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常用涉及停运停产损失的代理词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简洁范本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一、引言尊敬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各位仲裁员:我代表原告,在本次仲裁中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就涉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件,向仲裁庭提交本代理词以陈述我方的观点、证据和请求。
二、案情概述1.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运输原告的货物。
2.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支付了全部运输费用,但被告却未按时、按约完成运输义务。
导致货物延误,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 鉴于被告迟延交付货物、未尽合同义务的行为,原告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事实与证据1. 货物运输合同:附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正本。
2. 运输费用支付凭证:提供原告已按约支付给被告的运输费用凭证,证明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3. 运输延误证据:提供航空公司及相关机构出具的运输延误证明,证明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4. 经济损失证据:提供原告相关财务报表及会计凭证,证明被告的迟延交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法律分析依据《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采取可能的措施保护合同利益。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法律依据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 合同法2. 民事诉讼法3. 仲裁法六、请求基于上述事实、证据和法律分析,我代表原告提出以下请求:1. 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被告迟延交付货物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2.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仲裁费用和代理律师费用。
3. 本案的其他合理请求,请仲裁庭给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代表原告请求仲裁庭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请求仲裁庭支持原告的其他合理请求。
在此,我代表原告感谢仲裁庭给予的审理机会,并期待仲裁庭公正、公平地对待本案。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文)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引言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和委托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具体内容。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出现纠纷。
当发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承运人和委托人可能会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
代理词即是当委托人找律师进行维权时,律师所使用的文字材料,用于在法庭上代表委托人解释、辩护等。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常见纠纷类型1.运输违约:承运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运输货物,导致损失或延误。
2.货物损坏或丢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或者未能按约定到达目的地,导致货物贬值或无法使用。
3.运输费用争议:承运人与委托人对于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等存在分歧。
4.运输保险:承运人未按照约定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或在事故发生时未及时履行保险理赔义务。
5.其他相关纠纷:如承运人擅自更改合同条款、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运费等。
二、举证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主要在委托人一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承运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存在过失。
常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交接单、收据、合同约定等。
除了委托人提供证据,承运人也有举证责任来证明其合法、合规的行为。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谈判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谈判协商和调解是非诉讼解决方式,有助于双方在不损害利益的情况下达成和解。
仲裁是一种协约司法程序,由专业的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强制力。
诉讼是一种法律途径,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处理,由法院做出判决决定。
三、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在处理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律师通常需要准备代理词用于辩护和解释委托人的权益。
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实陈述、法律依据和请求事项。
1.事实陈述:代理词开头需要陈述具体的事实,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的行为等。
针对不同的纠纷类型,需要特别突出相关的事实与证据,以支持委托人的权益。
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

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摘要本文档包含对于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在本案中,我们代表原告,成功地胜诉。
本文将简要概述案件的背景、争议点以及我们的主要辩护策略。
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份运输合同,原告是一家货运公司,被告是一家承运人公司。
根据合同,原告委托被告运输一批货物到目的地。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出现了严重损坏,导致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合同义务,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争议点在本案中,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点上:1. 是否存在合同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约定条件和标准进行货物运输,从而导致货物损坏。
被告则对其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性进行辩护,否认存在违约行为。
