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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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降低矿山事故发生风险,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相应的权限。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和目标;(二)制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三)组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和考核;(四)协调解决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五)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宣传;(二)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三)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和评估;(四)负责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十条矿山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的职责,对不履行安全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激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疏散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避险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识别和评估各类生产活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矿山、选煤厂、选址厂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宗旨是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的认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生产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开展生产。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矿山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十条安全监测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包括事故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点工序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应急措施和责任人,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迅速有效进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生产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和交流。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

矿山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矿山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矿山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及其职工。

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第一。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改进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做好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项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要求,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规范进行。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制度,每日巡查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生产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安全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职工进行评价,对安全责任不到位的职工进行处理。

矿业生产安全规章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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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生产安全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矿业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依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條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矿山开采和生产作业,对于提高矿业生产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條矿山企业法人应当承担矿山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确保矿山生产稳定运行。

第四條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报告生产情况和安全隐患,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

第二章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條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保证矿山生产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條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隐患。

第七條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核。

第八條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突发事件时的有效应对和处理。

第九條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向相关部门和职工通报生产情况和安全隐患,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第十條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第三章矿业作业安全第十一條矿山作业现场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识,引导职工规范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條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作业许可制度,明确各项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保证作业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三條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各项作业的风险源,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隐患,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第十四條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作业巡查和检测制度,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作业的安全生产。

第十五條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作业人员,确保作业的安全操作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的发生。

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

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

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矿山企业。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与发展同步。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和成员由企业其他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担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辐射、防窒息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换。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对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定期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和技能等。

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矿山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都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要求,并进行适时修订。

第六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体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第八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他应当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矿山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他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生产各环节的有效管理。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十三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十四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地下矿山安全规章制度

地下矿山安全规章制度

地下矿山安全规章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地下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 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矿山企业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

2.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计划,包括安全生产目标、指标、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3. 矿山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4.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5.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四、矿山安全二十四个不准1. 不准在井下作业时饮酒。

2. 不准擅自改变矿井设计方案。

3. 不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 不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5. 不准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材料。

6. 不准违规处置事故隐患。

7. 不准泄露安全生产信息。

8. 不准擅离职守,擅自将岗位交给他人。

9. 不准在井下进行与生产无关的作业。

10. 不准在井下作业时睡觉。

11. 不准违反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12. 不准违反通风安全管理规定。

13. 不准违反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4. 不准违反有害气体检测规定。

15. 不准违反安全防护设备使用规定。

16. 不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17. 不准违反应急预案规定。

18. 不准迟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19. 不准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20. 不准干扰、阻挠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包括露天矿山、地下矿山以及附属企业。

第三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矿山企业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工人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七)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登记、评估、治理。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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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矿山有一定开采境界的采掘矿石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

矿山主要包括一个或多个采矿车间和一些辅助车间,大部分矿山还包括选矿场。

以下是分享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管理制度,是规范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站标准岗、干标准活、减少或避免危险因素、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

岗位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岗位安全职责、交接班制度、安全确认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设备点检制度、防火制度、地下矿山出入井挂牌制度等。

(一)岗位安全职责(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脱岗、离岗、串岗。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发现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发现隐患,自己能处理的自己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问题要立即报告班组长或有关领导。

若隐患危及自身安全时,可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到安全地点。

(3)爱岗敬业,应熟知本岗位生产工艺、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会使用、维护设备,并能处理常见故障。

(4)机械设备实行专人专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任意转借他人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工具和作业地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班组长汇报,在设备检查时要设置明显的检修标志牌。

(6)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程序,填写好各种记录,交接班必须在岗位上进行。

(8)团结互助,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灾,抢救伤员。

(9)按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10)不准带病作业。

(11)关心爱护新工人,指导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

(二)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应提前半小时做好交班准备,接班人应提前15分钟到达交班现场做好准备。

接班人未按时到达,交班人不能离岗。

交班人在交班前,应将生产现场和设备运行状况填写好,做好交接班记录;清点好材料、工具和备件;做好生产现场卫生。

准备交接班。

交班人应交如下内容:(1)本岗位生产及安全情况;(2)存在的问题;(3)其他有关应说明的事项;(4)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接班人应和交班人一起在工作现场交接班。

接班人在听取了交班人员的情况介绍后,应对设备进行启动试车,确认设备正常和现场环境良好后,向交班人了解上一班安全情况和下一班应注意的事项。

交接班实现“五不交”:(1)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不清不交;(2)机械设备润滑不良不交;(3)工具摆放不整洁、数量不清不交;(4)事故隐患和设备故障未排除不交;(5)记录填写不清不交。

交接班经双方认可一致,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后,交班人方可离岗。

(三)出入井制度(1)出入井者,必须遵守出入井挂牌登记制度,入井时先登记后入井,出井时先出井后登记。

(2)凡饮酒、精神失常、视觉不清、听觉不灵者或有其他生理缺陷而不宜下井者,严禁下井。

(3)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整齐、不规范者,不准下井。

(4)下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不准把工具和材料堆放在轨道上。

(5)井下人员不得在井内乘坐非载人车辆。

(6)禁止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一人进入偏僻地段和危险区。

(7)作业前应了解清楚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前必须撤离危险区域。

(8)爱护安全生产设施、安全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牌;严禁触动非本人的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及时上报。

