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为中央政府采购
中央机关招投标标准

中央机关招投标标准一、背景中央机关招投标是国家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履行政府职能,承担公共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中央机关的招投标行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财产的安全,中央机关招投标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二、基本原则中央机关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招标过程公平公正,信息公开透明;2.平等竞争:任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有权公平参与竞争;3.诚信守法:供应商应守法经营,诚实守信;4.经济合理:招标文件要求合理,报价透明,综合考虑经济性与质量要求。
三、招标流程1. 编制招标文件中央机关在开展招标前,需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2. 公告招标信息中央机关需通过指定的途径发布招标公告,通知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3. 报名资格审核供应商报名参与招标后,中央机关需对其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参与资格。
4. 投标评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后,中央机关组织评标,综合考虑技术、价格等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
5. 签订合同中央机关与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确认合同内容并签订合同。
四、标准化要求为了规范中央机关招投标行为,推动招标活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中央机关应遵守以下标准化要求:1.遵循《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严格执行中央机关招标文件规定;3.建立健全中央机关招标管理制度;4.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
五、总结中央机关招投标标准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采购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中央机关应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提升招标质量,为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
以上是关于中央机关招投标标准的内容,希望中央机关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安全和利益。
希望这份文档符合您的要求,如有需要再继续提出修改意见。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2000年3月27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1号),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二)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三)审核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四)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五)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七)对各部门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八)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四条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是:(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二)筹集采购资金;(三)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四)验收货物并履行采购合同;(五)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国管局每年1月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
凡是列入采购目录的项目,各部门均应报送国管局进行集中采购;特殊情况经批准的,由各部门分散采购。
各部门的采购计划于每年4月和9月报送国管局,采购计划中应对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加以详细的文字说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财库[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响应文件中附供应商未参与本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无
7
联合体供应商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5.2款的规定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5.2款的规定
无
9
特定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Leabharlann 供应商须知”第5.1款的规定供应商具有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无
注:
无
2
商业信誉和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无
3
履约能力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无
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近半年中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无
8
信用记录
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
无
5
无重大违法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项目政府采购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集中采购流程 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流程
• 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 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包括:房屋建筑 、建 筑装修 、消防设施 、建筑智能化 、机电设备安 装)定点采购(预算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一定数量的施工单 位为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 • 采购程序: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集中采购 主要内容
• 工程施工项目(指新建工程、房屋修缮、 装修工程等); • 工程监理项目; • 电梯、中央空调、锅炉、建筑材料等货物 采购项目。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集中采购 采购方式
凡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均需以公 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在限额标准以下 的,可通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 行采购。 • 工程施工项目的限额标准为200万元; • 工程监理项目的限额标准为50万元; • 工程货物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为120万元。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集中采购流程 工程采购流程
•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包括2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和50万元 以下的设计项目采购)采购流程: • 接受委托→编制招标文件(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确定邀请供应商(采购人推荐或从供应商库中抽取) 并发出招标邀请→组织现场勘察和答疑→组织开 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和未中标通知 书(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单位与中标人签订 合同 • 完成时限:三十个工作日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送达
•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 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评标
•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①投标文件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②投标文件 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 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 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的;③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的;④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 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⑤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 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政府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流程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根据预算、计划和需求,通过公开招标、比选或直接委托等方式,从供应商购买物品、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政府采购流程有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第一步:需求确定和编制采购计划。
政府机关根据实际需求,明确需要采购的物品、工程和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和要求。
然后编制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的年度计划、预算和招标计划。
第二步:准备招标文件和公告。
政府机关根据采购计划,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和合同草稿等。
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送。
政府机关通过公告、网站或邮件等途径,向供应商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要求和资格要求等。
同时,将招标文件发放给有意参加采购的供应商。
第四步:接受投标和审核。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给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包括资格审查和技术经济评审等。
资格审查主要是确认投标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技术经济评审主要是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报价进行评估。
第五步:评标和中标。
政府机关组织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根据评标标准和权重,综合考虑技术方案、价格和服务等因素,确定中标人。
然后,公布中标结果,与中标人进行谈判,最终签订合同。
第六步:履约和验收。
中标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向政府机关提供所需的物品、工程和服务。
政府机关对提供的物品、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并支付相应的款项。
第七步:后期管理和评估。
政府机关对采购项目的后期管理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效益等得到保障。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中央单位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单位采购管理,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单位采购活动。
第三条中央单位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单位包括中央行政机关、中央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
第五条中央单位采购应当依法组织采购活动,严禁违规采购或者违法变相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中央单位应当设立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中央单位采购活动。
第七条采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中央单位采购制度和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二)组织采购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需求调研、编制采购方案、开展市场调研等。
(三)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包括发布采购公告、接收投标文件、评审和评定供应商等。
(四)组织采购活动的履约管理,包括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处理采购纠纷等。
(五)组织采购活动的后期评估工作,包括采购结果评价、供应商绩效评估等。
第八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监督,防止腐败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九条中央单位采购活动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需求确认: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需求量、种类和质量要求。
(二)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实施范围和时间。
(三)采购准备:调研市场,编制采购方案和招标文件。
(四)采购宣告:发布采购公告,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信息。
(五)投标和评标:接收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七)履约管理: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采购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中央单位采购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与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政府采购的原则和方式
政府采购的原则和方式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那么政府采购有哪些原则和方式呢,一起来了解一下!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包括:(1)公开透明原则。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上缴的收入,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公众对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创造条件。
公开透明要求政府采购的各类信息必须公开,凡是涉及采购的法规、规章、政策、方式、程序、采购标准、开标活动、中标或成交结果、投诉和司法处理决定等,都要向社会公众或相关供应商公开,绝对不允许搞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
(2)公平竞争原则。
在采购方式上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同时,在竞争性谈判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中引入竞争机制,规定参加谈判或被询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严格禁止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地区、行业政府采购市场和排斥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行为等。
(3)公正原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采购人向指定的供应商采购;邀请招标是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 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邀请;严格按照采购标准和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的询价小组人员组成、人数等提出了要求;赋予供应商质疑、投诉、行政诉讼的权力,并在总则中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利害关系人的回避制度。
(4)诚信原则。
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究信誉,兑现承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骗、串通、隐瞒等行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采购文件,不得规避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根据采购金额和采购对象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公开招标采购。
即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商参加投标,采购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条件,从所有的投标者中评选出中标者,并与之签定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第二十条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中央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执行目录及标准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并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目录及标准发布后20日内,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类别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履约验收;
(四)询问或质疑的答复、申请审批或报送备案文件和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协议内容不清而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由中央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供应商违反协议或者不遵守中标承诺的,中央单位可以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也可以向财政部反映。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对中标供应商处以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的,应当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决定。
第五章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十八条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据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条在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约后,中央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时组织验收,集中采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和通用的服务类项目,可以分别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10.07•【文号】国办发[2002]53号•【施行日期】2002.10.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搞好这项改革。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积极研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逐步使政府采购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有关单位要不断改进工作,完善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要密切注意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十月七日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在总结三年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和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分工、相互制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集中采购机构与项目采购部门分开。
(二)兼顾效益与效率,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自行分散采购的范围。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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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仔细阅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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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和加盖公章的
以下资料一并交采购中心综合处:
(l)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5)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复印件;
(6)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业务资质证书、1509000 系列质量认证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复印件;
(8)公司简介(含机构设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售后服务人员名单等)及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目录。
(l)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6)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合理的技术人员结构;
(7)申请登记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9)《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资格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