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宪法解释
美国修宪的程序和条件

美国修宪的程序和条件美国联邦宪法是美利坚合众国的立国之本,对宪法进行修改或补充必须慎之又慎,这是不言而喻的。
宪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了修正美国宪法的程序。
*与时俱进和宪法稳定间的平衡*早在美国联邦宪法起草之初,开国先贤们就清楚地意识到,无论宪法制定得多么完备,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宪法必然需要不断加以修正补充,但他们同时认为,宪法的修正不宜过于频繁。
*提出和通过都需压倒多数*为了维持这两者之间的平衡,美国的开国先贤们设计了一套启动修宪的双重程序,也就是说,修正宪法的程序可以由国会发起,也可以由各州发起。
如果是由国会发起修宪,必须由国会参众两院至少三分之二多数议员提出宪法修正案,也就是说,宪法修正案必须得到至少290名众议员和至少67名参议员的支援。
假如在州一级发起修宪,则必须由至少三分之二的州议会要求国会召开修宪会议。
到目前为止,美国宪法的历次修正都是通过第一种方式启动的。
宪法修正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还要经过批准的程序。
修正案在国会或者修宪会议上获得通过之后,必须获得四分之三的州,也就是37个州的议会批准,才能生效。
宪法第五章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国会有权决定究竟是由各州的立法机关,还是由各州的特别修宪会议来执行批准程序。
在历史上,只有宪法第21修正案,也就是废除禁酒法的修正案,是由各州的特别修宪会议批准的。
*附加而不更改*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美国跟许多国家不同,宪法修正案并不对宪法本文进行任何修改,而是作为宪法的附加条款。
按照规定,宪法修正案送交各州之后,必须在七年之内决定是否批准。
不过,这个规定曾经有过一次例外。
规定男女平权的宪法修正案1972在国会获得通过,为了争取这个修正案得到批准,把最后期限推迟了三年,但1982年终于未能获得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
*提案很多通过的很少*自从头十个宪法修正案、也就是「权利法案」1789年获得批准之后,前后有一万多个宪法修正案曾被提交到国会,其中绝大多数都没有进入送交各州议会批准的程序。
论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论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者:刘义华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9期【摘要】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Clause)或者正当程序条款。
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程序性的正当程序和实质性的正当程序。
从戈德博格诉凯利案开始一直发展到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美国联邦法院基本上确立了如何衡量正当程序标准的方法。
这种功能主义的利益衡量,具有适用上和功能上的灵活性,已成为今天处理程序性正当程序的主导模式,并在美国宪法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正当程序;美国宪法;利益衡量;程序标准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概述(一)正当法律程序之辩思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Clause)或者正当程序条款。
从美国法律辞典对其界定来看,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的内容:一是正当程序的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在美国宪法中被概括抽象为“生命、自由和财产”。
二是正当程序的限制是针对政府行为和政府权力。
三是限制的方式是通过法律确立的原则和程序。
[i](二)正当法律程序类型之嬗变正当法律程序最初的含义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其最初来源于英国的《大宪章》和普通法。
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原来适用于司法领域,是指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采取的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进行的措施或手段。
后来其扩展到行政领域,开始专注于政府政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政府施加管制或惩罚的过程的公正性。
行政法学上所讨论的正当法律程序,是就宪法上的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而言。
[ii] 后来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正当程序又发展了另外一种含义即实质性正当程序。
实质性正当程序着眼于法律本身是否公正、理性并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而不考虑实施该法律的程序是否公正或充分。
在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语境下,法院只审查执行法律的过程和方法是否合宪。
程序正义美国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程序正义是指法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诉讼程序公正、公开、公平,以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美国作为法治国家的典范,程序正义是其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
本文将探讨美国法律案件中程序正义的体现,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探讨程序正义对美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程序正义在美国法律案件中的体现1. 平等保护原则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确立了公民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要求警方在搜查和扣押公民财产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出示搜查令,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中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保障了公民在法律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2. 公开审判原则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人有权在公开审判中受到公正审判。
程序正义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公开审理过程,允许当事人及其律师参与诉讼,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中确立了名誉侵权案件中的“真实事实”原则,保护了新闻自由。
3. 当事人参与原则程序正义要求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过程,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美国法律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向法庭提出证据、证人,并对对方证据提出质疑。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布莱克诉美国案”(Black v. United States)中确立了“陪审团制度”,确保了被告人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
4. 程序保障原则程序正义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美国法律案件中,法庭应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得到充分保障。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戈尔诉弗劳尔斯案”(Gore v. Bush)中,确立了选举纠纷案件的程序保障原则,确保了选举结果的公正性。
三、程序正义在美国法律案件中的重要性1. 保障公民权利程序正义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美国法律中正当程序问题

美国法律中的正当程序问题摘要: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宪政的重要基础,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仅丰富了正当法律程序本身的理论,而且促进了宪法、宪政的发展。
正当法律程序内涵的程序本位、对权力的程序制约等观念,对我国宪政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正当程序起源程序性正当程序实质性正当程序美国法律中的正当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中,”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者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正当法律程序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成为美国宪政的基石,正当程序规则已经成为美国公民权利的最重要宪法保障。
