、借款XXXX 。
那些以原年级(不改变年级、学生身份)学习的人可以凭医院的“健康证明”随时办理复学手续。
4、如果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监护人将提交书面申请,您可以将休学程序延长一年。
如果休学期满后您可以复学,您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凭医院健康证、停学证明和办理停学手续后的医药费收据(或复印件)。
学校应及时提交以下材料:1健康证明;②医疗费用收据(或复印件);3 .《休学证书》;(4)恢复审批表。
6、严格控制退学率。
每年退学率不得高于XXXX年级学生总数进行复查,填写增加、流失报告到教育中心。
教育中心每学期将对学生状况进行一次联合复查,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生状况管理中的问题。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条例。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学籍管理制度是指对学生在中小学阶段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学籍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2.学籍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学籍管理制度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学校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入学注册1.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逾期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的学籍证明材料。
3.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入学注册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三、转学1.学生因家庭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学校应当对学生的转学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
3.学生转学后,原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的学籍档案转移到新学校。
四、休学和复学1.学生因病、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
3.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五、退学1.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成绩不合格等原因需要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2.学校应当对学生的退学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
六、毕业1.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习年限,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当向学校提出毕业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毕业手续。
2.学校应当对学生的毕业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
七、学籍档案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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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转出流程(3)-转出乐清市外
• 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 提交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转出、转入 学校及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留存一 份)——转入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具意 见并加盖学籍管理印章——转出学校在申 请表上签具意见并加盖校印(同时完成电 子学籍转出申报)——凭学校已签具意见 的转学申请表,普教科审核办理转出手续。
转学办理时间:
• 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确 因特殊原因的,各学年第一学期截止日期为公历 10月底,第二学期截止日期为公历3月底)。转 入手续必须在该学期内办理完毕。 • 如学校某年级就读学额已满,原则上不再办理该 年级学籍转入手续,学校不得擅自同意接收。确 属法定的招生片区范围内的学生时,学校应及时 报告所在教育学区辅导中心(市属学校直接报教 育局普教科),由所在教育学区辅导中心(市属 学校由教育局普教科)就近安排学生就读。
核工作,并将完整的学籍电子表格(附件1,可从教育 局网站学籍管理板块下载)以电子邮件形 式发送到 xueji@。采集相关信息录入附件1时, 身份证号、姓名必须与户口册一致。
建档要求(1):-学校层面
• 各校同时要建立纸质《新生上报名册》文档 (附件2)。《新生上报名册》一式三份,报学 校所在教育学区辅导中心审核备案(市属学校、 民办学校直接报普教科),学区汇总后在9月下 旬报教育局普教科确认。纸质新生名册由教育 局普教科、教育学区辅导中心、招生学校分别 存档。 • 学籍电子表格(附件1)、《新生上报名册》 (附件2)及《学籍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3) 加盖相关印章后,在开学后3周内上报普教科。
教科审核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流程(1)-乐清市内相互转学
• 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交转学申请表(一式
三份,转出、转入学校及本市普教科各留存一份)——转
出学校在申请表上签具意见并加盖印章(同时完成电子学 籍转出申报)——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具意见并加盖印 章(同时完成电子学籍接受申报)——凭学校已签具意见 的转学申请表、学生户口册(或就近入学的房产证),普
• 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交转学申请表(一式
三份,转出、转入学校及本市普教科各留存一份)——转
出学校在申请表上签具意见并加盖印章(同时完成电子学 籍转出申报)——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具意见并加盖印 章(同时完成电子学籍接受申报)——凭学校已签具意见 的转学申请表、学生户口册(或就近入学的房产证),普
建档对象:
• 凡在我市初中、小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所有适
龄儿童、少年 (包括符合乐教〔2009〕3号规定的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及学校已接受就读的其他学生)
均须按规定统一建立学籍档案,已登记身份证号
的学生同时必须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建档时间:
• 学年之初,各校教导(务)处要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教
育事业计划,指定专人负责新生的登记、信息采集及审
转学登记:
• 全市初中、小学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 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 须转学者,必须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 和受处分期间原则上不准转学;本市内毕 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办理相互转学。 • 除法定要接收就学的本片区学生外,严禁 任何学额已满的学校以任何名义擅自接收 转入学生。
转学流程(1)-乐清市内相互转学
教科审核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转入流程(1)-乐清市内相互转 学
• 备注:除民办学校、乐成镇建成区范围所属学校和地处大
荆、虹桥、乐成、柳市、白象镇五大集镇的省市示范学校
外,为方便家长办理,申请在其他学校就读的符合转学和 接收条件的学生可凭电子学籍转出、转入手续,经普教科 电子审核同意后直接转学,但相关学生书面申请仍由转入、 转出学校统一存管以便核查。
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学籍的管理办法
文件依据:
•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
行)》(浙教基〔2008〕107号)、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 的意见》(浙教基〔2010〕163号) • 《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乐教普 〔2006〕23号) • 《乐清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 通知》乐教普〔2011〕4号Βιβλιοθήκη 建档要求(2):-班主任层面
• 学生学籍管理统一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中小学 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 号。学籍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港澳 台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回乡证号,华 侨及外籍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护照号; 尚未登记身份证的学生依据浙教基〔2010〕 163号精神不予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就读学校必 须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加紧办理,以免影响学生 正常升学,但在《新生上报名册》中仍予以学 籍辅号编号。为便于管理,所有未登记身份证 的新生学籍主号予以空缺,学籍辅号一律循序 编在学校该年级学生最后面)。
转学转入流程(2)-市外转入本市就 读
• 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转出地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签具意见并加盖学籍管理印章——本市 接收学校签具意见并加盖印章(同时完成电子学 籍转入申报)——凭学校已签具接收意见的转学 证明、学生户口册(或就近入学的房产证)、学 籍档案、《义务教育卡》等材料,普教科审核办 理转入手续。 • 本市内学校之间相互转学、乐清市外转入本市就 读,原则上由接收学校教务处负责统一到普教科 办理。
学籍辅号编写规则:
• 学籍辅号全省统一采用十三位数,编号规则是:第一、 二位为温州市代码(编为03),第三、四位为乐清市代 码(编为04),第五、六位为学生毕业年份代码(取毕 业年份最后两位数,九年制学校按小学、初中分别计算) 第七、八、九位为学校代码(详见附件4),最后四位为 学生序号(学校同一年级统一编号,如0001、0002、 0003,依次类推,可由就读学校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 我市组织的学科成绩抽测及初中学科会考的准考证号、 毕业证号均采用学籍辅号。 如遇学生转出、休学、留级等情况,所空缺的学籍辅 号不再使用。 • 如:我校六(1)班某学生的编码为03 04 11 156 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