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如何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如何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下面通过分类别及其案例来讲解如何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依法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积极维护诚实守信的良好营商氛围,是商标注册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商标异议是商标初审后,拦截恶意注册的重要关口。商标恶意注册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案情不同,损害的法益也不同,有时尽管申请人为同一人,适用的法律条款也可能各不相同。

对恶意注册类型化分析

申请人王某,自2014年4月起,共申请了400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仍在待审中,189件商标获初审公告,77件被提起异议。在所申请的商标中,不乏仁和御仕、修正青花瓷、三金青花瓷、敖东金海发、神威施普瑞、葵花红颜、恩威华修堂、报恩堂黄皮肤等商标。上述案件所涉及的商标均与医药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或商标有关联。由于案情不同,在异议审查中适用的法律条款也各不相同。笔者拟就该被异议人的以下几类案件做简要分析。

第一类: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案例一:在第18571345号“恩威华修堂”商标异议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8452号、第6969502号“恩

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及兽医用细菌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案例评析:本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近似”条款驳回

《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规定: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在适用该标准时,应考虑到:第一,在先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第二,双方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第三,在后商标完整包含在先引证商标。

本案特点:在类似商品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在商标首次实审判定是否近似时,由于难以确定其知名度,故有些商标通过了初审,因此需要在异议程序中,结合证据综合认定。此外,如果申请人确实具有大量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可视案情在近似判定上从严审查。

第二类:在非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案例二:在第17883427号“吴太”商标异议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缝合材料;假肢;奶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69621号“吴太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血压计;医用体温计;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了广告宣传合同、发票等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行业协会提

供的销售排名、异议人及其商标所获得的荣誉、媒体相关报道等证据用以证明异议人注册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吴太”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案例评析:本案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驳回系争商标注册

在判定商标申请注册是否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益时,一般考虑以下情形: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本案特点:本案中,异议人引证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异议人提供了相应的宣传推广和长期使用的证据,可以根据其请求认定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驰名,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驰名商标相同。根据被异议人所申请的商标,其中不乏大量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对他人该商标应有所知晓,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复制他人驰名商标的故意,有可能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商标局在本案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第三类: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案例三:在第19838198号“报恩堂黄皮肤”商标异议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兽医用药;牙用光洁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42945号、第12620965号“黄皮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补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称其商标与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提供了企业荣誉证书、产品宣传资料等证据以证明。

本案评析:本案主要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驳回系争商标的注册

《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规定: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其适用要件包括: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在先登记或使用其字号;该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关于混淆的判定,一般指系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字号权人,或与其有某种特定联系。个案中,要根据在先字号的独创性、知名度以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确定在先字号的保护范围。

本案特点: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的“报恩堂”与“黄皮肤”商标尚未达到驰名程度。医药行业很多企业都以企业名称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本案中,“报恩堂”字号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企业所在的医药、健康行业有关,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很容易使人误以为与异议人有关联。另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仁和御仕、利君方国、修正青花、白云山华修堂、葵花红颜、三金青花瓷等大量包含国内知名医药企业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商标,足以证明其对医药行业商标的了解,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和摹仿他人商标和商号之故意。对该类恶意注册的行为应严格限制和打击。本案在审查时,综合整个案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异议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第四类:在非类似商品上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较强关联的商标

案例四:在第17986836号“石总厂”商标异议案中,被异议商标“石总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8534号“石药CSPC 及图”、第11870708号“石药”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膏药”等类似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在日常生产经过程中使用“石药总厂” “石药药厂”等企业简称作为其惯常称呼,而被异议商标与上述称呼相近。被异议人未对其上述商标创意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仁和御仕、利君方

国、修正青花、白云山华修堂、葵花红颜、三金青花瓷等大量包含国内知名医药企业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商标。