2. 损失的计算方式: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赔偿损失,包括货物的价值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认为仅应承担部分责任,并主张对损失进行合理计算和限制。
辩护策略为了确保胜诉,我们采取了以下主要辩护策略:1. 合同解释:针对合同条款的争议,我们对合同进行全面解释,强调被告未履行运输义务并违反了约定条件。
通过引用合同文本和相关司法解释,我们成功地建立了合同违约的证据链。
2. 证据确凿:为了证明货物损坏是被告的过错,我们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货物检验报告和相关证人证言。
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被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疏忽和违规行为。
3. 损失计算合理性:针对损失计算的争议,我们提出了详细、准确的计算方式,并通过专业的会计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我们所主张的损失金额是合理、恰当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结论通过充分的证据和有力的辩护策略,我们成功地代表原告在本案中胜诉。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并确认被告存在合同违约行为。
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并向相关当事人强调了在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请注意: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受害人二审代理词(涉车辆租赁)

代理词通过庭前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及参加当庭审理活动,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上诉人A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当时人,属于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财产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上诉人A与案外人恒晟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合法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其将车辆交给驾驶员栾*大驾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栾*大驾驶车辆时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所驾驶得肇事车辆追尾,经过动力交警队调查,认定为上诉人一方全责。
因此,被上诉人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上诉人对其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另案中,恒晟公司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已经起诉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阿城区法院****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共计赔偿167666元,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并且经阿城区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完毕。
因此,被上诉人已经实际产生了167666元的财产损失,上诉人应当赔偿A 因本起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上述实际财产损失。
二、关于对被上诉人应当赔偿的损失金额。
1、关于车辆维修费。
事故发生后,恒晟公司维修车辆共计花费53558元,该事实已在阿城区法院****号民事判决中进行认定,且上诉人对此赔偿金额没有异议。
2、关于存车费损失。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存放于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中。
由于与上诉人一方关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上诉人一方一直拖延,不见面不协商,且未及时到交警队办理相关的手续。
因此,受损车辆无法提出,一直在停车场中存放至2017年12月21日,并产生了3680元的存车费损失。
3、关于停运损失费。
如上文所述,由于上诉人一方的拖延,直到2017年12月21日,恒晟公司才将受损的车辆从停车场取出并进行维修,至2018年1月30日维修完毕。
因此,共计停驶132天,按照合同约定620元/日的租金计算,共计产生停运损失费81840元。
代理词 交通事故纠纷 原告主张营业损失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F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与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
现结合本案争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20X年X月X日X时X分,被告Y驾驶车牌号为X小型汽车在X 省X市X县X大道与原告X驾驶车牌号为X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
根据X省X市公安局X区交警大队作出的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Y负全部责任,原告X无责任。
原告车辆属于营运车辆,每月车辆租赁费用4000元,日营业收入平均金额为500元,因车辆维修造成停运15天,原告向被告主张车辆营运费以及停运损失费。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营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合理的营运损失,侵权责任人应当赔付。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二、我方主张营运损失合理,主要依据如下:1、我方车辆的驾驶证上表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属于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从业资格证,原告从事交通营运活动经过了相关部门批准,具备合法营运的主体资格。
2、原告实际从事营运活动。
原告与车辆租赁公司有车辆租赁合同,并一直有营运活动,平台导出的车辆营运收入流水上有记录。
3、车辆停运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全责,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我方车辆的停运。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我谨代表原告,就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纠纷,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案件事实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运输合同》。
合同明确约定,被告负责将原告的货物从发货地点安全、准时地运输至目的地。
运输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且货物需在12小时内送达。
原告严格遵守合同规定,按时向被告支付了全额运输费用,并按时交付了待运输的货物,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存在延迟交货、货物丢失、货物损坏等具体问题,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货物损失人民币96000元;因延迟交货导致的额外损失3800元;以及其他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1000元。