从制度上考察,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
到了20 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 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
以非正式法令形式出现的正当程序条款则可追溯到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康得拉二世有”不依帝国法律以及同等地位族的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封邑”的规定,这是给封建贵族的特权或帝王赋予的权利的司法保障。
在英国, 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 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 条。
它规定: “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 或经国法判决, 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 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而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正当程序”这一词语的法律文件, 实际上是1354 年爱德华三士的《自由令》第三章: “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 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 不得逮捕或监禁, 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美国为例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美国为例摘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美国法律载有授予审判式听证广泛权利的条款。
然而听证在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方面代价都很昂贵,且有时对现有的信息质量或对最后裁决的可接受性只能作出微薄的贡献。
因此,行政机关常常受到激发去开拓程序方法以避免不必要的听证或缩小将在正式场合给予考虑的问题范围。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制定立法规则;即决审判一、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作为一项最重要的宪法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
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了初步规定。
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未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他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所谓正当法律程序,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条款,其最初的含义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曾解释说:“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即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即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而后,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正当法律程序又发展为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但两种正当法律程序都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检验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正当法律程序本身也成为美国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体现。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崔之元原载 “美国研究”1997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从1868年通过至今,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几乎所有关乎美国经济、政治、文化的里程碑式的案例,都是根据第十四修正案而起诉和判决的。
这包括著名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 Lochner V. New York, 1905 年) [1]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年) [2] 和“罗诉韦德案”( Roe V. Wade, 1973 ), [3] 等等。
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各派政治力量和法学家,围绕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释问题,展开了至今仍无休止的辩论。
大致说来,这一辩论涉及三个重大理论问题:第一,联邦(中央)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第二,“司法审查”( judicialreview )是否与“民主”相背的问题,亦即“司法专政”与“民主”的关系问题;第三,“向后看”的“正当程序”( due process )与“向前看”的“平等保护”( equal protection )的关系问题。
显然,这三个问题与中国目前政治、经济改革中所涉及的宪法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
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探讨,来引发对中国的宪政民主(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的新思考。
为了讨论的方便,我先将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原文引用如下:“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
” [4]这段条文中最明显之处是它的针对性--针对州政府。
因此,让我们首先来探讨第十四修正案引发的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问题。
一、“二元联邦主义”的消亡:从第十到十四修正案众所周知,联邦制是美国制宪(1787年)时的指导思想之一。
论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_兼论我国对该原则的借鉴

[文章编号]1009-8003(2004)06-0091-07论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兼论我国对该原则的借鉴杨炳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青岛266000)[摘要]正当程序是美国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已经成为美国宪政制度的基础性原则。
该原则可区分为程序性的正当程序和实质性的正当程序。
虽然程序性和实质性的正当程序的含义不同,但是对于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经济自由和公民权利,在美国宪政史上都起到了十分重大的作用。
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缺乏程序正义的观念,这对于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是不利的。
研究正当程序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指导我们的制度选择与宪政体制的结构调整,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增进我国程序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宪法;程序正义;正当程序[中图分类号]D9712.1 [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04-09-16[作者简介]杨炳超,男,山东德州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美国法渊源有关正当程序原则思想最早来源于英国。
1354年的《伦敦西敏寺自由法》首次使用了“正当程序”一词,它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1]此后,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英国在北美殖民的历史给新大陆造就了深厚的普通法传统,正当程序由此也传入美国。
美国独立革命前,有的殖民州的“特许状”(Charters )就出现了隐含有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规定。
独立后,有的州的宪法也作出类似的规定。
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了“正当程序”一词。
他的提议包括如下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