案例评析:本案主要涉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

是否违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

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根据《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在判定上述情形标准方面,主要考虑: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近似的;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特点:本案中,被异议人所申请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但与异议人惯常使用的企业名称或简称相近,且该名称在医药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消费者在与药品具有较强关联的商品上看到“石总厂”这一商标,很容易联想到异议人。综合被异议人所申请的大部分商标,大量包含了国内知名医药企业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商标,足以证明其对国内医药行业及该行业商标的了解,被异议人注册该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抄袭、摹仿之故意,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属不正当注册的行为,对这类案件,应从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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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律法规}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 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某A市光明食品厂生产的“金猴”牌果味奶糖以其奶味浓、果味纯正,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上比较畅销。该省某B市一食品厂见“金猴”果味奶糖销路好,就擅自印刷“金猴”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用在本厂生产的糖果上,与原告争夺市场。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后,抱怨“金猴”果味奶糖质量下降,使光明食品厂销路骤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光明食品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在市场上有假冒该厂的商品,经该厂调查,获知B市食品厂是生产假冒“金猴”果味奶糖的企业,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试分析: 1.为什么说B市食品厂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处理本案时执法机关应如何适用法律? 3.执法机关应对B厂如何处罚? 评析 1.B市食品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A市光明食品厂相同的注册商标,属于一种典型的假冒商标行为。商标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商标是企业的标志,商品信誉就是企业的生命,一个拥有名牌商标的企业,由于自身在质量、价格及服务方面的优势,在竞争中就可以争取非常有利的交易条件。A市光明食品厂的“金猴”注册商标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一种工具,因为它是企业信誉的标记,所以诚实经营者必定发挥商标的积极作用,争取竞争优势;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也会利用商标进行欺骗性的交易,获得非法利益。B市食品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仅仅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作了普通

恶意抢注国外客户注商标的认定

一、恶意抢注国外客户注商标的认定 在我国抢注国外商标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不构成违法行为。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抢注国外商标不合法,但构成侵权行为。抢先注册驰名商标较之抢先注册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可见,根据《巴黎公约》,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驰名商标的保护只对已经提出申请的注册的或使用的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的其他商标才适用。这些条件是否具备,由接受保护请求的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决定。” 该规定仅适用于驰名商标,不适用于服务标记,但成员国可在类似情况下将驰名商标的规则适用于服务标记。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时,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的时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请求,公约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在这个期间必须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在申请注册或使用和驰名商标相抵触的商标的人知悉是驰名商标,并可能是有意从驰名商标和他所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之间的可能的混淆获得利益,则通常就有恶意存在。” 二、商标被人恶意抢注怎么办 可以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倘若您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您在同一地区,那么您的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 另外有一点不得不说,就是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以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要知道如果影响力不大的话是很难赢的。 另外异议期间为从该商标初省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还有即使您异议成功了,商标局也只会驳回其在您已经使用的产品上的专有权,再您为使用的产品上商标注册人仍然会获的专有权利。 三、商标抢注赔偿数额 根据本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以下顺序和方式确定:

《新商标法》是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新商标法》是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保护制度的完美状态在于达到商标注册制度与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并举。而在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了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法律保护氛围,但对于大量存在的未注册商标。 除了轻描淡写地提及外,根本没有确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就更不能谈及提供有效保护措施了。 1.商标的概念分析 注册商标是一种法律名词,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指的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这个商标收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得仿效使用。相反的,未注册商标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在我国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只有两种,一种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另一种是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普通的未注册商标却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可知道,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根据《TRIPS协议》第15条也有: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能成为商标。因此,从上述定义可以得出,只要是起到区别各种服务与商品作用的可视性标志均应该被定义为商标。那么存在于市场上大量的未注册商标当然也是起着区别的作用的,法律应当对其提供合理的保护。