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失,但被告始终未能给予合理赔偿或作出有效处理。
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诉诸法律,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内容明确,条款清晰,对货物运输的各项要求均有详细约定。
原告已按照合同要求,全面、及时地履行了支付运输费用和交付货物的义务。
被告违约行为明确,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货物毁损、丢失、延迟交货情况,明显违反了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被告作为承运人,未能妥善保护原告的货物,导致货物损失或延迟交付,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运输凭证、货物清单、损毁/灭失的照片和报告、违约金或客户赔偿的相关记录等。
这些损失直接与被告的违约行为相关,且符合合理的经济赔偿范围。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且合法被告作为承运方,在运输过程中未能保证货物安全,导致货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被告未按时履行,导致货物延迟交付,依法应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除货物损失和违约金外,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还可能涉及其他损失,如与客户产生的纠纷赔偿、信誉损失等,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交通事故财产损害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
现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关于车物损失。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的调解,达成“车损见物价单”的一致意见。
根据物价部门于2XXX年XXX月XXX日出具的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确定,“总损失价格为9XXX元”,并附有车辆物品损失明细表,该损失是肇事方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实际的、已被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损失,被告应向原告赔偿。
2、关于交通费损失。
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多次往返于交通队、停车场、修理厂与家之间,导致原告产生了大量交通费用,依据原告仅留存的票据数额确定为XXX元(XXX),该损失是肇事方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实际的、有据的损失,被告应向原告赔偿。
3、关于误工费损失(停运损失)。
原告作为职业司机,依靠自有车辆从事经营性活动,就职于天津市顺通嘉宝配货站,为该单位在天津区域,从事货物运输、接送物流车辆等岗位工作。
原告的车辆被撞的几近报废后,包括在停车场存放,接受物损鉴定,托至修理厂维修,总计耗时XXX天,此期间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从而原告不能从单位取得劳务报酬,产生了合理的停运损失。
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该误工停运损失,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
又因为原告的工资报酬为“每天XXX元”,从2013年5月21至2013年7月16日,总计停运56天,实际停运损失应为XXXX元。
综上,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属于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损失,该损失合法有据,请求贵院全部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代理人:鲁宏律师2014年月日。
不当得利纠纷精彩案例代理词

不当得利纠纷精彩案例代理词:供电合同中的不当得利———济南平阴县电业局在为一企业供电时,强令该用电企业为电业局弥补亏损的行为违法,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案情简介] :2001年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的一家企业——平阴川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平阴县供电公司(供电局)签订了供用电合同。
供电用电双方签订供电、用电合同,本来是很平常的事儿,但是,这份合同却不同凡响,在合同中,作为供电方的供电局,凭借手中的供电大权,硬性在合同中规定了川山公司想用电,必须首先替另外一家与川山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的公司——华丰有限责任公司(电石厂)偿还华丰公司欠缴的电费 2471774.1 元,给电业局弥补上亏损再供电,还明目张胆的把签订合同的目的写成:解决原华丰公司陈欠电费问题。
并规定了交款后,才能供电。
急于用电的川山公司无奈,只能签订个该合同。
合同签订后,川山公司缴纳了上述约定的代华丰公司缴纳的 247174.17元中的 19 万元,电业局勉强给供了电,但是,没达到满意的电业局很快就“发威”,在供电不久后,数次无故断电,造成了川山公司的电石产品凝固在电炉里,被迫停产,并给川山公司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无奈,被迫停产的川山公司只能向供电局“低头”,在2002 年 5 月 18 日又签订了第二份供用电合同,合同中仍约定川山公司必须替华丰公司缴纳欠缴电费,这次首先要补上第一份合同里 247174.17 元中剩余的 57174.17 元,然后,又多交了 3 万元,加上第一次缴纳的,共计缴纳了277174.17 元,才开始供电。
不过这次,供电局强令川山公司替华丰公司补交的陈欠电费已经上升到了 80 多万元,充分体现了:“电业局很生气,后果很严重”的境界,想来这也是川山公司不听话、不配合,咎由自取的结果吧。
结果可想而知,失去了公平的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在履行了不久,又被迫终止了,于是,在 2003 年 4 月 30 日,双方又签订了第三份供用电的“合同”,在这份合同里,电业局宣称,第二份合同作废了,但是,并没涉及到退回代缴电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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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
现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直接向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的权利,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不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责任。
商业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相关保险理赔应当由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条款来约束,与原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法院以及第三人不应也没有理由干涉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故原审只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2000元内予以处理,超出部分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后由侵权人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中,两被上诉人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法庭审理的案由是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之间是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XXX代理人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提出异议,两者之间属于保险合同纠纷,原审不应同时审理两个不同案由的纠纷。
