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修订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为做好认定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确保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推手。
优惠政策“含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扎实部署,建立科学有序、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既要加强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配合,又要注重与科技、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形成合力。
要通过优化服务,简政放权,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环境,降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成本,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将对企业的税收优惠转化为鼓励市场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水平的强大动力。
二、广泛宣传,保证企业应享尽知既要通过报刊杂志、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传统媒介,又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因地制宜地开展政策宣传,提升宣传深度和广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统一的政策口径。
要将政策规定、认定程序、申报条件、管理方式等内容及时充实到12366知识库,规范12366热线人员答复口径,保证政策解释权威准确、口径统一、容易理解。
要加大税务机关内部培训力度,着力提升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确保其能准确、迅速掌握和落实政策。
要与科技、财政部门之间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及时收集、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妥善解决,防止出现多头管理、互相推诿的现象,确保政策全面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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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0.20•【文号】国税发[1998]182号•【施行日期】1998.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0月20日国税发〔1998〕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规范工作,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和《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
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六条每一纳税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七条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颁布时间:2005-3-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应用文写作试题及答案

应用文写作试题及答案篇一:应用文写作考试试题及答案应用文写作考试一、多项选择题1.适用于报告写作的事项有( ace)。
a.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b.向下级或有关方面介绍工作情况c.向上级提出工作建议d.答复群众的查询、提问e.答复上级机关的查询、提问2.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acde )。
a.经常性的工作情况b.偶发性的特殊情况c.向上级汇报今后工作的打算d.对上级机关的查问做出答复e.向上级汇报的工作经验3.适合作报告结尾的习惯用语有( ac )。
a.“特此报告”b.“以上报告,请批复”c.“以上报告,请审示”d.“请批准”e.“如无不妥,请批准”4.适合请示的事项有( bcde )。
a.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请求上级指导b.下级无权解决的问题,请求上级机关作出指示c.下级无力解决的问题,请求上级机关帮助解决d.按规定不能自行处理,应经上级批准的事项e.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涉及面广而下级无法独立解决必须请求上级机关协调和帮助的问题5.下列事项中,应该用请示行文的有( acd )。
a.××县教育局拟行文请求上级拨款修复台风刮毁的学校b.××县政府拟行文向上级汇报本县灾情c.××集团公司拟行文请求上级批准引进肉食品加工自动化生产线d.××海关拟行文请求上级明确车辆养路费缴纳标准e.××市政府拟行文向上级反映农民负担增加的情况6.“请示”应当( ac )。
a.一文一事b.抄送下级机关c.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d.不考虑上级机关的审批权限和承受能力7.下列标题中正确的有( bde )。
a.××分公司关于请求批准开发新产品的报告b.××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县高寒山区贫困户移民搬迁经费的请示c.××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风景区列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报告d.××公司关于解决生产用地的请示e.××省移民办公室关于对移民区域作适当调整的请示7.请示的下列结语中,正确的有( acd)。
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推出通知(doc 29页)

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推出通知(doc 29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2005-03-1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2023年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年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12366热线接收到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等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应直接转交( )处理。
A.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纳服部门B.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C.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D.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2.为解决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存在的服务内容不一致、服务流程不统一、文明服务要求不规范等服务发展不平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1日在全国推行()。
A.全国税收征管规范B.全国纳税服务规范C.全国出口退税规范D.全国国地税合作规范3.以下选项中哪项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中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的内容()。
A.强化监督检查B.严格执纪办案C.严肃问责追究D.加强调查研究4.纳税服务的宗旨是()。
A.聚财为国,严格执法B.严格执法,以人为本C.聚财为国,以人为本D.聚财为国,执法为民5.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6.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主要是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自然人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企业D.扣缴义务人7.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 ) ,保留号码和话务座席,提供“7x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
A.所在地12345热线B.所在地12315热线C.所在地96102热线D.所在地12333热线8.下列纳税人依申请业务事项中,不属于条件即办事项的有()。
A.设立登记B.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C.外贸企业免退税办理D.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9.《诗经·大雅·民劳》中曰:“民亦劳止,汔可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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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吉国税发[2001]17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8.23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17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为实现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税收审批程序和制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政策(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就地纳税企业和汇总纳税企业的涉税事项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二、审批原则
(一)依法治税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批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任意改变。
地方法规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规定;财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按税法执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暂按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执行。
(二)规范化管理原则。
对审批过程中的企业申报、案头审计、基层调查、情况报告、审批文书、送达回证等,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情况明了、意见准确、复核上报及时、审批回复快速、资料归档管理。
(三)按程序审批原则。
凡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各涉税事项,必须依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不得越权审批,不得违反程序办事。
(四)实事求是原则。
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批过程中,要搞好调查研究,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税法为准绳,以企业实际情况为依据,核实第一手资料,做到审批项目内容详实,有据可查。
三、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
企业申报是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原始依据,企业申报要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资料,口头申报不予受理。
(二)案头审计。
受理企业申报后,由受理申报窗口或有关人员审查文书形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企业公章、法人签章是否齐全等),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数据是否按规定填写。
(三)情况调查。
案头审计合格后,有关科室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由调查人员签字盖章。
(四)审核上报。
调查后的全部资料由税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减免税审批要以正式文件批复或上报,其他审批事项经主管业务局长审阅签批后以有关形式上报或下达。
属省级审批权限的,由市、州国税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省局审批。
(五)送达回证。
审批文件送达企业时,需履行送达、回证手续,以明确法律责任。
(六)资料管理。
企业所得税审批资料要完整无缺地装入企业纳税档案,以备存查。
(七)纳税检查。
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涉税审批事项一律以审批文件或有关批件为依据。
四、审批时限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报15日内,通知企业接受调查。
审批文书应在不超过1个月内下达。
需上报的审批事项,根据审批事项的内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五、审批内容。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审批。
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为监管单位)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清查盘存毁损等有关证明资料,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税前扣除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逐级报省局审批;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确定。
2.坏帐损失审批。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