那么,既然商标可以注册,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未注册商标存在呢?为什么商家们甚至避免将商标注册呢?因为在多变且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未注册商标有着其独特的利益存在。首先,未注册商标可以节约商标持有人的成本,要知道维持一个注册商标的手续是很麻烦的,不但注册时需要一定费用,并且在注册后还要定期缴纳一定的款项及办理各种手续;再次,使用未注册商标可以抓住更多商机,就拿化妆品牌来举例,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个大的化妆品牌底下会涵盖着各种不同等级的小品牌,如宝洁下的潘婷,海飞丝,飘柔之类,先用一个品牌试探市场的喜好再决定是否大量投入生产的方法是商家们的常用手段;最后,未注册商标自身具有的灵活,便利的优势更能迅速适应市场的变化,好的商标立即大量生产,不好的则可立即停用,避免了许多麻烦的申请、撤销等行政手续,减少了商家与行政机关的接触,增强了市场的自我调控性。虽然优点还有很多,但是就只这三点已经可以让小企业,小商家们纷纷对未注册商标趋之若鹜了。 2.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理论 目前,对于商标的法律保护方式有三种: ①单一注册商标保护制度 这就是我国商标保护体系所一直奉行的绝对的注册原则,在这种单一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下,只有经过政府部门核准注册而获得专用权的商标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只有注册商标持有人才能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的渠道来挽救自己的损失。“只要注册就能保护”,在这种制度的迫使下,商家们纷纷争抢申请自己的商标注册,眼下表面是个好现象,是的,商标都注册了方便管理,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可是这下面却暗藏着大量的

厉秋叶、徐纪立、李风江、魏宏、周丰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诉案.doc

厉秋叶、徐纪立、李风江、魏宏、周丰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诉案-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厉秋叶,女,34岁(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慈溪市,初中文化,北京亚太金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浦村古三。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纪立,男,38岁(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慈溪市,小学文化,北京亚太金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浦村古三。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茂泉,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风江,男,26岁(1981年2月

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临城县,初中文化,北京亚太金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北省临城县郝庄乡金家峪村7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宏,男,26岁(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安平县,大专文化,北京亚太金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北省安平县大子文乡崔安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君芳,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丰年,女,26岁(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浏阳市,中专文化,北京亚太金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元家村东风组10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峰、杨征宇,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理解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恶意抢注条款

如何理解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恶意抢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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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恶意抢注条款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立法目的 该条款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予以保护,以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 我国商标法在199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1993年我国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列举了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其中包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摹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2001年我国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时,对这种行为的规制分别转化上升为第十三条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和第三十一条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保护的条款。2001年我国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正增加这一条款也是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遵守和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2013年我国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正时,继续沿用了2001年我国商标法的立法体例。 二、适用要件及适用案件类型 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的个案审理中,符合以下适用要件的可以适用该条款: 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三、“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判定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已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1.“未注册”的判定 “未注册”包括从未申请注册的情形、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申请注册的情形,还可以包括曾在先注册,但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续使用的情形。 2.“相关公众”的判定 相关公众包括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提供者以及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其注意程度的影响。

商标保护性注册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e18414592.html, 商标保护性注册 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企业针对此商标采取一系列保护商标策略,不但能该商标发挥基本的作用,同时还能提升商标的使用价值,并且还可使企业商标更具顽强的生命力。那么,注册商标的保护性的策略主要有什么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大多数人是不了解的并且比较想知道的,那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商标保护性注册策略 注册商标的保护性的策略主要有:

(1)延伸商标策略。这种策略主要用于依靠品牌的无形价值来延伸本企业产品类型,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个别商标扩展使用到新产品上的策略。 (2)改进商标策略。当原商标在当初设计时过于草率或者由于历史原因,影响了商品的销售时,就应当采取这一策略。奔驰的图形商标就曾经历过八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为了适应世界商标发展的潮流,促进其产品的国际知名度。 (3)防御性商标策略。企业采取这一策略是为了保护其名牌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而在包括所在国和销售国以及其产品未来的潜在市场所在国的地区内注册大量防御性商标。 【相关知识】 商标注册前预防侵权措施 商标注册前,特别是设计和互相传递过程中,也可以采取预防商标设计抢先注册侵权措施,.商标图文设计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 1.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快速电子数据登记备案,

