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海商法[海事,海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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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程受阻,货物受损并有继续变质危险,能出售而没有出售也没有通知货主。
不顾货物怕潮的特性而在雨天卸货。
不作不合理绕航
第4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பைடு நூலகம்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妥善管货的一部分)
二、海商法的性质和作用
海商法的性质
传统的看法认为它是民法或商法中的一种特别法。民商法是基本法,海商法是单行的部门法。
有人提出海商法与民法商法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海商法先于一般商法的发展。
承认国际经济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学者主张海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海商法的立法体例
在商法典中规定海商法的内容。如法国、德国、日本等。
法律性质:
船舶是动产,但作为不动产管理。
船舶是合成物。
船舶的拟人化处理。
二、船舶国籍和船舶登记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与特定的主权国家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
方便旗:在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船舶登记的条件没有什么限制,任何国家的船舶所有人都可以进行船舶登记,进而悬挂该国国旗。
船舶的登记是指国家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对国家、法人和公民所有的船舶或依法准予接受的船舶依法进行的登记。
承运人赔偿的损失种类
货物灭失或损坏。
迟延交付:迟延交付造成的物质损失;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
200多个配套法律、法规。
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海事审判案例在海商法中的特殊地位。
海商司法的特点:
单独的海事法院和海事诉讼程序。
特殊的时效制度。《海商法》第十三章第257条至第267条作了专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一部关于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
下面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释义,帮助读者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分为六章,首先是总则。
总则部分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海商交通自由原则、国际公约的适用等内容。
海商法的总则为整个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导原则,确保了海商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海上航行和停泊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海上航行和停泊的相关事项,包括各类船舶的船旗制度、航行规则、船舶登记和船舶保险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第三章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海上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运输合同的规范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第四章主要对海上货物买卖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交付、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的规范促进了国内外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海商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第五章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第五章主要涉及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海商活动的支持力度,促进投资和融资渠道的畅通,推动海商经济的发展。
第六章海上事故赔偿最后一章是关于海上事故赔偿的规定。
海上事故赔偿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海上事故赔偿的程序和责任,并确保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为海商活动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各章节的规定涵盖了海商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得海商活动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同时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次释义,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学大纲与进度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海商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涉外性或国际性,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课程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法律规定、操作规则和程序。
二、课程的重点和难点(一)本课程的重点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第二章船舶。
(1)第一节船舶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2)第五节船舶抵押权。
(3)第六节船舶优先权。
第三章第二节船员的职责。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第三节提单。
(3)第四节调整提单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4)第五节航次租船合同。
(5)第六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1)第二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2)第三节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1)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2)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1)第二节海上拖航合同。
(2)第三节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船舶碰撞。
(1)第一节船舶碰撞概述。
(2)第二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第九章海难救助。
(1)第一节海难救助及其成立条件。
(2)第二节救助款项-救助报酬、酬金和特别补偿。
(3)第三节救助合同。
第十章共同海损。
(1)第二节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2)第三节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及理算。
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2)第二节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1)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2)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
(3)第四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本章省略)(二)本课程的难点第一章绪论。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船舶。
(1)船舶的概念与分类。
船舶的法律性质。
方便旗问题。
(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3)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业务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国旗的悬挂】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七条【所有权内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开篇: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3、海事诉讼:(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
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
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天津、武汉、广州…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A、银行:船舶融资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2)使用船舶: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
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技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英文:Ship船舶关系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内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海商法的调整范围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上海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 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内容一: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内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A 在青岛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武汉到上海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
E从武汉到上海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F从上海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一、适用的船舶《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二、适用的水域1、海上:领海和内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征1.2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关系1.4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种类与法律地位2.2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2.3 船舶经营管理2.4 船员的职责与权益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征3.2 提单的性质与法律效力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条件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制度4.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4.4 共同海损的理算与分摊第五章:海上保险法5.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征5.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5.3 海上保险的赔偿范围与限制5.4 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六章:海上侵权责任6.1 海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6.2 船舶碰撞事故的法律责任6.3 海上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6.4 海上人身伤亡与责任归属第七章:海事诉讼与仲裁7.1 海事诉讼的管辖与程序7.2 海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7.3 国际海事仲裁机构与仲裁协议7.4 海事仲裁的程序与裁决执行第八章: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定义与特征8.2 船舶建造合同的主要条款8.3 船舶维修合同的履行与管理8.4 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九章:海上租赁合同9.1 海上租赁合同的种类与特征9.2 光租合同与融资租合同的比较9.3 海上租赁合同的履行与解除9.4 海上租赁合同的风险与管理第十章: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法律法规10.1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10.2 国际海事条约与协定10.3 我国海商法的制定与实施10.4 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与公约第十一章:船舶融资与抵押11.1 船舶融资的种类与方式11.2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11.3 船舶融资合同的履行与管理11.4 船舶融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第十二章:船舶买卖与转让12.1 船舶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征12.2 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解除12.3 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程序12.4 船舶转让中的风险与防范第十三章: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13.1 船舶碰撞的法律定义与类型13.2 船舶碰撞责任的归责原则13.