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管理制度3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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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融资行为,降低投融资风险,减少融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出资兴办的企业或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其他投资行为。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委托理财投资事项。对内投资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房产)、购置新型设备、新产品及技术开发等。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实收资本;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融资行为。第二章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有权决定公司一年以内单个及单笔项目投资额在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1%之内(含1%)及累计投资额在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10%之内(含10%)的对外投资事项。决策程序如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起草投资方案,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董事会备案。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部门进行评审,并抄送监事会备案。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一年以内单个及单笔项目及累计投资额在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20%之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决策程序如下: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部门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公司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

(二)重大投资事项需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会审议;(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投资,根据公司对其投资金额及参股比例,折算后按上述审批权限形成相应的决策意见。

第十条对外投资如果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对内投资事项,参考对外投资的审批及程序。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

第三章投资管理的范围及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查与评估、审批;编制公司投资预算;协调投资项目的筹资;监控和协调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和投产运营考核评价、总结投资经验以及对投资的监控管理等。

第十二条公司作为投资中心,行使投资管理职能,对所属控股子公司、以及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第十四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四章融资管理及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贷款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短期贷款: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预算,董事会决定公司年度短期贷款总额度范围,并授权董事长批准在此范围内短期贷款转期和新增短期贷款;

(二)长期贷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董事会决定公司长期贷款额度,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第二十条财务部融资责任财务部负责公司短期负债融资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制订公司以上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

(二)提出以上融资事项具体方案,并负责落实。

(三)提出或审查公司重点项目的长期负债融资方案。

(四)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财务部长应分析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为公司制定合理的融资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协助

建设、维护公司与资本市场、金融机构的公共关系。

第二十一条融资政策的选择融资政策应结合公司发展状况、资金需求、经营业绩、风险因素、外部资金市场供给情况、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

(一)公司调整时期,应采取保守的融资政策,尽可能减少银行借款等负债融资。

(二)公司发展时期,应采取稳健的融资政策,可通过增加银行借款等负债融资,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

(三)公司迅速扩张时期,可采取激进的融资政策,选择多种融资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适当增加负债比例。第二十二条权益资本融资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权益资本:

(一)增加新股东和新股本;

(二)向现有股东增加股本;

(三)寻求上市融资。

权益性资本融资的顺利募集需要以下各方面的配合:

(一)对资本市场动态的跟踪分析。

(二)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维护。

(三)已募集资金投向和使用的严格管理。

(四)与效益良好企业、优秀中介机构的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债务资本融资

(一)债务资本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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