2 .选择具备技术背景强和可信第三方支撑平台存证和认证: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可以自主验证对证.商标设计归属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与官方人工登记预防侵权相互补充 商标注册前侵权预防流程可以把拟申请的商标设计图通过大众版权保护平台申请存证认证,即可获得初步归属权第三方平台证据,预防侵权认证流程即申请商标保护流程: 自主认证流程一、打开“大众版权保护平台”,在导航找到“自主认证” 二、打开“大众版权保护平台”,在“自主认证”页面找到“认证流程”并打开; 三、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一步:注册账号; 四、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二步:验证注册信息;五、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三步:上传文件/录入文件信息; 六、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四步:在线支付;七、大众版

浅谈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商标权利人的鉴定问题

浅谈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商标权利人的鉴定问题 浅谈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商标权利人的鉴定问题 王东卫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商标权利人的鉴定一直是困扰工商执法的一个问题,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误区,如不对此加以厘清,将影响我们对假冒商标案件的查处。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 司法机关对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已有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19号)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以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即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为了有助于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这里我们还要注意分清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一是从外延上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一种;二是从使用商标上看,前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后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三是从商品上看,前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后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四是从责任上看,前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后者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五是前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转至《商标法》,后者不是。 二、商标权利人鉴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目前为止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五条“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别,被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假冒商标、包装、装潢或者假冒商品厂名、厂址的商品,由该商标注册厂家或者商品生产厂家鉴别,由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认为是伪劣商品的,交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对假冒国外驰名商标的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该驰名商标生产厂家或者在中国的代理机构鉴定并出具证明。”《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六条“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需被侵权单位鉴别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进行鉴别。”《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三条“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验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抽样取证,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标识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被侵权人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不属于假冒伪劣的商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样品返还经营者。” 商标局酌行政解释: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 458号)“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商标局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首页) 争议商标: 类别: 注册号/国际注册号: ★引证商标: ★类别: ★申请号/注册号/国际注册号: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 第一款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 2.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 请须填写“★”栏目。 3.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注 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此申请书(首页)及有关材料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4.争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5.争议商标类别栏可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6.引证商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多类别的,应分别列明。 7.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 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8.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应当在 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9.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 代表人办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10.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 框内划“√”,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11.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12.收费标准:实行按类收费,每个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750元。邮寄办 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局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

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一、商标恶意注册原因分析商标恶意注册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或者将他人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域名使用的行为等,这些恶意注册行为不断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权利人商标保护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很多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过于追求传统的生产要素积累,忽视商标、专利价值积累,缺乏系统管理,不能适应新时代要求。第二,利益驱动。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dquo;搭便车”行为,成本低廉、隐蔽,直接为己所用,省去大笔品牌培育费,极大地刺激了一些人不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来谋取自身非法利益。第三,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商标注册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使得有些商标权人怠于注册,给了侵权行为人可乘之机。另外,我国商标法遵循申请在先原则,恶意注册人抓住机会抢先申请注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属于他人的商标权,很难受到规制,现行规定虽然增加了 “ 在先使用权” 制度,但仍未从源头制止商标侵权的发生。 二、其他国家、地区关于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定由于恶意抢注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极大地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国家均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规制。 1. 日本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果有人进行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时,因此而使营业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请求制止这种行为:在本法施行的地域内,使用相同或类似于众所周知的

他人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包装或其他表明是他人商品的标记, 或者贩卖、推销或输出使用了这些标记的商品,以致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 ,即日本将恶意抢注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只要通过使用获得了某种信誉,均受法律保护,他人恶意注册并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在竞争法中明确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予以禁止。 2. 欧盟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将& Idquo;恶意& rdquo;界定为 “ 低于可接受的商业行为标准的不诚实”“ 交易或行动(业绩)与可接受的商业行为标准无关”, 总之即&Idquo; 不诚实的意图”,如德国的司法实践中的常规做法是,只要权利人证明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不管是否注册或者已经获得了&Idquo; 第二含义”,只要已经使权利人实际获得了一定的信誉或者相当的竞争地位,法院即可认定抢注该商标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说到底,该规定还是以诚实信用的&Idquo; 帝王条款” 作为基础和依托。 3. 美国美国是典型的采用使用方式取得商标权的国家,也就是说,相关申请主体承担法定证明义务,必须证明其在商业实践中实际使用该商标或者有真正使用的意图,即可对抗在先恶意抢注申请人。鉴于这种 模式的优点,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情形和数 量都比较少。 三、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定的不足之处和完善建议 我国于2013 年新修改的商标法,针对恶意抢注行为有了一些相关规定,但仍有不健全之处,分析如下。