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限制13.4 船舶碰撞事故的处理程序与责任分配第十四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依据与原则14.2 船舶吨位的计算与限制14.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情况14.4 船舶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履行第十五章: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5.1 海商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步骤15.2 典型海商法案例解析15.3 海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与解决策略15.4 海商法案例教学与实践经验的总结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海商法的基本概念、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法、海上侵权责任、海事诉讼与仲裁、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海上租赁合同、船舶融资与抵押、船舶买卖与转让、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海商法中英文对照.doc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The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1992 年 11 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28th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November 7, 1992, is hereby promulgatedand shall enter into force as of July 1,1993.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 Yang ShangkunNovember 7, 1992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of ChinaContents 目录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总则Chapter II Ships 第二章船舶Section 1 Ownership of Ships 第一节船舶所有权Section 2 Mortgage of Ships 第二节船舶抵押权Section 3 Maritime Liens 第三节船舶优先权Chapter III Crew 第三章船员Section 1 Basic Principles 第一节一般规定Section 2 The Master 第二节船长Chapter IV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y SeaSection 1 Basic Principles 第一节一般规定Section 2 Carrier''s Responsibilities 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Section 3 Shipper''s Responsibilities 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Section 4 Transport Documents 第四节运输单证Section 5 Delivery of Goods 第五节货物交付Section 6 Cancellation of Contract 第六节合同的解除Section 7 Special Provisions Regarding 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Voyage Charter PartySection 8 Special Provisions Regarding 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Chapter V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Passengers by SeaChapter VI Charter Parties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Section 1 Basic Principles 第一节一般规定Section 2 Time Charter Party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Section 3 Bareboat Charter Party 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Chapter VII Contract of Sea Towage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Chapter VIII Collision of Ships 第八章船舶碰撞Chapter IX Salvage at Sea 第九章海难救助Chapter X General Average 第十章共同海损Chapter XI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Maritime ClaimsChapter XII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Section 1 Basic Principles 第一节一般规定Section 2 Conclusion, Termination and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Assignment of ContractSection 3 Obligations of the Insured 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Section 4 Liability of the Insurer 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Section 5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Subject Matter Insured and AbandonmentSection 6 Payment of Indemnity 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Chapter XIII Limitation of Time 第十三章时效Chapter XIV Application of Law in 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Relation to Foreignrelated MattersChapter XV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十五章附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总则Article 1 This Code is enacted with a 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view to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 arising 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from maritime transport and those 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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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物权
船舶 所有权
船舶 抵押权
船舶 优先权
船舶 留置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 面合同。
原始取得
建造
订造
继受取得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 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 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 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 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 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 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 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 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 消灭。
案例分析
中国某拆船厂(甲方)与国外某船东(乙方)签 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已付清了货款,船也到达了交 船港大连。甲乙双方约定在交船港办理交接手续, 但是甲方没有按时到达交船港办理手续,就在此时 船舶发生火灾需要救助,生产了救助报酬。由谁负 担该报酬?
(三)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这 是相对而言。消灭事由主要如下: 1.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绝对灭失) 2.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 3.船舶被法院拍卖 4.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以及民法上的混同、 抛弃等。
(三)物上代位性
是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 位物上。 CMC第20条明确规定:“被抵押船舶灭失,抵 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 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物权法》: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四)特定性
抵押权的特定性,是指作为船舶抵押权客体的 船舶,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均须是特定 的。 具体体现在,抵押船舶的名称以及担保的债权 数额等,均是船舶抵押权登记必须具备的内容。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
一、船舶抵押权定义 CMC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 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 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 先受偿的权利”。
二、 船舶抵押权的特点
从属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特定性 顺序性 追及性 公示性
(一)从属性
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在: (1)存在上的从属性,亦即船舶抵押权的存在从 属于主债权的存在。没有主债权的存在,抵押权不 能单独存在。 (2)处分上的从属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权在转 让方面的从属性。《海商法》第18条明确的规定: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 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3)消灭上的从属性。船舶抵押权消灭上的从属 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权随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全部 消灭而消灭。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 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 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 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2、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之间的受偿顺序
CMC第23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 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 ,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 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First in time,last in right
(二)船舶所有权的公示
CMC第9条明确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 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 订书面合同 ”。 没有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而是采用 “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问题:
一船进行买卖,卖方已注销所有权登记,买方还未 来得及办理所有权登记。此时所有权是否已转移? 卖方债权人能否申请扣押船舶?买方说不能扣,但 卖方债权人说能扣,认为没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是否正确?