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之间属于商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而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系典型的侵权法律关系,原审判决一并处理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对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诉讼。
二、退一万步来说,即使原审判决上诉人需要在商业三责险内承担保险责任,那应当依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之间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的约定来予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题目的批复》的规定车辆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的间接损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之间的商业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条款中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依此约定上诉人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故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XXX的车辆停运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上诉人已经尽到相应的明确解释说明义务。
首先,在被上诉人XXX投保前,上诉人就已经出示了保险条款以及保险合同等材料,并明确告知并解释说明了相应的免责条款;其次,上诉人在保险单的显著位置明确提醒了投保人注意了相应的免责条款并用黑色加粗字体在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部分予以提示,且投保人即被上诉人XXX也确定已经知晓并完全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再次,投保人即被上诉人XXX作为专门从事车辆运输服务的专业公司,办理过大量的车辆保险事宜,应当知道作为商业三者险的相应的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最后,在保险行业领域中,依据相应的行业惯例,保险公司对于车辆的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已经是一种共识,系行业的通常惯例,应当是众所皆知的事实。
综上,上诉人已经将相关的免责条款明确告知了投保人XXX并尽到相应的解释义务。
四、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其停运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审判决认定的车辆营运的纯收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有违常理。
1、车辆停运损失作为一种间接损失,权利主张者必须尽到较为严格的举证义务,一般应以相关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相应的情况作出鉴定方能予以确定,其考虑的因素也涉及多方面,比如车辆保险、维修保养周期、车况情况、路线、淡旺季、税收数额等,原审判决仅仅依据被
上诉人XXX提供的不能确定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履行的运输合同就径直判决其有相应的停运损失并要求上诉人予以承担赔偿责任,明显有违法律规定,也与事实严重不相符合,被上诉人XXX没有完成相应的举证义务,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
2、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XXX的车辆每天营运纯收入为XXXX元,与事实严重不相符合。
未考虑线路成本、淡旺季、车辆维修周期、车况情况等因素,不符合行业惯例,没有任何合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此外,如果按照原审认定的数额推算,该车的每天纯收入高达XXX元,月纯收入就高达XXXXX元。
而该车型新车成本也仅十余万元,也就说,仅仅需要二、三个月就收回成本了,这显然不符合市场行情(新车收回成本的时间一般是2-3年),如果这样的认定成立的话,通过媒体予以公示传播,相信很多人都会如此投入的,这样的投入如此短的时间就可以收回成本的事情谁都愿意做,恳请二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改判。
五、诉讼费用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⑴、根据《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不应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据此,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⑵、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本案诉讼费应由侵权败诉方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理应由道路交通事故双方
按责任大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人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毫无过错,当然不用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用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本案案由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非保险合同纠纷,无论保险公司是否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用都理应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予以分担。
因保险公司并非共同侵权人,本案具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是交通事故当事人。
因本案肇事车主未主动履行侵权赔偿责任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那么无异于纵容所有肇事司机逃避法律责任而任由受害人诉至法院,徒增诉讼成本,进而增加诉累。
试想,如果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用均由保险公司买单的话,肇事车主还会于诉前主动履行交通肇事侵权赔偿责任么?聪明的车主都会因此对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置之不理,而任由受害人诉至法院,反正保险公司连诉讼费一并买单,其自身不用承担任何因未主动履行侵权责任所致的法律后果。
若此,法院为肇事车主提供的所谓理赔捷径,将势必导致所有的交通事故均汇集到法院解决,后果可想而知。
另外,从诉讼费用最终由败诉人负担来看,其带有制裁性,对违反民事实体法或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来讲,具有经济制裁的性质。
上诉人在本案中一未违反民事实体法,二未滥用诉讼权利,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否则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院予以采纳!
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
许高顺律师
2011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