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海盐县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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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海盐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海盐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建立和完善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职工收入分配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全体在册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具体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注重效益与促进公平相结合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建立企业工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经济效益提高。

(二)工资总额管理与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原则。

建立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制度,实现工资总额的增减随考核结果的变化而变化。

(三)工资总额管理与财务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

工资总额方案的制订和年终清算,应作为企业财务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同步进行。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年初核定方案、全年监督使用、年终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主要采用效益(工作量)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两种方式。

第二章工资总额方案的申报和核定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办法,直属县政府管理的企业实行核准制;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实行备案制。

第六条企业工资总额方案应履行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程序,申报与核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实行核准制的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方案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核定;(二)实行备案制的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方案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核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新实施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应同时上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名册及工资明细资料。

第七条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工资总额方案应确定一定比例与经营班子考核结果挂钩。

经营班子成员的薪酬总额,以单列方式计入工资总额。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制定的一项政策。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让特困人员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特困人员的生存和发展,也是国家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救助两个方面。

生活补助是指国家根据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保障其基本的食品、衣着、住房等生活需要。

医疗救助则是指国家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慢性病治疗等方面的费用补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特困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生活需求。

特困人员通常指的是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法完全依靠自身劳动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他们往往处于社会最底层,生活困难,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因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制定,需要根据特困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生活补助和医疗救助的标准和范围。

生活补助的标准应该综合考虑特困人员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基本生活费用、住房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的生活需求。

医疗救助的范围应该包括基本的医疗保障和慢性病治疗,确保特困人员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的健康需求。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提高,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情况,避免对国家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特困人员的实际生活需求,不能因为财政压力而降低特困人员的救助标准,导致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下降。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听取特困人员和相关专家的意见,确保救助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救助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特困人员的真正受益。

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丧葬费用补贴办法

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丧葬费用补贴办法

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丧葬费用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建立完善我县公益性墓地运行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对象。

凡参加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享受高龄老人基本生活补助、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补贴内容和标准。

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城乡居民,在其死亡后火化过程中,由县财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通过县殡仪馆给予死者家属丧葬费用补贴,由户籍所在地镇(区)财政给予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骨灰盒存放补贴。

标准如下:对以上符合补贴条件的城乡居民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各补贴- 1 -项目标准或放弃服务项目的,不予补差。

第四条补贴资金来源。

丧葬费用补贴由县财政安排解决,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骨灰盒存放补贴由镇(区)财政安排。

第五条补贴申请手续。

(一)丧葬费用补贴申请手续。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城乡居民,在其死亡后火化过程中,由死者家属凭社区(村)出具的《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丧葬费用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村(社区)联、社保联、殡仪馆、个人联)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上述补贴项目和标准免收丧葬费用,同时由县殡仪馆登记并加盖“丧葬补贴已享受”印章出具给死者家属一份。

(二)骨灰盒存放补贴申请手续。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城乡居民,在其火化后骨灰盒存放过程中,由死者家属凭县殡仪馆出具的《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丧葬费用补贴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镇(区)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或县骨灰寄存处提出申请,经其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其登记并免收10年存放、保洁费用。

第六条补贴结算手续。

(一)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手续。

县殡仪馆在次月10日前,按照其受理的《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丧葬费用补贴申请表》,编制《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清册》(见附件)一式三份,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清册》审核无误后,在《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清册》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20日前送县财政部门;- 2 -财政部门对《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清册》审核确认后,在月底前按照《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清册》总额的70%向殡仪馆拨付丧葬费用补贴。

雨露计划操作流程

雨露计划操作流程

雨露计划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一期工程用户使用手册(申报、审核系统)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贫困地区干部培训中心梅泰诺(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八月目录第1章系统介绍 (1)1.1 系统概述及特点介绍 (1)1.1.1 系统概述 (1)1.1.2 系统特点 (1)1.2 系统功能概述 (2)1.3 系统配置 (3)第2章申请人操作说明 (4)2.1 系统登录及新人注册 (4)2.1.1 系统登录入口 (4)2.1.2 进入资助申报系统 (4)2.1.3 新人注册 (5)2.2 系统应用 (6)2.2.1 学员信息申报 (6)2.2.2 审批进度查询 (10)2.2.3 学籍资料上传 (10)2.2.4 政策咨询 (10)2.2.5 修改密码 (11)2.2.6 修改手机号 (11)第3章村级管理员操作说明 (12)3.1 系统登录及退出 (12)3.1.1 系统登录入口 (12)3.1.2 村管理员登录及退出 (12)3.2 系统应用 (14)3.2.1 贫困资格上报 (14)3.2.2 公示上报 (18)3.2.3 政策咨询处理 (18)3.2.4 系统管理 (19)第4章乡级管理员操作说明 (20)4.1 系统登录及退出 (20)4.1.1 系统登录入口 (20)4.1.2 乡(镇)管理员登录及退出 (20)4.2 操作说明 (22)4.2.1 贫困资格初审 (22)4.2.2 公示初审 (26)4.2.3 政策咨询处理 (26)4.2.4 系统管理 (26)第5章县级管理员操作说明 (28)5.1 系统登录及退出 (28)5.1.1 系统登录入口 (28)5.1.2 县管理员登录及退出 (28)5.2 系统应用 (30)5.2.1 贫困资格审核 (30)5.2.2 学籍审核 (35)5.2.3 公示审核 (37)5.2.4 资金划拨 (37)5.2.5 政策咨询处理 (38)5.2.6 系统管理 (39)第6章手机版操作说明 (44)6.1 手机系统配置 (44)6.1.1 手机客户端安装 (44)第7章村级管理员手机版操作说明 (45)7.1 系统登录及退出 (45)7.1.1 手机系统登录入口 (45)7.1.2 村管理员登录及退出 (45)7.2 系统应用 (46)7.2.1 贫困资格上报 (47)7.2.2 公示上报 (51)7.2.3 政策咨询 (51)7.2.4 内部公告 (51)7.2.5 系统管理 (51)7.2.6 条件查询 (53)第8章乡级管理员手机版操作说明 (54)8.1 系统登录及退出 (54)8.1.1 手机系统登录入口 (54)8.1.2 乡(镇)管理员登录及退出 (54)8.2 操作说明 (55)8.2.1 贫困资格初审 (56)8.2.2 公示初审 (59)8.2.3 政策咨询 (59)8.2.4 内部公告 (59)8.2.5 系统管理 (59)8.2.6 条件查询 (61)第9章县级管理员手机版操作说明 (62)9.1 系统登录及退出 (62)9.1.1 系统登录入口 (62)9.1.2 县管理员登录及退出 (62)9.2 系统应用 (64)9.2.1 贫困资格审核 (64)9.2.2 学籍审核 (68)9.2.3 公示审核 (70)9.2.4 政策咨询 (70)9.2.5 内部公告 (70)9.2.6 系统管理 (70)9.2.7 条件查询 (72)第10章常见问题解释 (73)第1章系统介绍1.1 系统概述及特点介绍1.1.1 系统概述雨露计划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一期工程是基于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利用信息化技术与现代通信技术相结合,为各级扶贫办的雨露计划实施工作人员和帮扶学员提供一套科学、规范、便捷的管理手段。