买卖/继承
赠与
三、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一)以船舶为唯一客体,而船舶必须是CMC定义的船舶; (二)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三)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和拥有特殊的权利 适航、配备船员等;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 (四)客体船舶经常处在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如光租 (五)收益权能是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五、船舶留置权的标的
造船合同或者修船合同项下的船舶 六、船舶留置权的主体 造船人、修船人
七、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 ☆ ☆
CMC第25条(2):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 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香港船舶“德恒号”上设有我国甲公司的留置权、 美国乙公司的抵押权、我国丙公司的优先权,按照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德恒号” 赔偿案件时,甲、乙、丙的受偿顺序是? A. 甲乙丙 B. 乙甲丙 C. 丙甲乙 D. 乙丙甲
(一)物权 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 ) (二)船舶物权 依据通行的说法,船舶物权就是海商法所规定的 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
二、船舶物权的特点
(一)特别法物权性 (二)客体的单一性 (三)公示方法的特殊性 (四)优先顺序的多重性
两公司共有船舶,但登记所有人只有一个。这样 的共有关系是否成立,能不能对抗第三人?未被登 记的一方的权益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受让方能否重 新登记为所有人?
五、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1.转让方式 买卖、赠与、保险委付 2.生效 CMC第9条第2款只规定:所有权的转让应当 签订书面合同,但对船舶所有权何时转移无规定。 《民法通则》第72条: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 定;无约定的,一般在合同已签订,价款已付清, 办理完交接手续时起,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
(一)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二)权利人的受偿顺序 1、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之间 的受偿顺序☆ ☆ ☆ ☆ ☆ CMC第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CMC第24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 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 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 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二)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 ☆ ☆
1.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 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2.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 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 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 受偿。
3.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实行同一顺序平等受偿。
(三)船舶抵押权的消灭
案例分析
原告西班牙某石油公司A,与被告荷兰某有限公司B 签订运输单,由被告所属某轮船,将原告卖给中国某 进出口公司的 3000 吨矿石运往中国天津港, A公司如 数支付了运费。在航程中, B 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 拒付船员工资、港口经费等营运费用,致使该船停在 港口45 天。 A公司为该轮运的货顺利抵达目的港,垫 付了本应由被告 B 公司支付的船员工资、港口费等, 轮船继续航行。几天后,该轮船因遇大风浪船体受损, 情况危险,幸得另一艘开往中国上海港的英国轮船救 助,才得以抵达天津港。
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因行使而消灭 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案例分析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发生财务危机,便将其 所属的“南海”轮于2001年1月向银行设定抵押贷 款融资500万人民币,约定,贷款1年。后甲经营乏 术,将船以光船租赁形式,于2001年5月租给乙公 司,租期3年。2002年2月甲公司仍不能偿还抵押担 保的债务,银行诉至法院,并提出扣押、拍卖“南 海”轮的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抗辩, 该船已被自己从所有人处光船租赁使用,若改船被 扣押、拍卖,必然给自己权益造成损害,请求法院 驳回银行的请求。 问:哪个权利应该优先保护?
四、船舶所有权的种类
按份共有
船舶共有
共同共有
船舶 所有权
单独所有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 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 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CMC 第10条 ) 1.未经登记对第三人不产生共有 的效力。 2.如果登记为共有,而未登记为 按份共有,则对第三人只产生共 同共有的效力。
思考:
六、船舶所有权的公示
(一)物权法规定的公示的方法 在《物权法》中,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是登记 (不动产)和交付(动产)两种。 不动产的公示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对于船舶、航空器、汽车等动产物权,同样采 用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但是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 如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五)顺序性
船舶抵押权的顺序性,是指船舶抵押权的优先 性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