(10)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落石,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11)如遇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点。

(12)不准在井下生火取暖、大声喧哗、打闹、睡觉和串岗。

(四)安全确认制安全确认制是指操作者在操作前,对自己操作的设备、设施技术状况和工作现场进行认定,确认安全可靠后,进行准确操作。

(1)操作确认制。

个人在操作或控制某个对象之前,应认定该操作不会引起人员伤害和连锁性有害反应或他人不知道的关联动作,工作环境的有害因素确实已经排除。

非连续工作岗位或非连续工作时间,每日上班时首先检查确认设备状况是否完好,环境是否安全,下班离岗前检查本岗位生产状况是否完好、有无事故隐患,尤其是作业现场是否有片帮冒顶、透水的危险。

(2)联系确认制。

是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不同地点协同进行作业时,必须通过电话、信号、声响等方式进行联系,避免一方操作对另一方产生伤害,如一方在检修,另一方误送电,导致检修人员发生触电事故或设备动作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3)行走确认制。

无论是在露天还是在井下,行人都应沿着规定的人行道行走。

前进时要注意前方是否有坑、沟、溜井、障碍物等,顶板是否有浮石,是否有冒顶的危险,声光、信号等标志是否正常,在拐弯或穿过电机车轨道时,应前、后、左、右看清楚,确认安全后方可前进。

遇到危险情况要避让,并及时处理、报告。

严禁人员为抄近路而跨越铁路轨道、运输机皮带、坑、沟、溜井等。

(五)点检制度点检制度是指操作工人每班对生产设备按点检卡进行检查的制度。

检查力方法是通过人的感官、简单的工具以及安装在设备上的仪表及信号标志(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电压表、油压表、气压表等),对设备规定的部位按预先设定的周期和技术标准进行详细的检查、诊断。

其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少故障的发生,预防带病作业,避免人员及设备事故。

(六)班组安全活动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是指班组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以此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激发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班组安全活动的主要形式有:每天班前会讲安全注意事项、班后小结安全工作、每周一的安全活动日、事故现场分析会、班组安全竞赛、提安全合理化建议、办安全黑板报、出安全专刊或安全简报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活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指各级领导和工段技术人员以及岗位生产工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的一项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检查,了解各部门、各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不安全的工作环境等,以利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和纠正,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1.定期检查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是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检查的周期根据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为:集团公司一次/半年、矿一次/季、车间一次/月、工段一次/周。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是指个别的、日常性的、巡视性的检查。

这种检查一般是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现场大型生产设备检修,作业工作面有严重的危险因素等情况下进行。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安全生产检查这种检查是指针对季节性气候条件的变化,按以前发生事故的规律对易引发事故的潜在危险重点进行检查。

如防汛、防冻、防中暑、防雷电、防煤气中毒等检查。

由于节假日(春节、元旦、国庆节、五一节等)前后,是事故多发期,因此,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4.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专业性(专项)安全检查是指针对某个专项问题,如施工生产、大型设备、设施、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等,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隐患进行检查。

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指矿组织安全专业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下属单位进行的全面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1)查领导。

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组织生产时是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组织、指挥生产时,是否有违章指挥行为;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是否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是否及时整改等。

(2)查工人。

是否熟知本岗位“三大规程”(即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的内容;安全生产的操作技能水平高低状况;生产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情况等。

(3)检查电气设备是否完好,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工安全用具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电气裸露设备是否采取绝缘、屏护或间距,以及防止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的防护措施;是否采取防止短路、接地等预防电气事故的安全措施。

(4)检查机械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是否完好;设备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安装、设备的技术性能状况是否良好、能否正常运行、有无超负荷运行作业等情况。

(5)检查露天矿边坡稳定状况,作业现场是否有危险因素。

(6)检查井下巷道、支护是否符合要求;顶板是否稳固;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好;通风质量是否良好,瓦斯、粉尘浓度是否达标等。

(7)建筑施工场地的检查。

建筑施工场地是否按规定设置围墙和铁栅门,设置安全标志牌;工地现场的洞、沟等是否填平,是否有防护设施;脚手架的搭设和安全网或防护挡板等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建筑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是否保持完好,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保险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等是否良好。

(8)矿内机动车辆检查的主要内容有:①转向装置、制动装置、传动装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②车辆的前后灯光是否齐全,亮度是否良好。

③各连接部位是否有松动现象④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⑤车辆的各润滑点是否注入润滑油。

(9)厂房内工作环境检查的主要内容有:①厂房内照明是否良好。

②厂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达标。

③厂房内通风是否良好。

④特种作业地点是否悬挂安全警示牌。

⑤厂房内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规定的宽度。

⑥危险通道是否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是否制定了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并备有各种消防器材(如火火器、沙袋、蓄水池等)。

三、隐患整改制度隐患整改是消除现场危险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

各级通过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责任人)、“三不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矿)的原则,进行整改。

四、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教育是为了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综合素质,为保障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安全教育的形式分为以下几种:(1)对新人矿的职工进行“三级”(矿、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3)调换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

(4)复工安全教育。

(5)外来实习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

(6)外单位调入矿内人员的安全教育。

(7)全员每季进行一次再培训的安全教育。

五、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防护用品,因此,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劳动部的相关法规对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作了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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