补助政策解读

补助政策解读

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政策解读】为切实加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92号)和《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09]1号)等有关规定,近日,县政府印发了《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盐政办发[2014] 86号),明确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方式、建设标准、补助标准、救助程序、资金筹措等内容,为推动此项工作打下基础。

一、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住房救助是一种社会救助。

按照“政府主导、慈善救助、各级参与、个人负担或由亲朋资助”的总体要求和分批、分年实施救助的原则,通过若干年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在满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基本解决我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并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对象重点为我县农村居住在危房中或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家庭户,同时兼顾解决其他困难群众的住房难问题。

对上述救助对象中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和因灾倒房户,应予优先解决。

三、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形式有哪些?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等方式实施救助。

鼓励采用公寓房(或廉租房等)置换;镇(街道)亦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危旧房置换。

四、如何申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行逐级申报审批。

1、个人提出申请。

由户主提出住房救助书面申请,填写《海盐县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证明、困难家庭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等。

海盐县2022年企业退休人员调资方案

海盐县2022年企业退休人员调资方案

海盐县2022年企业退休人员调资方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日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52号),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国家规定设定为4%,将惠及全省去年底前退休的915万人。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既有利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也体现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

调整办法保持延续根据国家规定,我省调整办法和往年一样,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继续采取统一调整办法,即所有参与调整的退休人员都按同样的定额调整金额、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比例和高龄倾斜金额计算调整金额。

●先看定额调整。

所有参与调整的退休人员都可以享受32元的定额调整金额,体现了社会公平。

●再看挂钩调整。

包括了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和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之间因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不同,挂钩调整部分的金额也会有所不同,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从具体标准看,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保持了前3年的标准,即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金额按退休人员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34%计算。

●再看适当倾斜。

在享受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予以适当倾斜,体现了对他们的特殊照顾:即202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一、救助供养标准从xxxx年1月起,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90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54元。

失能、半失能、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 770 元、440 元、165 元。

二、对象认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020年度住房困难人群保障条件及保障标准

2020年度住房困难人群保障条件及保障标准

2020年度住房困难人群保障条件及保障标准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为本市户籍、且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的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当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在市区无房,实际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4.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员的认定条件,在市区无房,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并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5.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社保部门新开户并缴纳社会保险。

保障面积和标准:分档补贴,精准实施保障,实行先租后补。

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原则上住房保障对象应租住中小户型,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身户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按年发放租赁补贴,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发放工作。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租住市场住房的,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人均11元/月/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人均8元/月/平方米;自有住房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按保障家庭户籍人口数计算,未达标的按实补差。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月补贴金额=月租金×补贴系数。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补助系数为0.85;享受城镇低收入标准而不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补助系数为0.70。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租住市场住房的,按照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占比、分档给予租赁补贴,其中,70%至60%(含70%)补贴3元/月/平方米;60%至50%(含60%)补贴4元/月/平方米;50%至40%(含50%)补贴5元/月/平方米;40%及以下的,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执行;自有住房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按保障家庭户籍人口数计算,未达标的按实补差。

3.高校毕业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博士、硕士、大学本科和专科分别按照基础租金(除家电家具、装饰装潢以外)的80%、60%、40%和2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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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海盐县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202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建设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以及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7〕128号)精神,参照嘉兴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嘉兴市区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18〕147号)、《关于调整2019年度嘉兴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19〕74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批准,现确定海盐县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予以公布。

一、特困对象的认定
我县特困对象认定按民发〔2016〕178号文件要求执行。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按《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中特困供养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

二、特困救助供养的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参照嘉兴市区2019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6187元/人年,实行城乡统筹。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

分别给子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按上述标准上浮50%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

三、做好制度衔接
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海盐县民政局海盐县财政局
2020年6月12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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