”1789年,詹姆斯・麦迪逊在众议院提出了后来成为“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这是在美国的正式文件中首次提出“正当程序”一语,也成为联邦宪法第5和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渊源。
评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作者: 曾尔恕
作者机构: 南开大学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64-69页
主题词: 正当法律程序;联邦最高法院;美国宪法;宪法修正案;治安权;权利法案;美国法律史;资产阶级;人权法案;自然权利
摘要: <正> 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指1791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即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中的第5条“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以及1868年美国内战结束后,由国会通过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无论何时,……亦不得于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
纵观美国法律史,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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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宪法解释
摘要:正当法律程序最早起源于英国,是保障人权和对政府权力以及政府行为
的有效约束。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国家,在其宪法修正案中以成文宪法
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其中第五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限制联邦政府,第十四条修正案限制各州。
美国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解释有一下三种:第一种,原意解释;第二种,解释者意图主义;第三种,建设性解释。
关键词:正当程序;美国宪法;解释方法
正当法律程序起源很早,英国美国都有关于他们的记载。
文中主要浅谈美国
宪法中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解释方法,了解解释方法以及其中的利弊有利于我们
更好的理解和运用。
科学的立法,公正的司法,文明的执法,有效的法律监督,法
治建设蓬勃发展。
一、正当程序的概念
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正当程
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
本文为了表述的方便使用了正当程序的概念,其意
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相同。
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的内容:一是正当程序的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在美国宪法中被概括抽象为“生命、自由和财产”;二是正当程序的限制是针对政府行为和政府权力;三是限制的方式是通过法律
确立的原则和程序。
综上,通过程序的控制和检验,实现对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
限制,应是正当法律程序题中应有之意。
二、美国关于正当程序宪法解释的几种观点
(一)原意解释
美国成文宪法历史最早,美国宪法解释学对于探究立宪者原意的理论对宪法
的适用产生长期的影响。
原意主义是以宪法文本的潜在的权威或文本制定者的意
图为宪法判决依据的基本方法,强调法官对制宪者缔造宪法时的思想和意图的尊重。
自美国宪法诞生以来,原意主义在形式上始终是美国宪法传统的中主流理论。
博克(Bork)法官是当代原意主义解释的代表人物。
但是他的激进的立场并
没有得到大多数的支持。
首席法官伦奎斯特和司法部长密斯(E.Meese)也可以被贴
上原意主义的标签。
前者主张对宪法应该基于历史和制宪者的意图进行解释,而
后者尽管其观点无望被美国社会接受,但仍坚持认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机构应
当分享宪法解释权。
无论是早期的文本主义解释还是后来的目的主义解释,就原意主义来说都存
在一个致命的问题,就是制宪者的意图和目的如何能被探知。
由于原意主义始终
无法突破认识和解释方法上的局限,法院通过解释宪法不断回应公众意志以适应
社会变化上就需要其他的解释方法,原意主义解释的衰落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就
本文的主题来说,原意主义是不赞成正当程序的扩大性解释的。
(二)解释者意图主义
解释者意图主义是20世纪随着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该学说认为宪法解释实际上依据的是解释者的意图,对美国宪法解释来说,就是依据
法官的意图。
法院在作出宪法裁决的过程中,其实并不真正受到所谓法律规则的
制约,法官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
解释者意图主义建立在规则怀疑和认识怀疑的
基础上,实用主义法学也赞成这种观点。
正如实用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费希所
指出的,每个人都不能超越他所存在的境况。
每个人的见识、视域、思想和判断,
都受制于他的文化背景、他所属的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念,乃至他个人的人生经
验历程。
由于寻求人文、社会和法律等领域的问题的客观性是不可能的,宪法解
释的方法就完全归于解释者的主观创造。
现实主义法学先驱霍姆斯大法官认为“法律就是对法院事实上将作什么的预测”,法律主要不是逻辑问题,而是涉及社会发展与管理的问题,既然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和法宫预测什么的问题,法律真正是什么的答案就在法官根据社会
发展和管理的实际所作出的解释中。
宪法的生命就在于被适用,一旦脱离了法官对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宪法文本
不过是僵死的文字。
在美国,解释者意图主义是以潜在的方式,存在于法官和法
律家的观念中,通过诸如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等法学观点表达出来。
如何判断法
官的意图是难以确定的,这是原意主义与解释者意图主义对立的根本问题。
(三)建设性解释
这是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提出的一种法律解释的学说。
德
沃金认为法律是一种解释的概念,他首先对美国的两种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了批驳:一种是惯例主义,认为最好的解释是法官发现和执行的惯例,对这种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反对是他始终坚持的观点,他认为这种解释导致法官机械地适用法律,削弱法律的适应性和创造性。
二是实用主义的解释,法官可以小顾原则而自行其是,这是现实主义法学的观念。
对于这种可能影响法律确定性的解释方法,德沃
余也是不赞成的。
进而,德沃金提出了他的建设性解释方法。
他认为法律体系不
只是由规则组成,还包括原则和政策。
德沃金理论的核心是原则和政策,该原则
和政策既可以包容进所有的规则,同时也是可以衡量的体系,以方便法官去寻找
和遵守。
所谓的原则是源于政治社会生活的道德体系,反映正义和公平的标准。
政策则涉及社会性、集体性的目标。
在这个原则和政策体系中德沃金认为个人权
利优先于社会利益目标。
个人最根本的权利是获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这是民主
政治的基石。
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构建了系统的权利理论。
权利的优先
性意味着原则相对于政策的优先性。
建设性解释的目的是建构一套理论,指导法院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找到正确的
答案。
当法院适用建设性解释的方法来进行裁决时,其实是在尝试与法制的整体
及其历史发展取得最佳的协调,找到共通的理论解释的依据,从而达到形式和实
体正义的统一。
从上述分析看,德沃金并不是原意主义的拥护者,也反对现实主义和实用主
义法学的解释者主体主义。
他努力的目标是建构关于权利和正义的原则体系,运
用建设性解释的方法平衡实证主义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对立和不足,在解释论上则
希望融合原意主义和解释者意图主义,既能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又可以发挥法官的
司法功能。
但是何谓道德和正义仍然需要法官的判断,其建设性解释并没有给出
合理的解决方案,因此,总体上建设性解释也只是德沃金试图达到的一种理想。
三、结语
对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解释是存在多样性的,本文只就原意解释、解释者意图
主义、建设性解释进行简单阐述,以求能够了解一二三种解释均有利有弊,在此
就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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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魏爽(1991-),女,满族,辽宁省抚顺清原满族自治县,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专业2016 级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