怎么保护商标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商标保护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为什么要对商标进行保护呢?答案很简单,因为商标涉及到了不少经济利益。打个比方,五粮液是很出名的一个白酒品牌,但是如果把它注册的商标用在其它酒品的包装上,这算不算欺骗呢?没错,商标是一个产品的标志,如果不加以保护,就会被不良商贩利益,谋取不法利益。有些分寸的还好,没有分寸的直接拿不合格的产品冒充,不仅要人钱,还要人命。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对商标进行保护呢? 1、及时注册商标 对公司形成和使用的所有商标根据国家商标法及时注册,使其成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以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在国内进行保护的同时,要注意国际商标注册保护,防止出现商标被抢注而出现的侵权纠纷。 2、按需要进行防御注册 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使用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以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让将其商标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有效地防止该商标的商标权遭受侵害。 3、密切关注国家注册商标动态,进行商标监测 了解掌握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性公告,它的特殊作用在于让社会各界监督商标工作,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商标专用权。企业有了注册商标后,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每一期《商标公告》,如发现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自己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侵犯了自己其他合法的在先权利的,自公告之日规定期限内向国家工商局提出异议,阻止商标局对该商标的核准注册,以免自己的商标权受侵害。 4、如发现假冒、侵权行为,应及时处理 商标使用人要经常进行市场调查,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消费者

《假冒注册商标罪》word版

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深圳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深圳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 专注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辩护的深圳辩护狂刑事律师网 深圳辩护狂刑事律师网曾多次成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罪轻、无罪等精彩辩护。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多次刑事辩护经验造就了我们对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的敏捷的判断能力、精确的把握诉讼核心、在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证据的攻守驾轻就熟。 辩护狂认为通常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诉讼就像一座冰山,只有其中的1/5的诉讼事实在诉讼过程可以被司法机关所认知考证的,余下的4/5则是因为各种司法实践原因而被“隐藏”着的。对未经训练的普通人而言,往往认为这“隐藏”着的4/5的证据、事实在法庭上不足为证,然而,它其实正是整个诉讼中最重要和最有价值部分。总体上来说,真理是相对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的工作主要是关于揭露那隐藏着诉讼事实,凭借详尽的案前准备、高超的盘询的技巧和史诗般的演讲才能在法庭上取胜。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深圳辩护狂刑事律师网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多次成功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案例证明了我们执着、扎实的办案能力,当您的家属因涉及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请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第一时间给予您最专业的刑事法律意见。 专于刑精于刑 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深圳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深圳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1 / 1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程序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程序有哪些 (1)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人对新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 (2)受理争议裁定申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处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事宜的法定机构。对于符合规定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受理。 (3)争议的裁定:对争议申请进行裁定,是整个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活动的最重要一环,也是争议裁定的最后一道程序。 二、注册商标所需资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三、注册商标好处 从国家法律上来说,注册商标可以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侵犯,不被他人使用,可以维护商品的信誉和形象。另外,注册了的商标不仅可以增强消费者的认同感,还可以增强企业自身维护品牌价值的信念,提升品牌形象,在国际市场上拓展市场。 正因为商标可以让如此多的消费者信任和信赖,所以企业拥有一个专属于自己的商标就显得尤其重要。除此之外,注册商标还有一系列的好处: 1、注册商标,表明了商品的独属性,在全国乃至世界,只有拥有这一商标的企业才可以使用,任何其他的企业不能擅自使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商标不受侵犯,保护了品牌的价值不受盗取。 2、注册商标,还可以形成一种独特的品牌形象,在任何地方,只要看到这样的商标。就能让消费者联想起这一产品,创造一定的市场认同感。

商标争议案例

阿赫斯(ahus)商标之争,瑞典绝对伏特加败北 2011年9月,瑞典绝对(absolut)伏特加(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所有(以下简称绝对伏特加))诉阿赫斯(ahus)伏特加(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所有(以下简称阿赫斯酒业))商标争议一案历时两年终于尘埃落定,以瑞典绝对(absolut)伏特加败北告终,维持阿赫斯(ahus)商标的合法地位。 案件回放 两年前,绝对伏特加委托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商标争议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撤销阿赫斯酒业旗下主打品牌阿赫斯(ahus)商标。 争议方绝对伏特加的争议理由有两点:一是阿赫斯(ahus)是公众知晓的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二是绝对伏特加在阿赫斯(ahus)生产,所以阿赫斯(ahus)应被认定为地理标志,而阿赫斯(ahus)商标所代表的伏特加会被公众误认为是绝对伏特加。 争议方绝对伏特加的证据材料有9条,其中,两条是《世界地名翻译大辞典》和《外国地名译名手册》对阿赫斯(ahus)的翻译,证明阿赫斯(ahus)是一个地名;两条是阿赫斯(ahus)在瑞典地图和谷歌地图上的位置,同样证明阿赫斯(ahus)是一个地名;三条是百度、维基百科、谷歌对于阿赫斯(ahus)小镇的介绍;两条是百度和谷歌对于绝对伏特加的介绍。 被争议方阿赫斯酒业的申诉观点:一是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地名,并不为公众知晓,争议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阿赫斯

(ahus)是一个地名,不能证明它是一个公众知晓的地名,相反,被争议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地名并不知名;二是阿赫斯(ahus)品牌产品是阿赫斯酒业历经8年,集巨资打造的民族伏特加西南第一品牌;三是绝对伏特加曾抢注阿赫斯酒业旗下主打产品阿赫斯(ahus)商标未遂;四是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小镇,并不是一个伏特加地理标志,在瑞典不是,在中国就更不是了。 被争议方阿赫斯酒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阿赫斯(ahus)伏特加8年来的市场销售和品牌建设活动,包括阿赫斯(ahus)商标注册证以及阿赫斯(ahus)伏特加相关的设计专利3项;拥有阿赫斯伏特加相关设计专利的阿赫斯(ahus)伏特加产品以及包装物;阿赫斯(ahus)伏特加2003年来的部分销售合同;阿赫斯(ahus)伏特加2003年来部分广告及品牌推广活动资料;阿赫斯(ahus)伏特加曾获得的产品荣誉证书,其中一项被评为2005广东国际博览会伏特加产品金奖。第二个方面是从中国商标网获得的阿赫斯(ahus)伏特加商标遭绝对伏特加抢注的证据,包括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抢注成功的阿赫斯(ahus)第43类、第32类、第30类、第21类商标,阿赫斯(ahus)第33类商标因阿赫斯酒业以获得注册商标而抢注未遂。 案件分析 该案的关键要素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地理标志。《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解析

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解析 高彦鹏王克伟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持续增长,知识产权在国际和国内竞争中的作用逐步凸显,特别是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越来越引起企业的重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通过优化申请流程、缩短审查周期、提高审查质量等措施,积极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持续出台便民利民措施。但高亢激昂的进行曲中,偶尔也掺杂着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其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尤为突出。个别不法申请人通过搭便车、蹭热度、占资源等不正当行为大量申请商标注册,再通过转让、授权等方式实现“低成本、高回报”的投资。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申请注册秩序和环境。 为此,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专门针对打击恶意注册行为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下面,笔者梳理总结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七种主要类型,并根据其申请内容和方式的隐蔽性以一至五颗星的形式进行评分。 一、囤积居奇型 该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同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短时间内在多个类别或同一类别相继提交几百至几千件商标注册申请,申请的商标形式通常为臆造词汇。例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在“服装”等商品上共计申请349件商标,商标类型均为无含义的英文字母组合,经发审查意见书,申

请人未提供相关使用证据材料。该恶意注册类型隐蔽性较弱,通过查看申请人全部商标申请情况、分析申请意图等方式便可使其暴露无遗,隐蔽指数一颗星。 二、执迷不悟型 该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表现形式为:针对同一企业驰名商标或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反复恶意抢注。例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开始抄袭模仿“巴黎贝甜”“BARIS CROISSANTR”商标,并反复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共计100余件,且并未对此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个别恶意注册申请人执迷不悟和“愈挫愈勇”的尽头,着实令人感慨,该恶意注册类型属于“明抢”型,基本无隐蔽性可言,隐蔽指数一颗星。 三、趁“火”打劫型 该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将社会上持续或某段时间流行的词汇、语句、人物姓名、图片等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现在社会上什么火,就把它当做商标来申请注册。例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开始陆续在“综艺表演”等服务项目上申请商标87件,商标类型均为当下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络红人姓名,包括“辛巴818”“小伊伊”“许华升”“初瑞雪”“白小白”等,经发审查意见书,申请人未提供相关授权文件。网络流行词因其传播度高、通俗易懂的特点,越来越受到恶意注册人士的青睐,现阶段也成为了恶意注册的新趋势。该恶意注册类型的隐蔽性也不高,隐蔽指数两颗星。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区分

被告人杨昌君,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无业。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逮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昌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昌君自2007年5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秀水市场地下三层一仓库内等地,存放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用于销售牟利。2009年8月9日,公安人员从其仓库内起获各种型号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共计8 425个,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66 99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现扣押在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昌君法制观念淡薄,为牟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押的假冒商品,应予没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昌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涉案物品尚未售出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杨昌君案发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昌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昌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案之包8425个,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杨昌君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出去,如何认定销售金额及犯罪停止形态? 3.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出去,如何确定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依据? 三、裁判理由 (一)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根据行为人对消费者是否具有欺诈故意 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品牌效应对商品的销售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当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能力空前增强,消费者崇尚品牌的心理也随之增强,一些知名品牌的商品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这些知名品牌凝聚了经营者多年来的心血和汗水,且基本都经过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其商品往往价格高昂。在这种环境下,一个崇尚名牌又缺乏经济实力的消费者群体产生并不断扩大,这个群体的消费者图慕假冒商品的牌子,知假买假。以满足其消费高档商品的虚荣心。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案件的整体定性具有重大影响。在符合入罪标准的情况下,如果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属于伪劣产品,则一行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https://www.360docs.net/doc/2e18414592.html,2007-04-16来源:中国箱包网 《商标法》总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此处的“商标争议”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各种商标评审案件类型;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相关事宜。此处的“注册商标争议”系指依据《商标法》对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案件类型。 本文所指“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专指前述第四十一条意义上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本文旨在通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对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予以阐释。 一、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行的法律法规中,调整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商标法》第五章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其中,核心的条款是《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应符合的条件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应符合的条件什么是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对注册商标发起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有哪些?有什么不同呢? 在商标注册流程中,为了维护已注册商标的商标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是为了减少人为审核带来的失误,在实质审核之后,还有三个月的公告时间,这个时间,是为了尽早处理有异议的近似商标。但三个月内就想解决所有问题,也不现实,毕竟没有多少企业会定期去看商标局公告,所以,才有了商标争议。 异议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争议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注册商标发起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这点和异议有区别,因为异议发生时,商标尚未注册,但是在争议时,商标已经注册了,所以,为了维护已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争议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 2、申请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考虑到人工审核会出现失误,所以给了5年的争议时间。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比如两者近似,容易被客户混淆,并且被用于同一商品或服务。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如果之前在公告期提出过异议,那么这个时候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再提出争议,因为结果已经很明显了嘛,找到更好的理由再来吧。 不服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怎么办?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维持或撤销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不服的,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应当向注册商标争议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解释,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申请人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如果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而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足以支持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包括被争议注册商标注册证号,刊登于《商标公告》的日期和期数,核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类别,以及相关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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